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6 2、《山东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2024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
2024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____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摘要: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通过对现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种____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的意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环境:通过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推动企业和个人加强环境治理,降低环境污染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损害,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2. 保障受害者权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并确保受害者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这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信心。
3. 推动可持续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的基本原则1. 风险管理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应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即通过合理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地管理环境污染风险。
2. 公平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应遵循公平原则,即根据环境污染程度和受害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责任分担、赔偿标准和保费等,确保公平公正。
3. 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即通过激励企业和个人采取更环保的行动,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1.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金: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金,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用于支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金。
2. 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明确保险责任、赔偿标准和责任分担等,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3. 加强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强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环境污染风险。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附件2《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目录1项目背景 (1)1.1国外规范情况的研究 (1)1.2国内规范情况的研究 (1)1.3必要性和意义 (2)1.3.1规范环境风险防控服务质量的需要 (2)1.3.2升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的需要 (3)1.3.3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需要 (3)2工作简况 (4)2.1任务来源 (4)2.2主要编制过程 (4)2.2.1成立规范编制小组 (4)2.2.2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 (4)2.2.3确定规范大纲 (5)2.2.4完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5)2.3规范编制的主要成员单位及其所做的工作 (5)2.4创新性说明 (5)3编制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6)3.1规范编制原则 (6)3.2技术依据 (6)3.3解决的主要问题 (6)3.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6)3.5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7)4主要条款说明 (7)4.1规范构成及主要技术指标依据 (7)4.1.1适用范围 (7)4.1.2规范性引用文件 (7)4.1.3术语和定义 (7)4.1.4基本原则 (8)4.1.5服务内容 (9)4.1.6服务保障 (10)4.1.7附录A (10)4.1.8附录B (10)4.2试验验证情况分析 (11)5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11)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结果 (11)7实施规范的措施建议 (11)8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1)参考文献 (12)《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国外规范情况的研究在20世纪60年代,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率先在欧洲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实施。
目前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存在两种典型的方式。
一种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和瑞典的《环境保护法》为代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集2019年度山东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集2019年度山东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8.08•【字号】鲁环函〔2019〕254号•【施行日期】201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集2019年度山东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鲁环函〔2019〕254号各市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单位,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为适应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开展2019年度山东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技术能力,项目参与人员熟悉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为与污染源行业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四)监测方法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已经建立并实行了较为完备的监测工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制度,具备开展标准验证工作所必需的条件。
(五)能保证高质量完成标准项目任务和项目相关材料(如编制说明、评估报告、验证报告等)的编写工作,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能达到发布的要求。
(六)承担过我省生态环境标准项目工作的单位及拟担任标准项目负责人的人员,没有出现过在未办理项目变更、调整事宜的情况下,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七)项目执行期限为1—2年,经费预算根据项目任务实事求是申报;同一单位不得有多个团队申报同一项目。
(八)需与其它单位协作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参与评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甲方(以下简称“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以下简称“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环境保护方面有共同的责任和利益;2.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3. 为了降低环境污染风险的损害,投保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共同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免责和赔偿安排;故本协议制定。
第一条被保险责任范围1. 被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拥有、控制的现有或将来可能拥有、控制的项目、设施、设备等,涉及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2. 具体的被保险责任范围详见附表一。
第二条免责条款1. 下列情况不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1.1 投保人故意或蓄意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1.2 投保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措施、标准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1.3 投保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1.4 投保人未履行正确的环保手续,或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存在风险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1.5 投保人故意隐瞒环境污染风险的事实;1.6 投保人故意或蓄意污染环境而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赔偿责任1.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2. 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提交的索赔申请,依法判定责任,并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3. 被保险人应在出险后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按要求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四条保险费和费用支付1. 保险费按_____________(金额)计算,具体金额请参照附表二;2. 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向保险公司支付。
第五条合同期限和解除1.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年__月__日终止;2.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3. 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照附表三执行。
某新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最新)
某新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最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绿色金融特别是商业保险对绿色发展的推动作用,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和省环保厅、省保监局《关于印发X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X 环通〔X〕30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新区管委会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约束和鼓励措施。
新区金融办要同保监部门协同配合,强化监管,规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
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公平参与竞争,提供优质服务,履行保险人责任。
风险可控,多方共赢。
突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风险防控功能。
试点企业应保尽保,充分利用保险服务平台,全面提升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保险公司要创新保险产品,落实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隐患排查等风险防控服务,同时保证对受损害的第三者和生态环境快速定损理赔,为化解环境纠纷和社会矛盾提供新型保障,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市场机制作用。
严格监管,规范经营。
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控,规范承保、理赔流程,统一环境风险管理和服务标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保监部门应加强对投保、理赔过程的监督,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
新区环保局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依法实施监管。
(二)工作目标到X年底前,推动新区直管区环境高风险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应保尽保、足额投保,形成规范稳健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管理功能,实现企业环境风险可控,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推动开展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调研其他省(市)排污权交易开展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和我省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该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公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10月15日前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苏波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总量处邮?编:250101电子邮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权核定与有偿使用第三章排污权交易第四章排污权储备和回购第五章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机制,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2023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
2023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球的共识和重要任务。
作为全球最大的污染排放国,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问题高度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动环境治理工作。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保护环境、推动污染源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提高污染治理的效果,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二、总体目标1.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监管,确保各企业履行环境污染责任, 并及时、足额支付责任保险费用;2.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能力;3.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引导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环境污染。
三、管理机构1.设立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工作;2.该委员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保险监管机构、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
四、管理内容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进程;2.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细则,明确责任主体、保险责任范围、费率等具体规定;3.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研发,满足企业多样化需求;4.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各方信息查询和数据交流;5.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监管机制,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惩处违规行为;6.加大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的保险意识;7.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评估体系,提前预警和防范环境污染风险。
五、管理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出明确的环境污染责任规定,并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法定要求,强制企业购买责任保险;2.建立责任主体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3.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和费用核算办法,根据企业的规模、污染排放量、治理技术等因素制定差异化费率;4.对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的重点行业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加大对其环境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力度;5.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机制,确保企业及时足额赔付;6.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公示相关企业的违规行为,形成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7.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共同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和改革;8.建立多渠道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体系,提供保险咨询、理赔、纠纷调解等全方位服务。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6)第一条(立法目标) (6)第二条(定义) (6)第三条(适用范围) (6)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7)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7)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7)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 (8)第七条(统一条款与费率监管) (9)第八条(费率浮动) (10)第九条(责任限额) (10)第十条(保险合同) (10)第十一条(承保) (10)第十二条(通知义务) (11)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11)第十四条(合同解除通知环保部门) (12)第十五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12)第十六条(投保方式) (12)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排查 (12)第十七条(风险评估) (12)第十八条(投保后风险排查) (13)第四章赔偿 (13)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触发) (13)第二十条(除外责任) (13)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勘查) (14)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请求) (14)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15)第二十四条(事故核定) (15)第二十五条(事故鉴定) (16)第二十六条(纠纷处理) (16)第五章罚则 (16)第二十七条(对应保未保的惩处措施) (16)第六章附则 (17)第二十八条(解释机构) (17)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标)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doc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附件1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6)第一条(立法目标)(6)第二条(定义)(6)第三条(适用范围)(6)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7)第二章投保与承保(7)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7)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8)第七条(统一条款与费率监管)(9)第八条(费率浮动)(10)第九条(责任限额)(10)第十条(保险合同)(10)第十一条(承保)(10)第十二条(通知义务)(11)第十三条(合同解除)(11)第十四条(合同解除通知环保部门)(12) 第十五条(保险期间与续保)(12)第十六条(投保方式)(12)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排查(12)第十七条(风险评估)(12)第十八条(投保后风险排查)(13)第四章赔偿(13)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触发)(13)第二十条(除外责任)(13)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勘查)(14)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请求)(14)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15)第二十四条(事故核定)(15)第二十五条(事故鉴定)(16)第二十六条(纠纷处理)(16)第五章罚则(16)第二十七条(对应保未保的惩处措施)(16)第六章附则(17)第二十八条(解释机构)(17)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标)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指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承保环责险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服务机构、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等互助性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环责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严格监管、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投保企业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保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第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环责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投保环责险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应当投保环责险的企业目录,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保环责险的情况。
第二章投保与承保第七条以下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责险:(一)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制造的企业,从事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作业的企业;(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三)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的企业;(四)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五)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六)化工、冶金、火电、焦化、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排污重点企业。
鼓励前款范围以外的企业自愿投保环责险。
第八条保险责任范围:(一)第三者人身损害。
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
(二)第三者财产损害。
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相关费用。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 、建 立健 全环境 风险防范 和污染事 故理赔机制
( 一 )风 险 防 范
扩 散 ,或者 清理 污染 物 而支 出 的必要 而且 合理 的 清污
费用 。
在对企业 日常环境 监管 中,环保部 门应 当监督企业
严格落实 环境 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责任 ,积极改 进环境风 险管理 。 保险监管部 门应 当督促保 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环
对 重大环境风险环节 的管理 ,对存在 的环境风险隐患积 定 ,公布投保企业 的下列环境信息 : 极 整改 ,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的应 急预案 、定期演 练 和相关准备 。
( 二 )事故报告 发生环 境 污染 事故 后 ,投 保企 业应 当及 时采取 必 1 . 建设项 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受 理情 况 、审批结果
( 二 )按地方有 关规定 已被 纳入投保 范 围的企业
保企业的环境守法状况 ( 包括环境影 响评价 文件审批 、
建设 项 目竣工环保验收 、排污许 可证 核发 、环保设 施运 行 、清洁生产审核 、事故应 急管理等环境法 律制度执行 情况 ),结合投保企业 的行业 特点 、工艺 、规模 、所处
( 二 )对 尚未颁布环境风 险评估技术指 南的行 业 ,
鼓励 下列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 1 . 石油天然气开采 、石化 、化工 等行业企 业 。 2 . 生产 、储存 、使用 、经 营和运输危 险化学 品的企
业。
3 . 产 生 、收集 、贮存 、运输 、利用 和处置危险废 物 的企业 ,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 险的二 嚼英排放企 业 。 4 . 环保部 门确定 的其 他高环 境风险企业 。
4 . 由投保企业 和保险公 司约定 的其他赔偿责任 。
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
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
各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
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2023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
2023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1. 引言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各种工业化活动和生产过程都会产生环境污染,给人类和其他生物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保护受到污染损害的受害者和环境,是非常必要的。
本管理方案旨在在2023年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
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为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和受害者进行赔偿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金融产品。
它以企业作为主体,通过购买保险保障自身的环境责任,若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3. 管理方案的目标(1)确保企业的环境责任得到依法兑现,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2)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及时和充分的赔偿;(3)促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推动企业实施绿色发展。
4. 管理方案的实施路径(1)立法制定相关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明确企业的环境责任,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的范围和标准,明确赔偿标准和程序。
(2)成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监管部门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监管和管理,包括制定相关政策、审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监督保险公司和企业的合规运作等。
(3)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机构设立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机构,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营销、理赔等职责。
(4)推进企业环境责任保险鼓励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
对于高污染风险的企业,要求其必须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5)加强风险管理与监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管理和监测体系,对潜在的环境危险进行评估和预测,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的界定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企业的环境责任、赔偿责任等。
环境责任包括污染源管理责任、事故责任、生态恢复责任等。
(2)保费的计算和收取根据企业的环境责任风险等级和污染排放量等指标,计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鲁办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0日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在总结我省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
(一)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鲁环函〔2019〕361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鲁环函〔2019〕361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1月5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确保验收质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2018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通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对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工作进行帮扶,督促建设单位不断提高验收质量,同时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二、评估范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每年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我省不少于100个审批项目进行评估,已评估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评估。
根据工作实际,可以对抽取数量进行增减。
三、评估分工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处负责统筹协调,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作为评估单位负责开展建设项目评估工作。
四、评估程序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开展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每个项目的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山东固废污染物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拟明确生产者责任延...
山东固废污染物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拟明确生产者责任延...山东省固废污染物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5月1日-2021年5月31日一、总则为了保护山东省生态环境,加强固废污染物的环境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1.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固废污染物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包括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和处理等全过程。
2.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固废污染物采取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废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4.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固废污染物的处理责任,对固废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回收、处理和处置。
三、固废污染物源头减量1.生产者应当采取技术性措施,进行固废污染物源头减量,减少固废污染物的生产和排放。
2.加强固废污染物的再利用,促进可循环经济的发展,减少固废污染物的终端处置量。
四、固废污染物处置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固废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回收、处理和处置工作,落实固废污染物的处置责任。
2.固废污染物的处置应当协调推进,采取多种处理方式,包括焚烧、填埋、堆肥、生物降解等。
处理方式应当符合环保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标准。
3.固废污染物的危险程度较高的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理,减少造成环境污染的风险。
五、监管与处罚1.加强对生产者实施监督管理,对不履行生产者责任的生产者进行惩罚。
2.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六、附则1.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本条例解释权归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所有。
简要注释:1. 生产者责任延伸:指生产者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承担生产者责任,包括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和处理等全过程。
2. 可持续发展:指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前提下,不破坏生态系统,保证未来世代的需求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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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条款
本项目所使用的条款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山东版)》
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凡属于《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中范围内的企业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三、保险地址
各被保险人企业的地址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四、保险期限
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根据每个企业投保情况分别确定。
五、赔偿限额/责任限额
(一)累计赔偿限额
根据投保企业提供的环境污染风险情况或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将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分为五级,其中1级和2级为重大环境风险,3级和4级为较大环境风险,5级为一般环境风险。
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最低责任限额。
具体详见下表:
表1:最低累计赔偿限额
注:E为环境风险受体敏感性E1、E2和E3。
Q、E1、E2和E3具体划分依据来源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二)分项赔偿限额
1.每次事故第三者赔偿限额同累计赔偿限额;
2.每次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限额同累计赔偿限额;
3.每次事故应急处置人员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同累计赔偿限额;
4.每次事故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同累计赔偿限额;
5.每次事故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30%;
6.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15%。
六、免赔额
无免赔
七、保险费及保险费率
(一)首年投保保险费率
山东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费率是根据企业所对应的环境风险等级分别确定,详见下表:
保险费率
注:E为环境风险受体敏感性E1、E2和E3。
Q、E1、E2和E3具体划分依据来源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二)续保时保险费率
在首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在投保人续保时,根据上一保险年度内出险情况调整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
具体方式如下:
1.保险费率下调
对于以往保险期间没有保险事故发生的,按照如下方式调整保险费率,但最低保险费率不得低于首年实际保险费率的70%。
2.保险费率上浮
对于以往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按照如下方式调整保险费率。
(三)保险费计算方式
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保险费率
附加条款(不另行收费)
1、附加应急处置人员人身损害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50%)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雇员或第三者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附加雇员人身损害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50%)
因突发环境事件,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释放、散布、泄露、溢出、渗漏,由此造成被保险人的雇员的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附加预付赔款条款(50%)
经保险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时,依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应预先支付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5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