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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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
学业成绩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标准,也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信息,因此,学业成绩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在实行学分制以后,成绩管理由以班为单位管理转变为以学生个人为单位进行管理,学业成绩管理更为复杂。为做好学业成绩管理工作,依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分制试行条例》,通过总结我校近几年来成绩管理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1.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经过考试并评定成绩。考试分:口试、笔试、实际操作、观摩总评、笔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考试课笔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法;考试课口试和实际操作、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五级计分法(标准分: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也可采用百分制计分;笔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课程按比例计入总分。
2.课程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凡开课时间一学期的课程为一门课程,均需参加考试,并评定成绩。跨学期授课的课程,开几学期即为几门课。
3.凡已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都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并取得成绩,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零分计算。
4.必修课(含必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经考核后,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经考核后,成绩不合格者可重修该课程或另选其它课程。
5.学生重修(含成绩合格自愿重修者)后的成绩以几次成绩的最高分作为课程的最终成绩。
6.学生所学课程的成绩一般以课程结业成绩为准,也可是课程结业成绩、平时考查成绩和实验操作成绩按比例折合计算的结构性成绩,具体的比例可由院、系确定。结构性成绩中,结业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且结业成绩不及格不得总评成绩,以不及格计。成绩及格(60分及其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凡不及格的课程,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按0学分计算。
7.考试结束三天后,由任课教师填写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系办公室,一份直接交教务管理信息中心存档。
8.教师填报的成绩单用钢笔或炭素笔填写,不得涂改。如确需改动,需在改动处签名或盖章。成绩单要有教师的签名或盖章,否则,成绩单无效。
9.学生如对本人的成绩有疑议,可于开学初两周内找任课教师核对,并可查询自己的试卷。如确实是阅卷错误,任课教师应重新评卷,并将更改后的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报教务管理信息中心,并在原始记录上修改并签名,方可生效。
10.教务管理信息中心在所有成绩核对无误后,进行网上信息的发送。学生和教师可进行期末考试成绩查询,重修成绩查询,辅修、二学位成绩查询,总评绩分查询等。
11.为了保证学生成绩的准确性,允许学生对试卷进行复查,学生的考试试卷一般要保留二年。专业课试卷由各院、系保管,共同课试卷由所承担授课任务的各院、系、部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遗失试卷,否则责任自负。教师在报送成绩单之前,要对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成绩统计分析表》,并与试卷保存在一起。
12.为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在成绩管理中辅以绩点制。课程绩点:95—100分为4.5,90—94分为4,85—89分为3.5,80—84分为3,75—79分为2.5,70—74分为2,65—69分为1.5,60—64分为1,59分以下(含59分)为0。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学分;也可计算学生的绩分,总绩分=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13.学生毕业时,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和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打印学生所修读课程的总成绩单,装入本人档案。
1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5.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师范大学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