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和证据裁判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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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性原则与法官自由心证之间的关系

证据裁判性原则与法官自由心证之间的关系

证据裁判性原则与法官自由心证之间的关系作者:余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众所周知,正确审理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情况,证据则是实现该还原工作的途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证据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作为当今法官行为准则之一的证据裁判性原则要求法官必须根据证据对案件做出裁判,而这里就出现了问题症结所在。

法官断案的依据需为案件证据,但证据认可与否、证据所能证明的是怎样的事实情况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断案的前提是否也和法官内心判断相关联、关联性有多强,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一直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看法,进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曾出不穷。

本文将就此问题阐述自己的些许观点,重点探索证据裁判性原则和法官自由心证的内在关系与外在关联。

关键词证据裁判性原则心证判断标准作者简介:余瑷,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1级,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民商法。

目前,诉讼已经成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当中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法官断案的准则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是规定指导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的制度、条文,没有较多的可变动空间;“事实”是适用何种法律、如何适用选择的法律的前提及依据;而事实的认定取决于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因此案件的定性的关键在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既法官对证据的采信。

一、证据裁判性原则证据裁判性原则是法官断案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诉讼终了时,法官必须根据证据对案件做出裁判,这是由“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原则所决定。

法官裁判的做出有两种前提:一是当事人的证明活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已经查明,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做出裁判;二是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法官适用证明责任的规定做出裁判。

由此可见,该原则的实现是建立在客观理性的证明判断标准之上的。

法官自由心证是其下位概念,与法定证据制度一起,是实现证据裁判性原则的途径方法。

实际操作中法定证据制度一直以“理性、客观”的本质特征为资本,占据主位;法官自由心证则从旁辅助。

刑事诉讼——证据裁判与自由心证的关系

刑事诉讼——证据裁判与自由心证的关系
经 济与法
刑事诉讼… 证据裁判与 自由心证的关系
张 东升
四川大学 法 学院 四川 成都 6 1 0 2 2 5
摘 要:证据裁判 主要是指案件 的裁 判必须 要依赖证据 ,而 自由心证制度 主要涉及证据证 明力 的认定方面。虽然是不同的制度 有着种种 的不 同,但是 不 能忽视证据裁 判制度 与 自由心证制度的联 系。证据裁判是 自由心证基础 ,证据裁判和其 它制度相结合共 同制约着 自由心证制度。 关键词 :证据裁 判 自由心 证 事实
证据 裁判 的基 础是客观 事实 ,而这 种客观 事 实 又是法律没 有进行评 价的事 实,所 以证据 裁 判更倾 向是一种事 实认定 ,虽然 在进行 事 实认定时难 免掺杂价值 判断 ,但是 主要还 是 以事实认定 为主 。而现 代 自由心证 制度则是 由法 官秉诸 “良心 ”、 “ 理性 ” 自由判断 , 形成 内心确信 ,从而对 案件事实作 出结论 的 证据 制度 ,案 件裁判主 要依赖法 官的职业 素 养 与职业道德 ,虽然现 代 自由心证 制度要求 法 官裁判的依据 也是建 立在证据之 上,但是 相对 于证据裁判 而言 , 自由心证制度 更多涉 及法官的价值判断 。 而后 ,如果事 实得不 到认 定的后 果不同。 如果 作为证据裁 判的事 实没有证据 的支撑则 该证据 不能作 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基础 ,而作 为 自由心 证基 础 的 事实 得 不 到认 定 的情 况 下 ,并不 能直接 因为该事 实没有别 的依据而 否认 该事实作 为定案 的依据 而存在 ,只有 当 与别 的方面结合 而不能认 定该事实 时才能否 认该事实作为定案 的依据而存在 。 最后 ,证据裁判 与 自由心证的保 障机制 不 同。从各 国相关 理论和立法 来看 ,审判公 开原则 、判决理 由公开制度 和具有事 实审性 质 的救济程 序均有 保障 证据裁判 的功 能 。【 6 】 而现代 “自由心 证”的保 障机 制则主 要有司 法独立 、职 业资质 、直接审 理、居 中裁判 、 合议制度等。 】 相对 于 自由心证的保障机制,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长足发展则是15 世纪继受教会—— —意大利法的结果, 1532 年的卡洛林纳法典标志着法定证据原则 在全德意志各公国中获得统治地位。但是, 随着西方产业革命和
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 法定证据本身的僵硬死板越来越不能满足
近现代诉讼构架的需要, 自由心证制度就是这场社会变革中所进 行的法制革命的成果之一。德国19 世纪民事诉讼中规定不论什 么都可以称为证据, 如何根据证据作出判断, 完全是法官自由心证 范围的事。
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
与自由心证原则相对, 在法定证据制度下, 一切证据的证明力和判
断证据的规则, 均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 法官无权运用自己的
认识和思维去判断证据, 而必须严格依“ 法定” 的规则据此作出
判断。一般认为, 在法定证据下, 法官的主观随意性能得到较好的
限制, 但民事诉讼发现案件真相的目的却在某种程度上受到牺牲,
自由心证原则的历史发展
• 在古罗马时期, 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 完全是凭借良心来自由 地认定和随意取舍, 这可以说是现代自由心证的雏形。但是, 法官 的自由裁量在罗马帝国后期逐渐遭到削弱, 到了中世纪后期基本 上改为严格规则主义。法国从13 世纪引入法定证据原则, 16 世 纪基本确立, 到了17 世纪, 有着封建等级特权划分的法国, 将国人 划为僧侣、贵族、市民三等, 并对三个等级的服饰、生活方式和 礼仪等都作了不同规定(反映在诉讼制度上则是三个等级的人所 作的证言, 其证明力不相等)。
概念, 首先它是一种判断证据的学说, 然后成为证据法上关于判断
的制度, 同时又是法官判断证据的一种行为。就制度形态而言, 它
是指证据的取舍、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规则等, 法律不预先明文加以规定, 而是由法官或民事纠纷的裁判 者依据自己的“ 良心” 和“ 理性” 自由判断, 形成内心确信, 对 案件的事实自由评断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张纽约.doc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张纽约.doc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张纽约-(2)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比较简单的说,自由心证是在否定法定证据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二者最大的区别是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是否享有“自由”。

在法定证据制度下,一切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均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的主观的随意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无权运用自己的认识和思维去判断证据,而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规则于以判断。

可以说法定证据制度是以牺牲对民事纠纷真相的探求来实现对法官主观随意性的抑制。

相反,在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下,法官在其主观能动性受到尊重的前提下更易探明案件的真相,更有利于实现实质真实的诉讼目标。

但同时我们也不应将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的区别绝对化,认为自由心证就可以不要任何法定的证据规则,或者法定证据制度就完全排除了法官对证据的自由判断。

司法证明活动是作为审判者的法官或陪审团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

这一活动不可避免地会渗入审判者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即心证的因素),法律不可能对处于诉讼制度核心地位的证据问题不闻不问,而只要法律对证据作出规定,无论是通过制定单独的证据法还是在诉讼中规定证据问题,审判者运用和判断证据就必然会带上法定的因素,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心证。

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再设定任何证据规则,也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任意认定案件事实,而是法官运用证据规则的自由心证。

二、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中国古代神示证据制度绝迹得很早,且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在依稀可见的诉讼制度中民事诉讼制度又少的可怜,且是一个典型的大杂烩,“既有法律的少许规定,又有大量礼教的深刻渗透;既有神示证据的影子又有现代证据形式的运用;既有法制的约束,又更多的是人治的限制。

”○8并且具有强烈的纠问式特点。

十分强调口供等人证、物证的运用。

“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自中国近代,由于受欧洲资产阶级思想及苏俄共产主义思想的影响,中国开始了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诉讼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作者:徐庆来源:《商》2012年第22期摘要:2002年7月以后“大调解”开始铺天盖地的进入人们视野,在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初见成效之时却又强调高度重视包括法院调解在内的调解型纠纷解决方式。

这种矛盾与困惑让许多人开始反思,我们如何来权衡法院调解与判决程序。

本文将结合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对法院调解型程序与判决型程序进行比较整理。

关键词:调解;审判;民事诉讼目的一、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流观点民事诉讼目的是研究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逻辑起点,制约着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行动过程。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研究,德国和日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四种典型学说,即私权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护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

关于我国民诉目的的界定学界主要在“民事诉讼目的多元性”和“纠纷解决说”之间形成较大冲突。

“民诉目的多元性”认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追求价值多元化,决定了目的的多样性。

而“纠纷解决说”则认为从我国客观情况出发民诉目的应定位为纠纷解决。

在中国几千年的和合文化下,对于纠纷解决一贯偏重一种柔和而非对抗式的方式,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已有相当漫长的历史。

20世纪80年代随着现代化法制建设目标的提出,国家开始确立以一种更为“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方式去解决民间纠纷,审判方式被加以改革,法院判决的方式开始被践行。

我国民事判决方式的兴起是在国家建立现代化法制社会大目标下对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新确立,其始终没有脱离纠纷解决这一目的,正基于此才使得“纠纷解决说”成为民诉目的界定的主流观点。

二、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论下存在的问题调解在陕甘宁边区就开始被作为重要的纠纷审理方式,随着法制现代化建设目标的提出,《民事诉讼法(试行)》于1991年进行修改,从立法上纠正了对于法院调解方式的过分倚重。

然而正是由于“民事诉讼程序设立的目的无非是进行民事纠纷的解决”这样的观念根深蒂固,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方式在采用时的优位性从未被超越,同时经历了短暂的司法改革之后又重回重视调解上,其中法院调解被高度强调。

“理性”的交织——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间关系思考

“理性”的交织——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间关系思考
为理性人 , 证据规则 也可以被视作立法者理性 的 体现…。然而, 随着证据规则的极致化发展 , 裁判
者思 索 的天 性 和 经 验 智 慧 被 压 抑 , 法 定 证 据 制 度
样受到重视 , 集 中体现为个案 中情理与规则的平
衡, 这 种理 性更 多 是 在 法 的基 础 上 对 理 性 的 理解 和展 开 。人 类普遍 的认 识 能力 和认 知 理 性使 裁 判 理 性具 备接 受 外 部 检验 和 妥 当性 评 价 之 可 能性 ,
余 晨
6 1 0 2 2 5 )
( 四川大学 法学 院 , 四川 成 都
[ 摘 要]自由心证是证据裁判原则要求 的依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的具体方 法。证据裁 判原则对 自由心证作 用 范 围、 过程及结果 产生外部约束 , 其理性要求和裁判 外化 也能够促使裁 判者进行 主观 思维 活动的理 性 自我约束。 心证事实成为裁判依 据之 事实的前提在 于 自由心证 的运作及 结果 符合证据裁 判理性 要求 , 而 自由心证 以其
( 二) 自由心 证理 性 的相对 性
自由心证 肯定 的理 性 是 有 限度 的 相 对 理 性 ,
兼具共性与个性特征 , 心证形成过程 中理性 的运
作是 内在 的 , 外部 无从 感知 。因此 , 心 证 的确定 性
客观外化要求促使 裁判者进行 主观层面的 自我约
是相对的 : 证据相对于事实的不完整性 和不确定 性、 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差异性、 程序规则 限 制等 因素均可能导致心证 的不确定性 ; 不同法系、 国家 、 诉讼模式、 文化背景下裁判主体就相 同证据 所形成的心证也存在差异。心证的相对确定性不 能成为否定心证理性 的依据 , 心 证理性更偏重共 识 和一般主体性 , 所要求并 能够 实现 的是一定社

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

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

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自由心证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依据自由心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

而法官依法独立判断则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依法独立、公正地对案件进行裁决,不受任何外部干预。

本文将从自由心证的概念、历史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入手,探讨其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并深入分析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互动关系。

本文还将探讨如何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判断的实现,以及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在推动司法公正、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自由心证原则的内涵及其发展历程自由心证原则,作为法律证据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原则,其内涵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运用自己的理性、良知、经验和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独立、自由地对证据进行判断、评价和认定,以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作出裁判。

这一原则强调法官在证据判断上的主观能动性,而非机械地遵循法定证据规则。

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在古罗马法中,法官在审判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

随着欧洲中世纪至文艺复兴时期的到来,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使得人的理性和良知受到重视,为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逐步确立自由心证原则。

例如,1791年的法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法官应依据自己的良知和理性来判断证据。

此后,德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在立法中确认了这一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标志着证据制度从法定证据制度向自由心证制度的转变。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法官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提升,他们不再是被动的执行者,而是成为了积极的参与者。

同时,这一原则也强调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责任,要求他们必须审慎、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调解型程序与判决型程序的权衡

调解型程序与判决型程序的权衡

调解型程序与判决型程序的权衡摘要: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构成现代证据法的两大基石。

本文分别从二者各自的含义及产生渊源角度加以分析,从而对两者的关系以及在现今实践中的适用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自由心证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证据力;证明力一、自由心证原则(一)自由心证原则的含义自由心证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构成现代证据法的两大基石。

自由心证制度主要存于大陆法系,指法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力)不做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加以自由判断。

这一制度中,法官首先对证据的证据力进行自由裁量从而形成对这些证据的内心信念,称为“心证”,而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最终确认则需“心证”达到确信不疑的程度,即“内心确信”。

(二)自由心证原则的产生在率先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法国,其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关于该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法而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也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判断已否齐备及是否充分;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细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于被告不利或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

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事实’,法律也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据、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

”现行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规定的内容同1808年的规定几乎相同,只稍有简略。

从关于该原则的这一表述,易让人心生质疑,特别是“心”字的用法太易让人怀疑其主观性。

二、证据裁判原则(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及运用规则证据裁判原则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须有相应证据,强调通过案发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各种材料来认定犯罪事实。

该原则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认定案件事实须依靠证据,无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须具证据能力,这意味着即使有证据,但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不能使案件事实得到唯一合理的结论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三,证据须在法庭出示,并经合法质证和认证程序后方可作为裁判依据。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中文名自由心证证据制度适用人群法官、陪审团类型一种证据制度判断标准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朗读段落意见反馈基本内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力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自由心证既是一种诉讼证明制度,也是一项法官判断证据的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法律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不作具体的规定,一种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大小,由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理性,独立地自由地进行判断,并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心证作为裁判的基础。

这一原则产生于18世纪末,是在克服法定证据制度武断、僵化的弊端的基础上产生的,至l 9世纪已为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

自由心证经历了早期自由心证和现代自由心证两个发展阶段。

早期的自由心证强调法官判断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排斥任何干涉,法官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和逻辑决定证据的取舍。

这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制度,虽然在克服法定证据制度的弊端,强调法官判断证据的主观能动性上具有进步意义,但它将法官的自由心证推向绝对化,强调心证的隐秘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易被滥用,破坏法制的统一。

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开始对传统自由心证进行改造,抛弃传统自由心证的非理性和非民主的因素。

既强调法官独立判断证据的心证自由,也强调法律规则特别是证据规则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制约,强调心证过程与结果的公开。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

这种现代自由心证,既能保证法官的心证自由,也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符合证据判断的客观规律。

目前这种现代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我国学术界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不承认自由心证,认为自由心证完全是主观主义、唯心主义的东西,它扩大了“资产阶级法官判断的任意性,助长了资产阶级法官的擅断”。

法官的自由心证

法官的自由心证

法官的自由心证今天碰到了一个判决书,挺有意思的。

法官用微信聊天记录否定了白纸黑字的合同。

问题是聊天记录本身就存在争议性和欺骗性,客观上也不具备完整性。

我想了解一下法官的自由心证。

我国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自由心证这一法律概念,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的规定来分析,已经吸收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因素,体现了主客观的统一。

承认了自由心证的合理存在,授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法官完成对证据和事实的自由心证以后,就是裁判,所以自由心证的过程实质就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

自由心证的确立必须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又必须以良好的职业素养为前提。

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严格依法裁量。

即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体现法的公正价值,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这既是对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限制,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引导和指导。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说具体法律规范在执行时可以根据情况加以改变的话,那么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改变的,都必须加以遵守和执行。

”严格依法裁量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必须依据已有的证据法规则审查和运用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正确、全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据已有的法律原则对此作出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

如果违背了法律的指引,法官任意的裁量便成为滥用权力。

证据裁判主义与自由心证主义

证据裁判主义与自由心证主义

※地位 ◆证据裁判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的进步。 ◆证据裁判可以保障事实认定的真实性。 ◆证据裁判是事实认定正当化的重要保障。 证据裁判是证据法和诉讼法的核心原则,具 有优先性。
※证据裁判主义的意义 ◆证据裁判主义是现代司法的理性选择 ◆证据裁判主义的确立有利于发现真实和保 障人权的实现 ◆证据裁判主义有利于约束法官的恣意妄为 和主观擅断

证据裁判主义概述 证据裁判主义的历史演进 证据裁判主义与自由心证主义的关系进行 论证
研究方法



运用比较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分析阐释了我国现 行证据裁判制度的含义、立法例、和地位和意义。 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和历史发展进行了梳理和 分析。 在前述理论探讨的基础之上,采用辩证分析的方 法提出证据裁判主义与自由心证制度的关系。对 证据裁判制度与自由心证主义的初步确定到发展 为证据裁判制约自由心证,对二者的对立统一关 系进行了辩证的分析。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含义 概念 主要内容 ⒈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完全由法官凭自己的 理性和良知自由加以判断 ⒉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形成对案情 的认定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评析 进步意义 ⒈对于证据制度 ⒉对于诉讼参与人 ⒊对于法官、陪审官 缺陷 ⒈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赋予法官完全可以根据自己 的良心和理性对案件审查判断,即充分的自由裁 量权,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个人的知识水 平和道德修养,就为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专 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中内心确信的局限。
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概述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产生背景 ◆法国。1808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 事诉讼法典》。 ◆德国。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0条 规定:“法院应根据从全部法庭审理中所得出的 自由心证来确定调查证据的结果。” ◆俄国。1892年,俄国《刑事诉讼条例》第119 条规定:“治安法官应根据建立在综合考虑法庭 审理时所揭露的情况基础上的内心确信,来裁判 受审人有无罪过的问题。” ◆日本。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 “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

第十九讲 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自由心证汇总

第十九讲  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自由心证汇总

第十九讲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自由心证刑事无罪为何还要民事判赔———从罗伯特·布莱克涉嫌杀妻案的审判谈法官自由心证的“自由度”时间:12-20 08:35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汪建成、张卫平、何家弘□文稿统筹本报记者晏向华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协办单位:德恒律师事务所独家报道媒体:《检察日报》新闻背景:涉嫌杀妻的美国电视艾美奖得主、72岁的美国演员罗伯特·布莱克,于2005年3月被刑事法庭宣判无罪,2005年11月又被民事法庭裁决向4个孩子支付3000万美元。

这与当年辛普森被判赔偿的数额几乎相当,因此该案被称为“辛普森案第二”。

2001年5月4日晚9点半左右,罗伯特·布莱克与妻子帮妮在一家意大利餐馆用餐后,一起走向停在一个半街区以外的轿车。

罗伯特事后称,他此时忽然想起自己的手枪还遗忘在餐馆里,但当他返回轿车时却发现车内的妻子身中两枪,已奄奄一息,在送到医院后不久死亡。

■“自由心证”意味着所有的细节都将影响陪审团的判断何家弘(主持人,以下简称何):本案之所以被称为“辛普森案第二”,其一,两人都是名人。

其二,两人都被指控杀妻。

其三,两人都是刑事诉讼被判无罪,而民事诉讼却被判处巨额赔偿。

但如果从证据角度考察,两案在刑事与民事诉讼中作出大致相同的判决却是出自对不同证据的审查判断。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两案涉及的证据有什么不同。

张卫平(以下简称张):控方的证据大概可以归结为:第一,警方调查发现,罗伯特一直认为他与帮妮的婚姻本身是个陷阱,帮妮是借故怀孕让他掉入没有爱情的婚姻。

帮妮产下女儿后经做DNA测试证明是罗伯特的骨肉,遂使罗伯特为得到女儿而被迫同意与其结婚。

女儿出生后,罗伯特对她非常疼爱,但认为妻子是一名不称职的母亲,歇斯底里地不让妻子接近孩子。

警方认为有理由相信罗伯特为摆脱婚姻、独自抚养女儿而除掉了妻子。

第二,调查过程中警方认为,罗伯特曾雇用了两名好莱坞的特技演员试图杀害他的妻子。

证据制度基本原则

证据制度基本原则

第三节 直接言词原则
•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 •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主义,指的是审 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直接审查所 有的证据,听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 陈述的审判原则。(在场、直接采证、自 主裁判) • 言词原则,指法庭对案件的审判必须以言 词陈述的方式进行。(法庭审理和判决活 动 )
(二)证据的种类
• • • • • • 证据有以下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 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把物证、书证分为两个证据种类加以规定。 物证是以其物质属性或者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书证则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发挥证明作 用的。
• 第55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 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 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 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第171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 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 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 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 出说明。
• 2、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 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
• 3、赋予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的证 据地位。 •
• 4、增加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种类。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电子数据需要借助一定的信号传输和 转换设备,并以其所记载的信息内容来证 明案件事实,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 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 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

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

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

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自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

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

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自由心证问题自由心证能否作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目前虽有争议。

我国部分学者认为“自由心证以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为基础,与我国判断证据的马列主义指导思想和实事求是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在我国,尽管没有自由心证原则的相关规定,但是我们不能草率地认为自由心证在我国没有生存的土壤,或者我国法官审判时不存在自由心证。

“在我国,没有自由心证原则是事实,是法实践中法官确确实实享有自由心证之实也是事实”。

客观事物不断发展变化,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难免受到主客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由法律事先把一切事物都明文规定下来的做法在理论上是荒谬的,现代自由心证原则要求法官在遵守法律规则的基础上,从理性和良心出发,凭自己的知识、经验、道德以及这种心理状态去认识具体案件事实,这相对严格的证据规则更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从而相应地促成法官更为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程序公正、效率、效益价值的有机统一。

现代自由心证并不与唯物主义哲学相背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

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就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

至于实践中认证混乱的问题,这主要归咎于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缺失和证据规则的不完善。

自由心证 法官裁判

自由心证      法官裁判

自由心证,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经验和自己的理性良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证据的判断;二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首先,法官要对证据材料进行取舍、判断,从而内心形成对这些证据的信念,称为“心证”,然后,法官对案件事实做出最终的确认,即法官的“心证”达到了确信不疑的程度,形成“内心确信”。

从字面上看,自由心证的过程是自由的,也只能是自由的。

因为没有哪一部法律能够对某个具体的案件的某个具体证据,作出采信与否、应当采信多少的规范意见,只能凭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展开心证,最终判断案件事实究竟是怎样的。

但是,这种自由是有边界的,法官的心证过程是要遵循逻辑、经验、一般的审理法则、职业道德,而不是毫无规制的。

在司法实践中,自由心证的运用是避免不了的,在此过程中我们的内心确信会出现左右摇摆的时候,这个很正常,特别是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陈述各有合理和不合理的地方时,不要说如何形成心证,就算形成了,也会担心自己的内心确信与事实不符,所以在下判时会犹豫,但是法官不能因为案件事实难以查明而拒绝裁判。

只要我们对事实的判断确确实实是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理性良心作出来的就问心无愧了,毕竟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存在差距是无法避免的,足球上的裁判尚且出现误判,何况法官是不在现场的裁判者。

民间借贷案件,在民一庭的收案比例中占据很大一部分。

更重要的是,民间借贷案不像金融机构的贷款那样有很齐全的借款合同、借据、转款凭证。

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要么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说是现金交付的;要么有转账记录而没有借条,说是出借人没有法律意识,不懂得让对方打借条。

更极端的是什么都没有,可能只有证人或者为了诉讼需要,与对方交涉而刻意进行的录音,所以这类案件的事实认定需要法官发挥自由心证的时候比较多。

证据法

证据法

自由心证与证据裁判原则一、自由心证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概述自由心证原则最早出现在法国,各国对它的表述不完全一致,但对其所具有的核心内容有着普遍的共识,即认为自由心证是法官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认可程度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评定,完全按照内心信念形成“心证”,当这种“心证”达到深信不疑或者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便成为法官内心确信,法官进而据此对案件作出裁判。

并且学理界一般将自由心证的内容分为两层涵义:对证据的自由评价和根据内心确信作出裁判。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并且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法律规定不可能包含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司法审判者以自由判决的权利。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证据的价值和证明力不能像算数一样依靠固定的公式计算出唯一一个或几个答案。

这些都使得自由心证原则的存在有其自身的价值。

自由心证原则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和合理性,但不可避免的缺陷和不足也相伴随之。

从某种程度上,自由心证要求裁判者摆脱法律法规的束缚,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理性判断证据,虽然能从分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但正是这一点,也使得案件证据的认定,事实的判定甚至是整个案件的结果都可能由办案人员掌控,但现实是我们无法办证每一个审判人员在业务素质和职业情操上都能达到良法对其的要求。

现在理论界关于证据裁判原则的普遍定义是指对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

从这点上看,它为人们认定案件事实,解决纠纷,提供了一种方法。

即通过案件发生后所遗留下来的跟案件事实相关的各种事实材料来认定案件的真相,而不是通过其他方式,如神的旨意,个人的主观推断等方法来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第三,证据必须在中立的法庭上出示,并经合法的质证和认证程序后方可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自由心证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的关系首先,有认为证据裁判原则是自由心证原则的上位概念。

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内容提要]:自由心证制度因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必须导入自由心证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相辅相成,从而建立起一种法定证据为主、自由心证为辅的诉讼法律机制。

自由心证的确立必须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又必须以良好的职业素养为前提。

; [关键词]:程序公正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 “自由心证一词最初出现在1791年法国发布的训令中,1792年被写入《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

作为法律概念,自由心证已不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专有名词,它是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规范。

自由心证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人权、民主‘’思想对封建专制思想形成巨大冲击,导致资本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发展到今天,自由心证制度因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我国的诉讼制度设计不能忽视自由心证,尤其是在大力培植法官职业素养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和审视自由心证的内在要求,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恰到好处。

; 一、自由心证对实现程序公正的科学合理性及其诉讼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过分强调当事人利益和实体正义而导致司法活动无法完成的情况,突出表现在:有一些案件,法官根据在案的证据,明明已经能够对事实作出认定,但为了“保险”,仍不惜做大量的“取证工作,对一些当事人都已不争的证据,法官还要作调查;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总希望技术鉴定部门来代替自己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或者不敢判决而空耗时日进行调解,如此等等。

这种带有法定证据制度色彩的诉讼与我们司法制度的内在价值要求是相背驰的。

由此可见,单一的法定证据制度不适合现代诉讼发展的需要,故法治国家在诉讼制度中均引入了自由心证制度,作为法定证据制度不足之弥补。

; 所谓自由心证,就是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加以指示或约束,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自己的良知和法律信仰,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来自由判断,取舍证据和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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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之关系
潘璠
内容摘要:证据裁判原则,就是指法官断案,依据证据。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官通过自己的良心、公平正义之观念对证据和理由形成自己独立的印象,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

证据裁判原则可以说是证据法学的灵魂,自由心证原则是现代证据法学最重要的内容。

究竟两者之间具有什么关系?下文说明:关键词: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内心确信
一,从人类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来分析
自神明裁判退出人类历史的舞台,证据裁判原则悄然而生,其中体现了人类认识上的科学与进步。

一种新生的制度有着其自我发展、完善的过程。

在诉讼证明历史上,证据裁判发展的历程经过了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证据对裁判的意义,经历了证据非裁判之必须到无证据不裁判。

第二,根据判断所依据证据的性质,经历了依据非理性证据进行裁判到依据理性证据裁判的过程。

第三,根据证据的价值内涵,经历了片面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到依据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重的证据裁判。

“自由心证原则”或“自由心证主义”主要源于并存在于大陆法系的传统。

对于其来源,这里不得不谈到其历史,在神明裁判下,形式证据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所谓的“形式证据制度”就是让诉讼当事人履行一套既成的形式或仪式,如宣誓、水审、火审、决斗等,在根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或履行后的结果来判断是非曲直、解决诉讼。

可见,在神明裁判下,对审判的结果具有随意性,发现事实并不是诉讼的主要目的。

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人的认知水平的提高,由形式证据制度走向了法定证据制度,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交往活动的扩大,国家集权的需要规定了法定证据原则。

1532年的卡罗林纳法典标准着法定证据原则在全德意志各公国中获得的统治地位。

法定证据制度主要是以法定规则的形式在不同证据的信用性和证明力上设定等级,事先规定不同的证据所具有的不同价值,以及根据不同证据价值而来的法律效果。

对最终的事实认定,尤其是对罪责的认定和刑罚的宣告规定严格的证据条件和对采证方式、证据能力(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上的资格)也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要件。

①可以看出其以法定的方式将不同证据的不同证据的价值加以绝对化,强制法官无视具体的情况对证据进行机械的、划一的评价。

单纯的从证明效力的等级来机械的认识案件事实不利于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

随着人们的认识加强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定证据制度不利于更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自由心证原则应运而生。

由上可以得知,证据裁判制度在神明裁判制度后就已经登上了证据法学历史的舞台,经历了法定证据制度(形式证据证据根本不叫证据),自由心证制度。

可见,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形成晚于证据裁判制度,是证据裁判制度发展的一个阶段。

二、从两大原则的内容上分析两者之关系
如前所述证据裁判原则就是指,法官断案、依据证据。

现在的诉讼制度都是在证据裁判原则下进行的。

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有已知到未知的过程,即法官
①参见王亚新:“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第118页。

在判断案件时,依据已知的证据,在运用经验法则,然后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来断定案件事实。

从内容上来看,自由心证原则是建立在证据裁判原则基础之上的,我主要由以下方面说明:
第一,自由心证原则是建立在法定证据制度之上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的认知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的法定证据制度中区别证据价值高低的标准失去了意义;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未必比直接证据低,例如,证人证言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到底符不符合案件事实的情况,值得考证,指纹作为间接证据,通过科学技术判断,能够确定案件的一个片面,在通过其他证据就可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来确定案件事实。

人们认识到:证据价值只能在具体案件中根据个别的情况去确定。

离开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很难达到发现真实的诉讼目的。

自由心证原则关于任何证据的价值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证据的具体价值最终应由法官加以具体确定的法理。

可见,自由心证原则也是在证据裁判原则下进行的。

第二,对证据裁判原则之“证据”的理解。

如上所述证据裁判原则经历了三个阶段,究竟哪些证据才能构成法官内心确信的基础?即证据的可采性的问题,就是指证据的信用,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

为了达到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处理,对证据的证明能力的审查显得尤其重要。

证据法学界基本形成了证据的三个属性,作为证据信用的标准。

即证据要具有相关性(实质性+证明性)、客观性(存在性)、合法性(正面要求+非法证据排除)才能作为法官形成自由心证的基础。

可以得出,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是自由心证的基础,自由心证原则对证据裁判原则之“证据”的限制。

或许有人说假证据也是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基础,但是我觉得这个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自由心证的主要内容,主要集中在庭审阶段,审判主体对证据的价值高低进行自主的判断。

什么是价值?什么是证据的价值?假证据到底有没有价值?价值一般被认为对人具有积极意义的抽象事物,例如通常说,什么对我有价值等,我认为证据的价值就是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证明力的大小,包括证据的可采性,一个不具有证据可采性的证据是不能认为是有价值的,因为它不能对案件事实证明起到积极的作用,例如,假证据也是证据,但是,它具有混淆作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阻碍作用,所以,我认为假证据没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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