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心证

合集下载

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引言自由心证原则是一种哲学思想,它主张个体应该保持自由的思维,依靠自己的判断和证据来产生对事物的看法和信念。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自由心证原则,分析其核心概念、哲学基础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自由心证原则的核心概念自由心证原则基于个体的自由意志和理性思考,要求个体在接受新观念或信念时,不轻易相信他人的话或权威的观点,而是通过独立思考和查证事实来形成自己的判断。

它强调每个个体都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信仰和观点,而不受外界的影响或干预。

自由心证原则的哲学基础人的自由意志自由心证原则的哲学基础之一是人的自由意志。

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生命体,有能力自主选择、决定自己的行为和信仰。

人的自由意志使得个体可以独立思考和判断事物,而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支配。

理性思考和证明自由心证原则的另一个哲学基础是理性思考和证明。

个体应该依靠自己的理性思维,通过独立的观察和分析来证明事物的真伪。

理性思考要求个体掌握科学方法和逻辑推理,以确保判断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自由心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自由心证原则不仅仅是一种哲学理念,它也有着重要的现实应用价值。

以下是自由心证原则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案例。

教育领域在教育领域,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学生在接受知识和观点时,不仅仅是简单地接受教师的教导,而是要积极主动地思考和质疑。

学生应该学会独立思考和查证事实,以形成自己的判断和观点。

教师的角色也应该转变为引导者和启发者,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批判精神。

科学研究在科学研究中,自由心证原则要求科学家在进行实验和研究时,遵循科学方法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而不是盲目相信他人的研究结果。

科学家应该通过自己的实验和观察来验证和证明事物的真相,以确保研究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公共舆论在公共舆论场中,自由心证原则要求个体不仅仅是盲目地接受媒体的报道和其他权威机构的观点,而是要保持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个体应该对媒体的报道和言论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估,以形成自己的意见和立场。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涉及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和判断。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展开讨论,分析其重要性、运作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对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而导致的错误判决。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灵活运用各种证据,快速认定事实。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收集各种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事实的认定: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法官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这一过程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常识和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3. 裁判的作出: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法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裁判的作出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因素。

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差异较大,导致在认定事实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

浅论自由心证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摘要:自由心证在西方国家已有数百年的发展史。

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自由心证持批判态度,但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仍是具有一定特色的自由心证,并且一方面因为具体规范较为疏漏,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较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官独立性不强,导致外部因素干涉证据之认定。

因此有必要完善现代自由心证制度。

关键词:自由心证证据认定法官独立自由心证是近代诉讼的产物。

从法理的角度上看,面对着复杂多变的社会实际,如果法官在个案中一味地遵从现有法律规定的原则,拘泥于某些法律原则而不考虑社会实际的需要,则将会导致法律处于僵化的境地。

在个案诉讼当中,证据制度处于核心的地位,是整个诉讼运行的关键,直接关系到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的作出,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法学界虽然对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多持批判态度,但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分析,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除《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认定规则之外,仍然秉持着自由心证的方法和原则。

本文将阐述自由心证原则从传统向现代的演变,讨论建立完善的、系统的自由心证制度在当下中国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自由心证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变。

“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传统自由心证指的是法官依据依据法律规定,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在法庭调查的全部结果和法定辩论的全部内容基础上,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

即具体表现为法官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并对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形成内心的确信。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两种不同的类型。

一种是以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和职权主义为基础的大陆型自由心证制度,即内心确信制度;另一种则是以消极的实体真实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为背景的英美型自由心证制度,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原则。

传统自由心证得以确立的法哲学基础是人类普遍认识能力的理念,即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知识,普通人都具有简单的逻辑推理和概念推理的自然能力,这就使他们可以在已经掌握的一般知识的基础上去评判那些新增加知识的可信度。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证据制度之一。

该制度赋予了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旨在保障司法公正与公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分析其重要性、运作机制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及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案件证据、当事人陈述及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各种证据和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2. 促进司法效率: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提高司法效率。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理性判断:法官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3. 法律适用: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后,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四、自由心证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广泛而深入。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需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证据及陈述,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违约责任等。

又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需要审查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证据,从而认定侵权责任。

五、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证据审查不严格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使其能够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评论自由心证制度

评论自由心证制度

评论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可以说是一种积极的制度,其旨在为个人提供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并通过这种方式使个人的心声被听到和解决。

自由心证制度鼓励个人表达个人的观点和想法,无论这些想法是否与主流意见相符。

这种制度的存在有助于促进言论自由、思想多样性和创新。

通过自由心证制度,个人可以表达对某种政策、法律或社会问题的忧虑、不满或建议。

这种制度允许普通人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增加了民主的参与度和透明度。

它也为政府和决策者提供了宝贵的反馈意见和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民众的需求和期望。

通过自由心证制度,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将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传达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帮助解决问题、改进政策和制度,并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动力。

个人的参与和声音对于社会的良性循环非常重要,它们可以激发创新、推动变革,并推动社会朝着更加公正和包容的方向发展。

当然,自由心证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个人的声音和意见可能受到压制或忽视,特别是在政治敏感的话题上。

其次,个人表达意见的方式可能不够便利或易于理解,导致个人的声音未被充分听取。

此外,自由心证制度可能很难找到一个平衡点,以确保言论自由的同时,不会造成社会混乱和冲突。

总之,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鼓励个人表达自己意见的积极制度。

它有助于促进民主、创新和社会进步,为个人提供了表达想法和参与决策的机会。

然而,为了使这个制度更加有效和公正,需要倾听和尊重个人的声音,并通过合适的渠道进行反馈和解决。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和判断。

本文旨在探讨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特点、作用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问题,并探讨其完善的路径和未来发展。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和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证据进行自由判断和认定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性:自由心证制度的认定过程主要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

2. 自由性:法官在认定证据时享有较大的自由度。

3. 合法性:法官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

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作用包括:1. 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在认定证据时,可以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更加准确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可以简化证据的认定过程,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3. 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自由心证制度,可以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正的裁判。

四、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被广泛应用。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如:1. 主观偏见:由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可能受到个人情感、偏见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判。

2. 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3. 缺乏监督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产生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五、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路径和未来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路径和未来发展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制定更加明确、统一的证据认定标准,减少不同法官之间的差异。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特点、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及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和判断,并最终形成内心确信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包括:1. 主观性: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运用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进行判断。

2. 独立性:法官在评估证据的证明力时,应当独立地、不受任何干扰地做出判断。

3. 灵活性: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认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制度为法官提供了灵活的判断空间,使得法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事实的认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因素。

自由心证制度使得法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避免了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

3. 裁判的公正性: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因为法官在做出判决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进行判断。

四、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的主观性过强、判断标准不统一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运用自由心证制度进行判断。

2. 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为了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应当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使得法官在判断时有所依据。

3.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判断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其个人内心的良知、经验以及证据,自由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其运作机制以及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措施。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现代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首先,这一制度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

其次,自由心证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为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迅速地解决争议。

最后,这一制度还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地作出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其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其内心的良知、经验以及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判断。

最后,法官根据其判断作出裁决。

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判断是自由的,但必须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滥用职权。

四、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措施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培训是必要的。

其次,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加强内部监督、完善上诉制度以及提高司法透明度等。

此外,还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任。

针对自由心证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五、结论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其能够正确、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司法公正。

此外,提高司法透明度,公开审判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也是确保自由心证制度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摘要:随着我国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也已成为必然。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种种困难,本文拟从对自由心证的基本认识入手,分析这一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状况,从而剖析了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的局限性。

关键词:自由心证原则经验则心证公开审判独立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查明案件的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何查明真相、发现真实?如何才能更好地保证证据制度在查明真相上的可靠性,从而使人们相信此制度呢?这些问题都是国内的学者自古以来不断研究,不断尝试解决的问题。

现代许多国家无论刑事还是民事诉讼制度中都确立了一项证据法原则就是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原则’或’自由心证主义’(德语prinzip der freien beweiswuedigung 法语 sustem de preuves oudel’intime conviction)作为一项实定的法原理及法制度,主要源于并存在于大陆法系的传统;作为法学用语,也主要是在大陆法系的学术圈中使用。

”①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理论(一)自由心证的涵义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采纳了法学家杜波尔的建议,在证据法草案中提出了以法官确信为基本原则的制度。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就体现了这一原则,其342条规定:”法律不要求审判人员报告他们心证所成立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一定规则,使他们必须借此决定证据的充分性和完全性,法律给他们规定,要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深处探求为了反对被告而提出的证据和被告的辩护手段。

”该规定最早赋予了自由心证以法律意义,被广泛认识是对自由心证原则的经典表述。

此后,这一制度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并在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体现。

关于自由心证原则的定义很多,但是究其最基本的定义是:”法官在根据证据资料从事事实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上的拘束而进行自由的判断。

”②但是,这里所说的”自由”仅仅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规定某一证据有无证据力或是证据力的大小,而且法律也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作出何种判断。

试简述自由心证的基本内容

试简述自由心证的基本内容

试简述自由心证的基本内容
试简述自由心证的基本内容:
【题目】:
简述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

【答案解析】:
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
一是法官的理论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两根支柱,一是抽象的理性;
一是抽象的良心。

其中心则是“自由”,即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自由地判断,在内心达到真诚确信的程度。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

【题目】:
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案解析】:
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
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
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扩展资料:
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

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表现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表现

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证据制度的选择与一个时代人们对于立法与司法的态度有关。

法定证据制度所表达的一种立法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自由心证制度所表达的是一种司法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

自由心证以司法中心主义为其价值支撑,因此它需要有高素质的法官和系统的司法方法相配套。

如果法官正确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抓住细节进行合理推理,通过法庭调查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同样可以判决案件。

我国的证据证明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自由心证中蕴涵的逻辑判断分析经验及判决中严谨的文字说明都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这种素质恰恰是我们急于提高的。

现代自由心证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的学者认为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

不仅如此,虽然迄今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一直在否定自由心证主义但由于缺乏完备的证据规则,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却享有远超过西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实质是一种“超自由心证主义”。

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就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

至于实践中认证混乱的问题,这主要归咎于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缺失和证据规则的不完善。

因此,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法定化,如证据的收集规则、排除证据规则、采取证据规则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则法官可以自由化,而这些恰恰是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容。

至于我国法官自由心证的内容,尚有很大的争论。

尤其是法官能否在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两方面都有自由裁量权。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合理的证据制度,通过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加以严密规定以指导和约束法官,并排除外部对审判法官的非法干预。

但不能照搬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确立繁杂的证据资格规则,同时又不能以法官的自由心证为由,对证据资格不予采用“。

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

对自由心证的看法一、基本概念自由心证,也被称为内心确信,来源于法文I’ intime conviction,在日文中也被译为“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其核心内容在于,法律并不规定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所有这些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

法官进行分析判断,对案件作出决断,在内心“真诚地确信”,形成心证,由此来判定事实。

法官对认定,必须在内心深处相信自己的判断是真实的。

二、历史渊源作为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制度是由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杜波尔首先提出的。

1790年12月,议员杜波尔向法国宪法会议提交了一项革新草案,认为法定证据制度起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明力的规则,既不要求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不要求法官的内心是否确信,这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荒诞的做法。

他主张用自由心证取代法定证据制度。

但是这一建议遭到了保守议员的激烈反对。

他们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客观确实性,而自由心证只能使法官主观擅断。

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杜波尔的建议获胜。

1791年1月,法国宪法会议通过了杜波尔改革证据制度的草案,并于同年9月29日发布训令正式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唯一根据。

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对这种新的证据制度作了经典的表述:“法律不要求陪审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先规定一些规则,使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法律所规定的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所提出的反对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发生了什么印象。

法律不向他们说:‘你们应该把多少证人所证明的每一个事实认为是一真实的’;它也不向他们说:‘你们不要把没有某种笔录、某种文件、多少证人或多少罪证所决定的证据,看作是充分证实的’;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的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的确信吗?’”三、国外的采用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类逐渐舍弃了“神明裁判”、“司法决斗”等非理性的证明方式,采用证据裁判主义以来,历史上出现了两种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诉讼过程中对于事实认定的核心机制。

本篇论文将就自由心证制度的内涵、实施过程及其重要性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分析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实践应用与挑战。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内涵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自身的理性判断和良心判断,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强调法官的独立判断和责任意识,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过程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其次,法官根据其理性判断和良心判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判断;最后,法官根据其心证的程度,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四、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首先,它保障了法官的独立判断权,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立地作出认定。

其次,它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使法官在认定事实时,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它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为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快速地认定事实,从而加快诉讼进程。

五、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实践应用与挑战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这一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法官在认定事实时,可能会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认定结果的不公正。

另一方面,由于证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官在审查和认定证据时,可能会面临困难和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法官的认定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最后,加强司法公开,使公众对司法过程和结果有更清晰的了解。

六、结论总的来说,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不仅保障了法官的独立判断权,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还提高了诉讼效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重要性,分析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以及探讨其可能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二、自由心证制度概述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自由判断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制度。

这种制度赋予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使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意义与价值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独立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避免了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保障了司法公正。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和不必要的争议,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使法官能够更加全面地考虑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从而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自由心证制度的运用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认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认定。

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认定证据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受机械的证据规则限制。

2. 事实认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多种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从而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3.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避免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

五、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案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滥用权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运用自由心证制度。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地适用内容提要:自由心证在西方国家已有数百年地发展史,并且已从传统自由心证发展到了现代自由心证,即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制度结合运用.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自由心证持批判态度,但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地证据规则仍是具有一定特色地自由心证,并且一方面因为具体规范较为疏漏,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较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官独立性不强,导致外部因素干涉证据之认定.因此有必要完善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关键词:自由心证证据认定法官独立正文:自由心证是近代诉讼地产物.从法理地角度上看,面对着复杂多变地社会实际,如果法官在个案中一味地遵从现有法律规定地原则,拘泥于某些法律原则而不考虑社会实际地需要,则将会导致法律处于僵化地境地.在个案诉讼当中,证据制度处于核心地地位,是整个诉讼运行地关键,直接关系到事实地认定和判决地作出,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地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理论法学界虽然对大陆法系地自由心证多持批判态度,但从法律实践地角度分析,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地过程中,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除《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明确规定地法定证据认定规则之外,仍然秉持着自由心证地方法和原则.如《证据规定》第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地规定,遵守法官地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地大小进行判断.”本文将阐述自由心证原则从传统向现代地演变,讨论建立完善地、系统地自由心证制度在当下中国之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期求教于方家.一、自由心证从传统到现代地演变.“与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蒙昧走向科学地进化道路相随,证据制度经历了法定证据制度取代神示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演进地历史进程.”①在中世纪初期地欧洲,作为息纷止诉地标准方法是决斗裁判和神明裁判.文艺复兴之后,法定证据制度逐渐取代了神示证据制度,但是,在法定制度制度下,虽然法律预先对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地证据和证据地证明力作出规定,法官运用证据和对证据证明力地判断受到法律约束,但法官并非完全失去自由判断地权力,他仍可按照自己内心地价值取向和逻辑来认定当事人出示地证据.只不过,由于法定证据地严格性,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凭“良心”来进行推论地权力是受到很大限制地,是被弱化了地.因为法定证据制度是在封建制度下,社会单纯并且小规模地情况下,为了抑制法官作出恣意地事实认定,从而把用于事实判断地经验法则法定化.②然而,随着资本主义地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社会纠纷层出不穷,与纠纷相互联系地行为事实在判断和认定上存在较大地障碍,法官适用僵硬、武断地法定证据制度已很难作出正确地判断.在这种背景下,自由心证应运而生.就最一般地意义而言,传统自由心证指地是法官依据依据法律规定,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在法庭调查地全部结果和法定辩论地全部内容基础上,对证据地取舍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即具体表现为法官对证据地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地审查判断,并对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形成内心地确信.从历史发展地角度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两种不同地类型.一种是以积极地实体真实主义和职权主义为基础地大陆型自由心证制度,即内心确信制度;另一种则是以消极地实体真实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为背景地英美型自由①汪海燕、胡常龙:《自由心证新理念探析——走出对自由心证传统认识地误区》,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②陈莉:《建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必要性分析》,载:《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心证制度,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地原则.③传统自由心证得以确立地法哲学基础是人类普遍认识能力地理念,即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地努力获取知识,普通人都具有简单地逻辑推理和概念推理地自然能力,这就使他们可以在已经掌握地一般知识地基础上去评判那些新增加知识地可信度.在国外地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官普遍地受过高等法学教育且具有较多地日常生活经验,因此在自由心证地应用当中,完全可以依照他们地判断推理而形成价值确信,从而进一步作出判决.然而,传统自由心证制度也具有很大地缺陷.首先,它过多地强调法官地心证自由,从而导致法官实际上拥有了较大地自由裁量权,一旦滥用则侵害了当事人地权利.其次,传统地自由心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秘密心证,它要求绝对保证法官内心思想(即心证)地自由,法官有权不公开其对于案情地全部看法,除了审判结果.尤其审判结果是如何形成地,法官有权拒绝回答.④因此,随着时代地发展,传统自由心证制度逐渐被现代意义上地自由心证所取代.一般而言,现代自由心证相对于传统自由心证,具有以下两个方面地转变.一是否定了传统自由心证地法官单方面性,而强调“对等地自由”.它不仅要求法官地心证自由,同时也要求保障当事人地权利,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地“旁听自由”,以及对审判结果(心证结果)进行公正评论地权利.是以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地“对等地自由”已经使传统心证自由不再具有绝对性质,而具有了相对性质.⑤二是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具有公开性.心证地过程和心证地结果都必须公开,反映在个案中,即法官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地认定过程应当对当事人公开.前文已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所确立地证据制度,虽然声称是“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原则,然而从本质上来看,当前我国地证据制度仍然是以自由心证为主、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制度相结合地证据制度.并且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法官地自由裁量权是很大地.有学者指出:“由于我国多年来一直宣称我国采用地是‘实事求是’地证据制度,一直强调在运用证据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原则,因此我国地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时确实享有颇让外国法官羡慕地自由裁量权.”⑥可见,有必要引入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地证据认定规则.二、我国现行证据认定规则之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一条规定了我国证据认定规则中“实事求是”地原则.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地陈述,应结合本案地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地根据.”《证据规定》第条也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地规定,遵守法官地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地理由和结果.”总地来说,上述规定涵盖了当前我国证据认定规则制度地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述规则赋予了法官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地大小进行独立判断地权力.从而使法官可以排除各种影响和干扰,按照自己地意志,独立自主地判断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随心所欲,而是指法官在法律所规定地一般证据判断规则地基础上,面对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提供地材料进行裁断.如《证据规定》第条规定了免证事实,即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地事实,当事人提供地证据材料中含有下列免证事实地,即便法官内心对其并不确信,也应当认定为真.包括众所周知地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③见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④叶自强:《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载陈光中等著:《诉讼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7页.⑤见莫良元:《构建我国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地价值研究》,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⑥何家弘:《中国证据法学前瞻》,载《检察日报》1999年9月2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地另一事实,以及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机构地生效裁决和有效公证文书证明了地事实等等.此外,针对当事人地自认,涉及身份关系地案件即使当事人自认,也并不免除其举证义务,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法官不得迳以当事人之自认而形成内心确信.其次,上述规则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即良知和理性地内在制约.这是一条原则性地规定,但也是对法官自由心证地一条约束,因为法官具体地价值取舍并不一定时时、处处都符合职业道德和日常经验.因此,当事人有权可以以法官之自由心证认定证据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或者就已生效地判决申请再审.再次,这一规则强调法官在自由心证地过程中要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并且必须公开判断地理由和结果.这是对法官自由心证地程序要求和外部制约,也体现了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地精神.法官必须在举证质证环节中,完成了法定地法庭调查阶段所有内容后,根据原告、被告双方所举出地证据和对方地质证理由进行综合认定,而不能有所偏颇或者任意取舍.并且,在判决书中,法官(或合议庭)必须说明该证据法庭是否予以认定地理由.无理由,即不得为认定.以自由心证为原则,以法定证据规则为限制,是当今世界各国证据制度地发展趋势.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采用地即是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规则相结合地模式.但由于规范较为简略,因此与当代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法官享有地自由裁量权反而较大.此外,在我国法院内部地组织系统中,审判委员会制度实际上也是对自由心证地某种干涉.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地《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条地规定,下列案件应报审委会研究:、刑事、民事、执行案件中属重大疑难或影响较大地案件,刑事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地案件和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地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无逃逸情节拟判缓刑地除外).、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和执行中地新型案件.、行政案件中撤销、变更行政部门处理决定地案件.、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地案件.、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或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意见分歧经复议达不成一致地案件.、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刑事犯罪,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地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判决前需要再次复议地案件;、要求上级法院复议地案件;、需强制执行地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和非正常终结执行地案件;、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合议庭批准地民事、行政案件;、案卷复查中认为应定二类、三类卷和错案地;、院长或主管院长认为应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地案件.可见,法官在案件审理地过程中稍有疑难问题,即须向审委会汇报.然而审委会成员并不接触具体案件,便造成了工作与实践地脱离.审委会地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法官地自由心证也无从谈起.可见,完善自由心证制度也是有助于法官独立地.“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地上司”,法官个人独立审判也是自由心证地核心内容,二者是紧密结合共同促进地关系.三、完善我国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地初步构想.完善自由心证制度地过程,也就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权力,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和能力地过程.完善自由心证,首先要改革法院系统内部地管理体制和审判监督体制,加速法官地职业化改革进程,提高法官地思想道德水准,提升法官地业务能力,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地权力,尽量缩减审判委员会地职权范围.“法律规则并不是法官判决地根据,司法判决受到情绪、直觉、预感、偏见、性情和其他非理性因素地限制.”⑦同时,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必须详细述明合议庭对原、被告双方举出地证据及质证意见是否采纳地理由,包括逻辑推理过程和法理分析过程,即做到心证过程对当事人地完全公开.裁判文书地说理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地逻辑保障.法院存档地案卷材料应当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其次,要进一步推进诉讼模式地改革.科学合理地诉讼模式,应当体现当事人主义原则⑦[美]杰罗姆·佛兰克著,毕玉谦译:《法律和现代精神》,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5页.与辩论原则.在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地模式下,法院不得将当事人没有主张地主要事实,作为判决地资料或基础.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地事实,法院不必调查其真伪,应直接作为判决地基础性资料.对当事人之间地争议事实,法院只能以当事人声明和提出地证据予以调查和认定.简言之,就是当事人有权决定以什么样地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自己地主张和请求,法院不得超越当事人选择和实施地证据范围进行裁判.⑧但我国民事诉讼则仍持职权主义模式,法官具有一定地积极性和较大地自由裁量权.因此,完善自由心证制度,应当建立在当事人主义地诉讼模式之下,由法官完全依据当事人地诉讼请求及其提出地证据来进行认定,从而形成自己地内心确信.第三,应当完善制定和运用各类证据规则.法官自由心证地行为受到了证据规则地制约,其行为必须符合基本地证据规则,否则便容易造成专断.例如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原始地文字材料作为证据优先于其复制品.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个证据材料只有在其他证据作证地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地证据.作为佐证地证据必须是独立地和充分地,并与待证事实有一定地关联性.豁免规则.由于诉讼证明可能对社会和个人作出不良侵害,因此有必要将诉讼证明限制在合理地限度之内.往往禁止某些证据地提出和采用.如夫妻之间地豁免权,新闻信息来源地豁免权等等.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采纳了这一规则,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也应采纳这一规则为宜.总之,自由心证是现代司法适应社会发展地必然选择,也是符合诉讼规律和审判实际地证据判断原则,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有利于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保证法官地中立地位,实现法官独立.从而提高司法地公信力.参考文献:、汪海燕、胡常龙:《自由心证新理念探析——走出对自由心证传统认识地误区》,载《法学研究》年第期.、陈莉:《建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必要性分析》,载:《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期.、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年版.、叶自强:《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载陈光中等著:《诉讼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年版.、莫良元:《构建我国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地价值研究》,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期.、何家弘:《中国证据法学前瞻》,载《检察日报》年月日.、[美]杰罗姆•佛兰克著,毕玉谦译:《法律和现代精神》,法律出版社年版.、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年版.⑧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页.。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赋予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自由判断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原则,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意义及实践应用。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内涵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并依据自己的内心确信作出裁判。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法官的自由判断和内心确信,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

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和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意义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自由判断权,使得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和判断。

这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到外界干扰或影响。

2. 促进司法独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不受任何外界势力的干扰或影响。

这有助于促进司法独立,保障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由心证制度使得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判断,从而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裁判。

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证据失真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判。

四、自由心证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和判断。

这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证明力。

2. 事实认定: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法官需要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这要求法官在认定事实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在思考问题时,应该保持自由的心态,不受任何先入为主或固有观念的限制,通过清晰的逻辑推理和证据分析,得出准确的结论。

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特点包括:
1. 自由思考。

不偏听偏信,不受任何先入为主的观念或信仰的干扰,全面思考问题本身,不受个人情感、利益、垂直和权力的影响。

2. 证据为依。

以客观的证据和事实作为推理的依据,通过对不同的证据进行权衡和分析,从而得到客观准确的结论。

3. 逻辑推理。

采用系统、严密的逻辑推理方法,拆解和分析问题,通过推理、归纳、演绎等方法得出结论。

自由心证原则是发展科学思维的重要基础,具有重要的普遍意义。

它也是人们在生活中解决问题的一种重要思考方法。

只有在确保自由思考的前提下,以证据为依据,进行严密、客观的逻辑推理,才能得到真正准确、可靠的结论。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审查制度,其核心在于赋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其内心的确信和判断来认定事实。

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重要性、运行规则及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身的内心确信和判断来认定事实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尊重法官的独立思考和判断力,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外力干预,依据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裁决。

自由心证制度的实现需要法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保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力干扰,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 提高审判效率: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促使法官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合理、及时的裁决,提高审判效率。

3. 促进司法独立:自由心证制度有利于形成对法官独立、公正审判的信任,进而促进司法独立。

四、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规则1. 证据的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

2. 内心确信:法官在审查证据后,应当根据其内心的确信和判断来认定事实。

这种确信应当基于事实和证据,并符合法律规定。

3. 公开审判: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应当在公开的审判过程中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监督与制约: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应当受到监督与制约,包括上级法院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等。

五、自由心证制度的改进措施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自由心证制度。

2. 完善证据规则: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证据规则,为法官审查证据提供明确的指导。

3.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自由心证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自由心证
关键词:自由心证;建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大胆摒弃以往对自由心证的误解,借鉴国外有关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始终承载着良知与理性、逻辑、经验贯穿于审判始终。

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自由心证不合理使用,严重影响了审判职能的发挥,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


者借对自由心证的认识,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切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成为诉讼法上永恒的主旋律,由此而生成各种别具特色的证据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以存在大量错综复杂的证据规则为特征,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自由心证制度,证据规则规定得比较少。

2002年4月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民事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它对自由心证制度所要求的主要原则和规则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奠定了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

虽然自由心证曾一度受到主流学界的排斥,但是自近代以来,自由心证逐步的受到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青睐,自由心证始终承载着良知与理性、逻辑、经验贯穿于审判始终。

一、自由心证的概述
自由心证在外国通常被称作为自由心证主义,在我国自由心证
又称为自由心证原则,所谓自由心证是指法律在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不作出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根据经验、逻辑以及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它被认为是发现真实与抑制随意性这两种要求在近代诉讼制度中的体现[1]
,而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自由判断。

要求法官应当形成内心确信,并以此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法官的心证程度应当达到“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自由心证包括自由与心证两个内容,自由是指由法官自由判断,但是并不是说容许法官恣意的进行判断,而是要求法官在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则要求法官如何判断案件的时候,法官应当作出某种客观的判断。

心证是指法官对案件形成确定信念,根据自己的主观思想对事实进行认定[2]
二、自由心证制度得到我国法律青睐的原因
1、当今我国诉讼体系中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法官的任务主要是对当事人所举证的事实进行认定,自由心证中的自由不是法官根据自己的主观思想,随意判断,而是要求法官一定要是一个拥有很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修养。

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是因为法官在认定证据与事实的时候,是通过法官的主观活动进行的。

2、我国现行的法律的内容结构,决定了确定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各部门制定的法条,存在大量的弹性条款,这就需要确定
自由心证制度。

3、我国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证据的优势是在使人信服的力量。

有时建议陪审团,以双方当事人的证据置于其作用称之为盘,从而衡量哪种有较大比重[3]
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内心确信,这种内心确信是来自日常生活以及经验,近年来我国处理的案例表明,许多案件的事实认定都受到不同的因素制约,要达到所有案件的事实能够客观确实,不仅仅需要通过法条进行指引,而且更重要的是需要法官通过自己的断案经验、日常经验以及法律智慧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最大限度的做到判断真实准确。

这就需要国家对自由心证制
度进行肯定。

4、自由心证“是通过一系列符合人类理性以及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诉讼规则和制度,保障审判人员从一切与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出发,来寻求案件事实的真相,并且再这个过程中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形成自己确信的判断,再这个基础上作出符合案件真相的裁判。

这不仅不是所谓的主观唯心主义”。

从这点上说,自由心证是法
律历史发展中的客观要求,也是必然的趋势。

三、自由心证存在的缺陷
自由心证是一把双刃剑,一是自由心证在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案件之间架起了一座公平与正义的桥梁,能使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去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实体法上的权利保护;二是如果自由心证不加以严格约束,会导致法官在办案的时候恣意擅断,将会导致
司法腐败。

由于自由心证制度是将案件证据的审查、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结果都维系再法官身上,这就对审判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得自由心证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遭受到了各界的怀疑、评判和指责,自由心证的弊端也暴露了出来:1、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运用还不是很完善,没有相应的措施和法律对其进行规范,这样势必会导致
一部分的审判人员利用自由行政的灵活性,恣意擅用手中的权力,
破坏了对案件的真实判断,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影响了法律的公
平与正义。

2、在诉讼发面,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一直是诉讼中最重要的环节。

在自由心证制度下,对于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判人员内心是否形成确信,但是这种确信是由法官的主观意识决定,很有可能造成法官靠主观意识认定的事实仅仅只是法律上的事实,但是不是案件的客观事实。

因为现实中法律对案件的证明标准只是以法律上认定的事实为准,从而忽略了发现客观的事实重要性。

3、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这个权力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定,无形之中导致法官在没有法律限制的情况下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引起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的怀疑
与不满,损害法律的精神实质。

四、对我国实行自由心证制度的建议
我国法律对案件事实证明规定了严格的标准,自由心证制度与
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多少有些不符,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于
自由心证进行严格的规范,才能发挥其真正有效的作用。

就此笔者以自己对于自由心证的认识,提出以下粗浅的建议:
1、应该加强对法官素质的要求。

自由心证制度对心证的主体有严格的要求,要求法官精英化。

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作为心证的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证据拥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完全是按照自己的经验、逻辑形成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但是这毕竟包含着法官的主观思想,只有在法官有足够高的道德修养的时候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不违背客观事实的认定,况且也只有这种由法官自由裁量产生的判决结果才会让当事人接受。

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与事实越来越复杂,对此就应当要求法官拥有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功底,能够深刻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与法条的立法精神,才能良好的运用法律,对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认定,合理有效的运用自由心证原则。

同时案件的事实往往都包含着许多法律之外的知识,如果法官没有足够日常生活经验、以及不同学科的知识,就很难通过对每一个案件证据的特征进行判断,增加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事实认定的难度,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

因此对法官的素质修养要
求的加强,是极其重要的。

2、应当完善对于自由心证制度的监督体制。

自由心证的使用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如果没有对这种权力加以有效的限制与约束,必然会导致法官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

我国对审判的监督机制是多层次、全方位的。

其中包含法院内部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以及社会的监督,但是监督机制的运用方法和效果并不令人乐观
[4]门严谨的学科,社会群众在对自由心证制度进行监督的时候,难免会产生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失去了对
自由心证监督的方向,干扰了法官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理性自由心证的形成,对司法体制带来负面的影响。

3、应当坚决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原被告、证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以及证据都应当以口头的形式表达,法官直接了解案件事实,并进行调查后产生理性内心确信,但是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审判委员会在法院中领导审判工作的进行,并对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法律没有对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进行规定,审判委员会对于案件结果的参与,势必会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运用,影响法官的判案过程。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的职权,改变审判委员会在案件中的
指导地位,不应对案件进行过多的干预。

4、自由心证原则由法律进行制定。

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与法律规范,才能保证一项制度的合理运用。

我国应当针对自由心证进行立法规范,不仅可以使法官避免把自由心证恣意擅用,也可以使法官依照一定的准则,通过自身的主观思维与经验的有效结合,对案件形成良好、正确的内心确信。

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审判过程中的运用只是刚起步,法官的个人差别也比较大,其办案的方式也不尽相同,若不加以限定容易造成法官滥用职权,所以立法机关将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范围空间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中,保证法官对案件判定中的正确性,避免出现法官认定的事实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发生。

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自由心证制度顺应当前历史发展的要求,我国应当根据自己国家的需要,通过唯物主义的思想对自由心证进行认定,提高我国法官的素质修养,借鉴外国先进制度,不断的进行法律改革,完善我国的监督体制,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并
不断的使之加以完善,使之成为符合我国国情需要的法律制度。

注释:
[1]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 北京.中国法治出
版社,2001年版. 第294页.
[2]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第160页.
[3]毕玉谦.《民事诉讼法极其程序功能》[m]. 北京.法律出版
社,1997年版.第120-121页.
[4]齐树洁.《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影响》[j].法学评论,1998,(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