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自由心证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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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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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否认 了发 现案件客观真实 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从而 为司法 上 的冤假错案提供埋下 隐患 。 三 、缺 陷 的克服 ( 一 ) 建立 心证公 开原则 心证公 开就是指法 官将其在诉讼 审理 中 (自其 阅读起诉 状之时起 )所形成 的心证 ,于法庭上或程序进行 中,向当事 人或利害关 系人 开示 、披露 ,使其有所知悉 、认识或理解 。的公开 ;二是 心证 过程 的公 开 ;三是心证结果 的公开 ;四 是心证理 由的公开 ;五是 “ 心证结果的监督机制及其监督结 果 的公 开 ” 。 ( 二 )建立一套科学 的采证规则 科学 的采证规则是严格 限制进入庭审程序 的证 明材料 的 范 围和条件 的制度 ,它要求证 据材料必须为法律所容许 ,才 能用于证 明案件待证事实 。 目前 我国迫切需要制定 的采证规 则 ,笔者认为主要有 以下 三种 :建 立证 据的关联性规则 ;建 立相对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完善最佳证据规则 。 ( 三 )建立法官 的资格与身份保障制度 采用 自由心证 还是法 定证 据的一 个最 为根本 的依据 就 是 ,是否相信法官在事实认定 中的能力 ,自由心证主义正是 基 于对法官 的信任 ,而赋予 了法 官在事实认 定中的较大 的 自 由裁量权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项依赖 于法官主观人格 、品 德 、经验运行 的技术 。因此 ,法 官具备 良好 素质 ,是公正 、 准确评判证据 的前提 ,也是其 真正行使 自由裁量权的保证 。 当然实行一系列保障法官资格 与身 份的制度并不是以保障 自 由心证 主义 的正 当实施为 唯一 的理 由 ,但是 ,高薪制 、终身 任 职制等保障制度 的确立起到 了排 除法 官在 生计 问题上受制 于人 的可能性的作用 ;高学历 的门槛 ,严格 的法 律实践研修 制 度又保障 了当代社会法官素质 的高层 次 ,这的确会 使法官 形成一 种阶层责任感 ,从而为 自由心证 主义 的正 确适 用奠定 坚 固的主体基础 。 四 、结语 完 备的法律制度 ,特别是证据制度 ,只有通过法官的 自 由心证这种 动态的执法活动 ,才能将其转化成维 系社会 秩序 的活性力量 ;再 完备的法律制度 ,都不能将社会事物 罗列 穷 尽 ,对此 ,只能靠法官依靠其 良知与法律意识并用 自由心证 的手段 去补 救与完善 。由此可见 自由心证制度 ,是整个法 制 体 系中的一项不 可或缺的重要 的执法手段 。因此 ,在社会 主

评论自由心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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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可以说是一种积极的制度,其旨在为个人提供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并通过这种方式使个人的心声被听到和解决。

自由心证制度鼓励个人表达个人的观点和想法,无论这些想法是否与主流意见相符。

这种制度的存在有助于促进言论自由、思想多样性和创新。

通过自由心证制度,个人可以表达对某种政策、法律或社会问题的忧虑、不满或建议。

这种制度允许普通人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增加了民主的参与度和透明度。

它也为政府和决策者提供了宝贵的反馈意见和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民众的需求和期望。

通过自由心证制度,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将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传达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帮助解决问题、改进政策和制度,并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动力。

个人的参与和声音对于社会的良性循环非常重要,它们可以激发创新、推动变革,并推动社会朝着更加公正和包容的方向发展。

当然,自由心证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个人的声音和意见可能受到压制或忽视,特别是在政治敏感的话题上。

其次,个人表达意见的方式可能不够便利或易于理解,导致个人的声音未被充分听取。

此外,自由心证制度可能很难找到一个平衡点,以确保言论自由的同时,不会造成社会混乱和冲突。

总之,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鼓励个人表达自己意见的积极制度。

它有助于促进民主、创新和社会进步,为个人提供了表达想法和参与决策的机会。

然而,为了使这个制度更加有效和公正,需要倾听和尊重个人的声音,并通过合适的渠道进行反馈和解决。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介休法院蔡国强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做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认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制度。

自由心证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判断原则。

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

然而,自由心证原则的“自由”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而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而不得不做出某种判断。

二是内心确信原则,或称心证原则,即法官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

所谓“心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审查所形成的确定信念。

心证原则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因此可见,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质是理性和良心。

理性是自由判断的基础,而良心(职业道德)是正确判断的保证。

自由心证制度的优缺点:优点:1.解决疑难案件。

2.提高结案效率。

3.更注重实体正义。

缺陷:1.对法官素质要求很高。

2.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和成文法的契合。

3.对程序正义的妨碍。

自由心证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及立法的契合度:我国虽然在制度上没有关于自由心证的设计,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能找到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的足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的学者认为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

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力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该条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它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强调法官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和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自由心证通俗理解

自由心证通俗理解

自由心证通俗理解《关于“自由心证通俗理解”这件事》嘿,咱今儿就来唠唠“自由心证通俗理解”这个事儿。

说实在的,一开始听到这词,我还真有点懵呢,感觉特别高深莫测的样子。

但咱过日子嘛,就得把这些复杂的东西用咱老百姓的方式给弄明白不是。

自由心证,说白了,不就是让咱自己个儿在心里给事儿做做评判么!就好比咱平时遇到一些事儿,不用特意去搬啥法律条文啊、规矩啥的,就凭自己的感觉和想法去判断。

比如说,在街上看到有人吵架,咱可能看一眼心里就有个感觉,觉得谁有理,谁没理。

这可不是随便瞎捉摸哦,咱虽然没念过那么多书,但也有自己的一套判断标准呢。

咱的生活经验、价值观啥的,那都是判断的法宝啊!能根据看到的情况,再结合咱的人生阅历,心里就有个数了。

我记得有次去菜市场买菜,看到一个大妈和卖菜小哥争得面红耳赤。

我这心里就开始琢磨了,看着大妈那气势汹汹的样子,可能有点咄咄逼人;再看看小哥那一脸无奈,好像有点委屈呢。

然后再听听他们争吵的内容,嘿,这心里立马就有个大致的判断了。

这自由心证也得讲究个靠谱不是。

不能说咱光凭自己的喜好或者偏见就去评判。

比如说不能因为看着某个人不顺眼,就觉得人家干啥都不对。

得客观一点儿,多听听、多看看,别着急下结论。

有时候咱可能一开始觉得这人不行,后来又发现其实人家挺好的,那咱就得赶紧调整自己的想法不是。

而且啊,这自由心证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就跟咱会成长一样,随着经历的事情越来越多,咱的判断能力也会提高。

以前觉得对的事,后来可能发现不一定对,以前觉得不可能的事,可能后来也能理解了。

总的来说呢,自由心证就像是咱生活中的一个小助手,帮着咱去判断各种事情。

虽然不像法官判案那么严肃正规,但在咱的小日子里也挺有用的。

咱就好好利用这个“小本事”,让自己的生活过得更明白、更有意思呗!咱老百姓也能有自己的一套判断哲学呢!哈哈!。

论自由心证

论自由心证

论自由心证关键词:自由心证;建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大胆摒弃以往对自由心证的误解,借鉴国外有关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始终承载着良知与理性、逻辑、经验贯穿于审判始终。

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自由心证不合理使用,严重影响了审判职能的发挥,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

笔者借对自由心证的认识,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切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成为诉讼法上永恒的主旋律,由此而生成各种别具特色的证据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以存在大量错综复杂的证据规则为特征,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自由心证制度,证据规则规定得比较少。

2002年4月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民事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它对自由心证制度所要求的主要原则和规则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奠定了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

虽然自由心证曾一度受到主流学界的排斥,但是自近代以来,自由心证逐步的受到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青睐,自由心证始终承载着良知与理性、逻辑、经验贯穿于审判始终。

一、自由心证的概述自由心证在外国通常被称作为自由心证主义,在我国自由心证又称为自由心证原则,所谓自由心证是指法律在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不作出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根据经验、逻辑以及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它被认为是发现真实与抑制随意性这两种要求在近代诉讼制度中的体现[1],而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自由判断。

要求法官应当形成内心确信,并以此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法官的心证程度应当达到“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自由心证包括自由与心证两个内容,自由是指由法官自由判断,但是并不是说容许法官恣意的进行判断,而是要求法官在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则要求法官如何判断案件的时候,法官应当作出某种客观的判断。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特点、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及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独立地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判断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性: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独立地进行判断。

2. 主观性: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依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进行判断,具有主观性。

3. 灵活性: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认定:法官在认定证据时,需要依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判断。

2. 事实认定: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需要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经验和理性进行判断。

3. 法律适用: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需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四、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及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性过强:由于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主观性,容易导致法官的判断受到个人情感、偏见等因素的影响。

2. 缺乏监督:自由心证制度的独立性使得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

3. 法律规则不健全: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则可能不够完善,导致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无法可依。

五、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使其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进行判断。

2. 建立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判断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合法。

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

对自由心证的看法一、基本概念自由心证,也被称为内心确信,来源于法文I’ intime conviction,在日文中也被译为“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其核心内容在于,法律并不规定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所有这些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

法官进行分析判断,对案件作出决断,在内心“真诚地确信”,形成心证,由此来判定事实。

法官对认定,必须在内心深处相信自己的判断是真实的。

二、历史渊源作为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制度是由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杜波尔首先提出的。

1790年12月,议员杜波尔向法国宪法会议提交了一项革新草案,认为法定证据制度起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明力的规则,既不要求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不要求法官的内心是否确信,这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荒诞的做法。

他主张用自由心证取代法定证据制度。

但是这一建议遭到了保守议员的激烈反对。

他们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客观确实性,而自由心证只能使法官主观擅断。

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杜波尔的建议获胜。

1791年1月,法国宪法会议通过了杜波尔改革证据制度的草案,并于同年9月29日发布训令正式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唯一根据。

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对这种新的证据制度作了经典的表述:“法律不要求陪审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先规定一些规则,使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法律所规定的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所提出的反对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发生了什么印象。

法律不向他们说:‘你们应该把多少证人所证明的每一个事实认为是一真实的’;它也不向他们说:‘你们不要把没有某种笔录、某种文件、多少证人或多少罪证所决定的证据,看作是充分证实的’;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的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的确信吗?’”三、国外的采用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类逐渐舍弃了“神明裁判”、“司法决斗”等非理性的证明方式,采用证据裁判主义以来,历史上出现了两种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的概念

自由心证的概念

自由心证的概念自由心证,这是个听起来有点玄乎的概念呢。

其实呀,简单说就是在判断事情的时候,依据自己内心的信念和理性。

这就好比你去菜市场买菜,看到一把绿油油的青菜,你心里就有个声音说,这菜新鲜,值得买。

这个心里的声音就是一种类似自由心证的东西,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标准,就是你自己根据经验、感觉做出的判断。

在生活里,自由心证无处不在。

比如说交朋友吧。

你刚见到一个人,他可能穿着打扮普普通通,说话也不是那种特别能说会道的。

可你就是感觉这个人靠谱,能和自己合得来。

这就是你内心的一种自由心证呀。

没有什么科学依据说这个人一定是个好朋友,就是你从他的眼神、小动作,或者就是一种莫名的气场里得到的感觉。

就像老话说的,“相由心生”,这个“相”不一定是指长相,也可能是一种整体的感觉,而你凭借这个感觉去判断,就是在自由心证。

那在工作里呢?自由心证也有用武之地。

你和同事一起做项目,遇到个难题。

有两个方案摆在面前,一个是按部就班的老办法,一个是有点冒险的新想法。

这时候你要选哪个呢?你可能就会根据自己对这个项目的理解,对团队能力的评估,在心里权衡一番。

这个权衡的过程,没有一个固定的公式,全靠你自己心里的那杆秤,这也是自由心证。

要是选错了怎么办?哎,这就是自由心证的风险了。

就像你走在一条没有路标只有你自己感觉方向正确的小路上,有可能走到美丽的花园,也有可能走进死胡同。

再说说在社会上看新闻的时候吧。

一条新闻出来,各种说法都有。

你怎么去判断真假呢?你只能根据自己平时积累的知识,自己的价值观,自己对这个世界的认知来判断。

有些人可能看到标题就觉得是真的,有些人会深入研究内容,从字里行间找线索,这都是每个人自己的自由心证。

这就好比每个人都戴着自己特制的眼镜看世界,这副眼镜就是我们的经验、信念和思维方式,透过它看到的东西就是我们自由心证后的结果。

自由心证有时候是很靠谱的。

它是我们在长期生活中积累的智慧结晶。

就像那些老中医,他们看病有时候就是靠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的名词解释

自由心证的名词解释

自由心证的名词解释
自由心证是佛教术语,它指的是一个人在修行佛法的过程中,
通过自己的体悟和领悟,超越了对教条和规矩的依赖,而达到了对
佛法的直接体验和理解。

自由心证强调个体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觉悟,直接领悟佛性、觉悟和解脱的境界,而不是依赖外在的权威或规定。

在佛教中,自由心证被认为是修行者达到解脱和觉悟的最高境界之一,是对佛法本质的直接体验和领悟。

从佛教哲学的角度来看,自由心证强调了个体的内在修行和领
悟的重要性,而不是盲从和依赖外在的教条和规定。

它强调了个体
对佛法真谛的直接体验和理解,是对佛教教义的深刻领悟和内化。

自由心证也代表了个体在修行过程中的自由和独立,不受束缚和限制,能够自主地实现对佛法的理解和领悟。

此外,自由心证还可以理解为个体在修行过程中的一种境界和
状态,是对内心自由和解脱的达成。

它代表了修行者在修行过程中
逐渐摆脱了对外在世俗和物质的执着和束缚,实现了内心的自由和
解脱。

自由心证也象征着修行者在修行过程中逐渐超越了世俗的烦
恼和束缚,达到了内心的宁静和解脱。

综上所述,自由心证是佛教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强调了个体
在修行过程中的自主和内在领悟,代表了对佛法真谛的直接体验和
理解,也象征着修行者在修行过程中逐渐实现了内心的自由和解脱。

我国自由心证限制的具体内容

我国自由心证限制的具体内容

我国自由心证限制的具体内容自由心证是指个人可以自由行使在某些特定领域内的权利的证明。

在我国,自由心证是宪法所赋予的一种权利,但是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在本文中,将浅谈关于我国自由心证限制的具体内容。

首先,我国自由心证的限制主要来自于立法法律和司法解释,这些法规限制了某些行为以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

比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刑事案件的证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程序,才能被录入证据的范围。

此外,一些行为如炸药的购买、藏毒等也都被明确限制,这是为了防范恐怖袭击和打击犯罪活动。

但是,在这些限制之外,关于自由心证的限制并不明确。

其次,我国的一些法律和司法制度也限制了自由心证的实际行使。

例如,个人隐私的保护在我国也受到很高的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0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尊严和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收集、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这就意味着,个人在使用自由心证时,不能涉及到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否则,将被视作侵犯他人权益。

再次,我国的司法制度也对自由心证的限制增加了很多规定。

例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所列明的规定来审查证据,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与党员干部有关的案件时,还需要严格遵照党规党纪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来审理。

最后,我国自由心证的限制还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

例如,公共场合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规,保护公共利益和秩序。

此外,个人在使用自由心证时,也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道德和规范,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因此,自由心证的行使必须在一定的规则和框架内进行,不能随意擅自使用。

总的来说,我国自由心证确实存在着一些限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维护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但是,对于普通人而言,我们应该依法合规地行使自由心证,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不要轻易侵犯他人的权益。

另外,关于我国自由心证限制的具体内容还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

浅谈自由心证

浅谈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的制约, 强调心证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在此基础上, 自由心证 , 既能保证法官的心证 自由, 也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 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符合证据判断的客观规律。 2. 自由心证并不与唯物主义哲学相背离 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 世界是丰富多彩的, 客观事物纷 繁复杂而又不断发展变化,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难免受到 主客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由法律 事先把一切事物都明文规定下来的做法在理论上是荒谬的, 在实践中也不可行。 因此, 法官对个案的认识虽也掺杂了一定 的主观能动性 , 但也同时具有相当程度的局限性。 从这个意义 上说, 自由心证原则要求法官在遵守法律规则的基础上, 从理 性和良心出发 , 自己的知识 、 凭 经验 、 道德以及这种心理状态 去认识具体案件事实,这相对严格的证据规则更具有客观性 和科学性。 从而相应地促成法官更为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提 高诉讼效率, 实现诉讼程序公正、 效率、 效益价值的有机统一。 3.根据诉讼证明标准的二元制理论 “ 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形成确信, , 即法 官心证程度应当达到“ 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刑事诉讼)” 或者“ 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伪的可能性, 即高度盖然性”民事 ( 诉讼、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考察自由心证制度的立法本意 及对其的实证分析, 不难发现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不是法 官的自由擅断, 而是一种辩证的“ 自由”法官在自由心证过程 , 中, 必须遵循辩证的认识论规律 , 同时, 必须执行与自由心证 相配套的一系列相关制度,尤其是不能逾越与之相适应的法 律制度和规定的制约。 从这个意义上讲, 自由心证中的“ 自由” 是一种相对自由。 同时, 由于自由心证是法官在确定讼争中所 涉及的证据与讼争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的认证活动,它又具有 纯主观的特性, 而对这种主观特性的认证活动本身, 法律赋予 它是绝对自由的。 相对于静态的其他法律制度而言, 自由心证 特性在于它的动态性, 它是一种重要的执法手段, 其价值在于 用这种手段去补救和完善法律制度的“ 完备性” 。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介休法院蔡国强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做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认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制度。

自由心证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判断原则。

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

然而,自由心证原则的“自由”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而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而不得不做出某种判断。

二是内心确信原则,或称心证原则,即法官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

所谓“心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审查所形成的确定信念。

心证原则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因此可见,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质是理性和良心。

理性是自由判断的基础,而良心(职业道德)是正确判断的保证。

自由心证制度的优缺点:优点:1.解决疑难案件。

2.提高结案效率。

3.更注重实体正义。

缺陷:1.对法官素质要求很高。

2.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和成文法的契合。

3.对程序正义的妨碍。

自由心证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及立法的契合度:我国虽然在制度上没有关于自由心证的设计,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能找到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的足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的学者认为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

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力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该条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它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强调法官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和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自由心证原则的再认识制约与保障 以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为中心

自由心证原则的再认识制约与保障  以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为中心

总之,自由心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在未来的发展中, 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并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自由心证原则的认知和信任度。只有这样,自由心证 原则才能在民事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程序公正、裁判独立和诉讼效率的提 高作出更大的贡献。
此外,自由心证原则还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证据 审酌过程中,法官可以依据自由心证原则对证据进行筛选和评估,避免不必要的 举证和质证,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四、未来在民事诉讼中的发展方 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自由心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发展方向值得。 首先,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以确保法官在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时能够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此外,应加强对法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提高法官在事实认定中的独立性和理性思考能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自由心证 原则的认知和信任度也需要不断提高,以促进该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广泛应用和 发展。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自身的理性和良心,对证据进行 自由判断和审酌,从而形成内心确信并作出裁判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中 的适用,既受到一定的制约,又具有一定的保障机制。本次演示将围绕自由心证 原则在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适用,探讨其制约和保障作用,以期深化对自由心 证原则的理解。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概述
二、制约与保障——以民事诉讼 的事事诉讼的事实认定中受到一定制约。这种制约主要来自于 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要求。法官在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对证据进行审酌时, 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合理、客观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以避免主观臆断 和滥用职权。此外,自由心证原则还需受到外部制约,例如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 等性、公正审判的要求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兼顾各方利益,确保程 序公正,避免因偏见或不当行为导致错误的事实认定。

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在思考问题时,应该保持自由的心态,不受任何先入为主或固有观念的限制,通过清晰的逻辑推理和证据分析,得出准确的结论。

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特点包括:
1. 自由思考。

不偏听偏信,不受任何先入为主的观念或信仰的干扰,全面思考问题本身,不受个人情感、利益、垂直和权力的影响。

2. 证据为依。

以客观的证据和事实作为推理的依据,通过对不同的证据进行权衡和分析,从而得到客观准确的结论。

3. 逻辑推理。

采用系统、严密的逻辑推理方法,拆解和分析问题,通过推理、归纳、演绎等方法得出结论。

自由心证原则是发展科学思维的重要基础,具有重要的普遍意义。

它也是人们在生活中解决问题的一种重要思考方法。

只有在确保自由思考的前提下,以证据为依据,进行严密、客观的逻辑推理,才能得到真正准确、可靠的结论。

浅谈对自由心证的认识

浅谈对自由心证的认识

浅谈对自由心证的认识木子 20150214【摘要】自由心证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使用普遍,本文在此对自由心证简要阐述,主要对自由心证的的产生及发展以及面临的缺陷等进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自由心证产生认识一、自由心证原则之含义自由心证原则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得到普遍适用的,在国外普遍称为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心证是一种常人认知模式,它是指预先规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经验和自己的理性良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所谓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

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它相对于法定证据原则提出的,强调法官判断的自由,包括自由的运用证据方法、证据能力的自由、证明力评价和选择经验法则的自由和法官斟酌辩论全意旨。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法官完全自由的关于证据力评价的权力,也是法律希望法官能在良知、学识和对法律负责的基础上发挥其理性优势的集中体现。

自由心证,是指关于法院认定用于判决基础的事项,应遵从由组成法院的法官基于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资料和状况,自由形成的具体的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经验法则以及逻辑规则自由判断,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判断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的“自由”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而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而不得不做出某种判断。

二是内心确信原则,法官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

所谓“心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审查所形成的确定信念。

心证原则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二、自由心证的产生和发展现代自由心证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有其特殊的背景,从古罗马时期到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自由心证有一个形成和演变的过程。

试简述自由心证的基本内容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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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简述自由心证的基本内容
试简述自由心证的基本内容:
【题目】:
简述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

【答案解析】:
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
一是法官的理论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两根支柱,一是抽象的理性;
一是抽象的良心。

其中心则是“自由”,即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自由地判断,在内心达到真诚确信的程度。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

【题目】:
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案解析】:
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
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
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扩展资料:
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

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审查制度,其核心在于赋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其内心的确信和判断来认定事实。

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重要性、运行规则及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身的内心确信和判断来认定事实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尊重法官的独立思考和判断力,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外力干预,依据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裁决。

自由心证制度的实现需要法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保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力干扰,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 提高审判效率: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促使法官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合理、及时的裁决,提高审判效率。

3. 促进司法独立:自由心证制度有利于形成对法官独立、公正审判的信任,进而促进司法独立。

四、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规则1. 证据的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

2. 内心确信:法官在审查证据后,应当根据其内心的确信和判断来认定事实。

这种确信应当基于事实和证据,并符合法律规定。

3. 公开审判: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应当在公开的审判过程中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监督与制约: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应当受到监督与制约,包括上级法院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等。

五、自由心证制度的改进措施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自由心证制度。

2. 完善证据规则: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证据规则,为法官审查证据提供明确的指导。

3.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名词解释

自由心证名词解释

自由心证名词解释
嘿,咱今儿个就来唠唠“自由心证”这个玩意儿。

你知道不,在很多
法庭审判里,自由心证那可是相当重要啊!比如说,法官在判断证据
的时候,可不就像咱在超市挑东西一样嘛,得自己去衡量、去感受那
些证据的可信度呀。

自由心证呢,简单来说,就是法官或者陪审员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
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哎呀呀,这就好比你去看一场比赛,你根据
自己的感觉和判断来决定哪个队更强,这就是你的“心证”呀!你想想,要是没有自由心证,那法官岂不是只能死板地按照规定来判断,那多
没趣呀!
咱就说有个案例吧,有个小偷被指控偷了东西,但是证据呢,又有
点模棱两可的。

这时候法官就得运用自由心证啦,他得去琢磨,这个
小偷的神情举止呀,证人的证词可信度呀等等。

这不就跟咱平时判断
一个人靠不靠谱有点像嘛!
而且呀,自由心证可不是法官随便瞎想哦,那也是有原则和限制的。

就好像你跑步,也得在跑道里跑,不能瞎跑呀。

法官得根据经验、逻辑、常识等等来判断,不能瞎猜呀。

自由心证这东西,真的是很神奇呢!它让审判变得更有人情味,更
能考虑到各种复杂的情况。

它就像一把钥匙,能打开真相的大门。


要是用得不好,也可能会出错哦。

那到底怎么才能用好自由心证呢?这可真是个值得好好琢磨的问题呀!
总之,自由心证就是在法律这个大舞台上,法官们用来判断是非的重要工具。

它让法律变得更灵活,也让我们对正义有了更多的期待。

你说,它是不是很有意思呢?。

第三讲 自由心证

第三讲  自由心证

三、自由心证的内容
• 1、对证据证明力的自由判断 、 • 2、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一种内心确信 、 的状态, 的状态,即可作出肯定的认定 • 3、对证据之证据能力的自由判断(有争议) 、对证据之证据能力的自由判断(有争议) 刘金友主编: 证据法学》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否定 江伟主编:《证据法学》 江伟主编 《证据法学》,肯定 陈一云主编: 证据法学》 陈一云主编:《证据法学》,肯定
6
• 狭义:被用来指特定的诉讼法体系下存在的 狭义: 具体的法律制度, 具体的法律制度,即现代大陆法系国家诉讼 制度中作为证据评价原则的自由心证制度 • 广义:被作为抽象的一般标准,只要在抽象 广义:被作为抽象的一般标准, 的诉讼制度中, 的诉讼制度中,裁判者对证据证明价值的判 断和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受既定的法律规则的 限制,自由判断证据予以认定事实, 限制,自由判断证据予以认定事实,就被视 为是自由心证制度。 为是自由心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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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苏联刑诉法第 条 法院、检察院、 全苏联刑诉法第71条:法院、检察院、 刑诉法第 侦查员和调查人员,应遵循法律和社会主 侦查员和调查人员,应遵循法律和社会主 义法律意识,依靠以全面、 义法律意识,依靠以全面、充分和客观地 审核案件全部情况为根据所形成的内心确 信来评定证据。 信来评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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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心证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传播 1、1848年后德意志各邦国纷纷确立 、 年后德意志各邦国纷纷确立 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1877年德意志帝国刑事诉 年德意志帝国刑事诉 讼法第260条 讼法第260条:法院应当根据从全部法庭 审理中所得出的自由心证来确定调查证据 的结果。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 的结果。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 2、日本1910年刑事诉讼法第 、日本 年刑事诉讼法第326条、 年刑事诉讼法第 条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 民事诉讼法第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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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自由心证的认识
木子 20150214
【摘要】自由心证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使用普遍,本文在此对自由心证简要阐述,主要对自由心证的的产生及发展以及面临的缺陷等进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自由心证产生认识
一、自由心证原则之含义
自由心证原则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得到普遍适用的,在国外普遍称为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心证是一种常人认知模式,它是指预先规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经验和自己的理性良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所谓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

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它相对于法定证据原则提出的,强调法官判断的自由,包括自由的运用证据方法、证据能力的自由、证明力评价和选择经验法则的自由和法官斟酌辩论全意旨。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法官完全自由的关于证据力评价的权力,也是法律希望法官能在良知、学识和对法律负责的基础上发挥其理性优势的集中体现。

自由心证,是指关于法院认定用于判决基础的事项,应遵从由组成法院的法官基于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资料和状况,自由形成的具体的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经验法则以及逻辑规则自由判断,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判断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的“自由”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而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而不得不做出某种判断。

二是内心确信原则,法官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

所谓“心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审查所形成的确定信念。

心证原则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二、自由心证的产生和发展
现代自由心证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有其特殊的背景,从古罗马时期到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自由心证有一个形成和演变的过程。

在古罗马时期,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完全是凭借心来自由地认定和随意取舍,这可以说是现代自由心证的雏形。

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在罗马帝国后期逐渐遭到削弱,到了中世纪后期基本上改为严格规则主义。

法国从13世纪引入法定证据原则,16世纪基本确立,到了17世纪,有着封建等级特权划分的法国,将国人划为僧侣、贵族、市民三等,并对三个等级的服饰、生活方式和礼仪等都作了不同规定(反映在诉讼制度上则是三个等级的人所作的证言,其证明力不相等)。

而在德国,法定证据原则得到长足发展则是15世纪继受教会——意大利法的结果,1532年的卡洛林纳法典标志着法定证据原则在全德意志各公国中获得统治地位。

但是,随着西方产业革命和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法定证据本身的僵硬死板越来越不能满足近现代诉讼构架的需要,自由心证制度就是这场社会变革中所进行的法制革命的成果之一。

具体来说,伴随着资本主义法制的不断进步,自由心证制度逐步被运用到民事诉讼中来,并在一系列完整配套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近代的诉讼法早将认定事实的形式化做法加以废除,取而代之的是采用自由心证这种方式,这是对法官智慧的高度信任,也就是说,只期望于具有良心、有辨别能力与经验的法官的具体确信,如果达到这种确信程度,该种事实就被认为已经得到了证明。

现代自由心证原则不专属于哪个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基本上都认同法官在确信案件事实时自由心证的作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各国纷纷在其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确立自由心证原则,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裁判所为判决时,应斟酌全部言词辩论之意旨与调查证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主张是否真实。

在英美法系,由于并没有经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证据阶段,自由心证制度并未如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作为一项法定原则提出,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证据的判断也要求法官按照其良心和理性作出判断,而正是因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缘故,其证据制度更多的是针对证据可采性而设定的各种证据规则。

我们从自由心证原则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自由心证的形成与各国的历史和
国情息息相关,反观我国,则没有类似的历史传统,因此,要想在我国确立这种法官确信的原则,单单通过立法的方式引进和借鉴是远远不够的,法官的“确信”要演变为自由心证原则还需要有充分的论证。

与此同时,自由心证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继受性,法定证据制度本身有其历史意义,但是,其缺陷却导致了自由心证的引入,可以说,“自由心证主义,系由法定证据主义演变而来。

”因此,我们应对自由心证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的关系作辩证的理解。

三、自由心证的缺陷与克服
(一)自由心证之缺陷
自由心证制度的良性运作对审判人员的资质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审判人员素质的高下优劣就成为决定诉讼命运的关键因素。

在没有相应的措施规制的情形下,自由心证制度则无疑方便了某些审判人员上下其手、颠倒黑白,为司法腐败网开一面。

自由心证制度的灵活性,从反面看,倒成就了其随意性、主观臆断之缺陷。

由于法律没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予以准确预定且诉讼并不以发现案件客观真实为终极目标和唯一目的。

法官发现案件事实只能满足于最大限度的盖然性。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否认了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为司法上的冤假错案提供埋下隐患。

(二)自由心证缺陷之克服
为了保障自由心证能够正常、合理地发挥作用,人们开始探寻建立限制自由心证肆意性之客观标准。

从制度上约束自由心证的形成,以达致公开、公正与公平之效果。

事实上,为获得准确合理的心证,采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国家,一方面尽量保障法官心证形成之自由,另一方面则设置一系列制度以力图克制法官恣意妄为,从而在制度上对法官自由心证进行规制。

自由心证并非一套孤立的制度安排,其生长于一定的环境与土壤之中,依赖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和制度环境的支撑,表现为:
(1)司法必须独立。

司法独立是审判人员形成自由心证之根本前提。

审判人员独立于既独立于非审判人员又独立于其他审判人员。

排除来自外部的非法干预,确保法官能够自由地形成心证。

(2)审判必须公开。

自由心证并非秘密心证,自由心证的仍然以奉行审判公
开原则为前提。

审判公开,包括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公开。

这里尤其要提到的是公开判决理由,现代法治国家要求法官应当将心证形成的过程及根据载于判决书之中。

(3)无罪推定原则。

审判之前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无罪,抑制法官先入为主,消除偏见与歧视,以保障合理的心证形成。

上述制度是自由心证得以生长的根基与土壤。

然而,除了这些基础性制度以外,保证自由心证的准确形成,尚需一些特殊的证据原则或者规则予以约束:证据裁判原则。

在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国家里,普遍实行证据裁判原则。

它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是抑制肆意形成自由心证的重要装置。

“证据裁判主义不仅要求法官必须依证据而为事实之认定,而且对于一定之证据限制法官为自由心证,如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显与事理有违或认定事实不符之证据,不得作为自由心证之依据。

”离开证据裁判原则的制约,形成合理的自由心证乃是奢谈。

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的功能在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案件事实的误认,对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法官认定事实的自白须有补强证据以保障合理的心证形成。

四、我国如何面对自由心证
在一片为自由心证摇旗呐喊声之中,我们也逐步认识到自由心证之优劣处,尤其是其合理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该条规定吸纳了自由心证原则的精髓,是自由心证原则的写照。

在理论界对自由心证原则的理解尚且存在较大的分歧时,尽管这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领域内的一项解释尚不具备证据法上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但这无疑宣示了我国司法界对自由心证原则的肯定和认可的积极态度,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证据立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鉴于短期内我国法官的法律素质、职业操守以及审判技能的实际状况,为保障法官能够准确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我国只能有条件地借鉴英美法系合理的证据规则,通过设置一些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加以严密规定以约束法官自
由裁量行为,以助于法官形成合理的心证。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2]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论》,法律出版社202年版,第174页.
[3]刘善春.《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4]胡敏.《论法官自由心证及其限制》,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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