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心证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表现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涉及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和判断。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展开讨论,分析其重要性、运作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对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而导致的错误判决。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灵活运用各种证据,快速认定事实。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收集各种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事实的认定: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法官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这一过程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常识和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3. 裁判的作出: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法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裁判的作出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因素。
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差异较大,导致在认定事实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和判断。
本文旨在探讨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特点、作用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问题,并探讨其完善的路径和未来发展。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和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证据进行自由判断和认定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性:自由心证制度的认定过程主要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
2. 自由性:法官在认定证据时享有较大的自由度。
3. 合法性:法官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
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作用包括:1. 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在认定证据时,可以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更加准确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可以简化证据的认定过程,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3. 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自由心证制度,可以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正的裁判。
四、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被广泛应用。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如:1. 主观偏见:由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可能受到个人情感、偏见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判。
2. 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3. 缺乏监督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产生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五、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路径和未来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路径和未来发展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制定更加明确、统一的证据认定标准,减少不同法官之间的差异。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其个人内心的良知、经验以及证据,自由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其运作机制以及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措施。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现代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首先,这一制度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
其次,自由心证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为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迅速地解决争议。
最后,这一制度还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地作出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其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其内心的良知、经验以及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判断。
最后,法官根据其判断作出裁决。
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判断是自由的,但必须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滥用职权。
四、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措施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培训是必要的。
其次,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加强内部监督、完善上诉制度以及提高司法透明度等。
此外,还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任。
针对自由心证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五、结论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其能够正确、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司法公正。
此外,提高司法透明度,公开审判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也是确保自由心证制度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1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自由心证制度概述 (3)(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 (3)(二)自由心证制度的特征 (3)(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3)二、我国设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 (4)(一)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5)(二)为我国司法权的运行提供了空间 (5)(三)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5)三、自由心证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检讨 (6)(一)审判人员素质的优劣就成为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 (6)(二)自由心证制度否认了案件客观真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6)(三)对法官滥用权力没有进行制约和预防 (7)四、我国设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议 (7)(一)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 (7)(二)建立心证公开的保障体系 (8)(三)确立正确合理的证据规则 (8)(四)加强司法、社会和国家监督 (9)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1)开题报告表·························12-17中期检查表 (18)答辩记录表·························19-20成绩评定表·························21-22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摘要]证据制度在诉讼法学中的基础地位是由诉讼自身的特点决定的,诉讼实际上就是通过调查证据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摘要:随着我国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也已成为必然。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种种困难,本文拟从对自由心证的基本认识入手,分析这一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状况,从而剖析了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的局限性。
关键词:自由心证原则经验则心证公开审判独立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查明案件的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何查明真相、发现真实?如何才能更好地保证证据制度在查明真相上的可靠性,从而使人们相信此制度呢?这些问题都是国内的学者自古以来不断研究,不断尝试解决的问题。
现代许多国家无论刑事还是民事诉讼制度中都确立了一项证据法原则就是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原则’或’自由心证主义’(德语prinzip der freien beweiswuedigung 法语 sustem de preuves oudel’intime conviction)作为一项实定的法原理及法制度,主要源于并存在于大陆法系的传统;作为法学用语,也主要是在大陆法系的学术圈中使用。
”①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理论(一)自由心证的涵义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采纳了法学家杜波尔的建议,在证据法草案中提出了以法官确信为基本原则的制度。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就体现了这一原则,其342条规定:”法律不要求审判人员报告他们心证所成立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一定规则,使他们必须借此决定证据的充分性和完全性,法律给他们规定,要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深处探求为了反对被告而提出的证据和被告的辩护手段。
”该规定最早赋予了自由心证以法律意义,被广泛认识是对自由心证原则的经典表述。
此后,这一制度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并在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体现。
关于自由心证原则的定义很多,但是究其最基本的定义是:”法官在根据证据资料从事事实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上的拘束而进行自由的判断。
”②但是,这里所说的”自由”仅仅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规定某一证据有无证据力或是证据力的大小,而且法律也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作出何种判断。
试论构建我国的自由心证制度

人类社 会的发展 ,始终受社会生产 力的制约。在 奴隶
社会时期,经济上,生产力极其低下,整个社会的科学文
1 自 由, 制 度 的历 史 发展 证
化 水平落后 ,人 们缺乏战胜 自然 的力理 ;政治上 ,统治 阶 级 实行神权统 治。在这种低下 的生产力水平制 约下 ,人类 的科学意识 还不能在 当时 的社会 条件下产生 ,当人们 面对
自由心证制 度是 近代 诉讼 的产物 ,是对 中世纪后期 宗 教法庭所推 行的法定证据制度 的改革 。当一个社会 的整个
利益 。
神示证 据制度 ,是指用一定形 式邀 请神 灵帮助裁断 案
情 ,并 且用一定 的方 式把神灵 的旨意表现出来 ,根据神 意 的启示 来判 断诉讼 中是非 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与其说 它 是 一种证据 制度 ,不 如说 是一种裁判方式 , “ 神示证 据制 度”的称 呼只是相对于法定证据制度而言 的。法 制史 的研 究 者们认 为 ,分布于世界各个地域 的不 同民族或不同社会
神示 证据制度 尽管有种种 缺陷 ,但在生产力水平极 其 低 下的原始社会 ,还是有它存 在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 主 要 表现在通过人们 对神灵 的敬 畏来规范人们 的行 为方面 , 同时 ,由于统 治者本身也 是神灵的忠实笃信者 ,因此神示 主义 的裁判方 式能够获 得人们主观上 的信赖 。然而神示证 据制度缺 乏客观上 的可靠性 ,并非 以发现案 件的客观真 相
为 目的是 显而易见 的。随着社会生 产力的提高 ,人们之 间
中 ,在其早 期 的发展 阶段 上,都 曾经普 通存 在过以神判为 代 表 的形 式主义 裁判方式 。在西 欧法制 史上可以看到其典
型。
交往 的扩大 ,神示证 据制度必然 地会成为历史 ,而 由新 的 比较科学的证据 制度取而代之 。
论自由心证

论自由心证关键词:自由心证;建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大胆摒弃以往对自由心证的误解,借鉴国外有关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始终承载着良知与理性、逻辑、经验贯穿于审判始终。
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自由心证不合理使用,严重影响了审判职能的发挥,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
笔者借对自由心证的认识,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切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成为诉讼法上永恒的主旋律,由此而生成各种别具特色的证据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以存在大量错综复杂的证据规则为特征,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自由心证制度,证据规则规定得比较少。
2002年4月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民事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它对自由心证制度所要求的主要原则和规则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奠定了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
虽然自由心证曾一度受到主流学界的排斥,但是自近代以来,自由心证逐步的受到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青睐,自由心证始终承载着良知与理性、逻辑、经验贯穿于审判始终。
一、自由心证的概述自由心证在外国通常被称作为自由心证主义,在我国自由心证又称为自由心证原则,所谓自由心证是指法律在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不作出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根据经验、逻辑以及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它被认为是发现真实与抑制随意性这两种要求在近代诉讼制度中的体现[1],而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自由判断。
要求法官应当形成内心确信,并以此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法官的心证程度应当达到“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自由心证包括自由与心证两个内容,自由是指由法官自由判断,但是并不是说容许法官恣意的进行判断,而是要求法官在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则要求法官如何判断案件的时候,法官应当作出某种客观的判断。
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刑事印证理论系列之八

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刑事印证理论系列之八编辑按:刑事印证理论为中国刑事证明领域近年来较有影响的理论,甫经提出即引起较大论争,围绕此一理论亦产出诸多成果,在实务界影响渐盛。
刑事法前沿推介将逐步筛选推出近年已刊发系列论文,也欢迎各位读者投稿。
刑事印证理论系列之八: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龙宗智(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02期,作者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当代著名刑事法学者。
感谢作者授权刑事法前沿推介公众号。
)证明模式,是指实现诉讼证明的基本方式,即人们在诉讼中以何种方式达到证明标准,实现诉讼证明的目的。
在人类的诉讼证明史上,大致有三种基本的证明方式,第一种是神意证明方式,即通过特定行为引起的某种现象显示出神的意旨,从而做出事实判定;第二种是法定证明模式,在这种证明模式中,法律事先规定某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证明过程成为证据证明力的简单计算过程;第三种是自由心证,即由事实的裁决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由判断个别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规则限定。
上述三种证明方式,第一种属于古代的、非理性的证明方式;第二种可以称为近代的、半理性的证明方式;第三种则属于目前各国通用的、理性的证明方式。
自由心证的理性基础在于,它适应并反映了证据与事实之间即证明根据与证明目的之间逻辑关系的多样性,适应并反映了影响事实判定各种因素的复杂性,更重要的是,它充分尊重了人的理性能力,即作为个体的认识主体认识把握客观事实的能力。
然而,由于受到各国诉讼方式包括审判制度、证据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各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的具体方式是有区别的,而法官(事实裁决者)在证据证明力判断上的“自由”程度也是有区别的,从而形成了具有不同特点的证明模式。
本文意图分析我国证明模式及其特点,以为解决目前在诉讼中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所面临的总体性的证明难题(或证明危机)提供某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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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
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证据制度的选择与一
个时代人们对于立法与司法的态度有关。
法定证据制度所表达的一种立法中心主义的价值取
向,自由心证制度所表达的是一种司法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
自由心证以司法中心主义为其
价值支撑,因此它需要有高素质的法官和系统的司法方法相配套。
如果法官正确运用“自由
心证”原则,抓住细节进行合理推理,通过法庭调查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同样可以判决案
件。
我国的证据证明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自由心证中蕴涵的逻辑判断分析
经验及判决中严谨的文字说明都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这种素质恰恰是我们急于提高
的。
现代自由心证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
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的学者认为
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
不仅如此,虽然迄今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一直在否定自
由心证主义但由于缺乏完备的证据规则,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却享有远超过西方法
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实质是一种“超自由心证主义”。
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就会发
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
至于实践中认证混乱的问题,这主要归咎于现代
自由心证原则的缺失和证据规则的不完善。
因此,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法定化,如证据
的收集规则、排除证据规则、采取证据规则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则法官可以自由化,而这
些恰恰是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容。
至于我国法官自由心证的内容,尚有很大的争
论。
尤其是法官能否在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两方面都有自由裁量权。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
系合理的证据制度,通过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加以严密规定以指导和约束法官,并排除外部
对审判法官的非法干预。
但不能照搬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确立繁杂的证据资格规则,同时
又不能以法官的自由心证为由,对证据资格不予采用“。
法官在遵守证据规则的制度的前提
下应该对证据资格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公开原则是现代国家的一项根本诉讼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有庭审过程和审判结果公开的相关规定。
采取自由心证主义的国家除
有类似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心证的公开。
心证公开就是指在庭审时及庭审后的裁判中,法官
就所有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包括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认证的过程、结论和理由,向当
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公众公开,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
归纳一下,心证公开的
内容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一心证前提的公开,二是心证过程的公开,三是心证结果的公开,
法官通过这一个自由心证着一个严密的过程得到最后的判决结果,法官需将该结果公开;四
是心证理由的公开,五是“心证结果的监督机制及其监督结果的公开”。
自由心证过程公开,
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上的设计,程序参与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主动参与到诉讼中来,通过自己
对法官心证形成的影响来能动的影响判决结果。
这不但有助于当事人实体权力的实现,也有
助于通过这种程序上的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
[!--empirenews.page--] 1、程序参与原则
程序参与原则是指“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制裁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
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民事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或作用。
”
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及运行,必须确立与强化当事人享有的程序主体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
“应从实质上保障其参与该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之程序上基本权;而且,诉讼权利和主体地位,
在裁判作成之前,应保障该人能得适时、适式提出资料、陈述意见;在未被赋予此项机会之
情况下所收集之事实及证据,应不得迳成为法院作成判决之基础。
2、程序公开原则该项
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程
序公开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是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起码要求,
成为衡量司法程序是否公正的一个重要指标。
心证公开则使法官对事实和法律上的内心认知
情况适时向当事人予以必要的阐明,强化了审判过程的透明程度,体现了程序公开原则的要
求。
3、程序公正原则作为一种程序设计,心证过程公开要求体现程序正义。
一方面,法
官通过过程公开这个程序,既有利于当事人明确法官的观点,也有利于当事人收集提供充分
详实的证据,加快诉讼的进行。
心证过程的公开能够克服诉讼中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良好的制度设计和法官素质之上的。
心证过程公开被反对的原因在于其需要较高的适用条件,并非能轻易实现,而基本条件达不到,则心证公开往往难以实行,即使硬要实行也会到来诸多负面效应。
如果不清楚地认识到心证过程公开的司法实践土壤,就有可能使心证过程公开纯粹变成理论论证而在实践中无容身之地,其应有的价值也就无从实现。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心证过程公开的内外部环境:1、实行严格的法官资格限制,“保障法官能够以其法律素质、理性良知及其所熟知的经验法则、逻辑法则等形成合理心证”。
根据法治发达的国家的经验,要实行心证过程公开制度,必须首先实行法官的完全职业化和专业化,实行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
法官只有熟练的掌握法律知识,娴熟的进行法律推理和逻辑推理,熟悉各种认定事实的法律规则,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准确的心证。
2、提高司法的独立性。
自由心证的本意是法官在认定证据和事实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对证据和事实进行判断。
如果司法不独立,法官也就谈不上自由心证,即使有了心证也无法落实。
根据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的独立审判,并不是法官的独立审判,表现为法院管理模式行政化,如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法院独立审判保障机制很不健全,这就阻碍心证过程公开的实现。
在众多外部因素的影响下,法官很难将其心证公开,因为其心证很可能和最终的判决不一致,有损司法权威。
发展和完善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官应在庭审中对涉讼法律关系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建立和完善对错误公开的补救措施,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要受到主客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难免形成错误的心证。
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有合理的途径来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因该在庭审中就争议的焦点展开辩论,争取获得法官对自己的主张的认可。
这就要求在庭审之前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缩短庭审的时间。
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听证,进行证据交换,并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综合确定诉讼争议焦点及法庭庭审的重心。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证据交换的相关规定,但是《民市证据规定》和《民事经济审判改革问题若干规定》对证据交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empirenews.page--] 自由心证制度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使法官积极行使该项权利,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必要规定一些法官必须公开心证的情形,在以下场合,法官应当公开心证:1、案件争议的焦点2、形式有利于促成和解的情形3、纠正当事人偏激的行为4、公益诉讼5、自由心证的结果的公开。
法官在公开其心证时,应当摒弃传统的命令、通告的纠问式庭审方式,而采取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协商、讨论的方式,谨慎而有限地说明自己的心证意见和理由、心证形成的过程,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确定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法官在公开心证过程中不因该有任何偏向,不能影响当事人正常权利的行事。
尤其是在公开对案件事实形成的心证时,更要把握好这一点。
我国虽然在制度上没有关于自由心证的设计,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能找到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的足迹,但我国没有也不能完全排此自由心证这一诉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