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长期合同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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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长期合同的相关问题

摘要:长期合同是以英美法系为依托从合同履行期间的角度对某些交易关系的描述。但长期性又不是其唯一的判定标准,其尚具有关系性与不完全性两大特征。关系性合同从合同依存的社会环境角度主张合同行为根植于社会关系中,纯粹的个别性合同是不存在的;继续性合同则是由大陆法系学者提出的强调在存续期间不中断的产生给付和保护

义务,时间因素在其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合同虽与上述两者有吻合之处,但其区别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关键词:长期合同;关系性;不完全性;长期性;关系型合同;继续合同

中图分类号:F715 文献标识码:A

“长期合同”这一概念最初是由英美法系学者提出,目前为止围绕对长期合同的讨论也主要集中于英美国家。对长期合同的关注,始于围绕1919年费舍尔车身公司与通用公司签订的一项长期排他性交易合同案例的讨论。在此次讨论中,一些与长期合同有关的重要概念被陆续提出,例如专门性资产投资,架构合同等。长期合同是社会与经济高速发展,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日趋规模化与复杂化的产物。在交易过程

中,双方当事人为降低交易成本、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以及追求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常会采用长期合同的交易形式。

一、长期合同的特征

参考于英美学者的论文,在法律上对长期合同难以清晰的界定。原因有二,其一英美法传统中对抽象思维并不重视,其概念的适用往往并不精确;其二,单看“长期合同”的直义,长期合同不过是对存续期较长的合同一种比较方便的说法。但是在实践交易中,倘若仅从时间因素的方面去判定长期合同,势必会对长期合同的实质产生偏差,将一些无需长期合同调整的纯时间性合同纳入其中。因而,我们尝试从长期合同的典型特征出发,对其加以描述,以期能清晰的认识长期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差别。

(一)关系性

关系性作为长期合同的一大特征,主要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相较于传统的短期合同,长期合同行为的订立、持续与消亡与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大环境的联系更为紧密,受其影响更为深远。其二,鉴于在长期合同中,社会环境对合同拥有极大的影响,因而当合同关系因社会环境的变化面临危机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更多的是以一种依赖、合作的关系共同应对危机,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对损益进行合理分担,以期恢复利益平衡。基于这种信赖、合作的关系,于长期合

同的持续过程中,关系性的专用性投资普遍存在。所谓专用性投资,是指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于正在形成中的某一交易关系曾经做出的沉淀投入,这种投资,相对于其当初为了维持这种特殊的双边交易关系所预期的用途而言,用于其他用途其价值要低得多,但进行专用性投资将使得双方从中获益。[1]例如为加工农产品而购置的专用机器设备,为石油、天然气输送而专门铺设的管道等。[1]专用性资产的存在,使双方在长期合同所约定的此项交易中成本均得以降低、互为收益。但值得注意的是,专门性资产投资同时也会产生“敲竹杠”等机会主义问题。比如,在菲舍公司与通用汽车公司订立的车身生产合同中,菲舍公司进行大量投资改造了自己的生产线和制造工艺,以满足通用公司对特殊车身的要求。当后来通用公司要求菲舍公司将其工厂建在通用公司的装

配基地附近以降低生产成本时,菲舍公司提出了非常苛刻的合同条件。[1]显然,菲舍公司在利用专用性资产以抬高合同要价,敲诈通用公司。

(二)不完全性

长期合同的不完全性,主要意指合同形式与具体内容的不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即时性或短期性合同,鉴于合同持续时间长,合同初始阶段当事人所获信息的有限性以及当事人无法对未来事项做出有效的预测。实践中,一个长期合同往往会持续十年、二十年,在这期间社会经济政治环境不可能

是不予变化的,例如通货膨胀,国家经济政策的转变等,都会对长期合同产生影响。因此,长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是订立架构契约。所谓架构契约是指长期存在的,为当事人之间将来缔结同一类型的契约提供基本架构的契约,其作用主要是为当事人之间的重复交易提供一个总括的合同框架,对其中普遍适用的合同条件事先作出约定。

[2]采用架构契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重复交易的缔约成本,为当事人之间的长期合作提供原则性的基础。此外,在长期合同中,通常少有具体条款的规定,而是利用开放型条款给予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的实质性的自由决定权。这些条款通常不是具体确定的,而是一个范围性的标准,比如长期供应合同中的价格浮动条款、艰难条款。或者采用一般性的条款,如麦当劳在1964年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引进的一个条款,即要求被特许人提供“最大努力”以遵守特许经营体系。如果被特许人不能提供不明确的“最大努力”义务,特许人就以单方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总之,在典型的长期合同中,其“不完全性”的特征表现为在许多问题上当事人并不事先确定却使之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并且使用弹性条款或者“尽最大努力”这样一般条款。以期来规避当合同随变化了的情事而进行调整时与原长期合同的相背离。

(三)长期性

所谓长期合同,顾名思义,长期性是其最为直观而根本

的特征。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对交易成本,交易安全以及在交易市场中的价格波动风险等因素考量,以期建立一个长期且持续性的合同来确保双方交易的确定及稳定。由此,合同长时间的持续是长期合同关系性与不完全性两大特征的根本。但是,此处我们要明确两个问题:其一,是否只要持续时间长的合同我们均可称为长期合同。其二,不确定时间内订立的一系列“当场交易”的合同是否属于长期合同。

显然,我们上文也提到,倘若只用时间因素考量一个合同是否为长期合同,其势必会陷入对长期合同本质的混淆。自英美学者的诸多论述中了解到,英美学者之所以提出并研究长期合同,是因为在交易实践中出现了有关长期合同的诸多问题,而在现行合同法中却没有予以适当的规定。例如专用性投资后的“敲竹杠”问题、架构合同之后的新合同违背原合同的问题以及情势变更后的双方调解不能的问题等。那么,一个长时间的租赁合同或雇佣合同是否存在上述问题呢?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就目的层面考量,双方合同的当事人之所以订立一个长期的租赁或雇佣合同,其主要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以求合同的稳定以及对双方的便利,实则少有出于对交易风险的规避以及对未来意外事件的预测。此外,实践中,此类合同多为包含具体条款的传统合同,也不具有长期合同不完全性这一特征。因而,笔者认为,此类合同虽然具有长期合同之外形却无长期合同的实质。另一问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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