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洛阳市矿产资源规划 (2000—2015)

洛阳市矿产资源规划 (2000—2015)

洛阳市矿产资源规划 (2000—2015)洛阳市矿产资源规划 (2000—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编制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一、编制目的、依据为了发展矿业,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有效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地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 < 矿产资源法 > 办法》、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洛阳市矿产资源规划( 2000~2015 )》(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切实有效保护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保护矿业的健康发展。

——实施科技兴矿战略,加快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从洛阳市情、矿情出发,坚持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保障洛阳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坚持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结合;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调整结构,依靠科技进步,拓展矿产品延伸产业,发展深加工,开发新产品,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三、规划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金额“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基本方针,坚持以下原则:1 、矿产开发与保护并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坚决制止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切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科学开采、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要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开发利用条件、市场供需形势、国家和区域经济布局的要求和经济安全的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坚决维护国家所有权益;综合勘查评价、科学合理开采、综合回收利用,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9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9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利用水平,切实加强土地供应和监管,提升城市形象,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目标,以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为重点,以盘活存量、督促使用为原则,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使用和节约集约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工作原则。

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公开处置”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清理房地产开发中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行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促进用地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清理范围截至2010年6月30日,全市范围内已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但尚未开工或开工后尚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行为的违法违规用地。

具体包括:1.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 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洛阳市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领导小组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洛阳市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领导小组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洛阳市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洛政文[2010]153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洛阳市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领导小组的通知(洛政文〔201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35号)要求,为加快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度,实现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目标任务,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洛阳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沈庆怀(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组长:陈卫平(市政协副主席)罗慧(市长助理)成员:王建中(市发改委副主任)赵建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徐秋生(市金属矿山管理局局长)王晓予(市纪委常委)马保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潘跃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克娜(市财政局副局长)侯建尚(市国资委副主任)杨清伟(市工信局副局长)张耀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跃欣(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清梅(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建刚(市安监局副局长)常健慧(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贾玉民(市工商局副局长)王国栋(市公安局副局长)高卫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军(洛阳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赵建国任办公室主任。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本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本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本【范本标题】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产资源指自然界存在的可探明、可开发的自然矿产物。

第四条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高效。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划定第五条矿产资源划定的目的是确定矿产资源的边界,基于科学、合理和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对于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划定方法和标准可能各不相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矿产资源划定需要充分考虑地质勘查报告、采矿权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管理第八条矿产资源管理的目的是优化矿产资源配置,保护矿产资源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管,监测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管,确保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第十三条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采矿权,并接受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第十七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和修复计划,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后的环境恢复。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针对其管理和利用问题,制定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介绍矿产资源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其开采和利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在过去的管理中,存在着资源过度开采、环境破坏等问题,亟需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因此,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矿产资源管理的原则1. 综合治理原则:强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统一,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2. 公平竞争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证合理竞争,防止资源的垄断。

3. 合理利用原则:倡导合理开采,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益。

4. 保护优先原则:保护资源环境,坚持生态优先、矿产次之的原则。

三、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措施1. 资源勘查许可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确保资源储量的准确评估。

2. 矿业权管理:建立健全矿业权的颁发和管理制度,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开采许可制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制度,防止盲目开采和浪费。

4. 采矿权出让: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采矿权的公平出让。

5. 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对矿山治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6. 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治理力度,防止环境破坏。

7. 罚则和补偿机制:建立完善的违法违规处罚机制,同时设立资源补偿机制,弥补资源损失。

四、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1. 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增强了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意识,有效减少了环境污染。

3. 提高了矿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推动矿产资源经济效益的提升。

4. 保护了矿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矿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1.26•【字号】•【施行日期】1988.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或者变相买卖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探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国家保障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依法采矿。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三)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四)登记、核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6)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8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82)《河南省测绘治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治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108)《基础测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11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治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118)《房产测绘治理方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120)《地图审核治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123)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129)三、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133)四、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138)五、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143)六、转发洛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148)附: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依据 (153)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153)二、行政执法依据名目 (158)(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名目 (158)(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目 (160)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洛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洛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认真贯彻执行。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概念和定位】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总量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第四条【规划的地位和效力】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省级规划以国家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

市(地)级和县级规划以国家级、省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依法管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安排。

总体规划是对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专项规划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特定领域以及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地、重点区域编制的规划。

【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概念和定位】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壹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于时间、空间、总量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

第四条【规划的地位和效力】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矿产资源规划壹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省级规划以国家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

市(地)级和县级规划以国家级、省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依法管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安排。

总体规划是对全国或者某壹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于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专项规划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等特定领域以及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地、重点区域编制的规划。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市政府对2013年9月30日之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清理结果本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604件。

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55件,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03件,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6件。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以其规定为准。

二、时限与要求对于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修订期限定为2014年12月31日前。

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后报市政府研究并重新发布。

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

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发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附件:1. 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2. 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3件)3. 洛阳市人民政府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2014年7月7日附件1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1批转洛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洛阳市第一批工矿区划定意见的通知洛政〔2008〕109号2关于建立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2009〕18号3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26号4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体制的意见洛政〔2009〕42号5关于公布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洛政〔2009〕43号6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45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洛政〔2009〕46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优势医院发展倍增计划的通知洛政〔2009〕48号9关于扶持优秀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52号10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2009〕54号11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57号12关于大力支持中国移动TD-SCDMA建设的通知洛政〔2009〕64号13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66号14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洛政〔2009〕68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75号16关于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83号17关于保留洛政〔2006〕192号和洛政〔2000〕58号文件的决定洛政〔2009〕8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诉办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86号19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88号20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90号21关于城市社区原居委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洛政〔2009〕91号22关于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92号23关于印发洛阳市放心早餐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93号24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4号25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传输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6号26关于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的意见洛政〔2009〕106号27关于印发洛阳市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108号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115号29关于印发促进铝精深加工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121号30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31关于促进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洛政〔2009〕131号32关于促进太阳能电池组件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2号33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6号34关于加快牡丹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7号35关于调整部分地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9号36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号3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3号关于设立民兵应急处突专项资金的意见洛政〔2010〕17号39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20号40关于印发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26号41关于切实发展基础教育解决大班额问题的通知洛政〔2010〕3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41号43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型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45号44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7号45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8号46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52号47关于加强货运车辆在市区通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7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8号49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74号50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0〕75号51关于鼓励医疗机构组建医疗集团的意见洛政〔2010〕89号52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洛政〔2010〕9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93号5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技防体系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96号55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103号56关于印发洛阳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0〕112号57关于鼓励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上下联动共同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1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3号59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洛政〔2010〕124号60关于印发洛阳市2011-2015年环市区苗木花卉林果产业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5号61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洛政〔2010〕126号62关于加快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中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洛政〔2010〕134号63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洛政〔2010〕136号6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号65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项目分配比例的通知洛政〔2011〕9号66关于强化水资源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1号67关于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意见洛政〔2011〕12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24号6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及重点流域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1〕29号70关于推进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37号71关于进一步稳定新建住房价格的通知洛政〔2011〕40号72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2011〕45号7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74关于印发洛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1〕53号75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4号7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5号77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68号78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洛政〔2011〕70号79关于城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74号8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洛政〔2011〕86号81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区安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94号82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07号8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10号84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21号85关于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洛政〔2011〕126号86关于印发洛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洛政〔2011〕128号87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洛政〔2011〕131号88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2011〕134号89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35号90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项目的通知洛政〔2011〕136号91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意见洛政〔2011〕143号92关于印发洛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44号93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145号9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洛政〔2011〕146号95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洛政〔2012〕10号96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意见洛政〔2012〕22号97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2〕24号98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56号99关于印发洛阳市化工行业2012-2016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洛政〔2012〕60号100关于大力推进主食产业化和粮油精深加工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69号101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78号102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2〕79号103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1号104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2号105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5号106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6号107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8号10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1号109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6号110关于印发洛阳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100号111关于鼓励夜消费促进夜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2〕107号1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洛政〔2012〕109号113关于加快发展洛阳市服务业的意见洛政〔2012〕113号114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114号115关于撤销部分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的通知洛政〔2012〕117号116关于印发支持民间投资提升六加一攻坚战若干政策的通知洛政〔2012〕125号11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126号118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洛政〔2012〕128号119关于印发洛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2012〕130号120关于支持洛阳牡丹特产专卖场建设的意见洛政〔2013〕2号121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13〕5号12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8号123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号12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10号125关于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洛阳市2013至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3〕17号126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洛政〔2013〕26号12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3号12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6号129关于促进伊滨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68号130关于开展人地挂钩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74号131关于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8号132关于加快水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9号13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1号134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2号135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3号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8号137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9号138关于新建城市道路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3号139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98号140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18号141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20号142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重大在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28号143批转市体育局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洛阳市城市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39号144关于实施城市区物业管理全覆盖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的通知洛政办〔2009〕49号145关于印发洛阳市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55号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64号147关于印发洛阳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范防和处置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5号148关于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09〕67号149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9号150关于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洛政办〔2009〕71号151关于印发洛阳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1号152关于批转洛阳市职业教育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2号153关于印发洛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09〕84号154关于缓征我市科研院所物业管理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洛政办〔2009〕93号155转发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各县﹙市﹚和吉利区猪肉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9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03号157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05号158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14号159关于印发洛阳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27号160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09〕130号16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三季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36号162转发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7号163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12号164关于印发洛阳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8号165关于印发请办事项协调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洛政办〔2010〕3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松材线虫病监测预防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55号167关于印发洛阳市境外旅游包机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0〕58号16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60号16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0〕61号170关于印发洛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75号17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82号172关于印发洛阳市涧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86号173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0〕92号174关于印发洛阳市瀍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94号17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保护促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3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居民生活区供水户表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8号177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21号178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48号179关于印发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93号180关于在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推广模块同层排水节水技术的通知洛政办〔2010〕222号181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20号182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1〕41号183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46号18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66号185关于办理和年审70岁以上老年公交IC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71号关于建立全市强农惠农资金公开和备案制度的意见洛政办〔2011〕98号187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111号188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1〕113号18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18号190关于建立我市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洛政办〔2011〕122号191关于进一步加强故县水库库区洛宁县境内水域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1〕124号192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26号193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130号194关于印发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31号195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4号关于加强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维护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135号197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6号198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全民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45号19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50号200关于公布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洛政办〔2011〕153号201关于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办〔2011〕155号202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洛政办〔2011〕157号20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69号204关于培育镁产业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1〕170号205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0号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11号207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2〕19号208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36号209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消防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2〕42号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44号211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的意见洛政办〔2012〕56号212关于禁止在公路上碾麦晒粮的通知洛政办〔2012〕59号213批转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洛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2〕61号214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64号215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6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71号217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中治理露天烧烤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73号218关于印发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80号219关于印发全市农村敬老院温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88号220关于印发洛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93号221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2〕100号222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110号223关于印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17号224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225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洛政办〔2012〕129号226关于贯彻河南省发改委等部门落实国家部委要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2〕141号227关于印发洛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号228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6号229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号230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20号231关于印发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29号232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纳入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3号233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4号234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3号23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48号236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56号237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8号238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9号23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71号240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8号241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通知洛政办〔2013〕84号242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87号243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89号244关于修订印发洛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2号24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街道门牌居民楼户牌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3〕94号246关于印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5号247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7号248关于印发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8号24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冰雪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1号250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2号251关于印发洛阳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5号252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业重大病虫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6号253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3〕111号25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112号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本省合资、合作或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引导国内外投资者来本省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格。

第十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事业法人。

第十一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综合管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综合管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综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6•【字号】洛政[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综合管理的通知(洛政〔2013〕65号)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全市尾矿库的综合管理,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尾矿库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尾矿库安全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和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一)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尾矿库汛期安全评价、评估和闭库等规定。

(二)各级政府是本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要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根据尾矿库类型分别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要适时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加强对无主库的管理,按照规定实施无主尾矿库的闭库工作;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排放、非法经营、私采滥挖等行为。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尾矿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范本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范本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绪论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旨本制度的宗旨是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务和职责1. 本单位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制定并实施矿产资源开发计划,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2. 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下:(1) 领导机关: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协调处理重大矿产资源管理问题。

(2) 相关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3) 监管机构: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4) 矿业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章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第五条矿产资源开发计划1. 按照国家和地方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矿产资源开发计划。

2. 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应当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内容,明确开发目标、任务和安排。

3. 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应当依法报批,并公开发布。

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1. 矿产资源勘查应当按照勘查规划进行,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

2. 矿产资源勘查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的评估,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3. 矿产资源勘查应当按照勘查结果进行资源评价,做出合理利用和开发决策。

第七条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1. 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应当依法取得矿业权,按照矿业权期限和规模进行开发。

2. 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应当优先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安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权益。

第八条矿产资源保护1. 矿产资源保护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测和管控,控制资源开采的总量和速度。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0.18•【字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7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0月18日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三条市、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服从矿产资源规划。

第五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安全生产及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2003〕17号,2003年1月16日)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2003〕17号,2003年1月16日)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月16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7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第三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对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提出调查意见。

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将探矿权人的勘查实施方案、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送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所在的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

并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探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探明资源储量登记的;(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压覆资源储量登记的;(三)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占用资源储量登记的;(四)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有关报告和图件的;(五)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报表的。

第五条市(地)县(市)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治理' 的原则,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76.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76.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76.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豫国土资发〔2006〕14号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和核查报告等。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34种矿产(《国务院令第241号》矿种目录)以外矿种的零星分散矿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

第四条储量报告应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由具有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按其评审业务权限范围,聘用国家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员)(以下简称评估师(员))评审,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开展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评估师(员),经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六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进行评审并备案:(一)探矿权人在勘查期内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二)国家出资地质勘查(核查)项目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五)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在转让矿业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六)以矿产资源为依据进行筹资、融资时的矿产资源储量;(七)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八)工程建设项目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九)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予备案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1 条为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和使用矿产资源,治理矿业环境,整顿矿业秩序,加强我矿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更好地落实我矿制定的“三率”考核指标及其方法,也便于市、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对我矿实施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责任制度1、技术科对全矿治理开采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回采率指标达到要求,负直接责任。

2、因地测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采掘工区队长负责;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

3、在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该区队技术员要及时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区队技术员负责。

4、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出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综采工区技术员负责。

5、每个工作面每月的产量统计,瞒报或虚报由调度室负责。

6、穿采工作面煤质数据,不及时或不按实际测定造成回采计算失误者,由调度室负责。

7、采掘人员不按规定做好煤厚记录或煤厚数据记录不实者,由采掘人员负责。

第3 条业务管理与监督1、技术科是我矿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公司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其责任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2、每月制定生产计划时,由储量管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出每个工作面的回采率计划。

3、储量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算出当月各工作面的回采率,做出奖惩的依据。

4、地测人员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地探测煤厚,并建立专门的台帐。

5、当发现不合理丢煤或即将丢煤时,由技术科下达《丢煤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掘工作面要限期整改。

6、采掘工作面结束前,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矿组织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参与确定停采位置和搬迁问题的处理意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合理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应当依法持有相应的矿业权,未经登记批准不得开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和统一登记的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分类管理原则为:按照矿产资源类型、规模、区域等因素,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划分为大型矿山和小型矿山两类。

...第八章处罚第五十八条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伪造、变造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或者滥用、转让、出借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细化本办法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情况,应当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附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取得矿业权,开展矿山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条年产量500吨以上的矿山属于大型矿山;年产量不满500吨的矿山属于小型矿山。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应当在国家、省级矿业权管理机关设立的网上登记平台进行登记。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持有相应的矿业权,并且需要进行登记批准。

本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开采的分类管理原则,即将其划分为大型矿山和小型矿山两类,并对其管理和监督进行详细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00927(颁布时间)20001201(实施时间)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三条市、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服从矿产资源规划。

第五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安全生产及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

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申请人向勘查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探矿权时,可以同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勘查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申请区块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二)申请区块范围内重要工程、大型设施、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林区及自然保护区等情况。

第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

在开始勘查工作十日内,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探矿权人必须按照发证机关核准的勘查项目范围和实施方案进行勘查工作。

不得以采代探,不得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探矿权人变更登记的,经原发证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勘查项目完成后,自地质勘查报告被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探矿权人应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批意见书。

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应在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经法定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采挖零星分散矿产和砂、石、粘土矿产的应提交简测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采矿权申请人向省以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以将提交的有关资料同时报送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送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报采矿登记机关。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由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的,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手续。

第十条采矿权人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进行建矿、采矿活动。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故停业的,应承担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停业六个月以上,应向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凭采矿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用地、用电、用水、申请贷款和使用爆炸物品等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为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与采矿活动有关的手续。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发证机关核准的矿区范围和开采方案进行开采活动。

改变矿区范围或开采方案,须报经原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机关批准,并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输气管道、输电线路、通讯设施和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及其他重要建设项目,应当避免压覆重要矿床。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拟建在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内的,应书面征求采矿权人意见。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情况、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完成情况、法定义务履行情况、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及有关资料报送颁发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同时报送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报送的年度报告采取书面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分级审查,并按规定标准作出结论。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在报送年度报告时,应同时报送当年的生产作业计划、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储量计算图等资料。

小型及其以下生产规模矿山报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矿山企业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或者符合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采、选活动的监督管理。

开办选矿厂和专门从事选矿活动的,须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资源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

建有选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有符合环保、安全等有关规定标准的尾矿库,防止尾矿资源损失破坏。

改变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资源用途的,必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在采矿终止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闭坑,在闭坑前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或其委托机关提交闭坑报告,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储量消耗、回填复垦、植树种草等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闭坑手续。

小型生产规模及其以下矿山企业应设立闭坑专项资金,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在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需要特殊保护的河道、林地及一定范围内,禁止损害保护对象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预案,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并及时向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矿权人应当对被污染、破坏的矿区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妥善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和废石。

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要求。

以露天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边坡稳定。

第二十二条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征收职责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征收;逾期仍不履行征收职责的,报经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征收。

第二十三条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进行加工、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扣缴义务人,经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委托,履行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未履行代扣义务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代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或自用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该矿产品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平均价格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采矿权人和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10日前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分别申报上月采出的及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的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办理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有关手续,缴纳上月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矿业秩序的需要,对少数重要矿产品的经营,可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开采的矿产品。

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以出售、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

采矿权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给予以下处罚:(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领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满六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正当理由停止勘查、开采活动满六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以采代探、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矿山企业年度报告经实地核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连续三年核查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矿产品;已经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责令限期治理,不按规定治理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以及其它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潍,当事人不如实或拒绝提供销售收入凭证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定机构或中介组织作出的评估、鉴定结论进行事实认定。

第三十条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予以查封、扣押采出的矿产品和生产设施,强制填封井(硐)口;(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三)对违法行为人隐匿、转移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的行为,可能妨碍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可以查封、扣押与处罚数额相当的矿产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