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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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引言自由心证原则是一种哲学思想,它主张个体应该保持自由的思维,依靠自己的判断和证据来产生对事物的看法和信念。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自由心证原则,分析其核心概念、哲学基础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自由心证原则的核心概念自由心证原则基于个体的自由意志和理性思考,要求个体在接受新观念或信念时,不轻易相信他人的话或权威的观点,而是通过独立思考和查证事实来形成自己的判断。

它强调每个个体都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信仰和观点,而不受外界的影响或干预。

自由心证原则的哲学基础人的自由意志自由心证原则的哲学基础之一是人的自由意志。

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生命体,有能力自主选择、决定自己的行为和信仰。

人的自由意志使得个体可以独立思考和判断事物,而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支配。

理性思考和证明自由心证原则的另一个哲学基础是理性思考和证明。

个体应该依靠自己的理性思维,通过独立的观察和分析来证明事物的真伪。

理性思考要求个体掌握科学方法和逻辑推理,以确保判断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自由心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自由心证原则不仅仅是一种哲学理念,它也有着重要的现实应用价值。

以下是自由心证原则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案例。

教育领域在教育领域,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学生在接受知识和观点时,不仅仅是简单地接受教师的教导,而是要积极主动地思考和质疑。

学生应该学会独立思考和查证事实,以形成自己的判断和观点。

教师的角色也应该转变为引导者和启发者,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批判精神。

科学研究在科学研究中,自由心证原则要求科学家在进行实验和研究时,遵循科学方法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而不是盲目相信他人的研究结果。

科学家应该通过自己的实验和观察来验证和证明事物的真相,以确保研究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公共舆论在公共舆论场中,自由心证原则要求个体不仅仅是盲目地接受媒体的报道和其他权威机构的观点,而是要保持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个体应该对媒体的报道和言论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估,以形成自己的意见和立场。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涉及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和判断。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展开讨论,分析其重要性、运作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对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而导致的错误判决。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灵活运用各种证据,快速认定事实。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收集各种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事实的认定: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法官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这一过程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常识和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3. 裁判的作出: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法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裁判的作出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因素。

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差异较大,导致在认定事实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

浅论自由心证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摘要:自由心证在西方国家已有数百年的发展史。

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自由心证持批判态度,但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仍是具有一定特色的自由心证,并且一方面因为具体规范较为疏漏,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较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官独立性不强,导致外部因素干涉证据之认定。

因此有必要完善现代自由心证制度。

关键词:自由心证证据认定法官独立自由心证是近代诉讼的产物。

从法理的角度上看,面对着复杂多变的社会实际,如果法官在个案中一味地遵从现有法律规定的原则,拘泥于某些法律原则而不考虑社会实际的需要,则将会导致法律处于僵化的境地。

在个案诉讼当中,证据制度处于核心的地位,是整个诉讼运行的关键,直接关系到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的作出,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法学界虽然对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多持批判态度,但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分析,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除《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认定规则之外,仍然秉持着自由心证的方法和原则。

本文将阐述自由心证原则从传统向现代的演变,讨论建立完善的、系统的自由心证制度在当下中国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自由心证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变。

“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传统自由心证指的是法官依据依据法律规定,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在法庭调查的全部结果和法定辩论的全部内容基础上,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

即具体表现为法官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并对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形成内心的确信。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两种不同的类型。

一种是以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和职权主义为基础的大陆型自由心证制度,即内心确信制度;另一种则是以消极的实体真实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为背景的英美型自由心证制度,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原则。

传统自由心证得以确立的法哲学基础是人类普遍认识能力的理念,即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知识,普通人都具有简单的逻辑推理和概念推理的自然能力,这就使他们可以在已经掌握的一般知识的基础上去评判那些新增加知识的可信度。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证据制度之一。

该制度赋予了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旨在保障司法公正与公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分析其重要性、运作机制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及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案件证据、当事人陈述及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各种证据和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2. 促进司法效率: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提高司法效率。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理性判断:法官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3. 法律适用: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后,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四、自由心证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广泛而深入。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需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证据及陈述,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违约责任等。

又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需要审查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证据,从而认定侵权责任。

五、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证据审查不严格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使其能够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评论自由心证制度

评论自由心证制度

评论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可以说是一种积极的制度,其旨在为个人提供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并通过这种方式使个人的心声被听到和解决。

自由心证制度鼓励个人表达个人的观点和想法,无论这些想法是否与主流意见相符。

这种制度的存在有助于促进言论自由、思想多样性和创新。

通过自由心证制度,个人可以表达对某种政策、法律或社会问题的忧虑、不满或建议。

这种制度允许普通人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增加了民主的参与度和透明度。

它也为政府和决策者提供了宝贵的反馈意见和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民众的需求和期望。

通过自由心证制度,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将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传达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帮助解决问题、改进政策和制度,并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动力。

个人的参与和声音对于社会的良性循环非常重要,它们可以激发创新、推动变革,并推动社会朝着更加公正和包容的方向发展。

当然,自由心证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个人的声音和意见可能受到压制或忽视,特别是在政治敏感的话题上。

其次,个人表达意见的方式可能不够便利或易于理解,导致个人的声音未被充分听取。

此外,自由心证制度可能很难找到一个平衡点,以确保言论自由的同时,不会造成社会混乱和冲突。

总之,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鼓励个人表达自己意见的积极制度。

它有助于促进民主、创新和社会进步,为个人提供了表达想法和参与决策的机会。

然而,为了使这个制度更加有效和公正,需要倾听和尊重个人的声音,并通过合适的渠道进行反馈和解决。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和判断。

本文旨在探讨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特点、作用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问题,并探讨其完善的路径和未来发展。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和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证据进行自由判断和认定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性:自由心证制度的认定过程主要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

2. 自由性:法官在认定证据时享有较大的自由度。

3. 合法性:法官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

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作用包括:1. 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在认定证据时,可以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更加准确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可以简化证据的认定过程,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3. 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自由心证制度,可以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正的裁判。

四、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被广泛应用。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如:1. 主观偏见:由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可能受到个人情感、偏见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判。

2. 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3. 缺乏监督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产生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五、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路径和未来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路径和未来发展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制定更加明确、统一的证据认定标准,减少不同法官之间的差异。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特点、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及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和判断,并最终形成内心确信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包括:1. 主观性: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运用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进行判断。

2. 独立性:法官在评估证据的证明力时,应当独立地、不受任何干扰地做出判断。

3. 灵活性: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认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制度为法官提供了灵活的判断空间,使得法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事实的认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因素。

自由心证制度使得法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避免了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

3. 裁判的公正性: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因为法官在做出判决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进行判断。

四、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的主观性过强、判断标准不统一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运用自由心证制度进行判断。

2. 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为了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应当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使得法官在判断时有所依据。

3.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判断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其个人内心的良知、经验以及证据,自由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其运作机制以及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措施。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现代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首先,这一制度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

其次,自由心证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为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迅速地解决争议。

最后,这一制度还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地作出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其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其内心的良知、经验以及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判断。

最后,法官根据其判断作出裁决。

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判断是自由的,但必须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滥用职权。

四、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措施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培训是必要的。

其次,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加强内部监督、完善上诉制度以及提高司法透明度等。

此外,还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任。

针对自由心证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五、结论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其能够正确、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司法公正。

此外,提高司法透明度,公开审判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也是确保自由心证制度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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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心证
关键词:自由心证;建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大胆摒弃以往对自由心证的误解,借鉴国外有关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始终承载着良知与理性、逻辑、经验贯穿于审判始终。

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自由心证不合理使用,严重影响了审判职能的发挥,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


者借对自由心证的认识,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切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成为诉讼法上永恒的主旋律,由此而生成各种别具特色的证据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以存在大量错综复杂的证据规则为特征,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自由心证制度,证据规则规定得比较少。

2002年4月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民事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它对自由心证制度所要求的主要原则和规则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奠定了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

虽然自由心证曾一度受到主流学界的排斥,但是自近代以来,自由心证逐步的受到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青睐,自由心证始终承载着良知与理性、逻辑、经验贯穿于审判始终。

一、自由心证的概述
自由心证在外国通常被称作为自由心证主义,在我国自由心证
又称为自由心证原则,所谓自由心证是指法律在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不作出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根据经验、逻辑以及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它被认为是发现真实与抑制随意性这两种要求在近代诉讼制度中的体现[1]
,而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自由判断。

要求法官应当形成内心确信,并以此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法官的心证程度应当达到“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自由心证包括自由与心证两个内容,自由是指由法官自由判断,但是并不是说容许法官恣意的进行判断,而是要求法官在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则要求法官如何判断案件的时候,法官应当作出某种客观的判断。

心证是指法官对案件形成确定信念,根据自己的主观思想对事实进行认定[2]
二、自由心证制度得到我国法律青睐的原因
1、当今我国诉讼体系中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法官的任务主要是对当事人所举证的事实进行认定,自由心证中的自由不是法官根据自己的主观思想,随意判断,而是要求法官一定要是一个拥有很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修养。

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是因为法官在认定证据与事实的时候,是通过法官的主观活动进行的。

2、我国现行的法律的内容结构,决定了确定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各部门制定的法条,存在大量的弹性条款,这就需要确定
自由心证制度。

3、我国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证据的优势是在使人信服的力量。

有时建议陪审团,以双方当事人的证据置于其作用称之为盘,从而衡量哪种有较大比重[3]
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内心确信,这种内心确信是来自日常生活以及经验,近年来我国处理的案例表明,许多案件的事实认定都受到不同的因素制约,要达到所有案件的事实能够客观确实,不仅仅需要通过法条进行指引,而且更重要的是需要法官通过自己的断案经验、日常经验以及法律智慧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最大限度的做到判断真实准确。

这就需要国家对自由心证制
度进行肯定。

4、自由心证“是通过一系列符合人类理性以及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诉讼规则和制度,保障审判人员从一切与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出发,来寻求案件事实的真相,并且再这个过程中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形成自己确信的判断,再这个基础上作出符合案件真相的裁判。

这不仅不是所谓的主观唯心主义”。

从这点上说,自由心证是法
律历史发展中的客观要求,也是必然的趋势。

三、自由心证存在的缺陷
自由心证是一把双刃剑,一是自由心证在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案件之间架起了一座公平与正义的桥梁,能使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去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实体法上的权利保护;二是如果自由心证不加以严格约束,会导致法官在办案的时候恣意擅断,将会导致
司法腐败。

由于自由心证制度是将案件证据的审查、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结果都维系再法官身上,这就对审判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得自由心证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遭受到了各界的怀疑、评判和指责,自由心证的弊端也暴露了出来:1、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运用还不是很完善,没有相应的措施和法律对其进行规范,这样势必会导致
一部分的审判人员利用自由行政的灵活性,恣意擅用手中的权力,
破坏了对案件的真实判断,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影响了法律的公
平与正义。

2、在诉讼发面,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一直是诉讼中最重要的环节。

在自由心证制度下,对于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判人员内心是否形成确信,但是这种确信是由法官的主观意识决定,很有可能造成法官靠主观意识认定的事实仅仅只是法律上的事实,但是不是案件的客观事实。

因为现实中法律对案件的证明标准只是以法律上认定的事实为准,从而忽略了发现客观的事实重要性。

3、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这个权力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定,无形之中导致法官在没有法律限制的情况下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引起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的怀疑
与不满,损害法律的精神实质。

四、对我国实行自由心证制度的建议
我国法律对案件事实证明规定了严格的标准,自由心证制度与
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多少有些不符,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于
自由心证进行严格的规范,才能发挥其真正有效的作用。

就此笔者以自己对于自由心证的认识,提出以下粗浅的建议:
1、应该加强对法官素质的要求。

自由心证制度对心证的主体有严格的要求,要求法官精英化。

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作为心证的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证据拥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完全是按照自己的经验、逻辑形成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但是这毕竟包含着法官的主观思想,只有在法官有足够高的道德修养的时候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不违背客观事实的认定,况且也只有这种由法官自由裁量产生的判决结果才会让当事人接受。

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与事实越来越复杂,对此就应当要求法官拥有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功底,能够深刻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与法条的立法精神,才能良好的运用法律,对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认定,合理有效的运用自由心证原则。

同时案件的事实往往都包含着许多法律之外的知识,如果法官没有足够日常生活经验、以及不同学科的知识,就很难通过对每一个案件证据的特征进行判断,增加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事实认定的难度,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

因此对法官的素质修养要
求的加强,是极其重要的。

2、应当完善对于自由心证制度的监督体制。

自由心证的使用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如果没有对这种权力加以有效的限制与约束,必然会导致法官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

我国对审判的监督机制是多层次、全方位的。

其中包含法院内部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以及社会的监督,但是监督机制的运用方法和效果并不令人乐观
[4]门严谨的学科,社会群众在对自由心证制度进行监督的时候,难免会产生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失去了对
自由心证监督的方向,干扰了法官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理性自由心证的形成,对司法体制带来负面的影响。

3、应当坚决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原被告、证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以及证据都应当以口头的形式表达,法官直接了解案件事实,并进行调查后产生理性内心确信,但是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审判委员会在法院中领导审判工作的进行,并对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法律没有对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进行规定,审判委员会对于案件结果的参与,势必会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运用,影响法官的判案过程。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的职权,改变审判委员会在案件中的
指导地位,不应对案件进行过多的干预。

4、自由心证原则由法律进行制定。

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与法律规范,才能保证一项制度的合理运用。

我国应当针对自由心证进行立法规范,不仅可以使法官避免把自由心证恣意擅用,也可以使法官依照一定的准则,通过自身的主观思维与经验的有效结合,对案件形成良好、正确的内心确信。

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审判过程中的运用只是刚起步,法官的个人差别也比较大,其办案的方式也不尽相同,若不加以限定容易造成法官滥用职权,所以立法机关将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范围空间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中,保证法官对案件判定中的正确性,避免出现法官认定的事实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发生。

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自由心证制度顺应当前历史发展的要求,我国应当根据自己国家的需要,通过唯物主义的思想对自由心证进行认定,提高我国法官的素质修养,借鉴外国先进制度,不断的进行法律改革,完善我国的监督体制,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并
不断的使之加以完善,使之成为符合我国国情需要的法律制度。

注释:
[1]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 北京.中国法治出
版社,2001年版. 第294页.
[2]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第160页.
[3]毕玉谦.《民事诉讼法极其程序功能》[m]. 北京.法律出版
社,1997年版.第120-121页.
[4]齐树洁.《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影响》[j].法学评论,1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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