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教育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古田县教育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局机关各股室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教育局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 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 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 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六) 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七) 涉及到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八)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九) 其它对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局党支部会或者局长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股室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局主要领导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
(三)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协调有关股室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策。对由局党支部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由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做出决定;
(七)记录存查。局办公室负责记录"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内容以备存查。
第八条 局党支部会议和局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报局党支部书记或者局长

审定签发。
第九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股室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整理后报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古田县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教育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拟制定教育规范性文件、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重大教育政策,论证和决定重大教育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我局拟作出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通过古田县教育信息网等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并及时形成公示情况说明书。
公示情况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 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 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需要组织听证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主要领导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条 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本局分管领导担任。听证结束后经办股室应当将听证过程、听证结果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情况说明书、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公示情况说明书、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本局决策机构讨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古田县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与时俱

进、实事求是和服务于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
第五条 对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管股室负责聘请、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第六条 受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知悉必要的、真实的信息的权利,经办股室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
(二)有权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经办股室应当予以协助;
(三)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涉权利;
(五)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受聘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实事求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二)按要求独立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
(三)不得将咨询、论证和评估义务转委托他人;
(四)依据咨询、论证和评估结果,按时拟定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五)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可以采取会议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第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形成后,由经办股室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决策会议讨论。
第十条 受聘专家不认真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给我局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各股室应当加强与专家咨询小组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策咨询的必要服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古田县教育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制度所称决策者,是指对决策享有最终决定权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
第四条 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本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决策错误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

(一)决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决策者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决策者明知决策错误,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者对本应由自己作出的决策,推诿或者拖延作出决策的;
(五)决策者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决策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根据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八条 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 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决策责任情形的;
(二) 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对其决策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 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决策责任追究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 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决策者主动纠正错误,并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决策责任。
第十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古田县教育局政务公开五项制度
为了提高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健全完善政务公开机制,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及《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建立以下五项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制度
1、教育局主要领导对本局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监察室负责具体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并协调好其他各股室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2、教育局政务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欢迎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3、在本局设置政务公开栏,将本局依法管理的事项向社会及本局工作人员公开。
4、形式与载体运用。
(1)设立教育政务公开栏、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台;
(2)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建立教育政务新闻发布制度;
(3)通过社会公示、听证、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教育政务有关会议;
(4)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和结果通过会议

、文件形式;
(5)利用电子网络,实现网上公开;
(6)通过政府文件形式或教育政务公开通报;
5、加强对各股室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政务公开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对存在问题及时给予指出。局机关工作人员违返本制度,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根据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效能告诫,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6、拓宽政务公开的覆盖面,要求各股室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力争营造群众满意的教育政务环境。
二、政务公开审议制度
1、成立教育局政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对本局政务公开内容的审议工作。本局各股室对外进行行政公开的内容,应先报送监察室,经审议小组审议无误后,由审议小组组长签发方可对外公开。
2、根据县教育局的职能范围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重点审议内容。
3、审议中要把握好三个重要环节:一是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二是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三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
三、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1、县教育局政务公开,接受县政务公开办的监督、指导。
2、定期邀请县教育局效能建设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等对县教育局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对评议的意见和建议予以认真吸收、采纳,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使政务公开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四、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1、县教育局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设立热线电话(电话号码:3804127),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本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问题,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并提高投诉件的自办率、办结率、办理时限和办理质量。
2、对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问题,通过政务通报会、局域网、新闻媒体以及在县政务网、县政务公开栏、局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反馈。
五、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1、县教育局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按固定与动态进行划分,每月定期与不定期的报送县政务公开办。
2、建立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档案,由监察室负责将每期公开的内容按要求整理归档,保存备案。
古田县教育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推进

依法治教、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纪委、省检察厅《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教育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系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受教育行政机关委托依法执行教育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行政许可事项错误或失显公正,造成不良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经办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对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者限制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者借机摊派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九)违法准予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行政许可代理活动,或者把行政许可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的;
 (十)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指令工作人员办理,干扰行政许可工作,情节较重的;
(十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四)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十五)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六)有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

查;
 (二)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没收、追缴违法违纪所得;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经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不采取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批准人发生行政许可过错的,审核人负责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通过经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不采纳及改变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经办人,一般是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一般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分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许可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对其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者案件经办人的;
 (四)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检查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或者
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行

为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七条:教育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踪。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古田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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