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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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摘要]本文尝试用展开的方式考察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即个人生平、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甚至是写作方式来解读该书。

所以读者可能无法找到在以往介绍该书的资料中总结的观点。

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来否定前人的知识总结,而是要在那些耳熟能详的观点中发掘哈特提出它们的原因,告诉我们为什么那个时代诞生了这本书,作者希望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意象。

我希望用尽量严谨的文字,告诉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关的知识。

[关键词]哈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故事服从意象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

《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

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

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

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

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

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

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

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

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

“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柔性法实证主义——读《法律的概念》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以语言分析为基础,旨在通过描述性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发现法律的本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从批判奥斯丁的命令理论入手,提出法律的内在和外在面向,并由此构建自己的法理学体系,称为柔性法实证主义。

二战后因其主张恶法亦法对战犯的审判产生不利的影响,分析法学派饱受批判。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挽救了分析法学派的日益衰落,他的学术生涯经历了多次论战,包括与博登海默、富勒以及德沃金等人进行辩论。

《法律的概念》从前所未有的新视角揭示法律的实践性,根据分析法律概念批判了传统的分析法实证主义和概念法学,以分离命题回应对恶法亦法的质疑,进一步回应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法律命令说”的理论价值哈特从法的本体论出发,通过对“法是什么”问题的各种解答,提出要对法的定义作出准确的回答之前必须要解决的三个议题,一是义务和强制的关系,这也是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

二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差异,即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是对法律规则的困惑,包括规则的本质存在、定义、适用的分歧。

(一)命令与法律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哈特通过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回应寻找对法律的概念最有力的形式表达。

从语言的角度出发,哈特构建“祈使语句”的典型情境——抢匪情境,抢匪发出的语句含义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在这里哈特对“号令”和“命令”进行了区分,最大的区别在于“命令”可能会遇到不服从的情形,而“号令”则不会。

奥斯丁忽视上述的区分,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称为“号令”,但是不论是“命令”还是“号令”已经包含权威意味的概念不能在用来阐明“法律是什么”。

?“法律命令说”从“命令”出发给哈特构建“法律的概念”提供了起点。

在抢匪情境的简单命令模式中,哈特认为法律控制具有普遍性,而抢匪情境的命令仅是针对个人的,这是其需要补充的第一项特征。

法律的普遍性一面表现为某种普遍的行为态样,另一面表现为适用于普遍大众。

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

法理学读书笔记——读《法律的概念》有感哈特,犹太人,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

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

以哈特为首的新分析法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现代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影响最大的一个派别。

在浅读了这本书后,我对本书内容有了一个大致了解。

第一,对法律“命令说”的批评。

在本书第一章,哈特就提出了“什么事法律”这个问题,紧接着从批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开始建立自己的关于法律的概念。

哈特首先谈到命令的多样性,命令这个概念与权威有极强固的联系,他远比强盗的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更接近于法律。

由于命令和法律中都带有这种权威性因素,所以这将很容易给法律概念的正确阐释带来障碍。

概括起来,哈特认为法律命令说的主要缺点是:这一定义似乎仅适用于刑法,刑罚是以刑法作为后盾,命令或制止一定行为的法律。

现代国家的法律并不仅仅止于刑法,出了规定人们应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法律外,还有授予各种公私权利的法律。

哈特对“主权者”进行了分析。

就法律的产生方式而言,既有立法者的制定法,也有被承认的习惯法,它并不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势产生的,并不属于主权者有命令的主权范畴。

哈特认为,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不是人民一般地服从法律,而是他们感到有义务服从法律。

一个人被迫做某事不是有义务服从法律,而是他们感到有义务服从法律的必须条件。

因此,为了用义务的概念去服从法律,就需要一个新的开端,人们必须使用“规则的概念”去解释法律。

第二,法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所谓第一性规则就是指社会成员规定义务、责任的规则,它要求人们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而不管人们是否愿意与否。

例如刑法的规则规定禁止杀人、抢劫。

所谓第二性规则就是指那些授予权力的规则。

例如规定国会怎样组成和怎样立法的规则,执行遗嘱或签订合同的规则等等。

哈特认为,社会规则起源于要求维持社会生活的社会压力,这种社会压力形成锁链式的约束力使得人们有一种不得随心所欲行事的义务。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主要阐述了法律规则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基本问题,在继承了奥斯丁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哈特对于法律有着自己的见地,在继承与批判中描述了法律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但是我们再研究规则说时候,深掘其本质,会发现,其实规则与命令在本质上是存在相同的地方的。

关键词:主权命令;第二性规则;国家性;道德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02用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读了哈特《法律的概念》,让我对于哈特以及以他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与感悟。

相对于传统分析法学而言,哈特的学说除了在根本观点上继承了奥斯丁的传统以外,在对于法律的阐释以及与道德的关系方面有着独到的认识,可以说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代表更能代表着一种时代发展的趋势,集成了实证主义法学的根本特质,又在一定的程度上与社会法学有些许关联,对于整个法学思想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一、哈特之新分析法学的奥斯丁传统奥斯丁是典型的英国人,他的分析法学传统首先应当在英国传播开来,这也是为什么一贯以判例法为传统的国家会成为分析法学的大本营。

但是奥斯丁传统并不是仅仅在英国拥有者惊人的影响力,在美国也亦是如此,美国法学家格雷以及霍费尔德的学说都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奥斯丁传统,甚至连后来被称作典型反分析法学之现实法学的先驱霍姆斯[1],在一定程度上也肯定奥斯丁的有些观点。

这里肯定会让人很疑惑,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

但是,在任何领域的学术思想界,我们都要明确的认识到,没有绝对的真理与错误,我们坚持一种理论的前提是有让人信服的理由并切该命题是能够被证明的。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者是哈特的学说的一个主要思想渊源。

但他对奥斯丁的学说又作了重大的修改和发展。

这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的一个特征。

哈特认为,奥斯丁的学说包括三个相互联系但又可以分开的基本内容。

第一是关于法律的定义,即法律的命令说;第二是坚持法律和道德之分,即划分开实在法和正义法或理想法;第三是关于一般法理学研究的范围是分析实在法的共同概念。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这个词对于我们来说既熟悉又陌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听到、谈论到法律,但对于其真正的内涵和本质,却未必有深入的思考和理解。

读完《法律的概念》这本书,让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和感悟。

书中开篇就提到,法律并非简单的规则集合,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它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更是在社会中发挥着实际作用的力量。

法律具有规范性,它告诉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设定了一定的标准和界限。

比如交通法规规定了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规则,让交通秩序得以维持;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法律的权威性也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力作为后盾。

当有人违反法律时,将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和惩罚。

这种权威性使得法律能够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然而,法律的权威性并不是绝对的,它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运行,不能超越合理的界限。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

它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如何。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俗语就很好地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原则。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种普遍性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法律也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转变,法律也需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例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出现了许多与网络相关的法律问题,这就促使法律在这方面进行补充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在书中,作者还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它更多地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约束行为。

而法律则是通过明确的条文和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虽然法律和道德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重合,但法律不能完全涵盖道德的所有领域,道德也不能替代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方面。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一、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交锋回眸经典历史时刻———二战, 德国纳碎决然地把人权、平等、自由的价值从立法中摒弃, 于是引发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激烈交锋。

战后的纳碎犯面对审判时, 称其行为均有法律、政令、军令等依据, 罪从何来?面对此棘手问题, 自然法学派提出“恶法非法”:道德与法律应具内在一致性, 实在法与自然法须相符, 倘若实在法违背社会之道德, 此法即是非正义的, 便不具道德层面效力, 自然也不具法律层面效力, 即不是法律;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恶法亦法”。

审判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主张之法令、军令等因其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 故而无效, 该判决的公布预示着自然法学派在这场交锋中的伟大胜利。

二、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崛起分析实证法学派之法律和道德相分离之主张本已渐为公众接受, 然二战的爆发, 摧毁大众对奥斯丁学说之认同于弹指间, 同时认为“主权者命令学说”是法西斯专政之罪恶的代名词。

在民众和自然法学派双重指责及分析实证法学派亟待重构之背景下, 哈特在不改变实证立场的前提下提出独特的法律道德理论:法律与道德应相互分离, 唯此, 二者方可于自身领域释放应然效用, 法律实为经验之产物, 其本身是理性的禁区, 但鉴于道德、道德二者间有共同条件, 故二者应保持最低限度之联系。

三、哈特之规则说的评析哈特对法律命令说有效批判后, 提出自己的“规则说” (国内法律为第一性和第二性规则之结合的规范体系) 。

哈特的理论起点即义务的观点, 主张的第一性规则只于小型社会 (具共同感知、血亲及信念紧密联系且处稳定环境) 中运行。

他指出:当代社会具不稳定性、无效性等特征, 故需第二性规则。

“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统归第二性规则, 其作用是对社会不足予以弥补。

第二性规则与第一性规则其定义是相对而言, 前者是后者的授予权利规则。

学者多数都了解“法本位”之争辩 (终以“权利本位”为主流) , 中国古代法律均被认为义务本位。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一、前言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法理学课程中,我们学习了哈特的法律概念,这是一种非传统的法律理论,对于我们理解现代法律体系及其运作有重要意义。

本篇文档就是我读完《法律概念》这本书的读书报告,旨在总结哈特法律概念的核心思想和争议点。

二、哈特法律概念的核心思想哈特在《法律概念》这本书中,提出了法律的“规范性”和“体系性”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他从“内部立场”来看待法律的基本特征,认为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有义务和权利约束公民行为,而其体系性则是指法律是一个逐步发展、层层分明的系统。

哈特论述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即法律是由一系列规范组成的体系,这些规范规定了个人、团体等各种主体的行为规则。

规范是法律的核心概念,它区别于命令、禁令和期望等概念。

规范内含有一种理论性的价值判断,且规范必须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和永久性的特有表述方式。

规范既发生于空间也发生于时间,在一定的时空范畴内适用,并且会随着时间和环境而发生变化。

在哈特的法律体系理论中,法律是由基本规范、次级规范和最高规范组成的体系。

基本规范是法律的基础,它规范了社会的基本行为规则,包括法律名词、法律规则等成分,基础规范具有权威性和绝对性,即它们不能被推翻或分解。

在基本规范之上,是次级规范,它是基于基本规范的解释而产生的法律规范。

最高规范是指创立和修改基本规范的权力机构。

哈特认为,法律不仅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结果。

他区分了“法律存在”和“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存在指法律规范本身的存在,而法律效力则是指这些规范被遵守和执行的程度,即法律的实际作用。

三、哈特法律概念的争议点哈特的法律体系理论是一个高度抽象和完美的理论体系,但它没有考虑到现实中法律规范执行的多样性和不完备性。

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最高规范,如何判断基本规范之间的关系,如何解决权力机构的分歧等都是难以回答的问题。

哈特试图将法律规范建立为一套完整、封闭的系统,但现实并非这样,法律规范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和漏洞,规范之间的关系也并不那么清晰。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精选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精选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假设要答复“法律是什么〞势必就会面临一个给法律下定义的问题。

有些事物可以轻而易举的对其下定义,但有的却不那么容易,比方法律。

圣奥古斯丁对时间观念的名言:“那么,什么是时间?如果没有人问我,我是知道的;如果我希望想问我的人释明它,那我就不知道了。

〞以及众多法律人对法律是什么,也无法做出一个准确的定义。

上面的划线内容,均为哈特在书中的观点。

但是我实在是不敢苟同。

不知道是我的知识水平过低还是哈特在无病呻吟,无中生有,只是为了讨论问题而去讨论问题。

法的定义这个问题我认为并不难以答复,尽管我现在还不能称自己为法律人,但是我目前就可以对这个“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做出一个准确的定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定义如下:“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如果要我解释一下为什么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我也可以毫不谦虚的说,我可以清楚的解释这个问题。

如果一个像我这样水平的法科生都知道法律是什么,那么身为法学家的哈特又怎么可能不知道呢?你可能会问,哈特可能不知道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我觉得不可能,因为身为法学家,必定是博闻强识,博览群书。

而且,哈特是二十世纪的法学家,不可能不知道十九世纪的马克思。

或者换一种角度来说,不以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定义来说,可以列举与哈特同时代的各大法学流派对法的定义的说法,足以证明为数众多的法律人是对“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做出一个准确的定义的。

那么哈特在明明知道法律人们可以答复这个问题,为什么还要说没有法律人能够答复这个问题,明明人家可以答复“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哈特却认为人家不知道,为此还专门写了?法律的概念?来答复这个问题。

这是不是有脱了裤子放屁之嫌?以上的想法,只是我在刚刚开始阅读第一章时产生的,读至本章结尾,不难发现,哈特此举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我认为哈特只是借“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来引出下面几章的内容,而并不是真的要去答复这个问题。

哈特可能对问题的答案并不关注,而是重视找到答案的这个过程中所发现的有趣的事。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doc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doc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doc 哈特,这位英国著名的法学家,通过他的《法律的概念》一书,向读者展示了法律的本质和内涵。

他的见解独到,语言精炼,使得这本书成为了法学界的经典之作。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以下是我对哈特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

一、法律的本质哈特在书中首先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是由规则组成的,这些规则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具有约束力。

法律规则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的本质在于它对社会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二、法律的分类哈特在书中还对法律进行了分类。

他将法律分为习惯法和制定法两种。

习惯法是指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

制定法则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形式各有其特点,但都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法律的应用哈特在书中还详细阐述了法律的应用。

他认为,法律的应用是实现法律价值的重要途径。

法律的应用可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同时,法律的应用还可以对个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使得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的道德和伦理标准。

四、法律的局限性然而,哈特也指出了法律的局限性。

他认为,法律虽然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但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应用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或者无法解决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

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法律制度。

五、对未来的展望哈特在书中还对未来的法律发展进行了展望。

他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未来的法律制度应该更加注重保护人权和自由,更加注重公正和公平,更加注重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同时,未来的法律制度还需要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交流,以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和问题。

六、结论总的来说,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对法律的内涵和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他的见解独到而深刻,语言精炼而流畅。

这本书不仅对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我们普通人了解法律、认识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读法律的概念有感哈特之法理学是英国法学家赫伯特·拉德金·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提出的一种法学理论。

他的法理学观点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及其分析方法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影响。

本文将简要介绍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并对读法律的概念有感而发予以分析。

哈特之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概念:规范、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的规范性特征。

首先,规范是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导性要求,可以是道德规范、习俗规范和法律规范等。

规则是规范的一种具体化形式,是对人们行为的具体约束。

而法律制度则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法律规则构成的,它通过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最后,法律的规范性特征意味着法律规范必须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否则它将失去其作为法律的效力。

在哈特之法理学的理论框架中,他强调了规则对于人们行为的约束和指导作用。

他认为人们行为的规范化是通过内部化法律规则来实现的,即人们在社会化过程中学会遵守并内化社会规则。

这种内化的过程并不仅仅是基于外部的强制力,而是基于人们自愿地接受规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他将这种内部化的规则称为“内部观众”,并认为这是法律规则得以维持和实施的关键所在。

哈特也对分析法律的方法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

首先,他提倡通过社会规范和行为习惯来解释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产生和运行。

他认为,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是基于人们在社会互动中形成的一种共识,而不仅仅是来自于集权的政府或统治者的命令。

其次,他强调法律规则的内部合理性和一致性。

他主张应该通过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和构建,使其在整个法律系统中互相协调和一致。

最后,哈特还强调了法官的创造性和决策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官在适用法律规则时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情况和背景下的具体问题,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对于读法律的人来说,哈特之法理学的理论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分析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最新版)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最新版)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哈特在本书中围绕法学领域中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法律和以威胁为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有何区别和关联;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一一展...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哈特在本书中围绕法学领域中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法律和以威胁为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有何区别和关联;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一一展开,条分缕析,富有哲思性,引导我去辩证地思考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哈特在本书最开始便以抢匪以暴力为威胁对银行职员发出交钱的命令这一在日常生活中并不会引起人们过深思考的案例来引出奥斯丁学派的法律命令学说,并在该书前三章法律的多样性,法律、号令和命令,主权者与臣民中对该论点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与驳斥,借此表达了法律规则学说的观点:法律是由科于义务的初级规则和创设义务的次级规则两部分共同构成的。

下面,我想谈谈在看完这本书前三章后我的一些理解。

命令学说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是由主权者发出的,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性命令。

哈特着重针对命令学说中的主权者,威胁,以及命令等要素对该学说进行了驳斥,并进一步论证自身所支持的规则学说的合理性。

命令学说认为,命令的发起者是主权者,主权者是独立于法律体系之外的。

在传统的主权学说中,国家是由主权者和臣民构成的垂直结构臣民习惯性服从于主权者所颁布的一切命令,而主权者对其他任何人无习惯性的服从,即主权者并不在法律限制的范围之内。

但是,真的存在不受限于任何法律的主权者吗?如果存在,主权者又是谁?基于此,哈特认为主权理论存在以下的漏洞:以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来观照,立法者的许多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大多数宪法都包含了对立法权力的限制,因此立法者与所说的不受服从的主权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即不受限制的主权者不会是我们普遍意义上所提及的立法者。

那么,主权者究竟存在于何处?在这里,哈特同意奥斯丁学派所提出的构成或形成拥有主权之主体的是选民这一论述。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是一本探讨法律本质和功能的经典之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这篇读后感中,我将分享我对法律的理解和感悟,以及对书中内容的一些思考和感受。

首先,书中对法律的定义给了我很多启发。

作者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一种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力量来实现的规范。

这种定义让我明白了法律的本质是规范行为的一种手段,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存在的。

同时,法律也是一种权力工具,通过法律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种理解让我对法律的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其次,书中对法律的功能和意义的讨论也给了我很多启发。

作者认为,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规范、制裁和保护。

通过规范,法律可以引导人们的行为,使其符合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通过制裁,法律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通过保护,法律可以保障人们的权益和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种功能和意义的讨论让我对法律的价值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再次,书中对法律与道德、权力的关系的讨论也给了我很多启发。

作者认为,法律与道德、权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是权力的制约和约束。

法律既受道德的影响,又受权力的制约,法律的实施需要依靠道德的支持,也需要受到权力的制约。

这种关系的讨论让我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最后,书中对法律的发展和变革的讨论也给了我很多启发。

作者认为,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而不断发展和变革的,法律的发展和变革需要依靠社会的支持和参与,需要依靠法律人的努力和奋斗。

这种发展和变革的讨论让我对法律的发展和变革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通过阅读《法律的概念》,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读《法律的概念》有感哈特是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也是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创立者。

而他撰写的《法律的概念》被誉为20 世纪法学的经典之作,是新分析法学派形成的标志。

在这本简练又富于思辨的论著里,哈特从批判奥斯汀的命令理论入手,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法律的检验标准和遵守法律的依据等方面,提出了以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一阶规则、二阶规则和承认规则等为核心内容的规则理论。

并且,哈特还把语义分析之哲学方法、社会学及其他学科的分析方法相糅合, 为我们探寻法律的真谛开启了一扇新窗,为法理学理论及分析研究方法提供了新思路。

一、法律概念的研究内容规则理论(一)法律的内容、存在方式:规则vs.命令关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的讨论,奥斯汀认为法律就同一于命令,提出了主权-命令-制裁的模式。

而哈特对于此种命令模式则展开了他的批评与论述,其中对法律内容多样性的讨论展现出了哈特的规则理论对奥斯汀命令理论批判的致命一击。

1. 法律内容的多样性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在刑法和部分侵权法中,奥斯汀的命令模式是可以得以验证的。

但是其他法律,比如合同法中签订契约的规则、遗嘱法中订立遗嘱的规则、程序法中规定法院管辖权的规则等,这些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命令理论所无法涵盖或者类比的。

哈特把这些规则称为授权性规则,并将之概括为两种类型: 授予私人权利的规则和授予公共权力的规则。

哈特认为,授予私人权利或者公共权力的规则是给予行为人得以实施某种行为的机会和条件,而非规定行为人必须做或者禁止作为的强制要求;而且,违反此种授权性规则其结果只会使其行为无法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而不会招致制裁。

在这一方面,授予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授权性规则与刑法和侵权行为法等义务性规则存在巨大差异。

2.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以习惯为例:奥斯汀的法律命令理论预设的是,所有的法律来源于审慎的、经过法定程序的立法活动。

换言之,法律必然表征为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在法学领域,哈特《法律的概念》是一部备受推崇的作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阅读这本书的感悟。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明确阐述了法律是一种规则和标准。

他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强调了法律与道德、强制之间的相似与区别。

哈特主张,法律的核心是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他认为这些规则并非简单的道德标准或行为准则,而是反映了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意志。

哈特在书中提出了一种法律定义的构造模式。

他强调,法律首先是一种规则或标准,这些规则或标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这种构造模式不仅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还突出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与国家权力的紧密。

同时,哈特还指出,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改变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强调了法律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保护和确认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他还指出,法律不仅是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工具,更是对合法行为的保障和维护。

阅读哈特《法律的概念》让我深刻地理解了法律的定义和本质。

他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将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紧密起来。

哈特还强调了法律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性,这为我们理解和研究现代社会的法律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方法。

在20世纪60年代,以继承和发展19世纪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为特征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新分析法学派应运而生。

这个法学派别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经典的理论和思想,其中尤以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为最。

这本书不仅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作,也是我们理解法律和道德关系的重要途径。

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中,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展示了他的独特思想和深刻见解。

他从法律的规则和原则、道德的规范和原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方面,全面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作用和价值。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主要阐述了法律规则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基本问题,在继承了奥斯丁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哈特对于法律有着自己的见地,在继承与批判中描述了法律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但是我们再研究规则说时候,深掘其本质,会发现,其实规则与命令在本质上是存在相同的地方的。

关键词:主权命令;第二性规则;国家性;道德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02用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读了哈特《法律的概念》,让我对于哈特以及以他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与感悟。

相对于传统分析法学而言,哈特的学说除了在根本观点上继承了奥斯丁的传统以外,在对于法律的阐释以及与道德的关系方面有着独到的认识,可以说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代表更能代表着一种时代发展的趋势,集成了实证主义法学的根本特质,又在一定的程度上与社会法学有些许关联,对于整个法学思想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一、哈特之新分析法学的奥斯丁传统奥斯丁是典型的英国人,他的分析法学传统首先应当在英国传播开来,这也是为什么一贯以判例法为传统的国家会成为分析法学的大本营。

但是奥斯丁传统并不是仅仅在英国拥有者惊人的影响力,在美国也亦是如此,美国法学家格雷以及霍费尔德的学说都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奥斯丁传统,甚至连后来被称作典型反分析法学之现实法学的先驱霍姆斯[1],在一定程度上也肯定奥斯丁的有些观点。

这里肯定会让人很疑惑,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

但是,在任何领域的学术思想界,我们都要明确的认识到,没有绝对的真理与错误,我们坚持一种理论的前提是有让人信服的理由并切该命题是能够被证明的。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者是哈特的学说的一个主要思想渊源。

但他对奥斯丁的学说又作了重大的修改和发展。

这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的一个特征。

哈特认为,奥斯丁的学说包括三个相互联系但又可以分开的基本内容。

第一是关于法律的定义,即法律的命令说;第二是坚持法律和道德之分,即划分开实在法和正义法或理想法;第三是关于一般法理学研究的范围是分析实在法的共同概念。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与正义——《法律的概念》有感罗正峰0910010103 09法一摘要:学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

在初步读完这本书后,给了我对法律的一个新的认识和不一样的解读。

一、法律之定义在《法律的概念》的提纲中有这么一段“本书的目的不是提供一个法律的定义,而是提供一个国内法律制度独特结构的更佳分析和一个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强制和道德之间的类似与区别的更佳理解,以此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可见其实《法律的概念》与我们中国对其语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一)中国法律的定义在中国“法律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是“规则”、“规范"而这些规则、规范包含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理解最多的“道德规则”、“行为规范”、“法律的强制规则”等,其中孙国华教授就提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而在倪正茂教授的论文中则提出“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以求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可见中国对于法的定义其实是建立在一个种差概念之上的即首先寻找一个族系或类(如行为规则、规范等),然后再寻找族系或类成员(如法律规则、道德规则、宗教规则)之间的差异,最后用名词(即族系或类)之前不断增设形容词(差异)的叙事方式建构法律界说的模式。

(二)哈特认知的法律定义在《法律的概念》中说道:解释法律的定义首要条件是应当存在一个更大的事物族系或类,其特征为我们所了解,其定义在界定他者时已被设定。

显然,如果对事物族系或类只有含糊或混乱的观念,一个告诉我们某种事物属于该族系成员的定义便无法帮助我们。

就法律而言,正是这一要求决定了这种定义形式没有用处,因为,在此不存在人们熟悉且容易理解的法律是其成员的一般范畴。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读了《法律的概念》这本书,让我对法律这个看似熟悉却又神秘的领域有了更深的认识。

在书中,作者以一种严谨又不失生动的方式阐述了法律的诸多方面。

法律,这个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却又常常被忽略的存在,其实就像空气一样,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却时刻影响着我们的一举一动。

就拿我前段时间遇到的一件小事来说吧。

那天我去超市买东西,结完账往外走的时候,突然被超市的工作人员拦了下来。

他们怀疑我偷了东西,要检查我的包。

我当时就懵了,心里那叫一个气啊!我明明是老老实实买东西,怎么就被当成小偷了?这时候,我脑子里就闪过了“法律”这个词。

我知道,超市工作人员没有权利随便搜查我的包,这是侵犯我的隐私权的。

我立刻就跟他们理论起来,我说:“你们凭什么搜我的包?你们有证据吗?你们这样做是违法的!”那几个工作人员一开始还挺强硬,说这是超市的规定。

我可不吃这一套,我告诉他们,超市的规定也不能违反法律。

这时候,周围围了一些人,大家也开始七嘴八舌地议论起来。

有的人说,可能是误会,让超市查一下算了;也有人支持我,说不能随便让人搜包。

我心里虽然有点紧张,但还是很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超市经理来了。

我跟经理把事情的经过说了一遍,还强调了他们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经理还算通情达理,向我道了歉,说这是工作人员的失误。

通过这件小事,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重要性。

如果我不懂法律,可能就稀里糊涂地让他们搜包了,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还不知道。

但正因为我知道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才能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益。

法律并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东西,它就在我们的身边,时刻保护着我们。

比如,我们在马路上行走,交通法规保障着我们的安全;我们在工作中,劳动法保护着我们的劳动权益;我们买东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我们能够放心消费。

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法律的认识还很模糊。

有些人觉得法律是专门给犯罪分子准备的,跟自己没关系;有些人知道一些法律条文,但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却不知道怎么运用。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是由英国法律学者H.L.A.哈特著作的一本法学经典著作。

该书通过对法律概念的深入剖析,试图解答“什么是法律?”这一基本问题。

在读完《法律的概念》后,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哈特对法律概念的澄清和分析,我明白了法律的本质和特征,并对法律的价值和功能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首先,哈特在书中明确指出,法律并不是一种内在于对象的现实力量,而是由人创立和约束人行为的一种规定。

这一观点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完全不同,后者认为法律是存在于自然中的普遍原则。

哈特的想法使我认识到,法律是人们为了实现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创制的一种规则体系,是人类社会的产物。

在这一观点的引导下,我开始思考法律的价值和作用。

其次,哈特强调法律的特征是规范性和外在性。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和义务,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因此,法律具有强制执行的特征,它通过法律权威的力量来确保人们遵守法律规定。

这使我铭记于心:法律不仅是一种准则,更是一种强制力。

只有通过强制力的行使,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此外,哈特还对法律的存在和效力提出了深入的思考。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效力并不仅仅取决于其正式制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关键的是法律规则在社会中的接受和认可。

没有人们的遵守和承认,法律就失去了效力。

这使我想起了一句名言:“法律存在于纸上,正义存在于人心中。

”只有当人们内心真正认同法律的权威和正当性,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效力。

最后,读完《法律的概念》后,我对法律的态度也有了一定的变化。

以前,我对法律一味地崇拜和顺从,认为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保障。

但通过哈特对法律的深入分析,我明白了法律并非完美无缺,它也会受到人的主观意识和价值观的制约。

法律体现了一种社会意志,它既需要人们的认同和遵守,也需要不断的发展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通过读《法律的概念》,我对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明白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外在性,以及法律的存在与效力与人们的认同和遵守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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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哈特是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也是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创立者。

而他撰写的《法律的概念》被誉为20 世纪法学的经典之作,是新分析法学派形成的标志。

在这本简练又富于思辨的论著里,哈特从批判奥斯汀的命令理论入手,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法律的检验标准和遵守法律的依据等方面,提出了以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一阶规则、二阶规则和承认规则等为核心内容的规则理论。

并且,哈特还把语义分析之哲学方法、社会学及其他学科的分析方法相糅合, 为我们探寻法律的真谛开启了一扇新窗,为法理学理论及分析研究方法提供了新思路。

一、法律概念的研究内容规则理论
(一)法律的内容、存在方式:规则vs.命令
关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的讨论,奥斯汀认为法律就同一于命令,提出了主权-命令-制裁的模式。

而哈特对于此种命令模式则展开了他的批评与论述,其中对法律内容多样性的讨论展现出了哈特的规则理论对奥斯汀命令理论批判的致命一击。

1. 法律内容的多样性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在刑法和部分侵权法中,奥斯汀的命令模式是可以得以验证的。

但是其他法律,比如合同法中签订契约的规则、遗嘱法中订立遗嘱的规则、程序法中规定法院管辖权的规则等,这些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命令理论所无法涵盖或者类比的。

哈特把这些规则称为授权性规则,并将之概括为两种类型: 授予私人权利的规则和授予公共权力的规则。

哈特认为,授予私人权利或者公共权力的规则是给予行为人得以实施某种行为的机会和条件,而非规定行为人必须做或者禁止作为的强制要求;而且,违反此种授权性规则其结果只会使其行为无法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而不会招致制裁。

在这一方面,授予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授权性规则与刑法和侵权行为法等义务性规则存在巨大差异。

2.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以习惯为例:
奥斯汀的法律命令理论预设的是,所有的法律来源于审慎的、经过法定程序的立法活动。

换言之,法律必然表征为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隐性的权利义务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明文规定的权利义务,因为即使再发达的立法技术,也无法做到把所有的权利义务都列入一个清单。

更何况,权利义务背后的利益关系始终处于流动和发展之中,难免有所疏漏。

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哈特以习惯为例,指出了奥斯汀法律命令理论的致命缺陷。

3. 适用范围的普遍性:
在奥斯汀的命令模式中,命令只对除发号命令者以外的其他人发出,对发号命令者本身并不具有拘束力。

但是,类比言之,即使是在签订合同时,订约人所签订的合同对自己也是有约束力的。

哈特对此也有所阐述,他认为我们是在行使由规则赋予我们这样做的一个权力,在该要约人内部区分出两个人,即一个以义务创立者的身份行为的人,和以受约束的人的身份行为的另一个人。

法律不是像命令那样,使立法者从定义上处于其命令范围之外的人。

立法本质上不存在只针对他人的东西,立法存在自我约束性。

法律以抽象和概括的规范形式,
使立法者本身像所有公民一样享受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受到法律约束。

(二)法律的检验标准:承认规则vs. 主权者
针对奥斯汀所论述的不受法律限制的主权者观念,哈特持否定态度,并在此基础上认为需要一个新的思路,因此,他提出了一阶规则与二阶规则的结合。

紧接着,哈特又提出了承认规则来认定这两种规则是否属于法律规则。

哈特所说的承认规则比较复杂,并且在很多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得到清晰的阐述,而主要是由法官法院等权威人士、机构在鉴别特定规则是否为法律规则时所形成和存在的。

哈特还提出了终极承认规则的概念,认为在承认规则体系中有一项处于最高位阶的、最终的承认规则例如在古代封建时期君王制定的规则才是法律、在现代英国女王议会所制定的规则即是法律。

(三)遵守法律的依据:内在观点vs. 服从习惯
哈特否定了奥斯汀的服从习惯理论在法律连续性、持续性方面的解释力。

关于法律连续性的讨论,哈特以古代封建君王交替期间服从习惯的缺失展开批判;而关于法律持续性的讨论, 哈特从古代法律制定者因去世而丧失人们的服从习惯展开批判。

因此,哈特认为法律被遵守的依据是内在观点,而非服从习惯。

内在观点理论认为只有人们真正存在的发自内心地承认、接受、服从法律规则的内在观念才是人们遵守这些法律规则的根据即应当/有义务作为/不作为而服从习惯只是一种外在表现,而非一种内在观念,即是被迫作为/不作为。

法律因为这些内在观点而取得了人们对它的长期忠诚,从而得到了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和服从。

二、全新的分析框架:语义分析方法
《法律的概念》一书以创新的分析方法日常语言的法律分析手法,展开了全新的分析论证框架。

(一)纵向分析框架:语境考察
《法律的概念》的第三、五、六章中,哈特即以法律一词及其运用的具体情境,作为其展开论述的纵向分析框架。

义务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的定义与划分区隔,三大规则即承认规则、改变规则、裁判规则的提出,以及法律是一阶规则和二阶规则之结合的理念阐述,是对于法律概念的纵向语境把握。

哈特以棒球、板球、(国际)象棋等游戏语言来类比分析法律语词及其运用的具体情境。

最初的游戏情形相当简单,就是具体规定参加游戏的人数、游戏如何进行、如何积分、如何结束等的一阶规则。

但随着人数的增加、情形的变化, 人们已经不能再适用原来的游戏规则,亟待对于一阶规则进行协商承认、中途更改和争端解决的二阶规则承认、改变、裁判规则的产生,以救济一阶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无效性。

(二)横向分析框架:语词比较
《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以法律与其他易混淆牵连的语词间的联系与区别,如命令、道德、正义等, 作为其展开论述的横向分析框架。

通过对相关词语间日常用法之比较分析和概念语义分析的方法,在相关语词比较之下,使读者从横向上进一步加深了对于法律概念的理解。

分析语言的要素和结构,考察语词、概念的语源和语境,比较易混淆语词间的联系与区别,而不是直接采用定义的方法,使语义分析哲学方法得到充分的展现,并且有助于缓解法学问题研讨中的定义泛滥的情况。

三、哈特规则理论的时代背景、思想基础和知识体系
(一)哈特规则理论的时代背景
哈特的规则理论发轫于现代国家和社会已经孕育出现代较为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时期,并且先进的法治观念已取代人治思想被大众公民广泛接受并得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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