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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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效运用规划手段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进行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等。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

其内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以及以其它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本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本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本【范本标题】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产资源指自然界存在的可探明、可开发的自然矿产物。

第四条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高效。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划定第五条矿产资源划定的目的是确定矿产资源的边界,基于科学、合理和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对于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划定方法和标准可能各不相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矿产资源划定需要充分考虑地质勘查报告、采矿权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管理第八条矿产资源管理的目的是优化矿产资源配置,保护矿产资源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管,监测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管,确保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第十三条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采矿权,并接受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第十七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和修复计划,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后的环境恢复。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针对其管理和利用问题,制定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介绍矿产资源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其开采和利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在过去的管理中,存在着资源过度开采、环境破坏等问题,亟需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因此,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矿产资源管理的原则1. 综合治理原则:强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统一,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2. 公平竞争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证合理竞争,防止资源的垄断。

3. 合理利用原则:倡导合理开采,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益。

4. 保护优先原则:保护资源环境,坚持生态优先、矿产次之的原则。

三、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措施1. 资源勘查许可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确保资源储量的准确评估。

2. 矿业权管理:建立健全矿业权的颁发和管理制度,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开采许可制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制度,防止盲目开采和浪费。

4. 采矿权出让: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采矿权的公平出让。

5. 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对矿山治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6. 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治理力度,防止环境破坏。

7. 罚则和补偿机制:建立完善的违法违规处罚机制,同时设立资源补偿机制,弥补资源损失。

四、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1. 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增强了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意识,有效减少了环境污染。

3. 提高了矿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推动矿产资源经济效益的提升。

4. 保护了矿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矿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1.26•【字号】•【施行日期】1988.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或者变相买卖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探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国家保障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依法采矿。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三)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四)登记、核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四年七月七日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审和备案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资格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进行评审:(一)探矿权人勘查获得的或者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或者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因生产性勘探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需要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七)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进行评审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证。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概念和定位】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总量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第四条【规划的地位和效力】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省级规划以国家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

市(地)级和县级规划以国家级、省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依法管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安排。

总体规划是对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专项规划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特定领域以及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地、重点区域编制的规划。

企业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企业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企业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矿产资源管理行为,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的矿产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矿产资源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高效、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

第四条企业矿产资源管理应遵循“先探明、后开发”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企业矿产资源管理应建立科学、规范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数据采集与应用。

第二章矿产资源获取及审批管理第六条企业在获取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源开采管理的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开采许可。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按照矿产资源获取审批流程,提出开采申请,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审批的资源开采规划进行生产。

第八条企业应对资源获取过程进行监测,确保资源开采过程符合法定标准,保护内部环境和地质环境。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重新申报资源的开采期限,保证资源开采期限的合理性。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资源获取后及时进行勘查评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三章矿产资源利用及保护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在矿产资源利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源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范围内进行资源开发利用,减少损耗和浪费,避免环境破坏。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搞好环境治理。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矿产资源产值进行监测,做好资源收益的核算,确保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第四章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绿色开采理念,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企业应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矿区,降低对环境的影响;拟定环境保护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做好环境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环保设施建设,保证产业运作绿色化,避免产生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89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第四章集体、个体采矿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自治区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办理许可证。

自治区保护探矿、采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探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转让,不得用作抵押。

第六条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自治区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自治区鼓励、指导和帮助苏木、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自治区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依法采挖某些矿种资源。

第七条自治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坚持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资源的方针。

开采矿产资源,要保障安全生产,保护自然环境。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使管理权,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分级管理。

第九条对在勘查、开采、保护矿产资源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保障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二)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矿产资源;(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四)强化监管,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

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规划,兼顾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四级。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矿产资源分布情况;(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目标;(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措施;(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前期调研;(二)编制草案;(三)征求意见;(四)审批发布。

三、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第八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分为勘查许可证申请、勘查许可证审查、勘查许可证发放、勘查许可证变更、勘查许可证注销等环节。

第十条勘查许可证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备相应的勘查资质;(二)勘查项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三)勘查项目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四)勘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勘查许可证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资质;(二)勘查项目可行性;(三)勘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四)勘查项目与周边资源的协调。

第十二条勘查许可证发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勘查项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二)勘查项目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三)勘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二)保护生态环境;(三)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范本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范本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绪论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旨本制度的宗旨是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务和职责1. 本单位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制定并实施矿产资源开发计划,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2. 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下:(1) 领导机关: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协调处理重大矿产资源管理问题。

(2) 相关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3) 监管机构: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4) 矿业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章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第五条矿产资源开发计划1. 按照国家和地方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矿产资源开发计划。

2. 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应当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内容,明确开发目标、任务和安排。

3. 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应当依法报批,并公开发布。

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1. 矿产资源勘查应当按照勘查规划进行,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

2. 矿产资源勘查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的评估,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3. 矿产资源勘查应当按照勘查结果进行资源评价,做出合理利用和开发决策。

第七条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1. 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应当依法取得矿业权,按照矿业权期限和规模进行开发。

2. 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应当优先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安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权益。

第八条矿产资源保护1. 矿产资源保护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测和管控,控制资源开采的总量和速度。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
第五条【勘查许可】勘查矿产资源,应当向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勘查许可。
第六条【勘查登记】勘查单位申请勘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十三条【信用评价】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信用评价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六十四条【应急预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应急保障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六十五条【技术标准】国家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智能化技术标准,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
第六十六条【试点示范】国家开展矿产资源智能化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试点示范,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AI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为全文的五分之四内容,遵循您的要求,不包含任何与正文无关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智能技术应用】国家鼓励和支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条【数据共享】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职业病防治】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第三十六条【资源税】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采矿权有偿取得】采矿权有偿取得,采矿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矿产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矿产资源开采、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矿产资源保护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原则;(二)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民主参与原则;(三)坚持科技支撑、创新驱动、绿色低碳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矿产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二)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三)审查、批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利用和保护;(五)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六)处理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的举报和投诉。

三、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第七条国家能源局组织全国矿产资源调查,建立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体系。

第八条矿产资源调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系统、客观、真实;(二)科学、合理、准确、可靠;(三)定期、持续、动态。

第九条矿产资源评价应当包括资源储量、质量、分布、开采条件、环境影响等方面。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确保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采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采、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资源浪费、污染和破坏。

五、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对矿产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保护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矿产资源开采、利用、保护情况;(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三)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四)矿产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情况。

2023版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2023版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是指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或规章。

1.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的许可制度,包括许可的申请程序、条件和要求等。

2. 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要求对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估,确定其开采潜力和盈利能力。

3. 矿产资源开采计划: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的计划制定和审核程序,要求矿产资源开采者制定开采方案和年度开采计划。

4. 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和管理:规定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和管理程序,包括采矿权的申请、审批、登记和管理等。

5. 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要求矿产资源开采者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包括矿产资源开采前的环境评估、开采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和矿山复垦等。

6. 矿产资源开采监督和检查:规定了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设立监督机构、开展巡查和检查等。

7. 矿产资源开采权的终止和变更: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权的终止和变更条件和程序。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是指针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国家或地
方政府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旨在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推
动矿产资源产业健康发展。

1. 开采许可制度: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的许可程序、条件和要求,明确开采权的取得方式和范围,保证开采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资源保护措施:规定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包括矿山安全生产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方案等,确保矿产
资源开采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 技术要求和标准:制定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包括矿石开采、选矿、提炼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提高矿产资源开采的效率和质量。

5. 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对开采企业的监督检查、数据报告和年度审计等,确保开采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使矿产资源开采更加规范和可持续,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2003〕17号,2003年1月16日)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2003〕17号,2003年1月16日)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月16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7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第三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对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提出调查意见。

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将探矿权人的勘查实施方案、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送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所在的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

并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探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探明资源储量登记的;(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压覆资源储量登记的;(三)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占用资源储量登记的;(四)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有关报告和图件的;(五)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报表的。

第五条市(地)县(市)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治理' 的原则,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矿产资源管理的范围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监管和管理。

第四条矿产资源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第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申请应当向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勘查申请书、相关承诺书等。

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进行环境评估,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第八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第九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需经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支付相关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费用,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第十一条矿产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矿产资源管理的规定,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保护应当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第五章矿产资源监管管理第十三条矿产资源监管应当依法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一经查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申请书范本,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核申请表格样本,3.矿山环境治理规范手册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矿产资源:指包括固体矿产、液体矿产、气态矿产和矿山尾矿等自然界中具有一定稀缺性和经济价值的矿物质。

2.矿产资源规划:指依据国家和省的矿产资源管理规划,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合理的规划。

3.矿产资源勘查:指对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质量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的活动。

矿产资源流程管理制度(场景版)

矿产资源流程管理制度(场景版)

矿产资源流程管理制度(场景版)一、引言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矿产资源流程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1.勘查规划与立项(1)国家制定矿产资源勘查规划,明确勘查方向、重点和时序。

(2)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立项时,需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论证。

(3)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立项后,办理勘查许可证。

2.勘查实施(1)勘查单位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限、内容和技术要求开展勘查工作。

(2)勘查单位应建立健全勘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勘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3)勘查单位在勘查过程中,应遵循生态环境保护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勘查成果管理(1)勘查单位完成勘查项目后,应及时提交勘查报告,并对勘查成果进行评审。

(2)勘查成果评审合格后,办理探矿权证。

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1.开发规划与立项(1)国家制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明确开发方向、重点和时序。

(2)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立项时,需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论证。

(3)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立项后,办理采矿许可证。

2.开发实施(1)开发单位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限、内容和技术要求开展开发工作。

(2)开发单位应建立健全开发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3)开发单位在开发过程中,应遵循生态环境保护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开发成果管理(1)开发单位完成开发项目后,应及时提交开发报告,并对开发成果进行评审。

(2)开发成果评审合格后,办理采矿权证。

四、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管理1.利用规划国家制定矿产资源利用规划,明确矿产资源利用方向、重点和时序。

2.利用实施(1)矿产资源利用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利用规划,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强度。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范本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范本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依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矿产资源开发的许可第一节申请许可1.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矿产资源之前,应该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开发矿产资源的研究报告;(2)开发计划和时间表;(3)环境影响评估报告;(4)资金和技术保障措施;(5)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节许可的审批和颁发1.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批。

2. 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颁发相应的许可证。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第一节开发计划的实施1.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严格按照开发计划和时间表进行实施。

2. 开发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节环境保护1.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实施。

2. 开发过程中,应监测环境影响,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恢复。

第三节安全生产1.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2. 开发过程中,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和管理第一节监督检查1.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对矿产资源开发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开发情况和合规性。

2.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二节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行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许可证等。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在一定期限内适应本办法的要求。

以上是对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一个范本,具体的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以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管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合理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应当依法持有相应的矿业权,未经登记批准不得开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和统一登记的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分类管理原则为:按照矿产资源类型、规模、区域等因素,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划分为大型矿山和小型矿山两类。

...第八章处罚第五十八条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伪造、变造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或者滥用、转让、出借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细化本办法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情况,应当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附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取得矿业权,开展矿山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条年产量500吨以上的矿山属于大型矿山;年产量不满500吨的矿山属于小型矿山。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应当在国家、省级矿业权管理机关设立的网上登记平台进行登记。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持有相应的矿业权,并且需要进行登记批准。

本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开采的分类管理原则,即将其划分为大型矿山和小型矿山两类,并对其管理和监督进行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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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矿产资源的管理与开发,维护矿业秩序,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县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含金属矿产资源和非金属矿产资源下同),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开采秩序,确保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县成立“翁源县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矿管办”),并成立“翁源县矿产资源综合整治大队”(与“创卫综治大队”整合,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综合整治与管理、统筹组织协调和规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采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矿业开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采矿权人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新设采矿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形式公开出让。

第七条开采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第八条开采矿产资源应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采矿权人必须与有关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被破坏的矿区、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九条县国土资源局是本县辖区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在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林业、环保、公安、安监、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本县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开采第十条对矿产资源实行计划开采、合理开采。

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的开采分为准采区和禁采区。

禁采区域的划定为名胜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保护区及国道、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

第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开采矿产资源的证照齐全;(二)环境治理与保护、水土保持、复绿、安全生产等得到环保、水务、林业、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合格同意;(三)利益分配要清晰,包括山林权属没有纠纷、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矿区范围确定、利益分配无异议、合同协议的时间与证照的时间相一致等;(四)开采地点不在禁采区内;(五)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六)按规定向统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设置界桩和地面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

相邻矿山之间应当留出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隔离界桩,不得越界开采。

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持下列资源向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一)需要占用林地的,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二)在办理矿产资源开采手续之前,所有经营者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手续;(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储量核实报告;(四)申请开矿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表及文字资源;(五)经审查备案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六)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安全生产方案;(七)经环保部门同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图表和采矿后对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方案、措施;(八)水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九)地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凭采矿许可证到工商、税务、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规定的范围、时限和矿种进行开采。

严禁无采矿许可证采矿、一证多点或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第十七条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开采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开采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继续开采的,按无证开采查处。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六个月内,无故不进行矿山建设或开采的。

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采矿权人停止矿山开采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其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依法取得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资料,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签订《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后,才能领取采矿许可证。

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按照采矿区的开采面积进行收取,收取标准按10亩30万元为基础收取,每超过10亩多收取30万元,如此递增,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收缴和监管,存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备用金,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税(费)的收取第二十条县矿管办按有关法律、法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采矿权人应按规定的标准按时缴交矿产资源有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税(费)时,应同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提交采矿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资料。

地矿主管部门和矿管办有权检查、取录采矿权人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使用的原始单据、票据、会计账目、有关记录和其他资料,有权进入生产现场取得数据。

第二十二条征收方法:通过设立地磅,按吨收取各种税(费)。

征收标准:金属矿产资源按每吨元收取管理费,非金属矿产资源按每吨元收取管理费。

由矿管办统一征收,出具财政收据,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税款由税务部门派员征收直接纳入国库。

地磅的设立具体由县矿管办统一安排实施,由财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地税、公安等部门组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征收。

第二十三条对矿产资源开发储量、销售量较少的镇(场),不设地磅进行税(费)收取,可参照第二十二条设立了地磅的地方,核定每车载重量和数量进行税(费)收取。

各种税款由税务部门派员组织征收,直接纳入国库,各种规费由县矿管办统一征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矿管办要建立费用征收台账,将采矿权人采矿缴纳规费的基本情况造册登记,建立相关征管资料档案;并要做好业主的生产经营情况检查和跟踪监管。

第二十五条对拒不缴交税(费)的采矿权人,由县矿管办及有关职能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按要求整改和拖欠税(费)的,将提交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缴所欠税(费)及处于每天5‰的滞纳金。

第四章采矿权转让第二十六条采矿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变更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变更矿山名称或个体采矿开办人合并、兼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有关程序提出申请,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办理变更登记,同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采矿权转让后,由新的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

转让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原采矿权人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转让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矿管办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矿产资源及采矿监督网络建设,在采矿较集中的地区配备专职人员,对采矿权人的采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矿管办应做好采矿权人的采矿、运输、销售的登记、统计、缴费等监督管理。

禁止非法运输、违规偷运矿产品。

第三十一条地矿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经贸、税务等有关部门对进入流通领域的矿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禁止收购、销售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

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要按照国家统计的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向有关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表、矿产储量表等有关统计资料;还必须接受地矿主管部门和矿管办每年一次的矿产资源开发年度检查。

采矿权人需要保密的资料,地矿主管部门和矿管办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三十三条对地磅要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建立运输台账等方式,加强对征管工作人员及运输车辆的监控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地磅进行偷漏、骗税(费)、营私舞弊的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矿管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情节严重的,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或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仍继续采矿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四)阻碍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五)瞒报和拒报有关报表、材料的;(六)擅自印刷、仿造采矿许可证的;(七)擅自移动或破坏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八)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浪费的,或不按规定闭坑的;(九)逾期不缴交矿产资源开采相关税(费)的;(十)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三十五条组织或寻求黑恶势力保护、挑动群众斗殴、聚众寻衅滋事、逃避政府监管或无理取闹、损害采矿人合法权益的,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

第三十六条转让采矿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矿管办或地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采矿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转让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的,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采矿权人不按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虚报、瞒报和拒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统计资料的,依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采矿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非法偷采、偷运矿产品的,经调查取证核实,由县矿管办、地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偷采(运)一车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举报有功人员,将在所罚金额中给予百分之三十的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的,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通过地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征管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受处理、处分、处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处分、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处分、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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