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主义的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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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引言自由心证原则是一种哲学思想,它主张个体应该保持自由的思维,依靠自己的判断和证据来产生对事物的看法和信念。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自由心证原则,分析其核心概念、哲学基础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自由心证原则的核心概念自由心证原则基于个体的自由意志和理性思考,要求个体在接受新观念或信念时,不轻易相信他人的话或权威的观点,而是通过独立思考和查证事实来形成自己的判断。

它强调每个个体都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信仰和观点,而不受外界的影响或干预。

自由心证原则的哲学基础人的自由意志自由心证原则的哲学基础之一是人的自由意志。

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生命体,有能力自主选择、决定自己的行为和信仰。

人的自由意志使得个体可以独立思考和判断事物,而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支配。

理性思考和证明自由心证原则的另一个哲学基础是理性思考和证明。

个体应该依靠自己的理性思维,通过独立的观察和分析来证明事物的真伪。

理性思考要求个体掌握科学方法和逻辑推理,以确保判断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自由心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自由心证原则不仅仅是一种哲学理念,它也有着重要的现实应用价值。

以下是自由心证原则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案例。

教育领域在教育领域,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学生在接受知识和观点时,不仅仅是简单地接受教师的教导,而是要积极主动地思考和质疑。

学生应该学会独立思考和查证事实,以形成自己的判断和观点。

教师的角色也应该转变为引导者和启发者,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批判精神。

科学研究在科学研究中,自由心证原则要求科学家在进行实验和研究时,遵循科学方法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而不是盲目相信他人的研究结果。

科学家应该通过自己的实验和观察来验证和证明事物的真相,以确保研究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公共舆论在公共舆论场中,自由心证原则要求个体不仅仅是盲目地接受媒体的报道和其他权威机构的观点,而是要保持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个体应该对媒体的报道和言论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估,以形成自己的意见和立场。

法官自由心证对判决的影响

法官自由心证对判决的影响

法官自由心证对判决的影响法官自由心证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自己的经验、理解和判断,采用个人主观意志和心证来确定事实和证据的一种司法理论。

自由心证已成为现代法院的重要纠纷解决机制之一。

然而,法官自由心证对判决的影响不能被忽视,本文将对其作出详细分析和评估。

一、法官自由心证的概念和背景自由心证是美国传统的司法理论之一,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早期。

在之后长达数十年的时间里,自由心证逐渐成为一种广泛接受的判决方式,因为它能够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使公正的判决成为可能。

如今,自由心证已成为现代法院的重要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但其对判决的影响却一直备受争议。

自由心证的背景与美国司法体系有关。

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公民权利保护和合理程序要求十分严格,法官不得介入陪审团的判断过程,并且只能根据证据作出判决。

在这样严格的制度下,有时会出现证据不足、证据存在瑕疵或不可靠、证据存在争议,或证据本身难以解释等问题。

法官自由心证则是一种应对这些问题的方案。

二、法官自由心证的原理和作用自由心证是指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解,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判断和推断。

其原则是在证据不确定或不足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推理和判断,以便做出正确且公正的判决,从而弥补证据不足可能给判决带来的缺陷。

自由心证的作用是在证据不足或证据因为各种原因不足信等的情况下,使法官能够依据自己的判断来处理案件,保证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因此,自由心证对鉴定和认定事实证据有一定的作用,尤其当证据缺乏或不足时,尤为重要。

三、法官自由心证对判决的影响自由心证可以弥补证据不足可能给判决带来的缺陷,然而,它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这些影响包括以下方面:1. 主观的:自由心证基于法官自己的判断和认定,因此,它有时可能会受到法官自身背景和经验的影响,这会导致某些判决可能并不完全合理和公正,或者缺乏客观性。

2. 不容易被支持证据:自由心证的结果很难被其他证据支持,这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的合理性产生质疑。

浅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浅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 一
1 自由心证 制度 的含 义
关 于 自由心证 的含 义 , 界 有 广义 和 狭 义两 种 解 释 。 学
狭义 上的 自由心证仅指对证 明力 的相对于法定与规则 的一 种认定。“ 所谓 自由心证 , 就是证据 的价值或证明力不再 由法律 事先作出具体 明确的规定 ,法 官和陪审员在审判 中可以运用 自 己具 有 的人 类 普 遍 认 知 能力 来 自由评 断 具 体 案 件 中各 种 证 据 的 证 明力 。 ” 自由心 证 规则 是 当今 各 国针 对证 明 力 判 断 而 普 遍 采 “
关键 词 : 自由心证 ; 内心确 认 : 理 心 证 合
中图分 类 号 :D9 7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00 83 (003 — 10 0 10 — 1 6 1) 00 — 3 2 2
切 纠 纷 进 入 司法 程 序 后 ,不 可 避 免 地 涉及 到对 案件 事 实 的查 明 , 对案 件 事 实 的 证 明 就成 为诉 讼 法 上 永 恒 的 主 旋 律 , 由此 而生 成 各 种 别 具特 色 的证 据 制 度 。 自由 心证 制度 的最 初 萌 芽及 发展 于 英 美 法 系 国家 , 在 大 陆法 系 国家 适 用 较 少 , 随着 其 进 而 但 步 发展 , 自由心 证 制 度也 对 大 陆 法 系 国家 产 生 了深 刻 的 影 响 。
主要 是 指证 据 评 价 的 自由性 、 定 事实 的 自 由性 等 。 认
可 见 , 自由心 证 制 度 的 目的在 于通 过 法 官 的 内心 确 信 来 发 现 案 件 的真 相 , 合 理 的裁 判 提 供 事实 依 据 。 为
2 自由心证制 度产生 的历史 背景
1 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 ,以启蒙思想家的 9 人 权及 民主 理 论 为 指 导 ,进 行 了一 系 列 以 人 权 与 民 主 为 核 心 内 容 的 法 律 制 度 建 设 , 步 确 立 了人 权 保 护 、 逐 主权 在 民 、 律 面前 法 人人平等 、 无罪推定 、 私有财产不得侵犯等法 律制 度。崇尚 自由 权 利 、个 人 认 识 能力 的人 道 主 义 者 和理 性 主 义者 对 以刑 讯 逼 供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证据制度之一。

该制度赋予了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旨在保障司法公正与公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分析其重要性、运作机制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及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案件证据、当事人陈述及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各种证据和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2. 促进司法效率: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提高司法效率。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理性判断:法官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3. 法律适用: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后,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四、自由心证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广泛而深入。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需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证据及陈述,结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违约责任等。

又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需要审查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证据,从而认定侵权责任。

五、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证据审查不严格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使其能够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现实意义

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现实意义

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现实意义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现实意义作者:许平▼“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是大学问家,清华“四大哲人”之一陈寅恪(1890.7.3—1969.10.7)先生最早(1929年)提出来的。

他在王国维纪念碑文中所说:“唯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

”陈寅恪这句话与其说是对王国维的赞美(更多的是指向学术方面)不如说是他自己处世的思想精髓。

他说,最重要的是要具有自由的意志和独立的精神。

并且独立精神和自由意志是必须争的,且须以生死力争。

陈先生的这句话,在当时社会知识界评价极高。

梁启超说:“我梁某算是著作等身了,但总共著作还不如陈先生寥寥数百字有价值。

”国学大师吴宓:“合中西新旧各种学问而统论之,吾必以寅恪为全中国最博学之人。

”傅斯年说:“陈先生的学问,近三百年来一人而已。

”陈寅恪这句名言今天已成为中国知识分子共同追求的学术精神与价值取向,而且日渐成为现代化以后的中国人民的人生理想。

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蕴涵了丰富的人生哲理。

要理解这句话,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以下二个词:“精神独立”和“思想自由”。

百度讲:精神是人的情感,是大脑的思维活动,记忆交流,喜怒哀乐、社交和自控力。

哲学上,精神的定义,就内涵方面而言:精神是过去事和物的记录及此记录的重演。

精神独立有以下四点:一是精神依赖于物质,有了物质独立才有精神独立可言;二是有健康的自我,不会因为他人的看法而自扰,有自己坚持的信念,并一直有力量践行,坚持而不固执,能从善如流;三是要有独自解决问题的能力,适当的时候,也懂得借助外界的力量;四是内心是快乐的。

思想,一般也称“观念”,其活动的结果,属于认识。

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

一切根据和符合于客观事实的思想即正确的思想,它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反之,则是错误的思想,它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起阻碍作用。

思想也是关系着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情感方法的重要体现。

“自由”的学理争论及其意义

“自由”的学理争论及其意义

“自由”的学理争论及其意义“自由”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价值。

有诗曰:“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可见,自由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既然自由如此重要,为什么认同自由价值的人们还会为之展开激烈的争论?这些争论与现实政治生活究竟有什么关系?自由概念的双重意义“自由”在中文中的含义为“由于自由”,而不由于外力,即“自己做主”。

在中国古代思想中,“自由”也就等于自然,“自然”就是“自己然也”,即“自己如此”。

在英文中,自由有两个不同的概念,Freedom和Liberty,被看成是两个可以互相置换的术语。

根据一般的理解,自由被定义为免受强制或阻碍,即,一个人的自由意味着他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行为的阻碍。

广义而言,自由就是一个人按照其意志去思考和行动的能力。

在学术传统中,自由一般被划分为两种,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所谓“消极自由”就是“不受干预”:即个人不受外部因素的限制,可以按其意志来行动的范围。

选择自由,公民自由和个人隐私等,皆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

所谓“积极自由”就是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个人能够实现其意志的能力,通常表述为个人发展或个人实现。

在英文中,自由的上述划分通常也被表述为bEing free from something和bEIng free to do something两种含义。

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区分只是反映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比方说,你想得到不挨饿的自由,你就得去而且能够弄到食物。

你想免受无知的困扰,你就得去学习和接受教育;而你要去学习和接受教育,你必须既要有不受强行限制学习和受教育的条件,又要自己具备学习和受教育的能力。

同样,你想获得选择的自由,那么,第一,必须没有人限制你做出选择;第二,你必须学会如何选择。

所以,自由的这两个方面的含义又被概括为一个简单的公式:“X is free from Y to do or be Z”。

“X is free from Y to do or be Z”这个表述包含了对自由两个方面的理解:(1)当你要做某件事情的时候,必须不受别人强制或干涉;当你要做某件事情的时候,你自己必须具备做这件事情的能力。

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

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

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自由心证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依据自由心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

而法官依法独立判断则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依法独立、公正地对案件进行裁决,不受任何外部干预。

本文将从自由心证的概念、历史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入手,探讨其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并深入分析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互动关系。

本文还将探讨如何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判断的实现,以及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在推动司法公正、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自由心证原则的内涵及其发展历程自由心证原则,作为法律证据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原则,其内涵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运用自己的理性、良知、经验和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独立、自由地对证据进行判断、评价和认定,以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作出裁判。

这一原则强调法官在证据判断上的主观能动性,而非机械地遵循法定证据规则。

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在古罗马法中,法官在审判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

随着欧洲中世纪至文艺复兴时期的到来,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使得人的理性和良知受到重视,为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逐步确立自由心证原则。

例如,1791年的法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法官应依据自己的良知和理性来判断证据。

此后,德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在立法中确认了这一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标志着证据制度从法定证据制度向自由心证制度的转变。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法官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提升,他们不再是被动的执行者,而是成为了积极的参与者。

同时,这一原则也强调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责任,要求他们必须审慎、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马克思实践自由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马克思实践自由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马克思实践自由思想及其当代意义■邢质颖/西北师范大学摘 要:在马克思的自由思想和理论当中曾有过明确的“自由个性”思想表述。

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精神呈现,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对自由思想方面的阐述包含了个性自由、人的自由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几个方面,通过对这种自由思想的研究和运用,将人们追求社会和谐的基础需求与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协调发展有着很强的借鉴作用,本文的主要内容将从马克思的自由思想实践角度出发,进行系统的把握和树立,详细阐述其对当今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马克思理论 自由思想 社会发展 意义作用当今社会处于一个追求个性化、自由化的快速进步的发展阶段。

人们对自由的追求是一种达成更加理想的、符合人们生活动向的一种行动支撑。

从历史和现今的哲学和精神文化角度来看,其中体现出的人类对自由的思考和理论传达都是无法忽视的。

人们对未来生活的自由向往,因为现实生活的压抑两者之间的矛盾以社会时代发展为基本背景,西方的自由主义哲学思想有着较为深刻的研究,也迅速成为席卷全球的哲学文化活动依据。

对此我们从马克思自由思想提出的发展阶段开始,最终导出马克思自由思想对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马克思时间自由思想的发展阶段(一)马克思的自由思想的萌芽和发展时期我们通过对马克思早期的《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差别》他的博士论文内容学习研究发现,针对伊壁鸠鲁原子偏斜运动方面,马克思就从自然的角度表明了人应该具有的意志自由、独立和个性的进步思想。

他通过对伊壁鸠鲁所表述的个体自由的抽象性和非现实性有所意识,这也是马克思对自由、个性方面的初步发展阶段。

之后马克思批判了普鲁士出版和封建专制制度中对人的个性压抑、束缚直至最后出现泯灭的现象。

提出了“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的概念。

后来马克思又发表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强调“个性体是人的个性体”的概念。

在这个自由思想的萌芽阶段当中马克思也从自我意识的自由概念到最后的人类的自由追求方面表现。

确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若干思考的开题报告

确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若干思考的开题报告

确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若干思考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自由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而自由心证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备受关注。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种基于自愿、自主的心理治疗方式,通过培养自我控制和调适能力来帮助个体实现自我认知和心理健康。

在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有人认为它是一种偏见且有害的心理治疗方式,但也有人认为它是可以有效缓解压力和焦虑的治疗方法。

本文旨在对我国自由心证制度进行若干思考,具体包括探讨其产生背景、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讨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具体内容包括:1.自由心证制度的定义和产生背景。

介绍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和起源,并探讨其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2.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现状。

分析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包括其普及程度、应用范围、治疗效果等。

3.我国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探讨我国自由心证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治疗方法不规范、治疗效果难以量化、对患者的影响等。

4.自由心证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相应的建议,包括探索更加科学的治疗方法、制定更加规范的管理制度等。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调研和实地调查,具体步骤包括:1.文献调研。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掌握自由心证制度的起源、历史发展和现状,了解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收集相关信息和文献。

2.实地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的方式,了解我国自由心证制度应用的实际情况,包括治疗机构、患者基本情况、治疗方法、治疗效果等。

3.数据分析和综合。

根据文献调研和实地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对自由心证制度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分析和综合,提出相应的建议。

四、预期成果本文预期通过以下方面达到研究目的:1.透彻掌握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相关部门和从业者提供参考。

自由心证是程序公正的终点站--关于自由心证问题研究的理念式大纲

自由心证是程序公正的终点站--关于自由心证问题研究的理念式大纲

导言自由心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上溯到成熟的教会法当中,就能找到它的影子。

然而,教会法的体系及其封建法律的本质决定了那时的自由心证制度与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制度在本质与功能上是大相径庭的。

作为法律概念,自由心证不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专有名词,但是作为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制度,却不能不说它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在法制建设中的产物。

十七世纪中叶,欧美大陆的封建统治发展到极至,人被划分为三等,妇女毫无地位,这样的统治反映到法律制度上,便决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确立,这种证据制度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均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依照这个制度,男人的证言的证明力高于女人的证言的证明力,贵族的证言证明力高于普通人的证言的证明力,僧侣、牧师的证言证明力高于俗人的证言证明力,基督徒的证言证明力高于犹太人的证言证明力,而不问证言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如何。

这种证据制度同时还规定,一个证人的证言只能算半个证据,只有当两个证人的证言相符时才能作为一个证据。

针对这种歧视人权的形而上学的证据制度,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便立即着手寻求与建立新的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作为证据制度之一便应运而生了。

所谓自由心证,就是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法律不作规定,由法官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自己的法律意识及道德良知来自由判断、取舍的证据制度。

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自由心证制度从它一产生便肩负着革除以人的社会政治等级为基础的法定证据制度的使命,是一项资产阶级法制革命的重要成果,是当时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产物,是法制文明进步的里程碑;第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动态表现为法官对案件争讼中的一切证据证明力的主观认证活动;第三,不管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所有证据要对讼争中的待证事实发生证明作用,都必须经过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的主观认证之后方能实现;第四,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证据制度,但它的具体实现过程中,由于对案件审理的进程具有阶段性的推进作用,这就使得这一制度自然而然地具备了十分强烈的程序功能。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优秀范文五篇)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优秀范文五篇)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内容提要:自由心证在西方国家已有数百年的发展史,并且已从传统自由心证发展到了现代自由心证,即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制度结合运用。

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自由心证持批判态度,但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仍是具有一定特色的自由心证,并且一方面因为具体规范较为疏漏,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较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官独立性不强,导致外部因素干涉证据之认定。

因此有必要完善现代自由心证制度。

关键词:自由心证证据认定法官独立正文:自由心证是近代诉讼的产物。

从法理的角度上看,面对着复杂多变的社会实际,如果法官在个案中一味地遵从现有法律规定的原则,拘泥于某些法律原则而不考虑社会实际的需要,则将会导致法律处于僵化的境地。

在个案诉讼当中,证据制度处于核心的地位,是整个诉讼运行的关键,直接关系到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的作出,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法学界虽然对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多持批判态度,但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分析,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除《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认定规则之外,仍然秉持着自由心证的方法和原则。

如《证据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

”本文将阐述自由心证原则从传统向现代的演变,讨论建立完善的、系统的自由心证制度在当下中国之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期求教于方家。

一、自由心证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变。

“与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蒙昧走向科学的进化道路相随,证据制度经历了法定证①据制度取代神示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演进的历史进程。

”在中世纪初期的欧洲,作为息纷止诉的标准方法是决斗裁判和神明裁判。

自由主义自我剖析

自由主义自我剖析

自由主义自我剖析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和社会价值观,在现代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强调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主张政府应该保障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自主决策,同时也强调市场经济和竞争机制的重要性。

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我认为自由主义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自由主义注重个体的自由和权利。

自由主义认为每个个体都有自主权和自由选择的权利,政府应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私人财产权等。

个体的自由和权利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它对于个人的发展和幸福至关重要。

自由主义强调市场经济和竞争机制。

自由主义认为市场经济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通过竞争机制可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最大化的效益。

自由主义倡导自由贸易和自由市场,反对过度干预和管制。

市场经济的自由度和竞争机制的有效性是自由主义发展的基石。

自由主义鼓励个体的自主决策和创新。

自由主义认为每个个体都具有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的能力,政府应该尊重和支持个体的选择和创新。

自由主义倡导个人的自主决策和创业精神,相信个体的自主行为可以带来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然而,自由主义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自由主义在实践中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和社会的不公正现象。

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可能使得富者愈富、穷者愈穷,加剧社会的阶级分化。

另一方面,自由主义过度强调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可能忽视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政府的干预和调节是必要的,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当然,自由主义也需要与其他价值观和理念进行平衡和整合。

自由主义不能孤立地看待个体的自由和权利,还需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在一些具体问题和领域中,需要综合考虑个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寻求平衡点和最优解。

总结起来,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和社会价值观,强调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倡导市场经济和竞争机制,鼓励个体的自主决策和创新。

然而,自由主义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需要与其他价值观和理念进行平衡和整合。

什么是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对我们的生活有何影响?

什么是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对我们的生活有何影响?

什么是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对我们的生活有何影响?自由主义是一种旨在保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政治哲学。

自由主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它的核心意义是自由和尊重个人权利。

自由主义的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它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及其对我们的生活的影响。

一、个人自由与尊严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是个人自由和尊严。

自由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保护他们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这个概念反映在各个方面,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选择自由、个人隐私等等。

自由主义国家的人民享有言论自由,他们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受惩罚。

新闻自由也是一种重要的自由,每个人都有权接收和传播信息。

选择自由意味着人们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职业。

而保护个人隐私也是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人权保障和法治思想自由主义国家强调人权保障和法治思想,这保证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侵犯。

法治思想要求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这样就可以保证人们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扰或侵犯。

为了保障人权,自由主义国家通常会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这个系统可以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

这种思想也反映在政治体制上,自由主义国家通常采用民主制度,这样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他们的意见并参与政治过程。

三、社会进步和创新自由主义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创新。

自由主义国家通常会鼓励和支持个人和企业进行自由的市场竞争,这样可以促进创新和发展。

在自由主义国家,每个人都有机会实现自己的梦想和抱负,这可以激励人们不断创新和进步。

自由市场经济体系也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这样可以帮助国家保持竞争力。

四、国际合作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由主义国家通常支持国际合作和生态环境保护。

自由主义的思想反映在国际合作上,这通常表现为国际交往和经济贸易的开放,这可以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和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

同时,自由主义国家也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他们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地适用内容提要:自由心证在西方国家已有数百年地发展史,并且已从传统自由心证发展到了现代自由心证,即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制度结合运用.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自由心证持批判态度,但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地证据规则仍是具有一定特色地自由心证,并且一方面因为具体规范较为疏漏,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较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官独立性不强,导致外部因素干涉证据之认定.因此有必要完善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关键词:自由心证证据认定法官独立正文:自由心证是近代诉讼地产物.从法理地角度上看,面对着复杂多变地社会实际,如果法官在个案中一味地遵从现有法律规定地原则,拘泥于某些法律原则而不考虑社会实际地需要,则将会导致法律处于僵化地境地.在个案诉讼当中,证据制度处于核心地地位,是整个诉讼运行地关键,直接关系到事实地认定和判决地作出,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地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理论法学界虽然对大陆法系地自由心证多持批判态度,但从法律实践地角度分析,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地过程中,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除《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明确规定地法定证据认定规则之外,仍然秉持着自由心证地方法和原则.如《证据规定》第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地规定,遵守法官地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地大小进行判断.”本文将阐述自由心证原则从传统向现代地演变,讨论建立完善地、系统地自由心证制度在当下中国之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期求教于方家.一、自由心证从传统到现代地演变.“与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蒙昧走向科学地进化道路相随,证据制度经历了法定证据制度取代神示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演进地历史进程.”①在中世纪初期地欧洲,作为息纷止诉地标准方法是决斗裁判和神明裁判.文艺复兴之后,法定证据制度逐渐取代了神示证据制度,但是,在法定制度制度下,虽然法律预先对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地证据和证据地证明力作出规定,法官运用证据和对证据证明力地判断受到法律约束,但法官并非完全失去自由判断地权力,他仍可按照自己内心地价值取向和逻辑来认定当事人出示地证据.只不过,由于法定证据地严格性,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凭“良心”来进行推论地权力是受到很大限制地,是被弱化了地.因为法定证据制度是在封建制度下,社会单纯并且小规模地情况下,为了抑制法官作出恣意地事实认定,从而把用于事实判断地经验法则法定化.②然而,随着资本主义地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社会纠纷层出不穷,与纠纷相互联系地行为事实在判断和认定上存在较大地障碍,法官适用僵硬、武断地法定证据制度已很难作出正确地判断.在这种背景下,自由心证应运而生.就最一般地意义而言,传统自由心证指地是法官依据依据法律规定,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在法庭调查地全部结果和法定辩论地全部内容基础上,对证据地取舍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即具体表现为法官对证据地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地审查判断,并对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形成内心地确信.从历史发展地角度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两种不同地类型.一种是以积极地实体真实主义和职权主义为基础地大陆型自由心证制度,即内心确信制度;另一种则是以消极地实体真实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为背景地英美型自由①汪海燕、胡常龙:《自由心证新理念探析——走出对自由心证传统认识地误区》,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②陈莉:《建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必要性分析》,载:《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心证制度,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地原则.③传统自由心证得以确立地法哲学基础是人类普遍认识能力地理念,即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地努力获取知识,普通人都具有简单地逻辑推理和概念推理地自然能力,这就使他们可以在已经掌握地一般知识地基础上去评判那些新增加知识地可信度.在国外地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官普遍地受过高等法学教育且具有较多地日常生活经验,因此在自由心证地应用当中,完全可以依照他们地判断推理而形成价值确信,从而进一步作出判决.然而,传统自由心证制度也具有很大地缺陷.首先,它过多地强调法官地心证自由,从而导致法官实际上拥有了较大地自由裁量权,一旦滥用则侵害了当事人地权利.其次,传统地自由心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秘密心证,它要求绝对保证法官内心思想(即心证)地自由,法官有权不公开其对于案情地全部看法,除了审判结果.尤其审判结果是如何形成地,法官有权拒绝回答.④因此,随着时代地发展,传统自由心证制度逐渐被现代意义上地自由心证所取代.一般而言,现代自由心证相对于传统自由心证,具有以下两个方面地转变.一是否定了传统自由心证地法官单方面性,而强调“对等地自由”.它不仅要求法官地心证自由,同时也要求保障当事人地权利,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地“旁听自由”,以及对审判结果(心证结果)进行公正评论地权利.是以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地“对等地自由”已经使传统心证自由不再具有绝对性质,而具有了相对性质.⑤二是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具有公开性.心证地过程和心证地结果都必须公开,反映在个案中,即法官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之大小地认定过程应当对当事人公开.前文已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所确立地证据制度,虽然声称是“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原则,然而从本质上来看,当前我国地证据制度仍然是以自由心证为主、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制度相结合地证据制度.并且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法官地自由裁量权是很大地.有学者指出:“由于我国多年来一直宣称我国采用地是‘实事求是’地证据制度,一直强调在运用证据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原则,因此我国地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时确实享有颇让外国法官羡慕地自由裁量权.”⑥可见,有必要引入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地证据认定规则.二、我国现行证据认定规则之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一条规定了我国证据认定规则中“实事求是”地原则.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地陈述,应结合本案地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地根据.”《证据规定》第条也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地规定,遵守法官地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地理由和结果.”总地来说,上述规定涵盖了当前我国证据认定规则制度地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述规则赋予了法官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地大小进行独立判断地权力.从而使法官可以排除各种影响和干扰,按照自己地意志,独立自主地判断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随心所欲,而是指法官在法律所规定地一般证据判断规则地基础上,面对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提供地材料进行裁断.如《证据规定》第条规定了免证事实,即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地事实,当事人提供地证据材料中含有下列免证事实地,即便法官内心对其并不确信,也应当认定为真.包括众所周知地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③见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④叶自强:《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载陈光中等著:《诉讼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7页.⑤见莫良元:《构建我国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地价值研究》,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⑥何家弘:《中国证据法学前瞻》,载《检察日报》1999年9月2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地另一事实,以及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机构地生效裁决和有效公证文书证明了地事实等等.此外,针对当事人地自认,涉及身份关系地案件即使当事人自认,也并不免除其举证义务,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法官不得迳以当事人之自认而形成内心确信.其次,上述规则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即良知和理性地内在制约.这是一条原则性地规定,但也是对法官自由心证地一条约束,因为法官具体地价值取舍并不一定时时、处处都符合职业道德和日常经验.因此,当事人有权可以以法官之自由心证认定证据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或者就已生效地判决申请再审.再次,这一规则强调法官在自由心证地过程中要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并且必须公开判断地理由和结果.这是对法官自由心证地程序要求和外部制约,也体现了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地精神.法官必须在举证质证环节中,完成了法定地法庭调查阶段所有内容后,根据原告、被告双方所举出地证据和对方地质证理由进行综合认定,而不能有所偏颇或者任意取舍.并且,在判决书中,法官(或合议庭)必须说明该证据法庭是否予以认定地理由.无理由,即不得为认定.以自由心证为原则,以法定证据规则为限制,是当今世界各国证据制度地发展趋势.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采用地即是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规则相结合地模式.但由于规范较为简略,因此与当代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法官享有地自由裁量权反而较大.此外,在我国法院内部地组织系统中,审判委员会制度实际上也是对自由心证地某种干涉.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地《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条地规定,下列案件应报审委会研究:、刑事、民事、执行案件中属重大疑难或影响较大地案件,刑事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地案件和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地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无逃逸情节拟判缓刑地除外).、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和执行中地新型案件.、行政案件中撤销、变更行政部门处理决定地案件.、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地案件.、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或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意见分歧经复议达不成一致地案件.、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刑事犯罪,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地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判决前需要再次复议地案件;、要求上级法院复议地案件;、需强制执行地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和非正常终结执行地案件;、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合议庭批准地民事、行政案件;、案卷复查中认为应定二类、三类卷和错案地;、院长或主管院长认为应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地案件.可见,法官在案件审理地过程中稍有疑难问题,即须向审委会汇报.然而审委会成员并不接触具体案件,便造成了工作与实践地脱离.审委会地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法官地自由心证也无从谈起.可见,完善自由心证制度也是有助于法官独立地.“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地上司”,法官个人独立审判也是自由心证地核心内容,二者是紧密结合共同促进地关系.三、完善我国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地初步构想.完善自由心证制度地过程,也就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权力,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和能力地过程.完善自由心证,首先要改革法院系统内部地管理体制和审判监督体制,加速法官地职业化改革进程,提高法官地思想道德水准,提升法官地业务能力,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地权力,尽量缩减审判委员会地职权范围.“法律规则并不是法官判决地根据,司法判决受到情绪、直觉、预感、偏见、性情和其他非理性因素地限制.”⑦同时,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必须详细述明合议庭对原、被告双方举出地证据及质证意见是否采纳地理由,包括逻辑推理过程和法理分析过程,即做到心证过程对当事人地完全公开.裁判文书地说理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地逻辑保障.法院存档地案卷材料应当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其次,要进一步推进诉讼模式地改革.科学合理地诉讼模式,应当体现当事人主义原则⑦[美]杰罗姆·佛兰克著,毕玉谦译:《法律和现代精神》,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5页.与辩论原则.在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地模式下,法院不得将当事人没有主张地主要事实,作为判决地资料或基础.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地事实,法院不必调查其真伪,应直接作为判决地基础性资料.对当事人之间地争议事实,法院只能以当事人声明和提出地证据予以调查和认定.简言之,就是当事人有权决定以什么样地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自己地主张和请求,法院不得超越当事人选择和实施地证据范围进行裁判.⑧但我国民事诉讼则仍持职权主义模式,法官具有一定地积极性和较大地自由裁量权.因此,完善自由心证制度,应当建立在当事人主义地诉讼模式之下,由法官完全依据当事人地诉讼请求及其提出地证据来进行认定,从而形成自己地内心确信.第三,应当完善制定和运用各类证据规则.法官自由心证地行为受到了证据规则地制约,其行为必须符合基本地证据规则,否则便容易造成专断.例如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原始地文字材料作为证据优先于其复制品.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个证据材料只有在其他证据作证地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地证据.作为佐证地证据必须是独立地和充分地,并与待证事实有一定地关联性.豁免规则.由于诉讼证明可能对社会和个人作出不良侵害,因此有必要将诉讼证明限制在合理地限度之内.往往禁止某些证据地提出和采用.如夫妻之间地豁免权,新闻信息来源地豁免权等等.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采纳了这一规则,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也应采纳这一规则为宜.总之,自由心证是现代司法适应社会发展地必然选择,也是符合诉讼规律和审判实际地证据判断原则,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有利于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保证法官地中立地位,实现法官独立.从而提高司法地公信力.参考文献:、汪海燕、胡常龙:《自由心证新理念探析——走出对自由心证传统认识地误区》,载《法学研究》年第期.、陈莉:《建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必要性分析》,载:《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期.、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年版.、叶自强:《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载陈光中等著:《诉讼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年版.、莫良元:《构建我国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地价值研究》,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期.、何家弘:《中国证据法学前瞻》,载《检察日报》年月日.、[美]杰罗姆•佛兰克著,毕玉谦译:《法律和现代精神》,法律出版社年版.、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年版.⑧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页.。

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在思考问题时,应该保持自由的心态,不受任何先入为主或固有观念的限制,通过清晰的逻辑推理和证据分析,得出准确的结论。

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特点包括:
1. 自由思考。

不偏听偏信,不受任何先入为主的观念或信仰的干扰,全面思考问题本身,不受个人情感、利益、垂直和权力的影响。

2. 证据为依。

以客观的证据和事实作为推理的依据,通过对不同的证据进行权衡和分析,从而得到客观准确的结论。

3. 逻辑推理。

采用系统、严密的逻辑推理方法,拆解和分析问题,通过推理、归纳、演绎等方法得出结论。

自由心证原则是发展科学思维的重要基础,具有重要的普遍意义。

它也是人们在生活中解决问题的一种重要思考方法。

只有在确保自由思考的前提下,以证据为依据,进行严密、客观的逻辑推理,才能得到真正准确、可靠的结论。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2024年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确保公正与公正的基石之一。

自由心证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法,随着法治的发展与进步,现已被各国所广泛采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自由心证制度为法院审判提供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能够使法院更加准确地评估事实与证据,作出更为合理的裁决。

然而,对于该制度的理解和运用也需要不断深入和完善。

本文将详细论述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及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案件的证据和事实,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这一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尊重法官的独立判断: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独立、自主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干扰。

2. 强调证据的证明力: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证据进行判断,而非单纯依赖口供或其他单一证据。

3. 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和评估。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作用与意义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作用和意义:1. 提高审判质量:自由心证制度使法官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地评估证据和事实,从而提高审判质量。

2. 保障司法公正:通过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院能够更加公正地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法治发展: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法治的进步与发展,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自由心证制度的运用与挑战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运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首先,法院应遵循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其次,法官应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此外,法官还应考虑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多种证据形式,确保对案件的全面、客观评估。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自由心证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1. 证据规则的完善:为了确保自由心证制度的正确运用,需要完善相关的证据规则,明确各种证据的采信标准和证明力。

自由意志是什么?

自由意志是什么?

自由意志是什么?自由意志是指人类拥有自主选择行为的能力。

它是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心理学、神学等多个领域的研究对象。

虽然人们一直在研究自由意志,但是它的真正本质却不易准确描述。

那么,自由意志究竟是什么?下面将介绍自由意志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以及它在人类生活中的意义。

一、自由意志的概念和理论1.自由意志的定义自由意志最原始的定义是指人类依据自身的选择和决定来行动的自由和能力。

在这个过程中,个体能够独立地做出自己所偏好的选择,而不受任何外部环境的影响。

2.自由意志的实证主义自由意志的实证主义认为自由意志是一种心理现象,是由大脑的独立运作而产生的。

这个理论认为,人的思想和信念是由过去所经历的事实与理性结合起来。

这样就可以判断人是否拥有自由意志。

3.自由意志的折衷主义自由意志的折衷主义认为,自由意志并不是一种对立存在的概念,因为人们的行为是由社会文化因素和个人经历影响的产物。

根据这个理论,个体自由意志的决定,可以同时和相应的行为和社会文化自由意志相领,形成“自由意志”的总体概念。

二、自由意志在人类生活中的意义1.个体选择的自由自由意志的存在,赋予了我们选取行动的自由。

自由意志是我们根据自己的情感经验、智力经历,制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明智选择的能力。

2.自主行为的能力自由意志的存在,赋予了个体做出自主行为的能力。

这意味着,个体可以通过制定明智的选择,来完成自己的行为方式和目标,以实现自身固有价值的目的。

3.人际关系的发展自由意志的存在,赋予了人类彼此的信任和理解,也使人们建立了彼此协调和协作的关系。

这种关系为人类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保证。

总之,自由意志是人类心理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使我们做出自主性的选择,从而推动个人、社会乃至全人类的发展与进步。

也许自由意志仍然有诸多的分歧之处,但是它仍然值得我们继续去探究,以求探索出更为正确的解决方案。

自由主义的思想汇报

自由主义的思想汇报

自由主义的思想汇报自由主义是一种政治思潮,强调个人自由、市场经济和有限政府干预。

它认为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主张通过市场自由竞争以实现社会繁荣和个人福祉。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自由主义思想的核心原则,以及它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

自由主义思想的核心原则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包括个人自由、个人权利和法治。

个人自由是指每个人有权自主地做出选择、发表意见以及追求自己的幸福。

这种自由还包括经济领域的自由,即个人在市场上的自由交易和财产权的保护。

个人权利是自由主义思想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以及个人隐私的权利。

自由主义强调每个人的权利平等,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

法治是自由主义社会的基石。

法治意味着所有人都服从于公正、透明、可预见的法律体系。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要公正无私,以保护个人自由和维护社会秩序。

自由主义在现代社会的应用自由主义的理念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个人自由的尊重和保护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核心。

这些国家通过法律和宪政来确保个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并强调人民的意见和参与。

在经济领域,自由主义主张市场经济,强调私人财产权和自由竞争。

在自由市场体系中,个人可以自主决定买卖商品和服务,并且价格是由供需关系决定的。

自由市场的竞争机制可以促进效率和创新,并提高经济福利。

除了个人自由和市场经济,自由主义还关注公民社会的发展。

公民社会是指由各种组织和公民团体组成的网络,这些组织可以促进公共利益、表达公民意愿并监督政府行为。

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助于实现政府的透明和负责任,并加强社会民主。

然而,自由主义思想也有一些争议。

一些人认为,市场经济和个人自由可能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以及一些社会群体的边缘化。

此外,自由主义也受到来自其他政治思潮的挑战,如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

结论自由主义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思潮,强调个人自由、市场经济和有限政府干预。

它的核心原则包括个人自由、个人权利和法治。

自由主义的理念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在民主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由心证主义的现代意义

自由心证主义的现代意义

一、关于自由心证原则议论的动向及疑问包括民事在内的所有诉讼活动,都是围绕案件事实的发现而展开的。

而发现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就是证据。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控方(原告)与辩方(被告)基于证明责任,必需向法院提供证据并就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说明,从而为法官进行判断提供前提和事实依据。

那么,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官应该如何判断和取舍证据呢?这就是涉及证据判断的问题。

证据判断直接关系到证明活动的全部。

当事人基于证明权收集证据,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提供和说明证据。

但是,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权限决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或者决定证据与案件关联的程度,证据对事实证明的力度等等。

这是因为,诉讼本来就是对立双方当事人寻求法官解决纠纷的形态,如果对立的当事人之间有任何一方具有这种权限,那么,势必导致证据取舍的偏斜。

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证据的取舍,则与诉讼的本质出现绝对的背离。

因此,决定取舍证据的权限只能属于处于中立裁判地位的法官。

然而,法官应该根据什么原则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从而决定对证据的取舍,当然也会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合法性实现,关系到法律的能否正确实施,关系到判决能否获得正当性。

对此,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证据判断规则。

根据传统教科书的叙述,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关于证据判断的原则规定。

第一种是神誓、神判,第二种是法定证据制度,第三种是自由心证,第四种是我国曾经提倡的实事求是证据判断原则。

[01]在这上述四种证据判断原则中,第一种无疑已经为时代所唾弃。

第二种由于存在局限性也被改良、取代。

第四种也由于中国证据理论研究的深入,其地位已经被动摇,早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惟独剩下的是自由心证主义,不仅在资本主义国家得到提倡,而且在我国也开始出现了肯定它的动向。

在最近几年来出版的有关著作的著作中,自由心证的意义得到了相当宽范围的、相当高层次的肯定。

[02]不仅如此,许多学者还认为,我国法学界近几年来主张的法官判断证据依据内心确信的原则,其实与自由心证同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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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自由心证原则议论的动向及疑问包括民事在内的所有诉讼活动,都是围绕案件事实的发现而展开的。

而发现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就是证据。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控方(原告)与辩方(被告)基于证明责任,必需向法院提供证据并就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说明,从而为法官进行判断提供前提和事实依据。

那么,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官应该如何判断和取舍证据呢?这就是涉及证据判断的问题。

证据判断直接关系到证明活动的全部。

当事人基于证明权收集证据,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提供和说明证据。

但是,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权限决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或者决定证据与案件关联的程度,证据对事实证明的力度等等。

这是因为,诉讼本来就是对立双方当事人寻求法官解决纠纷的形态,如果对立的当事人之间有任何一方具有这种权限,那么,势必导致证据取舍的偏斜。

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证据的取舍,则与诉讼的本质出现绝对的背离。

因此,决定取舍证据的权限只能属于处于中立裁判地位的法官。

然而,法官应该根据什么原则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从而决定对证据的取舍,当然也会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合法性实现,关系到法律的能否正确实施,关系到判决能否获得正当性。

对此,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证据判断规则。

根据传统教科书的叙述,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关于证据判断的原则规定。

第一种是神誓、神判,第二种是法定证据制度,第三种是自由心证,第四种是我国曾经提倡的实事求是证据判断原则。

[01]在这上述四种证据判断原则中,第一种无疑已经为时代所唾弃。

第二种由于存在局限性也被改良、取代。

第四种也由于中国证据理论研究的深入,其地位已经被动摇,早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惟独剩下的是自由心证主义,不仅在资本主义国家得到提倡,而且在我国也开始出现了肯定它的动向。

在最近几年来出版的有关著作的著作中,自由心证的意义得到了相当宽范围的、相当高层次的肯定。

[02]不仅如此,许多学者还认为,我国法学界近几年来主张的法官判断证据依据内心确信的原则,其实与自由心证同出一辙。

新出版的法学教材中有这样的叙述:就司法证明模式而言,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基本上属于自由证明的范围。

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又如,[03]叶自强先生强调:探讨内心确信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探讨建立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问题。

[04]但是,笔者也注意到,在有关自由心证的论述中,存在相当偏差的理解。

比较典型的偏差有二:一是关于自由心证的含义方面,认为,自由心证是法律对证据的取舍等不预先加以规定,由法官等审判人员基于自己的良心及理性形成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

[05]在这里,法官在判断证据的时候没有受到任何约束,法官完全拥有自由判断证据取舍的权限。

这种偏差在叶自强先生那里得到了纠正。

叶自强先生在关于现代自由心证的论述中指出:无约束性的传统自由心证具有非理性和非民主的因素,而现代自由心证除了强调独立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外,这种权限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规则尤其是证据规则的制约,其行为必须符合基本的证据法则。

[06]然而,仅仅有证据规则的约束,就能够保证自由心证原则的有效贯彻吗?从叶自强先生关于传统和现代意义的自由心证论述中,我们可以概括出这第二个方面的偏差,即这种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实际上等于约束性的自由心证。

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可以说,约束性自由心证原则强调的强化法律及证据规则,以此限制法官的肆意心证,在形式上,或者甚至可以说在动机上与已经被自由心证替代的法定证据制度并无太大的差别。

如果证据制度的发展出现这样的历史巧合,也只能说明历史的反复实在是太惊人了。

二、自由心证主义的含义及内容所谓自由心证,指的是根据审理中出现的资料及状况,基于自由的判断形成心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

自由心证主义的出现,与近代诉讼制度的形成有着密切的联系。

自由心证主义是针对法定证据制度而言的。

起源于日耳曼法,并在中世纪的意大利和德国的普通法时代发展到鼎盛的法定证据制度,是当时的人们出于对法官低素质的忧虑和不信任,为了抑制法官不负责任的独断裁判而设置。

在法定证据制度下,证明种类以及证据的证明力都被法律预先设定。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只能根据预设的证据种类及证据力来认定事实。

法定证据制度对于神判证据制度尽管具有时代的先进性,然而,随着资本资本主义的兴起,社会生活日趋复杂,仅仅依靠有限的法定的证据来认定发生在社会中的各种事实显然是不可能的。

自由心证主义证据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忽容置疑,自由心证主义是对法官的一种解放。

自由心证主义有其独特的含义及内容。

法官必须综合考量当事人辩论的全部内容和进行证据调查的结果,从而根据自由的心证判断当事人所作事实主张是否真实。

因此,自由心证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根据当事人辩论的全部内容和证据调查的结果来心证。

在此前提下,法官如何判断并取舍证据,拥有完全的自由。

而这种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种类无限制。

即所有的人证或物证都可以成为证据,而且在判断某一事实是否存在时可以自由地根据不同种类的证据来认定;第二、作为自由心证的核心内容,是法官对证据的证据力的自由评价。

这种评价,并不受当事人提出证据及证明目的的限制。

即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既可以被法官判断为有利于他自己的证据,也可以被法官判断为不利于他自己的证据;第三,根据间接证据进行推定,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自由。

在民事审判中,直接证据当然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当直接证据不存在不能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时,可以通过几个间接证据对间接事实的证明来加以认定,而在间接证据也不能认定间接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基于证据对间接事实进行推理来完成对事实的认定。

因此,关于间接证据与间接事实是否有关联,间接事实与直接事实是否有关联的判断,也完全委之于法官;第四,对辩论全部内容的考量。

辩论的全部内容,包含在辩论中形成的一切资料、状况(尤其是口头辩论阶段被确认的资料及状况)。

这里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当事人辩论的全部内容,其二是勘验、坚定报告、结论,其三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的态度(如当事人暧昧的态度、对陈述的订正、撤回主张或自认)。

[08]可见,自由心证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已经有了其独特的含义,并在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证据判断长期以作为党的指导原则之一的事实求是作为基本原则。

并将自由心证主义作为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来加以批判和排斥。

然而,与此同时我们并没有确立实事求是证据原则的具体内涵。

因此,被称为有自由证明色彩的中国事实求是的证据判断制度,在没有证据规则和相关证据制度的支持之下,实际上演变成为随意主义证据判断制度的化身。

或许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叶自强先生才将传统的自由心证主义与现代的自由心证主义加以区别,主张对自由心证的限制(规则限制、公开心证限制肆意、加强监督等)。

然而,由于忽略了自由心证已经具有的前提及内容,从而可能简单地将中国法院的证据判断制度与传统的自由心证等同起来。

笔者并非不赞成对自由心证进行限制,问题在于自由心证本身已经具有了这样的内容。

而且,在中国当前的法制及法治建设中,总是在循环着一种怪异的思维,即认为只要加强监督,就可以避免不公正的事态出现。

在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上如此,在法院的体制建设上如此,如果在证据制度的建构方面也如此,则法官将无以司法。

因此,当下必须努力的,是尽早确立证据判断的原则,并尽量与世界主要法治发达国家的证据判断原则接轨。

毫无疑问,对随意性很强的自由证明加以改造,并在设定严格前提和要件的情况下确立自由心证证据判断原则和制度,是一个理智的选择。

但是,决非使之变成限制性地、监督性的原则。

三、自由心证主义的支持体系自由心证主义是将相当大的、决定案件结果的权限赋予了法官。

然而法官始终是在诉讼制度下进行心证。

这种心证所依据的是证据调查结果和当事人的辩论内容。

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官所进行的心证是一种相当被动的证据判断活动。

因此,确立支持法官进行心证的体系显然就变得极为重要大了。

那么,在中国目前的民事司法状态下,如何,应该从那些方面入手建立这样的体系呢?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完善当事人有关证据的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拥有辩论权,并有责任向法院提供有关主张的证据。

在对立的诉讼结构中,当事人是在拥有对等权利的前提下相互提出主张和证据,并围绕主张以证据来进行论证和说明的。

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并没有规定当事人的证明权利。

具体表现为:1、没有规定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限和途径。

当事人要负担证明责任,必然要收集有关的证据。

而在社会现实和法律现实中,有关案件的证据不可能集中于当事人手中,更不可能集中于某一当事人手中。

而往往分散于有关人员及团体那里。

而当事人如何从这些人及团体手中收集证据,或者通过什么途径和手段收集证据,并没有为民事诉讼法所规定。

实际上,在现实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由于证据无法收集或者无法及时收集,导致证据散失,造成案件事实真相不明从而被迫承担败诉后果的事例并不鲜见。

保证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确立当事人的证明权,应该说是十分重要的方式;证明权的内容,应该包括:证据收集权(法律应该预先规定当事人的有关权限)、证据调查请求权(在行使自己拥有的权限无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法院进行调查的确请求权)、证据力争辩权(关于证据效力的争辩权利。

证据力大小如何的确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争辩[09])、公正证据判断请求权(即要求法院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就证据的取舍进行合理的判断)、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要求法官必须就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关联进行说明)等等。

2、审理合理性原则的完善。

所谓审理合理性原则,是指审理必须在法定时间和程序范围内,按照法定的方式,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进行,以此为法官获得新鲜的心证提供条件。

为此,必须确保以下审理原则的实施。

其一是口头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关系到当事人在辩论中明确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在辩论的基础上形成作为法官裁判依据的诉讼资料(即辩论的全部内容)。

在我国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受重实体轻程序思维的支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象十分突出,直接影响了辩论原则应有意义的实现(后来被张卫平先生概括为无约束性辩论原则并主张约束性辩论原则)。

贯彻实施辩论原则,更主要的是贯彻口头辩论原则,在该原则的主导下,强化法庭审理中的辩论,让当事人双方直接将主张及其证据全部公开于法庭。

同时要求法院必须摒弃先入为主的判断心理,必须在认真地听取当事人口头辩论的基础上,结合证据调查进行综合证据判断,从而形成合理的内心确信。

其二是公开原则。

在公开原则的支配下,法院必须将整个审理活动置于公开的场合,从而使可能出现的肆意裁判被有效地控制。

但是,通过公开防止肆意、不公裁判的设想往往由于制度及法官的问题而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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