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流程管理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二、會商之方式,應依問題之繁簡難易及案件之輕重 緩急,斟酌選擇辦理:
(一)以電話商詢或面洽,必要時並紀錄備查。 (二)以簽稿送會有關單位,其送會單位較多者,宜
採用定型之簽稿會核單依次遞會或複製分會。 (三)提例會(如處務會議、行政會議)討論。 (四)約集有關單位人員定期舉行會議商討。 (五)臨時約集有關人員小組會商。 (六)自行持稿送會。 (七)以書函或e-mail洽商。
2020/6/14
叁、公文之簽擬(三)
•二、簽稿併陳 (一)文稿內容需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
情形需酌加析述之案件。 (二)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需加說明之
案件。 (三)需限時辦發,不及先行簽請核示之
案件。
2020/6/14
叁、公文之簽擬(四)
•三、以稿代簽 一般案件、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2020/6/14
• 三、負責主辦某項業務之人員,對其職責範圍內之事 件,認為必須以文書宣達意見或查詢事項時,得 自行擬辦。
• 四、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 據法令作切實簡明之簽註。依法令規定必須先經 會議決定者,應按規定提會處理。法令已有明文 規定者,依規定擬稿送核,無法令規定而有慣例 者依慣例。適用法令時,依法律優於命令、後法 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令優於前令及 下級機關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等原則 處理。
•三、承辦人員對於承辦案件如未簽擬意 見,應交還重擬,再行陳核。
•四、承辦人員擬有兩種意見備供採擇 者,主管或首長應明確擇定一種或 另批處理方式,不可作模稜兩可之 批示。
2020/6/14
柒、回稿或清稿(ㄧ)
•ㄧ、稿件於送會或陳判過程中,如改動 較多或較為重大,或有其他原因者 ,會核或核決人員宜回稿,將稿件 退回原承辦人閱後,再行送繕。
2020/6/14
肆、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三)
•五、處理案件,須先經查詢、統計、核算、考 驗、籌備、設計等手續者,應先完成此項 手續,如非短時間所能完成時,宜先將原 由向對方說明。
•六、承辦人員對本案原有文卷或有關資料,應 詳予查閱,以為擬辦處理之依據或參考。 此項文卷或資料,必要時應摘要附送主 管,作為核決之參考。
• 十二、承辦人員對於來文之附件,有抽存待辦之必要 者,應於來文上書明「附件抽存」字樣,並簽 名或蓋章,附件除書籍等另有指定單位保管者 外,應於用畢後歸檔。
2020/6/14
伍、公文之會核(ㄧ)
• 一、案件非本單位權責範圍所能單獨解 決,而涉及其他業務單位之職掌, 必須會辦者。
2020/6/14
伍、公文之會核(二)
• 「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 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 「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 序核判後發出。擬辦之方式如下:
2020/6/14
叁、公文之簽擬(二)
•一、先簽後稿 (一)訂定、修正、廢止法令之案件。 (二)性質重要而無法令依據案件。 (三)政策性重大興革案件。 (四)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之案件。 (五)重要人事案件。 (六)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之案件。
2020/6/14
貳、公文流程(二)
• 收文處理 簽收 拆驗 分文 編號 登錄 傳遞
• 文件簽辦 擬辦 送會 陳核 核定
• 文稿擬判 擬稿 會稿 核稿 判行
• 發文處理 繕印 校對 蓋印及簽署 編號 登錄 傳遞
• 歸檔處理 整理與裝訂 典藏 借調 清理 銷毀 移交
2020/6/14
叁、公文之簽擬(ㄧ)
2020/6/14
柒、回稿或清稿(二)
•二、文稿增刪修改過多者,應送還原承 辦人清稿,清稿後應將原稿附於清 稿之後,再陳核判。其已會核、會 簽者,不必再會核、會簽。
2020/6/14
捌、判行
• 一、文稿之判行按分層負責之規定辦理。 • 二、宜注意每一文稿之內容,各單位間文稿有無矛
肆、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ㄧ)
•一、對於單位收發送交之文書,或根據工作分 配須辦理者,承辦人員應即行擬辦,並將 辦理情形登錄於公文電腦系統或記載於公 文登記簿,以備查詢。
•二、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對主管業務認有辦理 文書之必要者,得以手諭或口頭指定承辦 人員擬辦。
2020/6/14
肆、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二)
2020/6/14
肆、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四)
•七、簽具意見,應力求簡明具體,不得 模稜兩可,或晦澀不清,尤應避免 未擬意見而僅用「陳核」或「請 示」等字樣,以圖規避責任。
•八、重要或特殊案件,承辦人員不能擬 具處理意見時,應敘明案情簽請核 示或當面請示後,再行簽辦。
2020/6/14
肆、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五)
2020/6/14
伍、公文之會核(三)
•三、會簽案件其文稿內容與會簽意見不 牴觸時,不必再會稿,決行後以副 本抄知。
•四、知會性質之案件,不必事先會辦, 核定後以副本抄知。
2020/6/14
陸、陳核應注意事項(ㄧ)
•一、文件經承辦人員擬辦後,應即分別 按其性質,用公文夾遞送主管人員 核決。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並應先 行會商或送會。
2020/6/14
壹、公文書之意義
•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全部文 書 。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 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 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 內。
2020/6/14
貳、公文流程(ㄧ)
• 指公文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之 全部流程。
• ㄧ、收文處理 • 二、文件簽辦 • 三、文稿擬判 • 四、發文處理 • 五、歸檔處理
2020/6/14
陸、陳核應注意事項(二)
•二、文書於稿面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辦理,權 責如下:
(ㄧ)初核者係承辦人員之直接主管。 (二)覆核者係承辦人員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
者。 (三)會核者係與本案有關之主管人員。 (四)決定者係依分層負責規定之最後決定人。
2020/6/14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陳核應注意事項(三)
•九、毋須答復或辦理之普通文件,得視 必要敘明案情簽請存查。
•十、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應依輕重緩急 ,急要者提前擬辦,其他亦應依序 辦理,並均於規定時限完成,不得 積壓。
2020/6/14
肆、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六)
• 十一、承辦人員對於來文或簽擬意見,如情節較繁或 文字較長者,宜摘提要點,以眉註方式,書於 該段文字旁之空白處,或針對重要文句,以色 筆註記,以利核閱。
(一)以電話商詢或面洽,必要時並紀錄備查。 (二)以簽稿送會有關單位,其送會單位較多者,宜
採用定型之簽稿會核單依次遞會或複製分會。 (三)提例會(如處務會議、行政會議)討論。 (四)約集有關單位人員定期舉行會議商討。 (五)臨時約集有關人員小組會商。 (六)自行持稿送會。 (七)以書函或e-mail洽商。
2020/6/14
叁、公文之簽擬(三)
•二、簽稿併陳 (一)文稿內容需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
情形需酌加析述之案件。 (二)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需加說明之
案件。 (三)需限時辦發,不及先行簽請核示之
案件。
2020/6/14
叁、公文之簽擬(四)
•三、以稿代簽 一般案件、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2020/6/14
• 三、負責主辦某項業務之人員,對其職責範圍內之事 件,認為必須以文書宣達意見或查詢事項時,得 自行擬辦。
• 四、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 據法令作切實簡明之簽註。依法令規定必須先經 會議決定者,應按規定提會處理。法令已有明文 規定者,依規定擬稿送核,無法令規定而有慣例 者依慣例。適用法令時,依法律優於命令、後法 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令優於前令及 下級機關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等原則 處理。
•三、承辦人員對於承辦案件如未簽擬意 見,應交還重擬,再行陳核。
•四、承辦人員擬有兩種意見備供採擇 者,主管或首長應明確擇定一種或 另批處理方式,不可作模稜兩可之 批示。
2020/6/14
柒、回稿或清稿(ㄧ)
•ㄧ、稿件於送會或陳判過程中,如改動 較多或較為重大,或有其他原因者 ,會核或核決人員宜回稿,將稿件 退回原承辦人閱後,再行送繕。
2020/6/14
肆、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三)
•五、處理案件,須先經查詢、統計、核算、考 驗、籌備、設計等手續者,應先完成此項 手續,如非短時間所能完成時,宜先將原 由向對方說明。
•六、承辦人員對本案原有文卷或有關資料,應 詳予查閱,以為擬辦處理之依據或參考。 此項文卷或資料,必要時應摘要附送主 管,作為核決之參考。
• 十二、承辦人員對於來文之附件,有抽存待辦之必要 者,應於來文上書明「附件抽存」字樣,並簽 名或蓋章,附件除書籍等另有指定單位保管者 外,應於用畢後歸檔。
2020/6/14
伍、公文之會核(ㄧ)
• 一、案件非本單位權責範圍所能單獨解 決,而涉及其他業務單位之職掌, 必須會辦者。
2020/6/14
伍、公文之會核(二)
• 「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 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 「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 序核判後發出。擬辦之方式如下:
2020/6/14
叁、公文之簽擬(二)
•一、先簽後稿 (一)訂定、修正、廢止法令之案件。 (二)性質重要而無法令依據案件。 (三)政策性重大興革案件。 (四)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之案件。 (五)重要人事案件。 (六)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之案件。
2020/6/14
貳、公文流程(二)
• 收文處理 簽收 拆驗 分文 編號 登錄 傳遞
• 文件簽辦 擬辦 送會 陳核 核定
• 文稿擬判 擬稿 會稿 核稿 判行
• 發文處理 繕印 校對 蓋印及簽署 編號 登錄 傳遞
• 歸檔處理 整理與裝訂 典藏 借調 清理 銷毀 移交
2020/6/14
叁、公文之簽擬(ㄧ)
2020/6/14
柒、回稿或清稿(二)
•二、文稿增刪修改過多者,應送還原承 辦人清稿,清稿後應將原稿附於清 稿之後,再陳核判。其已會核、會 簽者,不必再會核、會簽。
2020/6/14
捌、判行
• 一、文稿之判行按分層負責之規定辦理。 • 二、宜注意每一文稿之內容,各單位間文稿有無矛
肆、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ㄧ)
•一、對於單位收發送交之文書,或根據工作分 配須辦理者,承辦人員應即行擬辦,並將 辦理情形登錄於公文電腦系統或記載於公 文登記簿,以備查詢。
•二、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對主管業務認有辦理 文書之必要者,得以手諭或口頭指定承辦 人員擬辦。
2020/6/14
肆、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二)
2020/6/14
肆、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四)
•七、簽具意見,應力求簡明具體,不得 模稜兩可,或晦澀不清,尤應避免 未擬意見而僅用「陳核」或「請 示」等字樣,以圖規避責任。
•八、重要或特殊案件,承辦人員不能擬 具處理意見時,應敘明案情簽請核 示或當面請示後,再行簽辦。
2020/6/14
肆、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五)
2020/6/14
伍、公文之會核(三)
•三、會簽案件其文稿內容與會簽意見不 牴觸時,不必再會稿,決行後以副 本抄知。
•四、知會性質之案件,不必事先會辦, 核定後以副本抄知。
2020/6/14
陸、陳核應注意事項(ㄧ)
•一、文件經承辦人員擬辦後,應即分別 按其性質,用公文夾遞送主管人員 核決。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並應先 行會商或送會。
2020/6/14
壹、公文書之意義
•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全部文 書 。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 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 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 內。
2020/6/14
貳、公文流程(ㄧ)
• 指公文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之 全部流程。
• ㄧ、收文處理 • 二、文件簽辦 • 三、文稿擬判 • 四、發文處理 • 五、歸檔處理
2020/6/14
陸、陳核應注意事項(二)
•二、文書於稿面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辦理,權 責如下:
(ㄧ)初核者係承辦人員之直接主管。 (二)覆核者係承辦人員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
者。 (三)會核者係與本案有關之主管人員。 (四)決定者係依分層負責規定之最後決定人。
2020/6/14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陳核應注意事項(三)
•九、毋須答復或辦理之普通文件,得視 必要敘明案情簽請存查。
•十、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應依輕重緩急 ,急要者提前擬辦,其他亦應依序 辦理,並均於規定時限完成,不得 積壓。
2020/6/14
肆、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六)
• 十一、承辦人員對於來文或簽擬意見,如情節較繁或 文字較長者,宜摘提要點,以眉註方式,書於 該段文字旁之空白處,或針對重要文句,以色 筆註記,以利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