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
内容提要:自由心证在西方国家已有数百年的发展史,并且已从传统自由心证发展到了现代自由心证,即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制度结合运用。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自由心证持批判态度,但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仍是具有一定特色的自由心证,并且一方面因为具体规范较为疏漏,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较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官独立性不强,导致外部因素干涉证据之认定。因此有必要完善现代自由心证制度。
关键词:自由心证证据认定法官独立
正文:
自由心证是近代诉讼的产物。从法理的角度上看,面对着复杂多变的社会实际,如果法官在个案中一味地遵从现有法律规定的原则,拘泥于某些法律原则而不考虑社会实际的需要,则将会导致法律处于僵化的境地。在个案诉讼当中,证据制度处于核心的地位,是整个诉讼运行的关键,直接关系到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的作出,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理论法学界虽然对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多持批判态度,但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分析,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除《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认定规则之外,仍然秉持着自由心证的方法和原则。如《证据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本文将阐述自由心证原则从传统向现代的演变,讨论建立完善的、系统的自由心证制度在当下中国之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期求教于方家。
一、自由心证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变。
“与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蒙昧走向科学的进化道路相随,证据制度经历了法定证据制度取代神示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演进的历史进程。”①在中世纪初期的欧洲,作为息纷止诉的标准方法是决斗裁判和神明裁判。文艺复兴之后,法定证据制度逐渐取代了神示证据制度,但是,在法定制度制度下,虽然法律预先对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法官运用证据和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受到法律约束,但法官并非完全失去自由判断的权力,他仍可按照自己内心的价值取向和逻辑来认定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只不过,由于法定证据的严格性,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凭“良心”来进行推论的权力是受到很大限制的,是被弱化了的。因为法定证据制度是在封建制度下,社会单纯并且小规模的情况下,为了抑制法官作出恣意的事实认定,从而把用于事实判断的经验法则法定化。②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社会纠纷层出不穷,与纠纷相互联系的行为事实在判断和认定上存在较大的障碍,法官适用僵硬、武断的法定证据制度已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在这种背景下,自由心证应运而生。
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传统自由心证指的是法官依据依据法律规定,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在法庭调查的全部结果和法定辩论的全部内容基础上,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
①汪海燕、胡常龙:《自由心证新理念探析——走出对自由心证传统认识的误区》,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②陈莉:《建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必要性分析》,载:《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小进行独立判断。即具体表现为法官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并对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形成内心的确信。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以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和职权主义为基础的大陆型自由心证制度,即内心确信制度;另一种则是以消极的实体真实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为背景的英美型自由心证制度,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原则。③传统自由心证得以确立的法哲学基础是人类普遍认识能力的理念,即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知识,普通人都具有简单的逻辑推理和概念推理的自然能力,这就使他们可以在已经掌握的一般知识的基础上去评判那些新增加知识的可信度。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官普遍地受过高等法学教育且具有较多的日常生活经验,因此在自由心证的应用当中,完全可以依照他们的判断推理而形成价值确信,从而进一步作出判决。
然而,传统自由心证制度也具有很大的缺陷。首先,它过多地强调法官的心证自由,从而导致法官实际上拥有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旦滥用则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其次,传统的自由心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秘密心证,它要求绝对保证法官内心思想(即心证)的自由,法官有权不公开其对于案情的全部看法,除了审判结果。尤其审判结果是如何形成的,法官有权拒绝回答。④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自由心证制度逐渐被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所取代。一般而言,现代自由心证相对于传统自由心证,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转变。一是否定了传统自由心证的法官单方面性,而强调“对等的自由”。它不仅要求法官的心证自由,同时也要求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旁听自由”,以及对审判结果(心证结果)进行公正评论的权利。是以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对等的自由”已经使传统心证自由不再具有绝对性质,而具有了相对性质。⑤二是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具有公开性。心证的过程和心证的结果都必须公开,反映在个案中,即法官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的认定过程应当对当事人公开。
前文已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所确立的证据制度,虽然声称是“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然而从本质上来看,当前我国的证据制度仍然是以自由心证为主、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制度相结合的证据制度。并且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有学者指出:“由于我国多年来一直宣称我国采用的是‘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一直强调在运用证据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因此我国的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时确实享有颇让外国法官羡慕的自由裁量权。”⑥可见,有必要引入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认定规则。
二、我国现行证据认定规则之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一条规定了我国证据认定规则中“实事求是”的原则。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定》第64条也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总的来说,上述规定涵盖了当前我国证据认定规则制度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上述规则赋予了法官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独立判断的权力。
③见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④叶自强:《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载陈光中等著:《诉讼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7页。
⑤见莫良元:《构建我国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价值研究》,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⑥何家弘:《中国证据法学前瞻》,载《检察日报》199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