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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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涉及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和判断。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展开讨论,分析其重要性、运作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对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而导致的错误判决。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灵活运用各种证据,快速认定事实。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收集各种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事实的认定: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法官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这一过程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常识和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3. 裁判的作出: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法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裁判的作出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因素。

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差异较大,导致在认定事实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证据制度之一。

该制度赋予了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旨在保障司法公正与公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分析其重要性、运作机制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及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案件证据、当事人陈述及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各种证据和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2. 促进司法效率: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提高司法效率。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理性判断:法官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3. 法律适用: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后,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四、自由心证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广泛而深入。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需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证据及陈述,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违约责任等。

又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需要审查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证据,从而认定侵权责任。

五、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证据审查不严格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使其能够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其个人内心的良知、经验以及证据,自由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其运作机制以及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措施。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现代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首先,这一制度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

其次,自由心证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为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迅速地解决争议。

最后,这一制度还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地作出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其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其内心的良知、经验以及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判断。

最后,法官根据其判断作出裁决。

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判断是自由的,但必须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滥用职权。

四、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措施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培训是必要的。

其次,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加强内部监督、完善上诉制度以及提高司法透明度等。

此外,还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任。

针对自由心证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五、结论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其能够正确、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司法公正。

此外,提高司法透明度,公开审判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也是确保自由心证制度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1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自由心证制度概述 (3)(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 (3)(二)自由心证制度的特征 (3)(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3)二、我国设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 (4)(一)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5)(二)为我国司法权的运行提供了空间 (5)(三)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5)三、自由心证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检讨 (6)(一)审判人员素质的优劣就成为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 (6)(二)自由心证制度否认了案件客观真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6)(三)对法官滥用权力没有进行制约和预防 (7)四、我国设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议 (7)(一)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 (7)(二)建立心证公开的保障体系 (8)(三)确立正确合理的证据规则 (8)(四)加强司法、社会和国家监督 (9)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1)开题报告表·························12-17中期检查表 (18)答辩记录表·························19-20成绩评定表·························21-22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摘要]证据制度在诉讼法学中的基础地位是由诉讼自身的特点决定的,诉讼实际上就是通过调查证据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摘要:随着我国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也已成为必然。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种种困难,本文拟从对自由心证的基本认识入手,分析这一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状况,从而剖析了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的局限性。

关键词:自由心证原则经验则心证公开审判独立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查明案件的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何查明真相、发现真实?如何才能更好地保证证据制度在查明真相上的可靠性,从而使人们相信此制度呢?这些问题都是国内的学者自古以来不断研究,不断尝试解决的问题。

现代许多国家无论刑事还是民事诉讼制度中都确立了一项证据法原则就是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原则’或’自由心证主义’(德语prinzip der freien beweiswuedigung 法语 sustem de preuves oudel’intime conviction)作为一项实定的法原理及法制度,主要源于并存在于大陆法系的传统;作为法学用语,也主要是在大陆法系的学术圈中使用。

”①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理论(一)自由心证的涵义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采纳了法学家杜波尔的建议,在证据法草案中提出了以法官确信为基本原则的制度。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就体现了这一原则,其342条规定:”法律不要求审判人员报告他们心证所成立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一定规则,使他们必须借此决定证据的充分性和完全性,法律给他们规定,要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深处探求为了反对被告而提出的证据和被告的辩护手段。

”该规定最早赋予了自由心证以法律意义,被广泛认识是对自由心证原则的经典表述。

此后,这一制度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并在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体现。

关于自由心证原则的定义很多,但是究其最基本的定义是:”法官在根据证据资料从事事实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上的拘束而进行自由的判断。

”②但是,这里所说的”自由”仅仅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规定某一证据有无证据力或是证据力的大小,而且法律也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作出何种判断。

自由心证证明制度的内容

自由心证证明制度的内容

自由心证证明制度的内容
自由心证证明制度是一种在法律、政府管理和社区关系中运行的制度,旨在保护和维护个人的自由意志和权利。

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由权利保障:自由心证证明制度确保个人在法律框架下享有自由思想、言论、宗教、信仰和行动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和限制。

2. 个人隐私保护:该制度保障个人的隐私安全,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传播行为,保护个人的个人身份和隐私权益。

3. 公正司法保障:自由心证证明制度保障公民在司法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确保每个人在审判中享有独立辩护、公正判决和申诉的权利。

4. 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该制度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的独立性,不设任何言论审查和限制,保护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

5. 信息公开透明:自由心证证明制度要求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主动公开信息,确保公众对政府决策、公共事务和行政行为有充分、准确和及时的了解。

6. 社会参与和行动自由:该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组织和集会、示威、抗议的自
由权利。

7. 选举和政治参与自由:自由心证证明制度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鼓励公民全面参与政治决策和管理。

综上所述,自由心证证明制度的内容涵盖了个人权利保障、公正司法、言论自由、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和选举政治自由等多个方面,旨在保护和促进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试论构建我国的自由心证制度

试论构建我国的自由心证制度
1 . 法 定证 据 制 度 2
人类社 会的发展 ,始终受社会生产 力的制约。在 奴隶
社会时期,经济上,生产力极其低下,整个社会的科学文
1 自 由, 制 度 的历 史 发展 证
化 水平落后 ,人 们缺乏战胜 自然 的力理 ;政治上 ,统治 阶 级 实行神权统 治。在这种低下 的生产力水平制 约下 ,人类 的科学意识 还不能在 当时 的社会 条件下产生 ,当人们 面对
自由心证制 度是 近代 诉讼 的产物 ,是对 中世纪后期 宗 教法庭所推 行的法定证据制度 的改革 。当一个社会 的整个
利益 。
神示证 据制度 ,是指用一定形 式邀 请神 灵帮助裁断 案
情 ,并 且用一定 的方 式把神灵 的旨意表现出来 ,根据神 意 的启示 来判 断诉讼 中是非 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与其说 它 是 一种证据 制度 ,不 如说 是一种裁判方式 , “ 神示证 据制 度”的称 呼只是相对于法定证据制度而言 的。法 制史 的研 究 者们认 为 ,分布于世界各个地域 的不 同民族或不同社会
神示 证据制度 尽管有种种 缺陷 ,但在生产力水平极 其 低 下的原始社会 ,还是有它存 在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 主 要 表现在通过人们 对神灵 的敬 畏来规范人们 的行 为方面 , 同时 ,由于统 治者本身也 是神灵的忠实笃信者 ,因此神示 主义 的裁判方 式能够获 得人们主观上 的信赖 。然而神示证 据制度缺 乏客观上 的可靠性 ,并非 以发现案 件的客观真 相
为 目的是 显而易见 的。随着社会生 产力的提高 ,人们之 间
中 ,在其早 期 的发展 阶段 上,都 曾经普 通存 在过以神判为 代 表 的形 式主义 裁判方式 。在西 欧法制 史上可以看到其典
型。
交往 的扩大 ,神示证 据制度必然 地会成为历史 ,而 由新 的 比较科学的证据 制度取而代之 。

论自由心证

论自由心证

论自由心证关键词:自由心证;建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大胆摒弃以往对自由心证的误解,借鉴国外有关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始终承载着良知与理性、逻辑、经验贯穿于审判始终。

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自由心证不合理使用,严重影响了审判职能的发挥,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

笔者借对自由心证的认识,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切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成为诉讼法上永恒的主旋律,由此而生成各种别具特色的证据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以存在大量错综复杂的证据规则为特征,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自由心证制度,证据规则规定得比较少。

2002年4月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民事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它对自由心证制度所要求的主要原则和规则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奠定了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

虽然自由心证曾一度受到主流学界的排斥,但是自近代以来,自由心证逐步的受到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青睐,自由心证始终承载着良知与理性、逻辑、经验贯穿于审判始终。

一、自由心证的概述自由心证在外国通常被称作为自由心证主义,在我国自由心证又称为自由心证原则,所谓自由心证是指法律在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不作出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根据经验、逻辑以及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它被认为是发现真实与抑制随意性这两种要求在近代诉讼制度中的体现[1],而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自由判断。

要求法官应当形成内心确信,并以此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法官的心证程度应当达到“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自由心证包括自由与心证两个内容,自由是指由法官自由判断,但是并不是说容许法官恣意的进行判断,而是要求法官在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则要求法官如何判断案件的时候,法官应当作出某种客观的判断。

论我国的证明标准--兼与自由心证的关系

论我国的证明标准--兼与自由心证的关系

心证在内心深处达到相当高度——认定案件事实
(三)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较
首先,两大法系在采证上存在区别: 英美:判例法、采证上是法定主义 大陆: 较高度的自由心证 其次,两大法系在证据判断上存在相似性。
最后,或许人们会认为‚高度盖然性‛标准比‚盖 然性占优势‛标准有更高的水准,但并非必然。
出发点:保持相对距离
(二)大陆法系证明标准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一般为“特定”高度的 盖然性,即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那样的高度,疑问即 告排除,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 证据判断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 内心确信——“心证” 即为由于人们的认识方法受到若干限制,无法就案件事 实获得确实真实的认识,因此心证针对的是一种相对真 实,而并非绝对真实,心证有强弱,在程度上存在差异, 由此而产生相应的盖然性 只有当这种心证达到“以彻底的良心尽其所能利用实际 生活中现有的认识方法已获得高度盖然性时”才能形成 确信。可以说,“高度盖然性”作为法官达到内心确信 的标准,使自由心证原则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从而也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自由心证运用的随意性。
(二)大陆法系证明标准
与英美法明显不同,大陆法系在诉讼证明上主张‚高度盖 然性‛
诉讼模式——法官的职权控制:庭审前准备证据&庭审中的质证活动 庭审活动中——法官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活动 事实的认定 ——不是:通过证据的攻防——一方优势——事实自动显露 ——而是:法官通过对各种证据的调查、庭审活动的开展所 直接形成的一种心证
二、自由心证与证明标准之关系
(一)、二者之主要不同
(二)、自由心证之客观化-证明标准作为客观化基础
(三)、证明标准对自由心证的保障与制约
(四)、两大法系立法例
(一)二者之主要不同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表现.doc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表现.doc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表现-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证据制度的选择与一个时代人们对于立法与司法的态度有关。

法定证据制度所表达的一种立法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自由心证制度所表达的是一种司法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

自由心证以司法中心主义为其价值支撑,因此它需要有高素质的法官和系统的司法方法相配套。

如果法官正确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抓住细节进行合理推理,通过法庭调查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同样可以判决案件。

我国的证据证明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自由心证中蕴涵的逻辑判断分析经验及判决中严谨的文字说明都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这种素质恰恰是我们急于提高的。

现代自由心证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的学者认为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

不仅如此,虽然迄今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一直在否定自由心证主义但由于缺乏完备的证据规则,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却享有远超过西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实质是一种“超自由心证主义”。

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就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

至于实践中认证混乱的问题,这主要归咎于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缺失和证据规则的不完善。

因此,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法定化,如证据的收集规则、排除证据规则、采取证据规则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则法官可以自由化,而这些恰恰是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容。

至于我国法官自由心证的内容,尚有很大的争论。

尤其是法官能否在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两方面都有自由裁量权。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合理的证据制度,通过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加以严密规定以指导和约束法官,并排除外部对审判法官的非法干预。

但不能照搬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确立繁杂的证据资格规则,同时又不能以法官的自由心证为由,对证据资格不予采用“。

我国自由心证限制的具体内容

我国自由心证限制的具体内容

我国自由心证限制的具体内容自由心证是指个人可以自由行使在某些特定领域内的权利的证明。

在我国,自由心证是宪法所赋予的一种权利,但是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在本文中,将浅谈关于我国自由心证限制的具体内容。

首先,我国自由心证的限制主要来自于立法法律和司法解释,这些法规限制了某些行为以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

比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刑事案件的证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程序,才能被录入证据的范围。

此外,一些行为如炸药的购买、藏毒等也都被明确限制,这是为了防范恐怖袭击和打击犯罪活动。

但是,在这些限制之外,关于自由心证的限制并不明确。

其次,我国的一些法律和司法制度也限制了自由心证的实际行使。

例如,个人隐私的保护在我国也受到很高的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0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尊严和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收集、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这就意味着,个人在使用自由心证时,不能涉及到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否则,将被视作侵犯他人权益。

再次,我国的司法制度也对自由心证的限制增加了很多规定。

例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所列明的规定来审查证据,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与党员干部有关的案件时,还需要严格遵照党规党纪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来审理。

最后,我国自由心证的限制还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

例如,公共场合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规,保护公共利益和秩序。

此外,个人在使用自由心证时,也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道德和规范,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因此,自由心证的行使必须在一定的规则和框架内进行,不能随意擅自使用。

总的来说,我国自由心证确实存在着一些限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维护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但是,对于普通人而言,我们应该依法合规地行使自由心证,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不要轻易侵犯他人的权益。

另外,关于我国自由心证限制的具体内容还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确立的现实困扰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确立的现实困扰
张 玮 玮
( 山东政法学院 刑事 司法学 院 , 山东 济南 2 0 1 ) 50 4
摘 要 : 我国刑事证明的传统观点认为, 我国实行的是事实求是的证据制度, 并不愿意正面承认 自由心证在我
国诉讼证 明中的地位 。但 事实上 , 国对于证据证 明力 的评价本质上 依 旧是 自由评价与 自由判断 , 我 因此 , 自由心 证制度在我 国刑事诉讼 中的确立 就成为必然 , 但我们也不 能否认在 该制度确立的过程中需 要克服种 种现实困扰 :
d n e s se e c y tm.F e v u t n o vd n ei n i i g t e a mi e ly al mp r n oei I l g t n e ie c . r eE a a i f i e c u w l n b d t d t p a l i o t t l n O 1 i ai vd n e l o E s l o t o a r 1 t "i o
e s r o e t bih t e F e a u t n o i e c n ci n r c d r . O h t e a d, l i d fp a t a mb sa y t sa l re Ev ai f s h l o Evd n e i r mia p o e u e l n t e oh rh n a n so r ci l p - l k c lms u h a r c ia r b e n i e sa p cs r c c r b e n s se a p c s wo l e fc d a d o e c me i e ,s c , sp a t l p o l msi a s e t ,p a t a p o l msi y tm s e t , u db e n v r a c d il a n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优秀范文五篇)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优秀范文五篇)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内容提要:自由心证在西方国家已有数百年的发展史,并且已从传统自由心证发展到了现代自由心证,即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制度结合运用。

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自由心证持批判态度,但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仍是具有一定特色的自由心证,并且一方面因为具体规范较为疏漏,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较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官独立性不强,导致外部因素干涉证据之认定。

因此有必要完善现代自由心证制度。

关键词:自由心证证据认定法官独立正文:自由心证是近代诉讼的产物。

从法理的角度上看,面对着复杂多变的社会实际,如果法官在个案中一味地遵从现有法律规定的原则,拘泥于某些法律原则而不考虑社会实际的需要,则将会导致法律处于僵化的境地。

在个案诉讼当中,证据制度处于核心的地位,是整个诉讼运行的关键,直接关系到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的作出,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法学界虽然对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多持批判态度,但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分析,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除《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认定规则之外,仍然秉持着自由心证的方法和原则。

如《证据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

”本文将阐述自由心证原则从传统向现代的演变,讨论建立完善的、系统的自由心证制度在当下中国之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期求教于方家。

一、自由心证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变。

“与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蒙昧走向科学的进化道路相随,证据制度经历了法定证①据制度取代神示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演进的历史进程。

”在中世纪初期的欧洲,作为息纷止诉的标准方法是决斗裁判和神明裁判。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重要性,分析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以及探讨其可能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二、自由心证制度概述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自由判断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制度。

这种制度赋予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使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意义与价值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独立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避免了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保障了司法公正。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和不必要的争议,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使法官能够更加全面地考虑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从而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自由心证制度的运用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认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认定。

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认定证据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受机械的证据规则限制。

2. 事实认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多种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从而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3.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避免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

五、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案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滥用权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运用自由心证制度。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地适用内容提要:自由心证在西方国家已有数百年地发展史,并且已从传统自由心证发展到了现代自由心证,即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制度结合运用.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自由心证持批判态度,但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地证据规则仍是具有一定特色地自由心证,并且一方面因为具体规范较为疏漏,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较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官独立性不强,导致外部因素干涉证据之认定.因此有必要完善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关键词:自由心证证据认定法官独立正文:自由心证是近代诉讼地产物.从法理地角度上看,面对着复杂多变地社会实际,如果法官在个案中一味地遵从现有法律规定地原则,拘泥于某些法律原则而不考虑社会实际地需要,则将会导致法律处于僵化地境地.在个案诉讼当中,证据制度处于核心地地位,是整个诉讼运行地关键,直接关系到事实地认定和判决地作出,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地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理论法学界虽然对大陆法系地自由心证多持批判态度,但从法律实践地角度分析,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地过程中,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除《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明确规定地法定证据认定规则之外,仍然秉持着自由心证地方法和原则.如《证据规定》第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地规定,遵守法官地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地大小进行判断.”本文将阐述自由心证原则从传统向现代地演变,讨论建立完善地、系统地自由心证制度在当下中国之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期求教于方家.一、自由心证从传统到现代地演变.“与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蒙昧走向科学地进化道路相随,证据制度经历了法定证据制度取代神示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演进地历史进程.”①在中世纪初期地欧洲,作为息纷止诉地标准方法是决斗裁判和神明裁判.文艺复兴之后,法定证据制度逐渐取代了神示证据制度,但是,在法定制度制度下,虽然法律预先对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地证据和证据地证明力作出规定,法官运用证据和对证据证明力地判断受到法律约束,但法官并非完全失去自由判断地权力,他仍可按照自己内心地价值取向和逻辑来认定当事人出示地证据.只不过,由于法定证据地严格性,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凭“良心”来进行推论地权力是受到很大限制地,是被弱化了地.因为法定证据制度是在封建制度下,社会单纯并且小规模地情况下,为了抑制法官作出恣意地事实认定,从而把用于事实判断地经验法则法定化.②然而,随着资本主义地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社会纠纷层出不穷,与纠纷相互联系地行为事实在判断和认定上存在较大地障碍,法官适用僵硬、武断地法定证据制度已很难作出正确地判断.在这种背景下,自由心证应运而生.就最一般地意义而言,传统自由心证指地是法官依据依据法律规定,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在法庭调查地全部结果和法定辩论地全部内容基础上,对证据地取舍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即具体表现为法官对证据地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地审查判断,并对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形成内心地确信.从历史发展地角度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两种不同地类型.一种是以积极地实体真实主义和职权主义为基础地大陆型自由心证制度,即内心确信制度;另一种则是以消极地实体真实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为背景地英美型自由①汪海燕、胡常龙:《自由心证新理念探析——走出对自由心证传统认识地误区》,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②陈莉:《建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必要性分析》,载:《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心证制度,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地原则.③传统自由心证得以确立地法哲学基础是人类普遍认识能力地理念,即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地努力获取知识,普通人都具有简单地逻辑推理和概念推理地自然能力,这就使他们可以在已经掌握地一般知识地基础上去评判那些新增加知识地可信度.在国外地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官普遍地受过高等法学教育且具有较多地日常生活经验,因此在自由心证地应用当中,完全可以依照他们地判断推理而形成价值确信,从而进一步作出判决.然而,传统自由心证制度也具有很大地缺陷.首先,它过多地强调法官地心证自由,从而导致法官实际上拥有了较大地自由裁量权,一旦滥用则侵害了当事人地权利.其次,传统地自由心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秘密心证,它要求绝对保证法官内心思想(即心证)地自由,法官有权不公开其对于案情地全部看法,除了审判结果.尤其审判结果是如何形成地,法官有权拒绝回答.④因此,随着时代地发展,传统自由心证制度逐渐被现代意义上地自由心证所取代.一般而言,现代自由心证相对于传统自由心证,具有以下两个方面地转变.一是否定了传统自由心证地法官单方面性,而强调“对等地自由”.它不仅要求法官地心证自由,同时也要求保障当事人地权利,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地“旁听自由”,以及对审判结果(心证结果)进行公正评论地权利.是以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地“对等地自由”已经使传统心证自由不再具有绝对性质,而具有了相对性质.⑤二是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具有公开性.心证地过程和心证地结果都必须公开,反映在个案中,即法官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地认定过程应当对当事人公开.前文已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所确立地证据制度,虽然声称是“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原则,然而从本质上来看,当前我国地证据制度仍然是以自由心证为主、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制度相结合地证据制度.并且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法官地自由裁量权是很大地.有学者指出:“由于我国多年来一直宣称我国采用地是‘实事求是’地证据制度,一直强调在运用证据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原则,因此我国地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时确实享有颇让外国法官羡慕地自由裁量权.”⑥可见,有必要引入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地证据认定规则.二、我国现行证据认定规则之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一条规定了我国证据认定规则中“实事求是”地原则.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地陈述,应结合本案地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地根据.”《证据规定》第条也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地规定,遵守法官地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地理由和结果.”总地来说,上述规定涵盖了当前我国证据认定规则制度地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述规则赋予了法官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地大小进行独立判断地权力.从而使法官可以排除各种影响和干扰,按照自己地意志,独立自主地判断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随心所欲,而是指法官在法律所规定地一般证据判断规则地基础上,面对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提供地材料进行裁断.如《证据规定》第条规定了免证事实,即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地事实,当事人提供地证据材料中含有下列免证事实地,即便法官内心对其并不确信,也应当认定为真.包括众所周知地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③见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④叶自强:《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载陈光中等著:《诉讼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7页.⑤见莫良元:《构建我国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地价值研究》,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⑥何家弘:《中国证据法学前瞻》,载《检察日报》1999年9月2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地另一事实,以及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机构地生效裁决和有效公证文书证明了地事实等等.此外,针对当事人地自认,涉及身份关系地案件即使当事人自认,也并不免除其举证义务,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法官不得迳以当事人之自认而形成内心确信.其次,上述规则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即良知和理性地内在制约.这是一条原则性地规定,但也是对法官自由心证地一条约束,因为法官具体地价值取舍并不一定时时、处处都符合职业道德和日常经验.因此,当事人有权可以以法官之自由心证认定证据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或者就已生效地判决申请再审.再次,这一规则强调法官在自由心证地过程中要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并且必须公开判断地理由和结果.这是对法官自由心证地程序要求和外部制约,也体现了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地精神.法官必须在举证质证环节中,完成了法定地法庭调查阶段所有内容后,根据原告、被告双方所举出地证据和对方地质证理由进行综合认定,而不能有所偏颇或者任意取舍.并且,在判决书中,法官(或合议庭)必须说明该证据法庭是否予以认定地理由.无理由,即不得为认定.以自由心证为原则,以法定证据规则为限制,是当今世界各国证据制度地发展趋势.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采用地即是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规则相结合地模式.但由于规范较为简略,因此与当代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法官享有地自由裁量权反而较大.此外,在我国法院内部地组织系统中,审判委员会制度实际上也是对自由心证地某种干涉.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地《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条地规定,下列案件应报审委会研究:、刑事、民事、执行案件中属重大疑难或影响较大地案件,刑事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地案件和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地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无逃逸情节拟判缓刑地除外).、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和执行中地新型案件.、行政案件中撤销、变更行政部门处理决定地案件.、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地案件.、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或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意见分歧经复议达不成一致地案件.、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刑事犯罪,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地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判决前需要再次复议地案件;、要求上级法院复议地案件;、需强制执行地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和非正常终结执行地案件;、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合议庭批准地民事、行政案件;、案卷复查中认为应定二类、三类卷和错案地;、院长或主管院长认为应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地案件.可见,法官在案件审理地过程中稍有疑难问题,即须向审委会汇报.然而审委会成员并不接触具体案件,便造成了工作与实践地脱离.审委会地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法官地自由心证也无从谈起.可见,完善自由心证制度也是有助于法官独立地.“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地上司”,法官个人独立审判也是自由心证地核心内容,二者是紧密结合共同促进地关系.三、完善我国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地初步构想.完善自由心证制度地过程,也就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权力,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和能力地过程.完善自由心证,首先要改革法院系统内部地管理体制和审判监督体制,加速法官地职业化改革进程,提高法官地思想道德水准,提升法官地业务能力,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地权力,尽量缩减审判委员会地职权范围.“法律规则并不是法官判决地根据,司法判决受到情绪、直觉、预感、偏见、性情和其他非理性因素地限制.”⑦同时,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必须详细述明合议庭对原、被告双方举出地证据及质证意见是否采纳地理由,包括逻辑推理过程和法理分析过程,即做到心证过程对当事人地完全公开.裁判文书地说理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地逻辑保障.法院存档地案卷材料应当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其次,要进一步推进诉讼模式地改革.科学合理地诉讼模式,应当体现当事人主义原则⑦[美]杰罗姆·佛兰克著,毕玉谦译:《法律和现代精神》,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5页.与辩论原则.在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地模式下,法院不得将当事人没有主张地主要事实,作为判决地资料或基础.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地事实,法院不必调查其真伪,应直接作为判决地基础性资料.对当事人之间地争议事实,法院只能以当事人声明和提出地证据予以调查和认定.简言之,就是当事人有权决定以什么样地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自己地主张和请求,法院不得超越当事人选择和实施地证据范围进行裁判.⑧但我国民事诉讼则仍持职权主义模式,法官具有一定地积极性和较大地自由裁量权.因此,完善自由心证制度,应当建立在当事人主义地诉讼模式之下,由法官完全依据当事人地诉讼请求及其提出地证据来进行认定,从而形成自己地内心确信.第三,应当完善制定和运用各类证据规则.法官自由心证地行为受到了证据规则地制约,其行为必须符合基本地证据规则,否则便容易造成专断.例如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原始地文字材料作为证据优先于其复制品.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个证据材料只有在其他证据作证地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地证据.作为佐证地证据必须是独立地和充分地,并与待证事实有一定地关联性.豁免规则.由于诉讼证明可能对社会和个人作出不良侵害,因此有必要将诉讼证明限制在合理地限度之内.往往禁止某些证据地提出和采用.如夫妻之间地豁免权,新闻信息来源地豁免权等等.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采纳了这一规则,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也应采纳这一规则为宜.总之,自由心证是现代司法适应社会发展地必然选择,也是符合诉讼规律和审判实际地证据判断原则,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有利于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保证法官地中立地位,实现法官独立.从而提高司法地公信力.参考文献:、汪海燕、胡常龙:《自由心证新理念探析——走出对自由心证传统认识地误区》,载《法学研究》年第期.、陈莉:《建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必要性分析》,载:《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期.、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年版.、叶自强:《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载陈光中等著:《诉讼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年版.、莫良元:《构建我国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地价值研究》,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期.、何家弘:《中国证据法学前瞻》,载《检察日报》年月日.、[美]杰罗姆•佛兰克著,毕玉谦译:《法律和现代精神》,法律出版社年版.、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年版.⑧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页.。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赋予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自由判断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原则,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意义及实践应用。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内涵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并依据自己的内心确信作出裁判。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法官的自由判断和内心确信,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

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和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意义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自由判断权,使得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和判断。

这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到外界干扰或影响。

2. 促进司法独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不受任何外界势力的干扰或影响。

这有助于促进司法独立,保障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由心证制度使得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判断,从而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裁判。

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证据失真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判。

四、自由心证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和判断。

这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证明力。

2. 事实认定: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法官需要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这要求法官在认定事实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审查制度,其核心在于赋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其内心的确信和判断来认定事实。

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重要性、运行规则及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身的内心确信和判断来认定事实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尊重法官的独立思考和判断力,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外力干预,依据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裁决。

自由心证制度的实现需要法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保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力干扰,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 提高审判效率: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促使法官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合理、及时的裁决,提高审判效率。

3. 促进司法独立:自由心证制度有利于形成对法官独立、公正审判的信任,进而促进司法独立。

四、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规则1. 证据的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

2. 内心确信:法官在审查证据后,应当根据其内心的确信和判断来认定事实。

这种确信应当基于事实和证据,并符合法律规定。

3. 公开审判: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应当在公开的审判过程中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监督与制约: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应当受到监督与制约,包括上级法院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等。

五、自由心证制度的改进措施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自由心证制度。

2. 完善证据规则: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证据规则,为法官审查证据提供明确的指导。

3.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自由心证制度。

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作者:臧鑫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5期【摘要】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自由心证制度,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官“不自由”以及“太自由”二者并存的现象。

自由心证制度可以通过在我国确立自由心证制度以及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独立这两个方面来完善。

【关键词】自由心证;诉讼;司法独立一、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现状在我国的立法当中,并没有对自由心证制度进行明确的立法,但是在相关规定中对自由心证制度表现出了认可的态度。

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对自由心证制度进行规定,但实际上,自由心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适用,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并不健全,自由心证制度也不完善,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官“不自由”以及“太自由”二者并存的现象。

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自由心证缺乏必要的“自由”,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由于外界因素的多方干扰,使他们无法依据自己的内心对于证据作出有效的判断。

另一方面,又有法官“太自由”的现象存在,法官拥有超越自己权力的“自由”,证据制度不健全,法官的自由心证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与监督机制进行制约,导致法官滥用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由于我国立法对自由心证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没有法律文书作为依靠,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当法官在对证据材料进行自由心证时,由于认知能力欠缺,证据材料收集不全面,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等原因,致使案件的裁判过程充满风险。

其次,从法院的体制来看,法院属于行政机关,法院工作人员的任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制约。

许多法官违背了法律和司法程序应追求的目的,致力于制度的维护,造成了大多数法官的持续社会化。

再次,自由心证制度对法官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加深专业修养,二是提高道德素质。

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较低,虽然近几年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例如司法考试或者法官培训等途径来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但是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相比,我国法官的专业素质较低,法律实践经验也略显不足,整体素质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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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法学院12级张璐学号128012012040【摘要】我国自由心证的制度虽然在不断发展完善中,但仍然存在许多局限性。

本文通过对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现状、不足的分析,从而提出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自由心证现代自由心证引言所谓自由心证,指的是根据审理中出现的资料及状况,基于自由的判断形成心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

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

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

自由心证主义的出现,与近代诉讼制度的形成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中世纪后期,欧洲盛行法定证据制度,法官只能用法定的某种证据来认证事实,而不问其是否符合实际,不问法官内心是否确信。

这种制度严重地束缚了法官,使其不能自如地进行合理裁判。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迪波尔最早提出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自由心证原则。

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采取自由心证的草案。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又作了进一步规定。

后来,欧洲各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也相继规定自由心证原则,并发展为大陆法系国家判断证据的重要原则。

(一)我国自由心证制度发展现代西方法律制度中的自由心证制度,是其整个法制体系中的一项不可或缺要素。

而在我国法制建设中,能否加以合理移植或借鉴呢?对于是否要在中国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学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自由心证是否能够作为我国法院判断证据的标准,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肯定论”与“否定论”。

肯定论认为,以审判员的内心确信(心证)来判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

审判员所持的立场、观点、方法决定着审判员的内心确信(心证)。

否定论则认为:(1)我国不存在“自由心证”的历史条件,即我国从未实行过法定证据制度,也没有建立起西方资产阶级式的国家政权,故不必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2)自由心证只凭法官、陪审官“良心”、“理智”和“灵感”来判断证据,完全是主观主义的。

这同我国判断证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即诉讼活动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必须依靠群众,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最后达到主观认识与案件客观事实相一致—不相符合,等等。

[1] 长期以来,我国许多诉讼法学者强烈批判“自由心证”理论和制度,强调判断证据应当遵循客观标准,作为定案的证据要确实和充分。

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努力似乎并没有对司法实践造成多大影响力。

众所周知,“司法腐败”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大灾难。

虽然自由心证不是造成司法腐败的唯一因素,但至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自由心证制度有其客观必要性,但同时有其弊端,这些弊端是需要克服的。

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确实存在并发挥着作用,但要接受检验,而且检验的唯一的、最终的标准是实践,是客观事实。

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探讨如何建立适合中国的心证制度的问题。

(二)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成果 当代各国发展趋势均是采自由心证主义为主,并吸收法定证据主义的合理内核进行改良。

而我国也正在走在完善自由心证的道路上。

1、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原则——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作为一种制度立足于自由心证基本原则之上,《规定》第64条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原则,该条指出:“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确立了直接确认原则。

如法律中有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的上述内容与实行自由心证制度各国的规定大致相同,与我国以往的有关立法和执法精神也相一致。

3、确立了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我国法律对证人作证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范,充分体现了言词原则的精神。

如: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因法定原因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其它条款则对证人的条件、证人作证的申请和费用问题、证人作证的形式、对证人的询问等问题作了规范。

[2]4、确立了判决理由公开规则。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判决理由公开制度不仅为当事人以及全社会对判决的评价提供了直接的对象,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审判的有效监督,而且也构成了对法官自由心证的有效制约,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5、证明要求上以“法律真实”为准。

自由心证理论认为法官只能在有限的诉讼时间内,凭借其良知、理性、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来发现证据之间的关联,以求确定证明对象的“法律真实”。

过去,我国基本上坚持的是“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从而迫使审判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调查取证,导致审判效率低下,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

虽然说“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就具体的民事案件而言,其诉讼目的是公正、及时地解决民事争议,为此,法官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即“法律真实”为裁判的依据。

[3]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即法律真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该规定为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借鉴扫除了又一个障碍。

6、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自由心证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该法条讲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要应当是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至于“法律禁止的方法”则各国有所不同。

排除非法证据是自由心证制度在实体真实与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当性发生冲突时的价值选择,是为了防止不适格证据影响法官形成正确心证。

7、确立了质证规则。

自由心证理论认为,如果不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疑和询问,证据材料是否真实、与案件有无关联、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如何等都不能得以认定,都不能成为法官内心确信的依据。

通过质证,能够使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对抗,相互举证、质询,使法官处于居中裁判者的公正地位,认真听取、对待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并形成作为裁判基础的内心确信。

法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如对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力规定如下: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三)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瓶颈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确立自由心证制度是完全必要的。

自由心证制度与主观主义和唯心主义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是有其内在合理性的。

但在我国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着许多瓶颈:1.自由心证的主体——法官不“自由”。

宪法第126 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于是法官时常徘徊于“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难以取舍。

因而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社会根基相当脆弱。

2.当事人主义和直接言词原则的缺乏。

法官审理案件是先由自由心证再到内心确信的完全确立过程,同时也是举证、认证、质证三位一体的一种认志不断升华的过程。

但是在我国这三个阶段的相关制度时常是脱节的。

3.裁判者的综合素质也难以适应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法官的任职资格规定是很低的。

而且由于管理体制方面的弊端,现行的法官任职资格的规定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4.自由心证制度自身也存在缺陷。

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与其他证据制度一样,自由心证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一个合力的结果。

在法官自由评价证据材料的时候也存在认知能力,证据材料收集不全面,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等方面的风险。

自由心证不是任意恣证,更不是乱证,它的良性运作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否则引入自由心证制度只能事与愿违。

[4](四)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完善1、追求现代自由心证。

我国在自由心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上有很长的路要走,传统自由心证制度自身存在许多缺陷,在较早的年代,强调自由心证主义的学者主张,判断证据属于法官职责范围的事,他人无权干涉。

法官有权用自己的方式和逻辑,来决定证据的取舍。

这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涵义。

如德国19世纪民事诉讼中规定不论什么都可以称为证据,如何根据证据作出判断,完全是法官自由心证范围的事。

关于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主义,学者们已经作了很多探讨,而这些探讨大多是批判性的,对自由心证的评价多是否定的。

因而,我国真正要追求的是现代自由心证。

现代自由心证是在批判传统的自由心证的基础上产生的。

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法官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其他人无权随意干涉;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证据的行为受到法律规则尤其是证据规则的制约,其行为必须符合基本的证据法则。

现代自由心证有其存在的依据和价值。

就依据而言,法官判断证据不可能完全避免主观性,也就是说,面对各种证据材料,法官必须用自己的头脑和知识去进行主观上的判断,以形成自己关于该证据材料的认识。

这是现代自由心证对传统的自由心证之合理因素的继受。

但同时,现代自由心证彻底摒弃了传统自由心证的非理性和非民主因素。

这是它与传统自由心证的主要区别。

【5】2、提高法官素质。

自由心证制度要求心证主体适格,要求法官的精英化,并从三个方面对法官提出要求:(1)法官严格自律,提高道德素。

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有自由裁量权,法官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

“良心”和“理性”作为一种心理状态,与人的道德素质直接相关,只有道德素养高的法官才能不违背良心作出判决,而且这种判决容易为当事人接受,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我国当前司法腐败令人担忧,法院判决的信服力不高,这些不能不说与法官的道德素质相对较差有关;(2)专业修养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愈加复杂,对此,只有专业功底深厚,能深刻领悟法律条文含义和精神实质的法官才能依照法律、根据证据对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才有能力将心证的过程合法合理的在判决中公开;(3)法官必须具有心证公开的能力,知识广博。

法官具有心证公开的能力是最重要的条件。

由于司法是一门实践性和经验性很强的职业,法官的心证能力就是指审判业务能力。

只有通晓法律理论和审判实务的人才可能具有这种能力。

与此相反,如果一个人根本没有学过法律,或者虽然学过法律但并不精通甚至停留在一知半解的水平,是不可能具有心证公开的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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