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改善贫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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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宁党办〔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8日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精神,全面加强新时代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提升全区科普能力和全民科学素质,促进科普事业蓬勃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坚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以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为目标,以加强科普能力建设为重点,推动科普工作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化协同、数字化传播、规范化建设、区域化合作的新时代科普生态,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价值引领。
突出科普工作政治属性,强化价值引领和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在全社会营造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09eae51ddccda38376bafea.png)
经济和信息化委 、
公安厅 、
民政厅 、
财政 厅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保 障厅 、
国 土 资
源厅 、
住 房城 乡 建 设 厅 、
交通运 输厅 、
农牧厅 、
商 务厅 、
文 化厅 、
卫生计生 委 、
旅 游发 展 委 、
质 监
局 、
新 闻 出 版广 电 局 、 体 育 局 、
安监 局 、
食品药监局 、
人 居 环 境 整 治 , 加 快 补 齐 农 村 人 居 环 境 短 板 。
年 到 2020 实 现 农 村 人 居 环 境 明 显 改 善 村 庄
,
,
环 境 基 本 干 净 整 洁 有 序 整 治 管 护 长 效 机 制 全 ,
面 建 立 村 民 环 境 健 康 意 识 普 遍 增 强 全 区 培
,
,
育 创 建 1 00 个左 右 农村 人 居 环 境 整 治 示 范 村 建 ,
成 一 批 农村人 居 环 境 整治 示 范 县
市 (
、
区 ) 。境 质量全面提升 ,
力 争 实
现 90% 左 右 的 村 庄 生 活 垃 圾 得 到 治 理 卫 生 厕所 ,
取 消 改 为 行 告 知 明 度 和 准 入 审 批 备 案 承 诺 制 可预 期 性 监 管
备 注
《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年 令 第 》 ( 2 0 1 4
国务院
6 5 3
自 治 区 民
的 批复》
函 号 制 定 国
(
〔 2 0 1 5 〕 2 2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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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正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8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新渠道,挖掘农民增收新潜力,培育农民增收新动能,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区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健全,农民就业创业政策更加完善,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充分激发,农村保障政策有力有效,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确保实现农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
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一)健全农业综合投入新机制。
完善投入方式,创新投入机制,政府投入向特色优势产业倾斜、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倾斜,确保财政对“三农”投入力度不减。
推进财政支农方式改革,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
探索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新模式,鼓励和支持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
鼓励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粮食局、旅游发展委、金融工作局、宁夏银监局等单位负责)(二)优化支农惠农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1a649e0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6e.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宁党办[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0]44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今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来我区视察时对加强人才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为了把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抓好全区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人才各项工作,努力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小环境”,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28日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胡锦涛总书记来我区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工作,努力建设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人才发展环境,为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现就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小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一)深刻认识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区人才发展“小环境”相对于全国人才发展大环境而言,是指自治区、市、县 (区)、乡镇(街道)和各系统、各部门(单位)内部形成的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用人导向、体制机制、制度措施、条件氛围等要素的总和。
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是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人才发展大环境建设的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37445c4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33.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宁党办[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4]55号)近日,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中发[2004]15号),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做出部署。
为切实把全区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正确判断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上来,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对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上来,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努力实现我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预期目标,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如下措施和建议。
一、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今年以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继续大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加强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克服制约发展的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国民经济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增长。
到7月底,全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27.1亿元,同比增长11.6%。
其中:一、二、三产业各完成增加值23.5亿元、122亿元、81.6亿元,分别增长2.3%、15.6%、8.8%。
工业生产增势强劲,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在自治区加快工业化进程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全区工业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生产、销售和效益等指标均创1998年以来同期最好水平。
1-6月,全区工业完成增加值82.01亿元,增长17.4%,工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5.7%,工业拉动GDP增长7.4个百分点,贡献率达6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204f2c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86.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宁政办发〔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8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宁夏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的关键性五年。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是应变局、开新局的“压舱石”,对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和全区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特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主要成就“十三五”时期,全区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三农”发展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重中之重,扎实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粮食连年丰产丰收,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稳中有升。
全面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780万亩,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644万亩。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845f61d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4b.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宁党办[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意见(2012年8月3日宁党办〔2012〕56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推进我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重要性1.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管理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政权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
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是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推进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责;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良好运行的市场经济环境;有利于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反映群众诉求,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全力推进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
二、正确把握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2.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深入推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全面推进廉洁文化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为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29e6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39.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农牧厅制定的《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3日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教育在消除贫困、改善民生、提高劳动力文化素质和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中的积极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下简称“片区”)的贫困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3〕8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贫攻坚总体部署,把教育扶贫作为扶贫攻坚的优先任务,以提高贫困地区人口基本文化素质和劳动者职业技能为重点,推进教育强民、技能富民、就业安民,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目标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总体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目标,加快教育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到2020年,使“片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达到全区平均水平,教育对加快“片区”群众脱贫致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2a3e2f4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d5.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宁政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9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的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营养改善计划,制定全区营养改善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将市、县(区)人民政府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协调指导,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督导检查。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的第一责任人。
县(区)人民政府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职责:(一)制定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内容;(二)建立健全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原料采购、食品配送、资金管理等制度;(三)制定本地区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四)落实学校食堂(伙房)建设资金,配备足够数量的食堂从业人员并保障其待遇;(五)对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巡查,责令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3f8a72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0c.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宁政发[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7]47号2007年3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编制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一、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循环经济,既是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好的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区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经济实力逐步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
但随着我区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也和全国同样面临着资源开发、能源消耗及环境污染压力日益加重的困难,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带来了尖锐的资源环境矛盾。
随着我区经济规模的增长和资源消耗的增加,这种矛盾还会进一步扩大,如不尽快扭转,不仅影响当前的经济健康发展,对我区最终实现工业化和全面小康目标都将会产生不利影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d01699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86.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宁政办发〔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第一章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区文化和旅游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培元固本、守正创新,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着力推进全域旅游快速发展,全区文化和旅游各项工作成效显著,文化旅游产业作为自治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地位更加巩固,为“十四五”时期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一节“十三五”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十三五”期间,我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的主要指标和重点任务基本完成,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充分显现,旅游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带动功能更加凸显,文化和旅游积极助力“六稳六保”、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艺术精品力作不断涌现。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力作。
创作演出优秀剧目45部、主题晚会18台、美术作品561幅;各类优秀文艺作品获得国家级奖项80多个。
秦腔现代戏《王贵与李香香》荣获“文华大奖”和“五个一工程奖”,入选全国优秀红色旅游演艺作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7b04273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b9.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宁政办发[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4日宁夏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程年度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作,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和美丽宁夏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13〕109号)和《宁夏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程规划(2013-2020年)》(宁政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立足生态移民迁出县(区)的实际,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统筹重点工程建设,合理安排工程进度,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效益,切实改善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环境,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多措并举的原则。
以移民迁出区全面封禁保护为基础,自然修复、人工治理并举,提高迁出区林草覆盖度。
2.坚持突出重点、连片推进的原则。
确定工程建设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统筹推进林业、农牧、水保等生态修复工程,连片治理,稳步推进。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c14e039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6e.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宁党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9]113号2009年12月17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快依法治区进程,现就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近年来,我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需继续深化。
当前,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维护稳定的形势仍很复杂,人民群众对提高政府公信力的要求也更加迫切。
特别是一些关系民生的政府行为,引起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群众对保障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烈。
任何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都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导致群体性上访、突发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新形势、新任务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任务、创新方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扎实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宁对口扶贫协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宁对口扶贫协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0057909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11.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宁对口扶贫协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3.11.12•【字号】宁党办[2003]48号•【施行日期】200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宁对口扶贫协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宁党办[2003]48号)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福建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口扶贫协作第七次联席会议已于2003年10月9日在银川召开。
会议全面总结和高度评价了闽宁对口扶贫协作7年来所取得的成绩,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闽宁对口扶贫协作的各项工作,为进一步推动闽宁对口扶贫协作再上新台阶奠定了基础。
为了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现将《福建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口扶贫协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福建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协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2003年10月9日,福建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口扶贫协作第七次联席会议在宁夏银川市举行。
福建省委副书记黄瑞霖、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先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建国,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马启智,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丰富,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马文学,自治区党委常委、国资委主任马锡广,自治区党委常委、银川市委书记王正伟,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李顺桃,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李东东,自治区党委常委、宁夏军区政委杨锦岭,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傅思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有为,自治区副主席刘仲、赵廷杰、郑小明、刘慧,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马瑞文,自治区主席助理郝林海及两省区有关部门、对口市县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https://img.taocdn.com/s3/m/c1128a3010a6f524cdbf8524.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宁政发[2006]10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08.25【实施日期】2006.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6]10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宁夏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十五”期间,国家加大了生态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力度,工业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改善取得明显实效。
“十一五”时期,根据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目标,结合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通过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水型社会等,全面促进宁夏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一章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形势一、“十五”时期回顾“十五”期间,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以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环境污染源头治理为突破口,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大举措,在生态建设、沙化治理、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生态建设初见成效“十五”期间,全区完成造林面积1584万亩,其中人工造林面积1245万亩(含退耕还林面积436万亩),飞播造林面积74万亩,封山育林面积265万亩,森林覆盖率由8.4%提高到10.5%。
“十五”以来,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200平方公里,年减少入黄泥沙0.4亿吨。
全区境内实现了草原承包到户和全面封山禁牧,草原围栏面积达到1500万亩。
自然保护区面积由“九五”时期的20.5万公顷,增加到“十五”的47.4万公顷,占全区国土面积的比重由4.0%提高到9.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6be03d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52.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7•【字号】宁政办发[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和切实规范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紧急重要信息报告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值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自治区政府值班工作;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本级政府值班工作。
第三条各地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值班工作。
第四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值班工作。
值班人员必须是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退休人员负责值班工作,更不能让保安、门卫等人员顶替值班。
第五条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本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赋予的职责,更好地为领导、部门和基层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值班工作职责:(一)负责自治区政府值班工作,确保上下联络畅通;(二)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自治区政府领导有关指示;(三)协助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四)负责接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值班信息,编报《值班报告》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值班信息》等;(五)负责接收上下级机关、单位传真、电报,并按程序及时处理;(六)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值班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地方人大法律](https://img.taocdn.com/s3/m/6d2d9b49804d2b160b4ec01e.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24日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规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全面实现脱贫目标任务,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项目、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强发展能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方略,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自立、规划引领的原则,建立权力、责任、任务和资金合理运行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农村扶贫开发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解决农村扶贫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专项扶贫,协调指导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参与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贫困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扶贫开发工作人员。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协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对贫困地区进行定点帮扶,选派农村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推进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
支持自治区驻军和武警部队、中央驻宁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fac4494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30.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宁党办[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1〕3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1〕2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基层也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其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着力研究解决突出和难点问题,切实把我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政策、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c9a817f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20.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党办[1993]1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宁党办[1993]18号)为了贯彻执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要求。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一级涉及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发文件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一)取消36预: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自治区土地管理局);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自治区土地管理局);3、审批农民宅基地押金(自治区土地管理局);4、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下同)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土地管理局);5、土地管理费中对农民占用庄台地、宅基地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土地管理局);6.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公安厅);7、中华女子学院在农村的集资(自治区妇女朕合会);8、农民看电影集资(自治区文化厅);9、农村改厕集资(自治区卫生厅);10、农村鼠防集资(自治区卫生厅);11、农村医务人员报酬从乡村提留中解决的部分(自治区卫生厅);12、农村婚前检查除性、麻风病外的其他收费项目(自治区卫生厅);13、农村集镇供水工程建设向农民集资的部分(自治区卫生厅);14、计划生育基金向农民集资部分(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15、农村教育集资,校舍确属危房改造,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定项限额,方可执行,其它一律暂停或取消(自治区教育厅);16、乡镇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基金(自治区教育厅);17、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自治区广播电视厅);18、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自治区城乡建设厅);19、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城乡建设厅);20、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城乡建设厅);21、林政管理费(自治区林业厅);22、乡镇集体和个人采矿管理费(自治区地矿局);23、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自治区邮电管理局);24、农村技术承包奖励基金向川区农民集资的部分(自治区农业厅);25、养地基金(自治区农业厅);26、耕地保养费(自治区农业厅);27、农机管理费(自治区农业厅);28、森林资源更新费(自治区林业厅);29、林区管理建设费(自治区林业厅);30、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治区林业厅);31、育林费向农民个人采伐自留山和房前屋后林木征收的部分(自治区林业厅);32、县乡两级水利建设发展基金(自治区水利厅);33、农村电力低压设备技术改造费(自治区电力管理局);34、农村电费附加费或乡电管站管理费(自治区电力管理局);35、市场建设向农民集资的部分;36、车辆通行费,只限于在贷款和集资修建的路段和桥梁收取,除此以外的公路通行收费坚决取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1e62c60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4f.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宁政办发〔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7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助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建立适应乡村振兴发展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金融支持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未来5年,推动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管理体系“三个体系”,推动金融支农服务与财政支农政策协调联动、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协调联动、基层金融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形成服务有平台、信用能评估、风险可把控的“信用+金融+产业+农户”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实现涉农金融供给持续增加,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全面完善,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基本满足乡村振兴需求,涉农金融机构治理体系和支农能力明显提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性有较大改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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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
导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6]228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2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
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重大决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以下简称“全面改薄”)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提高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至2018年,对纳入我区“全面改薄”规划的所有市、县(区)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以下简称“改薄专项督导”),督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全面改薄”主体责任,确保专项资金投入到位、项目建设规范实施、项目规划全面落实。
二、督导原则
(一)客观公正。
严格按照改薄专项督导工作程序,确保督导内容真实、过程客观、结果可靠。
(二)注重实效。
重点督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责任,推动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落实到位,确保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三)公开透明。
坚持督导过程公开和结果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督导内容
督导内容包括进展成效、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公开公示、精准扶贫等5个方面,相应设置53个评估要点。
(一)进展成效。
各市、县(区)按照项目要求如期完成年度计划任务,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薄弱学校改造工作,所有项目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要求。
1.保障基本教学条件。
实现学校选址安全、校舍符合抗震消防和采光通风要求,配齐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课桌椅、图书,有符合规定的学生锻炼空间和体育设施。
2.改善学校生活设施。
实现寄宿生每人1个床位,食堂、厕所能够满足学生需要,有必要的淋浴、饮水、取暖和安全设施。
3.办好必要的教学点。
实现设施配备齐全,满足教学和生活基本需求,教学质量和教育经费得到有效保障。
4.解决县镇学校大班额问题。
实现学校布局科学合理,超大班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大班额现象逐步消除。
5.推进农村学校教育信息化。
实现农村学校宽带网络和教学点教育资源全覆盖,提高学校班级多媒体设备配备比例,推进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在教育教学中广泛应用,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6.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乡村师资配置明显改善,教育教学能力稳步提高,建立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乡村教师生活条件有效改善,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
(二)质量管理。
校园校舍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对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负责,无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设施设备购置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阳光操作。
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账建卡手续,建立设施设备档案,有效防止流失和非正常损坏。
(三)保障体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全面改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面改薄”工作。
制定“全面改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规范管理机制。
按照项目规划落实资金,严格经费管理,做好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需求与相关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支持缺位,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制定完善有关政策,对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本着“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给予减免优惠。
(四)公开公示。
建立各级公开公示信息平台,实现自治区和市、县(区)、校互联互通,逐级向社会公示项目规划、预算安排、实施进展情况等信息。
对各市、县(区)逐校、逐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开展社会各界满意度问卷调查。
(五)精准扶贫。
各市、县(区)按时完成年度“全面改薄”规划项目中贫困村学校建设和改造任务。
四、督导方式
改薄专项督导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组织实施,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采取年度常规督导和随机重点督导两种方式。
(一)年度常规督导。
纳入“全面改薄”范围的每个市、县(区),每年根据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评,撰写自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评估组,每年抽取若干市、县(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走访群众等形式开展实地督导。
到2018年,实地督导覆盖全区所有市、县(区)。
(二)随机重点督导。
自治区建立“全面改薄”项目实施情况数据库,对各市、县(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全面掌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对年度计划推进不力的市、县(区)或进度缓慢的项目,随机开展重点督导。
(三)量化考核办法。
根据改薄专项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共设56
项评估要点,逐项予以评估评分,满分650分。
评分结果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第38项、49项、51项评估要点对市、县(区)不作要求。
对标有“▲”的25个评估要点必须达到“良好”等级,否则一票否决。
评估要点评分分数分4类:第1项为“良好”(40分)、“合格”(30分)、“不合格”(0分);第2项、50项、54项、55项为“良好”(30分)、“合格”(20分)、“不合格”(0分);第56项为“良好”(20分)、“合格”(15分)、“不合格”(0分);其余各项为“良好”(10分)、“合格”(6分)、“不合格”(0分)。
评估得分在552分(折合百分制85分)以上方可通过督导评估。
(四)第三方评估。
在客观条件具备下,引入有资质的的第三方参与评估,充分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和方式,获得全面准确的有效信息和评估结果。
五、督导程序
(一)县级自评。
各县(市、区)按照要求,根据指标体系对辖区内所有改薄项目进行自查自评,撰写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本县(市、区)“全面改薄”工作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自评报告于每年7月31日前报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
(二)市级复核。
地级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接到县(市、区)上报的自评报告后,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复核。
原则上地级市的评估复核覆盖所辖县(市、区)当年所有“全面改薄”项目学校。
地级市评估复核结束后,形成对所辖各县(市、区)的督导评估报告,并和市本级的自评报告一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厅。
(三)自治区级督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各市报送的督导评估报告、自评报告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掌握的信息,随机选取市、县(区)进行实地督导,实地督导专家组由随机抽取的督学和专家组成,督导时间为每年的11月-12月。
(四)发布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实地督导结果,形成专项督导意见书和督导报告。
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督导意见书下发接受督导评估的市、县(区)。
督导评估结果在自治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整改落实。
有关市、县(区)在接到督导意见书后,按照整改要求和整改建议进行全面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六、结果运用
自治区将专项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市、县(区)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各市、县(区)督导评估得分排名予以公布。
自治区对通过“改薄专项督导”的市、县(区)在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对没有通过“改薄专项督导”的市、县(区)采取通报批评、重点督办、逐级约谈、扣减资金等方式督促整改。
对新建校舍和采购设施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发生重大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未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套取、挪用、截留资金以及举债建设、项目管理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问题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
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宁夏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市、县(区)评估指标体系
2.宁夏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市、县(区)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附件1
宁夏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工作专项督导市、县(区)评估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