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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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80]城发公字第309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0.12.01

【实施日期】1980.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0年十二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80)城发公字第309号)

(一)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动脉,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服务性质的生产企业,贯彻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它的基本任务是:以运营服务为中心,组织和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努力为乘客提供安全、方便、迅速、准点、舒适的乘车条件,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活动时间。为适应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需要,应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逐步使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成

为城市人民的主要交通工具。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轮渡和地铁)是统一管理和经营公共交通的责任单位,由所在城市的公用局、城建局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个城市可根据精简机构、减少层次,有利于管理的原则,设公共交通公司或公共汽车公司、电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地铁管理处(或公司)和轮渡公司,下设场、(车间),实行分级管理。公司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场和车队(车间)实行内部经济核算。

(三)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原则上在市辖行政区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如在经营线路上发生分歧,由当地的人民政府解决。为了维护城市规划的统一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整体布局,保护竞争,非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在市辖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安排。

(四)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综合治理。

1.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把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做为一个组成部分,要对工作地点,居住区和服务网点进行合理布局,尽量缩短其间的距离,科学地组织各种交通工具发挥综合运输效能,使其密切衔接成为一个整体,逐步形成一个现代化的、四通八达、灵活、迅速的交通网。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同城市规划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终点站、停车场(库)回车环、出租汽车站(点)、水上客运码头、航线和地铁的出入口与地面公共交通站的衔接等各项设施用地,都应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建设,使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同城市其他建设事业的发展相适应。市政工程部门,要根据城市交通的车流、客流量,结合旧城改造,有计划地开辟一些干道,拓宽一些小街小巷。同时,要充分发挥平行道路的作用,分散或疏导车流、客流,

改善主干道交通拥挤状况。

2.公共交通部门要积极协同公安部门,维持乘车秩序,做到依次上下车。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并取得支持,为搞好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优先放行的措施;必要时可在白天限制卡车在城区通行;合理安排自行车的行驶路线;解决好公共交通站、停车场(地)的设置;积极支持公安部门对交叉路口的信号改革,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通行能力。(五)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情况,城市公共交通应以发展地面交通为主。

车种的选择以汽、电并举。为节约能源,减少城市污染和噪音,在大中城市市区的主要干道上,发展电车。在客流量高度集中,依靠地面交通解决客流确有困难时,可考虑地铁运输。省会和对外开放城市要有计划地发展出租汽车业务。在沿江、河湖的城市,可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水上客运业务。

(六)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建设,要根据道路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尽量缩短居民的步行距离,减少换乘车次数。同时,要解决好市区与郊区工业小城镇的交通联系,对没有线路的郊区工业点和集镇,组织班车定时、定点运输。

(七)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要以道路条件和便以集散、转乘为依据。市区站点距离一般在500米左右,郊区应按照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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