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涉及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和判断。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展开讨论,分析其重要性、运作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对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而导致的错误判决。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灵活运用各种证据,快速认定事实。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收集各种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事实的认定: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法官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这一过程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常识和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3. 裁判的作出: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法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裁判的作出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因素。
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差异较大,导致在认定事实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证据制度之一。
该制度赋予了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旨在保障司法公正与公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分析其重要性、运作机制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及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案件证据、当事人陈述及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各种证据和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2. 促进司法效率: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提高司法效率。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理性判断:法官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3. 法律适用: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后,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四、自由心证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广泛而深入。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需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证据及陈述,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违约责任等。
又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需要审查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证据,从而认定侵权责任。
五、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证据审查不严格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使其能够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其个人内心的良知、经验以及证据,自由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其运作机制以及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措施。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现代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首先,这一制度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
其次,自由心证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为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迅速地解决争议。
最后,这一制度还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地作出判断。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其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其内心的良知、经验以及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判断。
最后,法官根据其判断作出裁决。
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判断是自由的,但必须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滥用职权。
四、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措施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培训是必要的。
其次,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加强内部监督、完善上诉制度以及提高司法透明度等。
此外,还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任。
针对自由心证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五、结论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其能够正确、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司法公正。
此外,提高司法透明度,公开审判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也是确保自由心证制度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1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自由心证制度概述 (3)(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 (3)(二)自由心证制度的特征 (3)(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3)二、我国设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 (4)(一)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5)(二)为我国司法权的运行提供了空间 (5)(三)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5)三、自由心证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检讨 (6)(一)审判人员素质的优劣就成为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 (6)(二)自由心证制度否认了案件客观真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6)(三)对法官滥用权力没有进行制约和预防 (7)四、我国设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议 (7)(一)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 (7)(二)建立心证公开的保障体系 (8)(三)确立正确合理的证据规则 (8)(四)加强司法、社会和国家监督 (9)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1)开题报告表·························12-17中期检查表 (18)答辩记录表·························19-20成绩评定表·························21-22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摘要]证据制度在诉讼法学中的基础地位是由诉讼自身的特点决定的,诉讼实际上就是通过调查证据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摘要:随着我国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也已成为必然。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种种困难,本文拟从对自由心证的基本认识入手,分析这一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状况,从而剖析了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的局限性。
关键词:自由心证原则经验则心证公开审判独立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查明案件的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何查明真相、发现真实?如何才能更好地保证证据制度在查明真相上的可靠性,从而使人们相信此制度呢?这些问题都是国内的学者自古以来不断研究,不断尝试解决的问题。
现代许多国家无论刑事还是民事诉讼制度中都确立了一项证据法原则就是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原则’或’自由心证主义’(德语prinzip der freien beweiswuedigung 法语 sustem de preuves oudel’intime conviction)作为一项实定的法原理及法制度,主要源于并存在于大陆法系的传统;作为法学用语,也主要是在大陆法系的学术圈中使用。
”①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理论(一)自由心证的涵义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采纳了法学家杜波尔的建议,在证据法草案中提出了以法官确信为基本原则的制度。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就体现了这一原则,其342条规定:”法律不要求审判人员报告他们心证所成立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一定规则,使他们必须借此决定证据的充分性和完全性,法律给他们规定,要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深处探求为了反对被告而提出的证据和被告的辩护手段。
”该规定最早赋予了自由心证以法律意义,被广泛认识是对自由心证原则的经典表述。
此后,这一制度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并在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体现。
关于自由心证原则的定义很多,但是究其最基本的定义是:”法官在根据证据资料从事事实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上的拘束而进行自由的判断。
”②但是,这里所说的”自由”仅仅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规定某一证据有无证据力或是证据力的大小,而且法律也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作出何种判断。
自由心证证明制度的内容

自由心证证明制度的内容
自由心证证明制度是一种在法律、政府管理和社区关系中运行的制度,旨在保护和维护个人的自由意志和权利。
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由权利保障:自由心证证明制度确保个人在法律框架下享有自由思想、言论、宗教、信仰和行动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和限制。
2. 个人隐私保护:该制度保障个人的隐私安全,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传播行为,保护个人的个人身份和隐私权益。
3. 公正司法保障:自由心证证明制度保障公民在司法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确保每个人在审判中享有独立辩护、公正判决和申诉的权利。
4. 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该制度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的独立性,不设任何言论审查和限制,保护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
5. 信息公开透明:自由心证证明制度要求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主动公开信息,确保公众对政府决策、公共事务和行政行为有充分、准确和及时的了解。
6. 社会参与和行动自由:该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组织和集会、示威、抗议的自
由权利。
7. 选举和政治参与自由:自由心证证明制度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鼓励公民全面参与政治决策和管理。
综上所述,自由心证证明制度的内容涵盖了个人权利保障、公正司法、言论自由、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和选举政治自由等多个方面,旨在保护和促进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试论构建我国的自由心证制度

人类社 会的发展 ,始终受社会生产 力的制约。在 奴隶
社会时期,经济上,生产力极其低下,整个社会的科学文
1 自 由, 制 度 的历 史 发展 证
化 水平落后 ,人 们缺乏战胜 自然 的力理 ;政治上 ,统治 阶 级 实行神权统 治。在这种低下 的生产力水平制 约下 ,人类 的科学意识 还不能在 当时 的社会 条件下产生 ,当人们 面对
自由心证制 度是 近代 诉讼 的产物 ,是对 中世纪后期 宗 教法庭所推 行的法定证据制度 的改革 。当一个社会 的整个
利益 。
神示证 据制度 ,是指用一定形 式邀 请神 灵帮助裁断 案
情 ,并 且用一定 的方 式把神灵 的旨意表现出来 ,根据神 意 的启示 来判 断诉讼 中是非 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与其说 它 是 一种证据 制度 ,不 如说 是一种裁判方式 , “ 神示证 据制 度”的称 呼只是相对于法定证据制度而言 的。法 制史 的研 究 者们认 为 ,分布于世界各个地域 的不 同民族或不同社会
神示 证据制度 尽管有种种 缺陷 ,但在生产力水平极 其 低 下的原始社会 ,还是有它存 在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 主 要 表现在通过人们 对神灵 的敬 畏来规范人们 的行 为方面 , 同时 ,由于统 治者本身也 是神灵的忠实笃信者 ,因此神示 主义 的裁判方 式能够获 得人们主观上 的信赖 。然而神示证 据制度缺 乏客观上 的可靠性 ,并非 以发现案 件的客观真 相
为 目的是 显而易见 的。随着社会生 产力的提高 ,人们之 间
中 ,在其早 期 的发展 阶段 上,都 曾经普 通存 在过以神判为 代 表 的形 式主义 裁判方式 。在西 欧法制 史上可以看到其典
型。
交往 的扩大 ,神示证 据制度必然 地会成为历史 ,而 由新 的 比较科学的证据 制度取而代之 。
论自由心证

论自由心证关键词:自由心证;建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大胆摒弃以往对自由心证的误解,借鉴国外有关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始终承载着良知与理性、逻辑、经验贯穿于审判始终。
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自由心证不合理使用,严重影响了审判职能的发挥,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
笔者借对自由心证的认识,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切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成为诉讼法上永恒的主旋律,由此而生成各种别具特色的证据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以存在大量错综复杂的证据规则为特征,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自由心证制度,证据规则规定得比较少。
2002年4月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民事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它对自由心证制度所要求的主要原则和规则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奠定了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
虽然自由心证曾一度受到主流学界的排斥,但是自近代以来,自由心证逐步的受到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青睐,自由心证始终承载着良知与理性、逻辑、经验贯穿于审判始终。
一、自由心证的概述自由心证在外国通常被称作为自由心证主义,在我国自由心证又称为自由心证原则,所谓自由心证是指法律在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不作出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根据经验、逻辑以及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它被认为是发现真实与抑制随意性这两种要求在近代诉讼制度中的体现[1],而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自由判断。
要求法官应当形成内心确信,并以此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法官的心证程度应当达到“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自由心证包括自由与心证两个内容,自由是指由法官自由判断,但是并不是说容许法官恣意的进行判断,而是要求法官在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则要求法官如何判断案件的时候,法官应当作出某种客观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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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法学院12级张璐学号128012012040【摘要】我国自由心证的制度虽然在不断发展完善中,但仍然存在许多局限性。
本文通过对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现状、不足的分析,从而提出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自由心证现代自由心证引言所谓自由心证,指的是根据审理中出现的资料及状况,基于自由的判断形成心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
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
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
自由心证主义的出现,与近代诉讼制度的形成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中世纪后期,欧洲盛行法定证据制度,法官只能用法定的某种证据来认证事实,而不问其是否符合实际,不问法官内心是否确信。
这种制度严重地束缚了法官,使其不能自如地进行合理裁判。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迪波尔最早提出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自由心证原则。
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采取自由心证的草案。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又作了进一步规定。
后来,欧洲各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也相继规定自由心证原则,并发展为大陆法系国家判断证据的重要原则。
(一)我国自由心证制度发展现代西方法律制度中的自由心证制度,是其整个法制体系中的一项不可或缺要素。
而在我国法制建设中,能否加以合理移植或借鉴呢?对于是否要在中国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学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自由心证是否能够作为我国法院判断证据的标准,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肯定论”与“否定论”。
肯定论认为,以审判员的内心确信(心证)来判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
审判员所持的立场、观点、方法决定着审判员的内心确信(心证)。
否定论则认为:(1)我国不存在“自由心证”的历史条件,即我国从未实行过法定证据制度,也没有建立起西方资产阶级式的国家政权,故不必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2)自由心证只凭法官、陪审官“良心”、“理智”和“灵感”来判断证据,完全是主观主义的。
这同我国判断证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即诉讼活动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必须依靠群众,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最后达到主观认识与案件客观事实相一致—不相符合,等等。
[1] 长期以来,我国许多诉讼法学者强烈批判“自由心证”理论和制度,强调判断证据应当遵循客观标准,作为定案的证据要确实和充分。
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努力似乎并没有对司法实践造成多大影响力。
众所周知,“司法腐败”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大灾难。
虽然自由心证不是造成司法腐败的唯一因素,但至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自由心证制度有其客观必要性,但同时有其弊端,这些弊端是需要克服的。
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确实存在并发挥着作用,但要接受检验,而且检验的唯一的、最终的标准是实践,是客观事实。
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探讨如何建立适合中国的心证制度的问题。
(二)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成果 当代各国发展趋势均是采自由心证主义为主,并吸收法定证据主义的合理内核进行改良。
而我国也正在走在完善自由心证的道路上。
1、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原则——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作为一种制度立足于自由心证基本原则之上,《规定》第64条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原则,该条指出:“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确立了直接确认原则。
如法律中有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的上述内容与实行自由心证制度各国的规定大致相同,与我国以往的有关立法和执法精神也相一致。
3、确立了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我国法律对证人作证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范,充分体现了言词原则的精神。
如: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因法定原因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其它条款则对证人的条件、证人作证的申请和费用问题、证人作证的形式、对证人的询问等问题作了规范。
[2]4、确立了判决理由公开规则。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判决理由公开制度不仅为当事人以及全社会对判决的评价提供了直接的对象,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审判的有效监督,而且也构成了对法官自由心证的有效制约,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5、证明要求上以“法律真实”为准。
自由心证理论认为法官只能在有限的诉讼时间内,凭借其良知、理性、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来发现证据之间的关联,以求确定证明对象的“法律真实”。
过去,我国基本上坚持的是“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从而迫使审判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调查取证,导致审判效率低下,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
虽然说“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就具体的民事案件而言,其诉讼目的是公正、及时地解决民事争议,为此,法官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即“法律真实”为裁判的依据。
[3]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即法律真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该规定为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借鉴扫除了又一个障碍。
6、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自由心证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该法条讲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要应当是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至于“法律禁止的方法”则各国有所不同。
排除非法证据是自由心证制度在实体真实与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当性发生冲突时的价值选择,是为了防止不适格证据影响法官形成正确心证。
7、确立了质证规则。
自由心证理论认为,如果不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疑和询问,证据材料是否真实、与案件有无关联、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如何等都不能得以认定,都不能成为法官内心确信的依据。
通过质证,能够使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对抗,相互举证、质询,使法官处于居中裁判者的公正地位,认真听取、对待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并形成作为裁判基础的内心确信。
法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如对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力规定如下: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三)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瓶颈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确立自由心证制度是完全必要的。
自由心证制度与主观主义和唯心主义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是有其内在合理性的。
但在我国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着许多瓶颈:1.自由心证的主体——法官不“自由”。
宪法第126 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于是法官时常徘徊于“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难以取舍。
因而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社会根基相当脆弱。
2.当事人主义和直接言词原则的缺乏。
法官审理案件是先由自由心证再到内心确信的完全确立过程,同时也是举证、认证、质证三位一体的一种认志不断升华的过程。
但是在我国这三个阶段的相关制度时常是脱节的。
3.裁判者的综合素质也难以适应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法官的任职资格规定是很低的。
而且由于管理体制方面的弊端,现行的法官任职资格的规定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4.自由心证制度自身也存在缺陷。
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与其他证据制度一样,自由心证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一个合力的结果。
在法官自由评价证据材料的时候也存在认知能力,证据材料收集不全面,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等方面的风险。
自由心证不是任意恣证,更不是乱证,它的良性运作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否则引入自由心证制度只能事与愿违。
[4](四)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完善1、追求现代自由心证。
我国在自由心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上有很长的路要走,传统自由心证制度自身存在许多缺陷,在较早的年代,强调自由心证主义的学者主张,判断证据属于法官职责范围的事,他人无权干涉。
法官有权用自己的方式和逻辑,来决定证据的取舍。
这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涵义。
如德国19世纪民事诉讼中规定不论什么都可以称为证据,如何根据证据作出判断,完全是法官自由心证范围的事。
关于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主义,学者们已经作了很多探讨,而这些探讨大多是批判性的,对自由心证的评价多是否定的。
因而,我国真正要追求的是现代自由心证。
现代自由心证是在批判传统的自由心证的基础上产生的。
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法官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其他人无权随意干涉;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证据的行为受到法律规则尤其是证据规则的制约,其行为必须符合基本的证据法则。
现代自由心证有其存在的依据和价值。
就依据而言,法官判断证据不可能完全避免主观性,也就是说,面对各种证据材料,法官必须用自己的头脑和知识去进行主观上的判断,以形成自己关于该证据材料的认识。
这是现代自由心证对传统的自由心证之合理因素的继受。
但同时,现代自由心证彻底摒弃了传统自由心证的非理性和非民主因素。
这是它与传统自由心证的主要区别。
【5】2、提高法官素质。
自由心证制度要求心证主体适格,要求法官的精英化,并从三个方面对法官提出要求:(1)法官严格自律,提高道德素。
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有自由裁量权,法官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
“良心”和“理性”作为一种心理状态,与人的道德素质直接相关,只有道德素养高的法官才能不违背良心作出判决,而且这种判决容易为当事人接受,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我国当前司法腐败令人担忧,法院判决的信服力不高,这些不能不说与法官的道德素质相对较差有关;(2)专业修养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愈加复杂,对此,只有专业功底深厚,能深刻领悟法律条文含义和精神实质的法官才能依照法律、根据证据对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才有能力将心证的过程合法合理的在判决中公开;(3)法官必须具有心证公开的能力,知识广博。
法官具有心证公开的能力是最重要的条件。
由于司法是一门实践性和经验性很强的职业,法官的心证能力就是指审判业务能力。
只有通晓法律理论和审判实务的人才可能具有这种能力。
与此相反,如果一个人根本没有学过法律,或者虽然学过法律但并不精通甚至停留在一知半解的水平,是不可能具有心证公开的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