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物资采购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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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物资采购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评价、服务、控制和监督职能,提高物资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XX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XX号)、《XX行业物资采购内部审计暂行办法》(XX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XX集团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等经济业务相关的物资采购业务。
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对物资采购从立项开始,至验收入库及货款结算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服务和控制,对采购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的评价和监督。
第三条XX集团除工程建设物质采购审计,均适用于本办法。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审计适用《XX集团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
理办法》(XX号)。
第二章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各级审计部门根据《XX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起点介入、过程监督、重点突出”的原则,对物资采购业务必须开展程序性审计,在此基础上可选择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实质性抽查审计。
程序性审计是指审计部门通过调查了解内控制度、实地观察、穿行测试等审计方法,对物资采购业务的相关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重要性原则对物资采购预算审批、采购方式、供应商资质认证、价格确定、合同管理和验收付款等业务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实质性抽查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按照重要性原则抽取一定比例的采购业务,对其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和实施程序的规范性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部门每年要向单位管理层和决策层提交物资采购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全年采购情况进行概述;对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过程管理及效
果进行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六条各级单位要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赋予审计人员对采购项目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程审计监督权;相关业务部门要建立报审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资料,限制审计范围;相关业务部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建议,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七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章程序性审计
第八条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的健全性评价。取得或编制采购业务流程图并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梳理物资采购的业务流程,对企业建立的资质认证、供应商管理、预算及计划管理、采购方式、招标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流程健全性进行评价。
第九条各环节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评价。抽取一定数量的采购业务按照各业务环节对其内控有效性进行符合性测试,重点关注采购业务中的主要风险点(立项、供应商选择和价格确定
等),是否制订相应的控制措施并有效执行。
第十条采购业务后评估的评价。检查业务部门是否定期对已完成物资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采购质量、采购成本、协议或合同签约与履行情况等业务进行专项评估和综合分析,对其采购业务后评估的效果进行评价。
第四章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物资采购申购环节、采购实施环节、合同签订环节、验收环节和付款结算环节等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十二条申购环节的过程审计。
(一)审计物资采购业务是否符合预算审批程序。是否按审批权限经采购领导机构、办公会、董事会的批准。申购、审批、执行职责是否按规定相互分离,相互牵制。
(二)审计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业务,是否经过技术、设备、质量和安全管理等专业部门确认。
(三)审计物资采购业务是否符合生产经营计划,是否按计划需求量结合实际库存情况审定采购数量,是否在资金预算总额内安排计划外的采购。
(四)审计采购计划审批程序是否执行行业及企业管理规定。是否按集团下达的计划编制,是否分类别采用不同采购流程;采购计划的调整是否经过合规审批;物资采购是否均在交易监管网中进行。
第十三条采购实施环节的过程审计。
(一)审计是否通过资质认证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评价、认证和管理。
(二)审计采购方式的确定与采购对象的金额及特性是否相适应,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是否将达到招标规定额度的项目进行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2.达到招标规定额度的物资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的,是否经过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批,是否符合供应商不足三家、涉及行业安全和秘密、涉及行业核心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的有关情形;
3.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资格认定部门依法认定的资格等级范围及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接
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是否与有关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其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招标实施过程审计。
1.《招标文件》的制订和审批流程是否合规。是否人为设立了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明显倾向个别投标人;是否以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等倾向性内容或技术规格明显有利于个别投标人产品;是否规定了参与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规划、监理、设计)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邀请招标方式是否通过招标管理部门审批,邀请招标的对象是否符合采购管理规定,从供应商管理库中挑选合格的供应商,或者公告报名结束后集体评选;信誉、资质、财务状况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达到条件的投标人是否不少于三家。
3.采购公告发布、潜在供应商报名、领取标书、投标等时间节点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开招标信息发布是否达到充分公开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