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劳动关系稳定和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合同签订工作1. 各部门应提前预留足够时间,确保合同签订工作不耽误员工入职和工作安排。

2. 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必须充分了解并明确员工的基本情况、用工需求以及薪资福利等方面的具体内容,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原件上同时填写并盖上公章,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各保留一份。

二、加强合同履行监督1. 每个部门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将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2. 需要提前向员工说明劳动合同变更的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员工,并在变更后及时将新合同归档保存。

3.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前,若双方未进行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未续签合同的问题。

4.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进行临时性的薪资福利、工作地点等方面的调查和调整,确保各项待遇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

三、加强劳动合同的解除1.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因双方协商一致、到期自动解除等情况下终止,但应注意解除的程序和合法性。

2.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3.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四、法律法规宣传教育1. 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员工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并提高劳动合同的意识和保护意识。

2. 各部门可以邀请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或相关机构来开展培训,加强员工对劳动合同管理的理解和遵守。

各位同事,劳动合同的管理关系到每一位员工的权益和公司的稳定发展。

希望各位部门负责人能够切实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做好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部法律颁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抓好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直接关系到这部法律能否顺利得到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学习研讨等方式,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劳动保障行政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单位:近几年,尤其是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企业在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实现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现就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依据劳动合同,规范和清理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用人机制。

二、企业招用职工后,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并按原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企业使用其他单位的职工,或职工个人经原单位批准办理劳务输出,输入与输出单位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劳务协议,且职工已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用人企业应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办调入或录用手续。

四、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企业与职工应协商变更相关内容。

五、企业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

职工停薪留职期限届满,不再办理续订手续;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做自动离职处理。

六、企业对请长假超过一年的职工,因生产经营需要,可随时招回企业工作,如本人拒绝回企业工作,可解除劳动合同。

对请长假已超过一年,企业在没有岗位安排其上岗的条件下,职工符合下岗条件的,应安排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符合下岗条件的职工,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新人社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3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行办、集团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各有关单位:2011年,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字〔2011〕50号),对指导企业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近年来,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又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9日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意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意见中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日期。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劳[2007]28号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劳[2007]28号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劳[2007]2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近来,个别用人单位由于对《劳动合同法》认识不到位,采取“置换”、“买断”、“劝辞”、“重新竞争上岗”、“实行劳务派遣”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其行为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直接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现距《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这段时间也是最关键、最敏感的时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尤其是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宣传和准备工作,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注重提高宣传效果,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准确宣传的基础上,将社会普遍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款作为宣传重点,及时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对法律的误解和疑虑,防止出现不和谐的声音,影响法律的权威,削弱法律的实施效果。

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使用人单位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切实转变劳动用工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查看动合同履行的困难,同时也造成用工管理的混乱,人为地增加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凡迁西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无论以何种形式用工,都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同的期限。

否则,按违反《劳动法》有关条款处理。

二、劳动者在县内企业之间流动的,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到新的用人单位后必须在十五日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

三、企业改制后用工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论是否到期都应终止。

新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无论何种情况,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到劳动仲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论什么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用人单位要在作出决定五日内为劳动者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登记表》(表样附后),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存入本人档案。

六、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的同时,要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表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发给劳动者本人,一份交城镇户口所在地,一份交失业保险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农业户口的作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证明,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七、企业主管部门及用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和合同期限、合同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等实行动态管理。

使劳动合同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八、加强劳动执法监督检查。

各企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对本部门、本单位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清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及劳动合同到期和用工主体变更未及时续签补签劳动合同的单位,都要在7月底前与劳动者签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经劳动部批准,现就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变更1.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明确的劳动条件,并以劳动者签字确认。

合同中应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2.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地点、工作职责、劳动报酬等。

变更前后的劳动条件应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满30日的,应按一定比例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解除双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事由。

若无正当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1.劳动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有保密义务,并应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劳动者不得擅自披露、转让、使用或篡改商业秘密。

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2.用人单位应对劳动合同和与劳动者有关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劳动者的隐私信息。

对违反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四、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1.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限制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五、劳动合同的监督与执法1.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与执法,发现劳动合同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通知》(总工发〔200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基本建立,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和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依法规范了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加强了劳动管理;维护了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但是,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劳动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合同期限短期化、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覆盖面小;劳动合同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劳动监管不到位,等等,导致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纠纷不断,以至劳动争议持续上升,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政治的安定。

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做好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的需要;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充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促进劳动关系良好运行以及预防、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条件。

(完整版)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完整版)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国石化人[2009]297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提出公司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意见,现通知如下:一、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一)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已结合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参照总部印发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修订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将在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后印发实施。

各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梳理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进一步细化劳动合同管理控制点,认真按照管理流程做好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管理工作。

加强关键控制点的“痕迹”管理,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检查和及时维护人力资源系统中的劳动合同有关信息,设定劳动合同到期提醒功能,避免由于管理程序疏漏带来争议隐患。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1.各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与公司介绍到本单位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经单位书面通知后,在1个月内劳动者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要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坚决杜绝未经公司审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直接用工行为。

2. 各单位与劳动者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前,必须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提供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和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应对劳动者进行入厂教育或以车间、班组培训学习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者应签字确认已获告知,并由单位妥善保管。

3.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双方在《劳动合同书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合同
【发文字号】民发[2011]155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1.09.15
【实施日期】2011.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民发〔201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调整社会组织劳动关系,增强劳动合同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改善用工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各级社会组织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法律认识不足,劳动合同履行率低,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与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系指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关于劳动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劳动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劳动法修订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近日,针对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已成为热点话题,为此,我们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方案,特向各位员工做出以下通知。

一、背景我国劳动法作为维护职工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重要法律,时至今日已迎来第五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着眼于适应多样化就业形式和劳动关系变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1.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新修订的劳动法将更加重视对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的监督,要求用人单位加强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管理。

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 完善工资支付制度修订后的劳动法将更加严格规范工资支付制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无故扣减工资。

同时加强对工资发放的记录和监管,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和公正。

3. 强化特殊群体保护新修订的劳动法将更加重视对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等)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特殊群体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防止其权益受到侵害。

4. 强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修订后的劳动法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鼓励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三、公司应对措施1. 宣传政策法规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劳动法宣传教育活动,传达最新修订内容和政策精神,引导员工增强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2. 落实合同管理公司要求各部门全面审查现有员工劳动合同情况,及时完善和更新各类劳动合同,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记录。

3. 加强薪酬管理公司将进一步改进薪酬管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位,并建立健全考勤、绩效评估等相关管理机制。

4. 完善培训机制公司将加大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在日常管理中做到依法用人、合规运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举世注目的奥运盛会将在我国举办,奥运圣火传递工作也将于近期在我市进行。

为了确保迎接奥运圣火传递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重视和努力下,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状况虽然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依然存在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童工、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不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违法行为。

对此,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用工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市劳动用工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一)规范用工渠道,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自主招工时,应当通过合法的劳动力市场或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招聘,认真核查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不得从非法职业中介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招用人员,杜绝使用童工、扣押证件、收取风险抵押金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意见-湘劳社发[2002]44号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意见-湘劳社发[2002]44号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意见(湘劳社发[2002]44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单位:随着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多数用人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湘政发(1995)12号)精神,在招收、录用人员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与所用职工确定劳动关系,现代企业用人制度正在逐步形成。

但在推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

有的用人单位仍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管理模式,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不完善、不规范等,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劳动就业率得不到真实反映。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劳动用工制度的需要。

各地各单位都要严格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规定,继续推动、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运行和完善。

二、本省境内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文件公司人力〔2008〕2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分公司、项目部、队、租赁公司、桥梁公司、中心试验室、物业管理中心、通信公司:为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保障公司长远、稳步发展,结合集团公司上半年劳动用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公司实际,现对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的具体操作提出以下意见,望遵照实施。

一、管理职能1、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自带劳务劳动用工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2、经济管理部是外施队劳动用工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3、分公司、项目部、工程队为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责任单位,单位党政主管为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 —二、自带劳务的劳动用工管理(一)、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因此,我们必须改变以前惯常的用工习惯,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各单位应尽量做到先签合同后用工。

否则,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临时劳务时,应先将拟使用人员个人情况、岗位、使用期限等基础资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审批通过后经公司授权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签。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提供,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但修订后的文本须报公司审核后方可使用。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公司的用工现状和用工实际情况,公司用工主要签订以下形式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该种合同形式为公司使用自带劳务签订的主要合同形式。

各分公司、项目部、队确因需要使用的临时劳务人员,应尽量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可以是以项目竣工验交、项目主体工程竣工为期限,也可以完成—2 —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为期限。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加强用人单位监管(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加强用人单位监管(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加强用人单位监管1. 近期,中国政府出台了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旨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

这一举措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新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往往忽视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因此,加强用人单位的监管成为当前劳动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3.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管:首先,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工时限制、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这将迫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和尊重劳动者的权益。

4. 其次,新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将依法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和制裁。

这将有效地遏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力、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5. 此外,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还强化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协商原则。

在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将有助于提高劳动关系的和谐度,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6. 对于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些人持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能够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推动劳动关系的良性发展。

然而,也有人担忧这可能给一些小微企业增加了负担,影响其发展。

7. 针对这些担忧,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帮助小微企业适应新法的要求,例如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培训机会。

同时,对于那些故意违法规避法律的企业,应该严厉打击,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8. 总之,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加强用人单位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规定劳动法律法规、加强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以及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新法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同时,政府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小微企业适应新法的要求,实现法律的落地和劳动关系的良性循环。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2.18•【字号】粤劳社[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8〕3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为确保《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以下简称“粤府〔1995〕22号文”)的规定,现就加强劳动合同鉴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实施以来,对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劳动争议。

实践表明,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通过的劳动合同,极少引发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通过劳动合同鉴证,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纠正违法条款和无效合同,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劳动纠纷,对于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重要性,按照“依法鉴证、保证质量、体现服务”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二、充实力量,切实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紧紧抓住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有利契机,整合资源,调配力量,按照粤府〔1995〕22号文的规定,指定专门机构和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要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切实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一直坚持开展劳动合同鉴证的地区,要总结经验,改进和完善鉴证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格把关,确保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防范用工风险,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规定:一、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除实习生及返聘人员外,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订立按以下规定:(一)必须包含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二种。

若遇特殊情况,可依照员工与公司协商结果进行合同期限调整。

1、固定期限:(1)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计件人员、1-4序人员;(2)劳动合同期限五年:5序(含)及以上人员、销售人员2、无固定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公司高层管理人员;(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女性员工满50周岁,女性干部满55周岁,男性员工满60周岁按退休处理。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为3个月。

但也可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相应缩短或延长试用期时间。

(四)工作岗位:根据工作岗位据实填写。

(五)工作地点:填写江西省或根据工作地点据实填写。

(六)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年限按部门或岗位要求填写(不得低于GSP相关要求)。

(七)执行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以下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销售员、销售开票员、司机、搬运工、仓库人员、配送人员、质量验收人员、服务员、厨师、电工、保洁员等)。

(八)试用期劳动报酬: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九)竞业限止:与公司签订《竞业协议》人员填写是,否则不是。

(十)乙方签名1、签字时必须使用身份证上的姓名;2、务必本人亲自签名,不会写字的必须要求加盖手印(左手拇指);3、必须使用签字笔或钢笔等碳性笔,不可使用圆珠笔、签字、红色水笔等填写;4、劳动合同严禁涂改,正楷填写,字迹清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劳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劳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2﹞89号发布时间:2012-06-25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施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用人单位(指劳务分包企业、直接使用作业人员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与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做好作业人员的普法维权培训和实名制管理工作,确保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完成普法维权培训并办理人员备案手续。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根据自身管理职责,做好项目劳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作业人员名册,认真做好人员进退场情况记录,详细记录作业人员出勤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并将相关记录交作业人员签字。

并应根据出勤和工作完成记录,按月及时做好作业人员工资的核算和公示工作,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工资直接支付作业人员本人,并由其签字确认。

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采取劳务分包方式用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监督,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做好相关记录和工资发放工作,并监督其将工资发放给作业人员本人。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在京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7.16•【字号】粤劳社[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4]5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受《劳动法》调整的各类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的要求,在招用职工后30日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对已经招用但未签订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要尽快补签劳动合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也应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指导。

目前仍有部分地区继续沿用一些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有的甚至存在就业歧视现象。

如有的企业仍未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劳动合同文本分“正式工”合同和“临时工”合同,有的企业不与外来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仅签订内容简单的临时工合同等等,这些都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彻底打破“干部”与“工人”、“正式工”与“临时工”、本地职工与外来职工等身份界限,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相同文本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方面平等对待,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歧视。

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如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规范劳动合同文本。

我厅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规定,重新制定了《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文本,现将文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使用。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吉劳社薪字[2007]539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539号)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使用省厅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2007年末前招用劳动者尚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务于2008年1月末前补签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对2007年末前已依法签订目前仍存续的劳动合同中的违法条款,要及时进行变更。

二、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决定于2007年11月9日对《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等规章予以废止。

根据上述决定,我省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不需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即行生效。

三、按照《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24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新签、续签或补签)后,须将填写完整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个体经济组织报所在街镇乡或者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
随着全县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我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有些单位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不愿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在工作单位变动后原用人单位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新的用人单位也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三是企业改制后用工主体发生了变化而仍延用原有合同;四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办理续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等。

以上问题的存在,不仅造成劳本文来自之音,更多精品免费请登陆338查看动合同履行的困难,同时也造成用工管理的混乱,人为地增加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凡迁西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无论以何种形式用工,都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同的期限。

否则,按违反《劳动法》有关条款处理。

二、劳动者在县内企业之间流动的,必须与原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到新的用人单位后必须在十五日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

三、企业改制后用工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论是否到期都应终止。

新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无论何种情况,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到劳动仲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论什么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用人单位要在作出决定五日内为劳动者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登记表》(表样附后),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存入本人档案。

六、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的同时,要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表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发给劳动者本人,一份交城镇户口所在地,一份交失业保险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农业户口的作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证明,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七、企业主管部门及用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和合同期限、合同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等实行动态管理。

使劳动合同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八、加强劳动执法监督检查。

各企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对本部门、本单位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清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及劳动合同到期和用工主体变更未及时续签补签劳动合同的单位,都要在7月底前与劳动者签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从月17日开始,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将对全县各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时原创网站:知音间安排表附后),此次检查的重点是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专、兼人员要认真负起责任,对本辖区的各类企业做好调查、摸底及劳动合同签订的准备工作,以保证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到期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总结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情况,针对存
在问题,拾遗补缺,认真加以改正,真正发挥劳动合同的约束作用,使用劳动合同管理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附: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登记表
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通知书
3、劳动合同执法检查时间安排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