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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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4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4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4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人们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一)加强规划的编制与衔接。

城市公共交通是典型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规划执行到位。

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住建、交通、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在综合交通规划中明确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原则,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走廊作为城市的发展主轴,以主要客运枢纽作为节点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格局。

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2015年之前各城市要完成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二)有效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重点调控各种交通资源,统筹衔接城市内外交通、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着重规划落实各种公交场站设施及线网布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理念,引导城市功能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公共交通与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改善城市交通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现提出以下若干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核心内涵。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

《指导意见》针对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从发展理念、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和发展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系统的指导意见,实现了多方面的政策和机制创新,是推动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纲领。

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要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给予优先保障,形成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发展、优先发展新局面,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公众出行首选。

2.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系统基本形成,较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

具体体现在: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衔接更加顺畅,规划落实更加到位。

城市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作用显著增强,以公共交通走廊作为发展主轴、以主要客运枢纽作为发展节点的城市交通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济政字[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济政字〔201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国家能源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

为加快我市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进一步缓解交通拥堵,优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规划、政府主导、政策扶持、行业推进”的原则,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交通发展导向,科学编制和完善公共交通规划,统筹安排公交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推广和普及节能环保型公交车辆,建立公交可持续发展机制,大幅提高公共交通在出行总量中的分担率,建立起结构合理、高效快捷、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保障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努力打造“济南公交”全国优质服务品牌。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量占总出行比重达到28%以上;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18标台以上;公交专用道总长度达到180公里;快速公交网络力争达到100公里;建设一级换乘枢纽站5个、二级换乘枢纽站10个,公交车停车供应能力提高到80%。

到2020年,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量占总出行比重达到40%;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20标台以上;建成一级换乘枢纽站10个、二级换乘枢纽站20个,公交车停车供应能力提高到90%以上,基本形成以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为骨干、普通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它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城区公共交通与对外交通紧密衔接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

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

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正文:---------------------------------------------------------------------------------------------------------------------------------------------------- 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一些城市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发展。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

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毕府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6日毕节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行动,切实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升道路通畅能力,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现象,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以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和陈敏尔书记、孙志刚省长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原则,充分发扬“工匠”精神,将专项整治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着力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切实推进智慧城市、文明城市、和谐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科学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引领发展的作用;健全城市交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体系,引导交通参与者合理选择出行方式;加强地下和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大型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比例;全面提升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

三、组织领导为保障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赣府厅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号2007年1月1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区范围不断扩大,为方便群众进城出郊,城市公交营运线路也逐渐向城市周边延伸。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交车辆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含高速公路)从事客运的,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的规定。

从事客运的车辆要按照《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2002)的规定配置,并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有关规定核定站立人数。

二、城市公交车辆凡行驶出城市规划区,向规划区外延伸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的规定。

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并严格按照核定标准载客,不得超载。

三、积极做好城市公交线路与向城市规划区外延伸线路的接驳换乘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城乡客运一体化统一规划,做到城市公交汽车营运线网与公路客运线路有效衔接。

通过科学合理的网络布局,实现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方便群众进城出郊,切实解决好群众出行难问题。

四、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公路客运安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交办运〔2016〕157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运〔2016〕157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交运发〔2016〕126号)有关部署,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十三五”期重点面向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推进公交都市建设,力争到“十三五”末建成一批具有特色主题的公交都市城市。

部将对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内相关综合客运枢纽建设给予支持。

现将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建主题以实现城市与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突出“推进城市绿色出行、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发展思路,注重城市交通的综合管理,营造绿色出行环境和氛围,围绕“规划引领、智能公交及互联网+、快速通勤、综合衔接、绿色出行、都市圈交通一体化、城市交通综合管理”等主题开展公交都市建设,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全面深入落实。

二、申报条件申报“十三五”期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地级市、地级行政单位(含地区、自治州和盟)政府所在地,适当兼顾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县级市。

(二)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已编制或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支持政策及专项规划等。

(三)城市具备一定的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绿色出行基础,基本能够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三、申报程序(一)城市申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各有关城市进行申报。

符合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城市发展特点认真组织编制公交都市建设实施方案,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交都市建设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城市发展概况和创建公交都市优势;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现状;申报年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公交都市建设总体思路和建设周期;公交都市创建主题及特色;公交都市创建目标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创建目标值;创建期内拟在基础设施、政策规范、智能化、体制机制、综合管理等方面开展的各项工作、进度安排和职责分工;年度督导考核评价机制和管理机构设置;涉及组织领导、土地、资金相关的保障措施等。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7]16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7]163号
(三)改善城市公共交通乘车、候车条件,强化城市公共交通人性化服务。要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档次和舒适度,改善乘坐条件。要加快车辆更新步伐,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大力发展大容量、低能耗、环保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2010年不符合国Ⅱ排放标准车辆以倒计时方式全部淘汰完毕。积极推进清洁能源的使用,新购车辆达到国Ⅲ标准或选择使用天然气车型,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共交通体系。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
随着城镇化和机动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小汽车出行比例持续增长,“车多路少”的矛盾凸显。城市交通拥堵日益加剧,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切实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吸引力,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加快轨道交通和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建设。BRT是利用现代化大容量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与轨道交通相近的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性,且建设周期短,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要加快轨道交通和BRT系统规划的审批和建设。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加快轨道交通的建设步伐。2010年之前轨道交通1号线要开工建设;规划BRT线路3条,建设完成市中心区BRT示范线路1条。
(六)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积极构建智能化公共交通系统,在城区主要道路要逐步设置电子导乘预告牌。在城市公共交通转乘线路较多的停靠站设置触摸式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为乘客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科技含量和吸引力。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一九八0年十二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一)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动脉,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服务性质的生产企业,贯彻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

它的基本任务是:以运营服务为中心,组织和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努力为乘客提供安全、方便、迅速、准点、舒适的乘车条件,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活动时间。

为适应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需要,应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逐步使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成为城市人民的主要交通工具。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轮渡和地铁)是统一管理和经营公共交通的责任单位,由所在城市的公用局、城建局管理。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个城市可根据精简机构、减少层次,有利于管理的原则,设公共交通公司或公共汽车公司、电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地铁管理处(或公司)和轮渡公司,下设场、(车间),实行分级管理。

公司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场和车队(车间)实行内部经济核算。

(三)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门。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原则上在市辖行政区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如在经营线路上发生分歧,由当地的人民政府解决。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的统一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整体布局,保护竞争,非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在市辖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安排。

(四)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综合治理。

1.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把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做为一个组成部分,要对工作地点,居住区和服务网点进行合理布局,尽量缩短其间的距离,科学地组织各种交通工具发挥综合运输效能,使其密切衔接成为一个整体,逐步形成一个现代化的、四通八达、灵活、迅速的交通网。

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4期: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原告:吉德仁。

原告:蔡越华。

原告:蔡和平。

原告:丁书全。

被告: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陶培荣,该市市长。

2002年8月20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第13号《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公交的范围界定在批准的城市规范区内,以城市规划区为界,建设和交通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城市公交在规划区内开通的老干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继续免交有关交通规费;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公共客运上发生的矛盾,须经政府协调,不允许贸然行事,否则将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吉德仁、蔡越华、蔡和平、丁书全认为《会议纪要》属于违法行政决定行为,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吉德仁、蔡越华、蔡和平、丁书全诉称:盐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总公司)的5路和15路客运线路未经批准,擅自延伸出盐城市市区,与我们经批准经营的客运线路重叠,属于不正当竞争,损害我们的经营利益。

为此我们多次向盐城市城区交通局(以下简称城区交通局)反映,要求其依法对公交总公司及5路和15路参加客运的车辆进行处罚并追缴非法所得。

盐城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干预了城区交通局的查处,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直接损害了我们的经济利益。

原告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告盐城市人民政府强行中止城区交通局查处公交总公司违法行为的行为违法。

(2)确认《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违反了国家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给吉德仁等人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以及吉德仁等人交纳有关交通规费的证明;2.吉德仁等人申请城区交通局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书面材料;3.城区交通局致公交总公司的通知、函告及公交总公司的复函;4.城区交通局城交[2002]66号《关于331省道客运经营业户请求我局依法履行管理运输市场法定义务申请的复函》。

原告提供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1.1998年建设部的三定方案;2.1998年交通部的三定方案;3.2000年江苏省建设厅的三定方案;4.2000年江苏省交通厅的三定方案;5.交通部办公厅公路字[1999]22号《关于明确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6.交通部交函公路[1999]189号《关于对<关于明确我市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紧急请示>的复函》;7.交通部公路司公运管字[2000]216号《关于请尽快理顺西华县道路客运管理体制等有关事宜的函》;8.交通部办公厅2000年《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9.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运[1999]49号《关于对城市公交企业经营道路客运加强交通行业管理的通知》;10.《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1.1998年6月1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计价管[1998]1104号《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12.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91)交工字714号《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13.《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4.《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24•【文号】交运发〔2024〕129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通知交运发〔2024〕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公开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城市公共交通是保障人民群众日常基本出行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民生保障,是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

《条例》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和定位,聚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围绕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基本制度。

《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出行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提供了法治保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更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

二、准确把握《条例》主要内容(一)明确发展导向。

《条例》从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综合采取各项政策举措,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和特点,推动城市人民政府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12.29•【文号】国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2.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得到快速发展,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成绩显著,人民群众出行更加方便,但随着我国城镇化加速发展,城市交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

城市公共交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选择。

为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树立优先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

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明确公共交通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把握科学发展原则一是方便群众。

把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推动网络化建设,增强供给能力,优化换乘条件,提高服务品质,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

二是综合衔接。

突出公共交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加强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提高一体化水平,统筹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组织管理,引导城市空间布局的优化调整。

三是绿色发展。

按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快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倡导绿色出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日政办字〔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日政办字〔2023〕41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落实绿色低碳理念,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110号)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鲁交城市〔2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和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创建要求,制定如下措施:一、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结合《日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修编我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制订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确保公交规划落地实施,并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效衔接;巩固全国绿色出行创建城市试点成果,加快推进我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二、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实现城市公共交通新建配套设施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科学合理预留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多种渠道增加场站供给,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鼓励以公共交通为开发导向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探索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持续推进新能源公交车应用与配套建设,加强对新能源公交车辆退役车载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和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12•【字号】甬政[1995]5号•【施行日期】1995.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199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它道路管理可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的若干意见近几年来,我市的公路和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道路交通堵塞,交通秩序紊乱,事故多的状况比较突出,群众对行路难、乘车难、开车难和停车难的反映十分强烈。

为了尽快改善我市道路管理的薄弱环节,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道路规划管理(一)道路规划、设计应根据总体发展规划所确定道路功能、等级,确定道路座标、标高、红线宽度、横断面布置、交叉口型式及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宽度、走向,如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报批。

道路两侧的任何建筑物,必须在规划所许可的范围建设,不得干扰和破坏道路的功能发挥。

(二)道路的规划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会审,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政府批准。

道路的设计、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召集组织会审,形成会议纪要,报批准后实施。

道路规划、设计要综合考虑沿线地形、地质、水文、气候、排水等因素,统盘规划交通管理设施和各种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

要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道路建成后多次开挖,降低道路质量,影响交通。

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一般不允许开挖。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留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5.12•【文号】公通字[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道路交通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与经济社会联系最为紧密,直接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一项业务工作。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及广大交通民警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维护公路治安秩序,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通车里程大量增加,车辆安全性能偏低,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道路通行效率不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等巨大挑战。

另外,随着汽车进入家庭,人民群众对相应的管理服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科学管理,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大力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全力保障交通畅通,努力提高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开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新局面。

主要奋斗目标是: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道路通行效率不断提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逐步下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稳中有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主要业务实现信息化;民警执法为民思想牢固树立,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执法形象明显改善;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加强,队伍正规化水平全面提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09•【文号】交办运〔2018〕140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乘客侵扰驾驶员驾驶行为造成的不安全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尤其是近期发生的重庆万州“10·28”城市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育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抓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的贯彻落实,督促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开展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考核,培养驾驶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保障乘客安全作为驾驶员的第一责任;二是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JT/T 999—2015)要求,完善应急处置规范,特别是明确紧急情况时立即靠边停车、及时报警等操作规程,提升应急处置的能力;三是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16)要求,进一步完善运营服务操作规程,提升文明服务水平,改进群众出行服务体验;四是加强驾驶员心理疏导、情绪管理,确保驾驶员心理健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延政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我市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延安城区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安全、畅通、高效的出行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精神,借鉴国内其它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基础性公共产品。

近年来,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得到较快发展,延安城区公交运营线路达到24条,运营里程360公里,营运公交车和出租车分别达到329辆和700辆,日客运量26万余人次,为促进城市发展、方便群众出行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公交线路网络、站点设置不合理,线路重复、交叉,运营次序混乱,车辆少、车况差,群众出行不便。

二是公交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业规范不健全、不完善,公交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任重道远。

三是公交行业多家经营企业、多种经营成分、多样经营方式并存,造成多头经营、无序竞争、监管不力、服务低下。

四是停车场、停靠站、回车道、换乘枢纽站、保养厂等公交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滞后,有些甚至是空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0•【字号】辽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现就全省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人民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重要民生工程,具有突出的公益属性。

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的“四优先”原则,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真正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大力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各级政府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确定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新格局。

二、明确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发展目标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干支协调、结构优化、运行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逐步形成以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等大容量城市公共交通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公共自行车等慢行交通为延伸的城市交通体系。

到2020年,实现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全面确立,各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公交企业经营效益明显改善,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公交车辆运行速度明显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吸引力显著增强;各市基本实现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公交车万人拥有率达16标台以上,市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公交车万人拥有率达14标台以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3]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3]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3〕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交通运输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创国内一流水平、建设公交都市为目标,通过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项政策措施,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汽车为主体、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智能化管理系统为手段、交通枢纽为衔接的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新格局,实现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类公共交通方式协调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发展,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运量结构目标:至2015年,公共交通日客运量达到850万人次,其中公共汽车日客运量450万人次、轨道交通日客运量200万人次、出租汽车日客运量100万人次、通勤班车及其他公共客运方式日客运量100万人次。

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

--场站布局目标:至2015年,公共汽车首末站达到164个,中心城区基本形成"圈层式"枢纽场站布局。

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不低于80%,外围地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60%,中心城区任意一点步行至公共交通站点不超过10分钟。

--车辆硬件目标:至2015年,公交车辆达到9500台,空调车占70%以上,车载终端安装率达到100%,运营车辆排放标准全部达到国Ⅲ以上,国IV排放标准的车辆占50%以上,新增车辆60%为新能源或清洁燃料车辆。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审计 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编制的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报告进行审核, 综合考虑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财政补贴、 补偿额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 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核查和处 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应当按照线路运营服务协议确定的数 量配备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投入运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和尾气排放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 车辆运营服务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使用节能环保、配备无障碍设施的城市公共交 通车辆。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任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有关 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职业道德、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 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将培 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 妥善处置,保护乘客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 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 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和 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居民出行需要,优化配置城乡 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逐步扩展公共交通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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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80]城发公字第309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0.12.01
【实施日期】1980.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0年十二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80)城发公字第309号)
(一)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动脉,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服务性质的生产企业,贯彻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

它的基本任务是:以运营服务为中心,组织和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努力为乘客提供安全、方便、迅速、准点、舒适的乘车条件,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活动时间。

为适应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需要,应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逐步使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成
为城市人民的主要交通工具。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轮渡和地铁)是统一管理和经营公共交通的责任单位,由所在城市的公用局、城建局管理。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个城市可根据精简机构、减少层次,有利于管理的原则,设公共交通公司或公共汽车公司、电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地铁管理处(或公司)和轮渡公司,下设场、(车间),实行分级管理。

公司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场和车队(车间)实行内部经济核算。

(三)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门。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原则上在市辖行政区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如在经营线路上发生分歧,由当地的人民政府解决。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的统一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整体布局,保护竞争,非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在市辖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安排。

(四)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综合治理。

1.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把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做为一个组成部分,要对工作地点,居住区和服务网点进行合理布局,尽量缩短其间的距离,科学地组织各种交通工具发挥综合运输效能,使其密切衔接成为一个整体,逐步形成一个现代化的、四通八达、灵活、迅速的交通网。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同城市规划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终点站、停车场(库)回车环、出租汽车站(点)、水上客运码头、航线和地铁的出入口与地面公共交通站的衔接等各项设施用地,都应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建设,使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同城市其他建设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市政工程部门,要根据城市交通的车流、客流量,结合旧城改造,有计划地开辟一些干道,拓宽一些小街小巷。

同时,要充分发挥平行道路的作用,分散或疏导车流、客流,
改善主干道交通拥挤状况。

2.公共交通部门要积极协同公安部门,维持乘车秩序,做到依次上下车。

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并取得支持,为搞好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实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优先放行的措施;必要时可在白天限制卡车在城区通行;合理安排自行车的行驶路线;解决好公共交通站、停车场(地)的设置;积极支持公安部门对交叉路口的信号改革,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通行能力。

(五)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情况,城市公共交通应以发展地面交通为主。

车种的选择以汽、电并举。

为节约能源,减少城市污染和噪音,在大中城市市区的主要干道上,发展电车。

在客流量高度集中,依靠地面交通解决客流确有困难时,可考虑地铁运输。

省会和对外开放城市要有计划地发展出租汽车业务。

在沿江、河湖的城市,可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水上客运业务。

(六)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建设,要根据道路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尽量缩短居民的步行距离,减少换乘车次数。

同时,要解决好市区与郊区工业小城镇的交通联系,对没有线路的郊区工业点和集镇,组织班车定时、定点运输。

(七)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要以道路条件和便以集散、转乘为依据。

市区站点距离一般在500米左右,郊区应按照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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