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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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
• 1790年12月26日,法国的杜波尔向宪法会议提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的一项革新草案, “自由心证”原则第一次被提出。
• 1971年1月18日,法国宪法会议通过了杜波尔的草案,同年9月29 日,法国宪法会议发布训令正式宣布:法官有把自己的内心确信 作为裁决的惟一依据的义务。
•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342条对自由心证原则进一步发 展。在此之后,欧洲大陆各国通过立法基本上都将自由心证原则 确定下来。比如,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892年,俄 国《刑事诉讼条例》;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 自由心证理论有两根支柱和一个中心。 • 两根支柱一是抽象的理性,一是抽象的良心。理性是判断证据的
依据,良心则是真诚地按照理性的启示判断证据的道德保障。其 中心则是“自由”,即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自由地判断,在内心达 到真诚确信的程度。 • 在自由心证理论中,还有一种“盖然性”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法 官不可能完全准确地判定证据的证明力,因而不可能完全准确地 查明案件事实。他们对此作出的决定,只能具有一定的盖然性。
• 首先,资产阶级思想家崇尚人的理性和良心,指出“人生而自由”的 观点。
• 其次,资产阶级法学家认为,按照法定证据制度来确认案情,只能 达到形式真实,而不能达到“实质真实”。
• 再次,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对法定证据制度中刑讯逼供的规定和封建等级观念提出了挑战。
• 总之,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 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 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 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 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 18世纪,欧洲发生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建立了资本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主义制度的确立,对社会精神生活、政治法律制度和物 质生活制度等,进行了变革。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 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 度。
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价
• 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进步意义 • 一、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 二、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
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 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 • 自由心证制度的局限性 • 自由心证的核心,是以法官通过对证据事实的自由判断形成的 “内心确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是,法官是具体的人, 是社会中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若对其执法行为不加以约束,在 法官职位授予品质不佳之人的时候,是无法保证实现社会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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