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心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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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证公开

摘要:心证公开是对传统自由心证理论的修正,是现代自由心证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心证公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增强程序运行结果的权威性,限制法官在裁判中的恣意和专断。我国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心证公开制度,但这些规定却很粗糙,需要我们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不断地加以完善。

关键词:自由心证;心证公开;完善

一、自由心证与心证公开

心证公开起源于自由心证,是对传统自由心证理论的修正;因此,要准确地理解心证公开首先要理解自由心证。所谓自由心证指”关于法院认定用于判决基础的事项,应遵从组成法院的法官基于在审理中出现的一切资料和状况,自由形成的具体确信的原则。”[1]所谓心证,按照我国台湾地区邱联恭教授的说法,”狭义言之,系指法官在事实认定时所得确信之程度、状况;广义言之,系指法官就系争事件所得或形成之印象、认识、判断或评价。此种意义的心证依民事审判所具下述特征观之,系可能包含法官的法律上见解在内,而非仅指将其法律上认识、判断或评价予以完全除外者。”[2] 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是指对于证据的评价一概归于法官职责

范围内,法官有完全的权力依据自己的方式和理由决定证据的取舍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由此可见,传统的自由心证原则具有两个致命缺陷: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绝对性和法官心证的隐秘性。而恰恰就是这两个致命的缺陷则给法官的恣意和专断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所

以,人们不断地对传统的自由心证理论进行修正,从而逐步形成了现代的自由心证。

现代的自由心证肯定了传统自由心证中由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

对证据进行评价的基本内容,但对裁量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种限制的重要表现就是心证公开。

二、心证公开的内容

按照我国台湾地区邱联恭教授的说法,”心证公开,系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中(自其研阅起诉状之时起)所形成上诉意义的心证,于法庭上或程序进行中,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开示、披沥,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一事,而可能包含法律上见解之表明在内。”[2]

所谓心证公开的内容,指的是”心证公开”的具体事项,即民事司法审判中,法官在哪些条件下对于哪些问题应当心证公开。[3]至于心证公开的内容到底包含哪些,学者们见仁见智。有学者认为”心证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心证条件的公开、心证过程的公开、心证结果的公开以及心证结果的监督机制及其结果的公开四个方面。[4]有学者认为心证公开应当包括:心证过程的公开、心证结果的公开和心证理由的公开三部分。[5]也有学者认为心证公开应当包括:心证过程的公开与心证结果的公开两部分。笔者支持心证公开应当包括心证过程的公开、心证结果的公开和心证理由的公开的观点。

第一,心证过程的公开。心证过程的公开就是在民事审判过程中,

法官将审查评判证据、认定事实的所有过程公开进行,从而使人们通过对程序正当性的认可建立起对于结果真实性的信赖。法官在其心证形成过程中应当公开的内容是:”其一,当事人之间的争点是什么,法官的心证是否遵守或限定在当事人的争点以内?其二,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由何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其理论依据、法律依据是什么?其三,当事人的举证是否已达证明要求,即法官是否形成心证?其逻辑分析过程如何?如不能形成心证,其最基本的事实障碍何在?其四,解决本案纠纷,法官拟适用何种实体法规范?其基本依据是什么?只有将这些方面悉数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才能清楚了解法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分析的基本方略,比并在此基础上组织有效的攻击与防御,从而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保证最大限度地接近实体公正。”[6]

第二,心证结果的公开。心证结果的公开指法官在心证形成之后,把心证的结果以某种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和阐释。其通常包括: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对系争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支持或否定。心证结果的公开主要以判决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应当说在这一点上,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已经完全实现了判决公开,有的地方已经实现了判决书网上查询。

第三,心证理由的公开。心证理由的公开指法官应当在裁判结论中向当事人说明得出该结论的理由。法官为什么会采信这一证据而不采信那一证据,法官为什么认定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否认另

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法官为什么支持全部或部分的诉讼请求,法官为什么会适用这一条法律而不适用那一条法律等等。这些都需要法官向当事人说明和阐释,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败诉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抵触情绪,增加裁判结果的可接受程度,提升司法程序的权威性。同时,这也会彰显法官的法学造诣和素养、职业技能和逻辑推理能力、法官的智慧和理性,从而提升法官的社会地位。三、我国心证公开的现状及其完善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公开宣判的制度,这就使心证结果的公开找到了其法律根据,并且公开宣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地贯彻和执行。此外,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通过其中的第64条和第79条也为心证理由的公开确立了依据,尽管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情况不太令人满意。但我国的法律抑或是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心证过程的公开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心证过程的公开又恰恰是心证公开的主要内容;因此,我们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心证公开。

要完善我国的心证公开制度,最重要的是确立心证形成过程中的心证公开制度。正如有学者主张的那样:在将来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应明确增加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义务。同时为保证这样的义务能够全面实现其防止裁判突袭,促进人民对司法信赖的功能,应进一步健全举证时限制度。《证据规定》将举证时限制度确立为审前程序的一个内容,这样即使法庭审理阶段裁判者公开其

认定的事实以及对争议事实的心证程度,当事人也无法提出新的攻击与防御方法,信息公开的促进发现真实、防止突袭裁判的功能就不能充分实现。[7]

综上,笔者认为只有建立了心证过程中的公开制度才能使心证公开制度形成完整的体系,才能更好地体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增强程序运行结果的权威性,限制法官在审判中的恣意与专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心证公开制度的功能。

参考文献:

[1][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铱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

[2]邱联恭.心证公开论--著重于阐述心证公开之目的与方法[j].民事诉讼法之研究(7)[c].台北:三民书局,1998年版. [3]廖中洪.”心证公开”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

[4]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7-458页.

[5]郁云.论心证公开的几个基本问题[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2):65.

[6]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3-374.

[7]赵信会.论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公开[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2005(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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