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总规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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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717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安全生产总规程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安全生产总规程实用版

提示:该操作规程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

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项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员工凡发现有不符合安全要求,存

在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或设备、设施,必

须及时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

情况,职工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领导处

理。

第三条新工人及外来实习人员未经三级安

全教育或教育后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

或独立操作生产设备。职工休息、脱岗在三个月以上或换岗,需重新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电气、起重、车辆驾驶、压力容器、焊接(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有资格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并经厂内培训确认后,持有效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条所有员工在公司内应穿着工作服;进入车间作业场所工作,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员工的长发要束进工作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领带或围巾应置于外衣内;不准穿脚趾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不准赤脚赤膊;禁止在车间内追逐、喧哗、打闹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进行各种作业时应按有关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具。如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罩或面具;员工进入冲压车间现场作业及进行产生噪声较大的作业(如切割、打磨)时必须戴防护耳塞;员工进入焊接车间现场及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如有紫外线,必须使用防护面罩;员工进行切割、打磨作业时,禁止戴手套,必须戴好防护眼镜,如有粉尘,应戴口罩;高空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及戴好安全帽;带电作业时,必须穿戴好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等。

第六条员工在作业生产前,应检查设备和周围的工作环境,排除故障和事故隐患,确保设备安全防护、信号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后,方可正式进入生产岗位进行操作;机器

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严禁没有对设备进行点检就开始作业。

第七条工作过程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未经允许,不准擅自丢下工作离开岗位,经允许暂时离开岗位的,要把本工序工作完成或工作告一段落,才能离开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二人以上共同作业时,必须有主有从、协调统一。严禁违规、违章、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令。

第八条凡正在运转的机械加工设备,员工不准跨越、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得用嘴吹碎屑;不准站在旋转工件或可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进行作业。调整、检查、清扫或装卸、测量工件或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敝

开防护罩开车。

第九条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停机停电,并在动力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术措施。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并确认无人检修时才准合闸。

第十条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装置并保持其连续性。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行灯和机床、钳台局部照明应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行人要走黄色通道,注意警示标志,严禁贪方便跨越危险区;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通过或停留;严禁攀爬叠放多层的台车;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

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在厂区路面或车间安全通道上进行土建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记。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监测、信号、照明、警戒标志、防雷接地等装置,不准随意拆除、破坏或非法占用;消防器材、灭火工具非灭火原因不准随便动用,其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无关物品,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有关责任人要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点检,确保消防器材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第十三条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确实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经安全科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第十四条变、配电室、发电机房、动力房、油库等要害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值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如发生异常现象,值班人员应马上通知有关负责人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搞好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保持厂区、车间的安全通道畅通;现场物料堆放整齐、稳妥、不超高;及时清除工作场地散落的粉尘、废料和工业垃圾;焊接区的垃圾桶必须盖好,防止火花溅入引起火灾。

第十六条新安装的设备、新作业场所及经过大修或改造后的设施,需经安全验收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各部门应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不带病工作。

第十七条严格交接班制度,重大安全隐患

必须报告上级、安全科并记入值班记录;下班前必须断开电源、气(汽)源,熄灭火种,检查清理场地。

第十八条发生工伤事故、火灾事故或设备事故,要及时抢救或抢修,做好现场保护,并立即按相关程序报告有关领导和安全科。

第十九条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持证驾驶。叉车行驶时不准搭人(叉车司机培训或修理:须经安全科批准后方可搭人)。

第二十条工作时间禁止在车间内骑自行车或停放自行车,禁止在手推车上玩耍,禁止带小孩或动物进入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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