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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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的开题报告一、研究选题背景及意义网络游戏是当前社会中流行的一项娱乐活动,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不断深入人们的生活中。

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中,存在着许多具有价值的虚拟财产,如虚拟货币、虚拟道具、虚拟角色等。

这些虚拟财产在游戏中可能是一种游戏道具,但是在现实中却有着一定的价值,甚至可以转化为真实的财富。

虚拟财产的出现对现有法律框架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保护虚拟财产的权利,如何规范虚拟财产的转让和交易,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阐述虚拟财产的定义、法律属性以及虚拟财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保护情况,并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虚拟财产的保护机制。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拟财产的定义与分类: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定义和分类,明确虚拟财产的本质和特征。

2.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包括物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

3. 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虚拟财产保护:探讨现有法律框架下虚拟财产保护的情况,重点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4. 完善虚拟财产保护机制:就现有虚拟财产保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包括建立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规范虚拟财产的转让和交易、完善虚拟财产的维权机制等。

本文采用文献调研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进行深入探讨。

三、研究预期成果本文旨在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分析现有虚拟财产保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以期为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预计成果如下:1. 系统阐述虚拟财产的本质、定义和分类,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理论基础。

2. 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明确虚拟财产的物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为虚拟财产的维权提供法律支持。

3. 分析现有虚拟财产保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为完善虚拟财产保护机制提供参考。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探讨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探讨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探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是玩家获取游戏经验、等级进行游戏交易的一种物资形式。

虚拟财产因其没有实体属性而引发了许多民事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进行探讨。

1. 虚拟财产的定义和种类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玩家通过游戏行为或者充值获得的游戏道具、虚拟货币、装备等物资,实际上并不存在物质形态,只是游戏软件中的数字而已。

虚拟财产按其不同的属性可以分为游戏道具、虚拟货币和装备等不同类型。

其中,游戏道具如特殊技能、任务道具、卡牌道具,具有提升等级、加速任务、获得比赛胜利等各种功能。

虚拟货币包括游戏内货币、游戏内金币,采用货币方式发行,以获取商品、服务和游戏增值项等为目的。

装备则包括武器、防具、彩装等,具有提升玩家战斗力和游戏体验的效果。

2. 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会对网络游戏领域的各种交易和法律纠纷带来影响。

目前,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民事法律属性,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总体来说,虚拟财产应该具有民事法律属性,具有一些与实物财产基本相同的合法权益。

(1)所有权权益在民事法律属性方面,虚拟财产应当承认产权,所有权可以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基础。

当玩家将虚拟财产转让给其他人时,转让人应该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而接受人应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可以来自游戏服务提供商或者玩家游戏劳动的成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游戏服务提供商并不一定是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方,因为游戏服务提供商也可能是虚拟财产的使用权方或者管理权方。

(2)使用权权益虚拟财产的使用权权益,主要表现在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和交易权利等。

玩家拥有虚拟财产的使用权,但是游戏服务提供商通常会对其进行监管,一旦发现用户传播与游戏规则相悖的虚拟财产或者利用虚拟财产进行恶意行为,游戏服务提供商可以限制用户的虚拟财产使用权。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娱乐方式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

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扮演着重要角色,如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

然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权利以及其法律属性却鲜为人知。

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并阐明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与规范。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通过游戏系统所创造的、不具有实际物质形态的财产。

虚拟财产可以包括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

虚拟物品是指在游戏内部存在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如道具、武器等。

虚拟货币则是指网络游戏内部使用的一种交换媒介,用于购买虚拟物品或服务。

二、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1. 虚拟财产与实际财产的区别虚拟财产与实际财产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虚拟财产是在游戏环境中产生的,不存在与现实世界直接对应的实物。

其次,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通过游戏系统规定和约定,而非真实的法律制度。

再次,虚拟财产的价值往往相对不稳定,可能受到游戏运营商的调控和变动影响。

2. 虚拟财产权利的主体虚拟财产权利的主体可以被分为三类:游戏玩家、游戏运营商和国家。

首先,游戏玩家作为虚拟财产的使用者和获取者,享有一定的权利。

其次,游戏运营商作为虚拟财产的创造者和提供者,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控制权。

最后,国家作为整个网络游戏产业的管理者,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则,保护虚拟财产权益并监管游戏运营商的行为。

3. 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与交易行为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是指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及交易属性。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另一些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仅仅是游戏环境中的一种服务,不具备实质性的财产特征。

对于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来说,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网络游戏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交易往往设有一系列的规则和限制,使得部分交易存在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争议。

【精编】论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法律属性之探讨-易修改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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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羽利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论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法律属性之探讨”,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一、网络游戏产业及虚拟物品定义网络游戏在中国经历了黄金十年,其产业成为互联网产业里面最辉煌的。

201X 年,游戏市场其规模合计为349亿元,游戏用户总数突破1.2亿人,同比201X 年增长超过37%。

网络游戏的盈利模式,最初主要是按时间收费,发展到现今,则主要以出售虚拟物品作为盈利方式。

论的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主要指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

在角色扮演游戏中,游戏中的人物可以通过和别人战斗获取财物,如武器、装甲等,当这些物品到一定的程度时,就可以升级,升级后战斗力也会越来越强。

不少玩家只想体验高级别的角色,就会用实体货币购买这些物品来节省升级的时间。

201X年互联网数据中心发布的报告指出,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领域,用户之间进行虚拟物品交易的需求不断释放,中国网络游戏二级市场已经成长为一个交易额超过100亿元的巨大市场。

二、主要国家地区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尽管虚拟物品的保有量和交易量屡创新高,但是对于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在国内外法律界是众说纷纭,没有定论。

(一)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有关网络虚拟物品的法律规定韩国是当今世界网络游戏最发达的国家,其为制止在网络游戏现金交易等财产取得上的欺诈犯罪行为,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201X年,台湾地区“法务部”对虚拟财物也做出(90)法檢決字第039030號函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这就直接承认了虚拟财物所具有的财产价值。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法律属性之探讨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法律属性之探讨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法律属性之探讨作者:徐伟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7期摘要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保有量和交易量随着游戏产生的迅猛发展而屡创新高,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繁多。

而在法律界,对于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并没有定性。

这对于虚拟物品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是很不利的。

本文从虚拟物品的产生、游戏厂商和玩家的关系和互联网的特征等多种角度对虚拟物品进行了深入分析,剖析了国内法律界对于虚拟物品的多种观点,如债权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和信息财产说等,认为对于虚拟物品应当将其创设为一种新的财产权,以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法律属性作者简介:徐伟新,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005—02一、网络游戏产业及虚拟物品定义网络游戏在中国经历了黄金十年,其产业成为互联网产业里面最辉煌的。

2010年,游戏市场其规模合计为349亿元,游戏用户总数突破1.2亿人,同比2009年增长超过37% 。

网络游戏的盈利模式,最初主要是按时间收费,发展到现今,则主要以出售虚拟物品作为盈利方式。

论的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主要指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

在角色扮演游戏中,游戏中的人物可以通过和别人战斗获取财物,如武器、装甲等,当这些物品到一定的程度时,就可以升级,升级后战斗力也会越来越强。

不少玩家只想体验高级别的角色,就会用实体货币购买这些物品来节省升级的时间。

2011年互联网数据中心发布的报告指出,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领域,用户之间进行虚拟物品交易的需求不断释放,中国网络游戏二级市场已经成长为一个交易额超过100亿元的巨大市场。

二、主要国家地区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尽管虚拟物品的保有量和交易量屡创新高,但是对于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在国内外法律界是众说纷纭,没有定论。

(一)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有关网络虚拟物品的法律规定韩国是当今世界网络游戏最发达的国家,其为制止在网络游戏现金交易等财产取得上的欺诈犯罪行为,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网络游戏是依赖于互联网及计算机,可以供多人同时参与的游戏;网络游戏与传统的单机游戏相比,具有互动性,多人可以同时在线游戏,通常而言,一款网络游戏的一个服务器上,在同一时间可以容纳几千人同时进行游戏。

网络游戏的这一特质吸引了人数众多的玩家。

而网络游戏在本世纪初进入中国,在短短的几年中,发展飞速,与之相关的产业也随之萌发并蓬勃发展,其中,除传统的游戏周边产品市场的发展外,虚拟物品的真实货币交易也随之出现,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虚拟交易的中介方,以及专门以游戏为生的人群,那究竟什么是虚拟物品呢?虚拟物品具有什么法律属性呢?本文正是对有关虚拟物品的出现及发展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虚拟物品的概述(一)虚拟物品的产生及其表现形式本文中所称的虚拟物品是指在网络游戏中或其他虚拟环境下(如虚拟社区),用户在使用运营商所提供的网络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角色、道具、虚拟货币等。

虚拟物品是游戏开发商模仿现实世界设计的,因其不具有实在性,故被大家称之为虚拟物品。

特定的虚拟物品是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或虚拟环境而存在的。

比如各种游戏中的“金币”、各种装备,各个虚拟社区的社区币等。

(二)虚拟物品的实质笔者认为,虚拟物品实质上是一种存储于网络游戏或其他虚拟环境的服务器中的电磁记录;不论虚拟物品在虚拟环境中表现为何种形式,其本身只是按照一定规则或指令形成的电磁数据。

特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依赖于该网络游戏,一旦该游戏不再运营,该游戏中相应的虚拟物品亦不复存在。

二、与虚拟物品有关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学说玩家通过游戏获得乐趣,原本是以娱乐为目的的。

无论是单机游戏还是网络游戏,玩家在使用游戏的过程中,按照游戏程序的设定,都会获得游戏中的物品,包括装备、道具、游戏中的货币等。

而这些虚拟物品的表现形式,均是一样的,都是游戏开发者预先设定的。

而大多数人对虚拟物品的关注,以及虚拟物品在现实中逐渐作为一个产业而实际存在,是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开始的。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伴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成为年轻人娱乐休闲的首选,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其中,虚拟财产的产生、流通和保护,一直是引发争议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并分析三个相关案例。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购买或获得的虚拟物品、道具、货币等等,其价值并非以实物而言,而是基于网络游戏内部规则或市场流通规则而定。

与传统实体财产相比,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及交易方式并非清晰明确,因此需要法律制度有效保护。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法规,但通过以下途径可以得到法律保护:1.合同保障:用户在进行网游注册、购买虚拟货币、交换道具等过程中,需要同意游戏服务提供者的用户协议。

该协议中包括了虚拟财产的相关条款,双方应当遵循协议内容进行交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侵权救济:如果在虚拟财产的转移、使用等行为中发生了侵权行为,玩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行政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网络游戏行业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监管其游戏内容和运营模式。

二、相关案例分析1.《传奇世界》被盗虚拟货币案件2007年,山东滨州一名玩《传奇世界》的玩家注册ID被黑客盗取并将虚拟货币5000万元专业转账到他人账户。

该玩家向游戏公司索要货币,但因游戏服务协议中规定虚拟财产不得流通或转让,游戏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

后该玩家将游戏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公司应当对虚拟财产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该玩家的主张,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合同权利范畴,应当受到保护。

2.《魔兽世界》道具买卖纠纷案件2014年,广东东莞一名玩《魔兽世界》的玩家通过线上平台购买游戏中的装备,支付了1万元的款项,但卖家未能履行交易,导致该玩家遭受重大损失。

该玩家状告游戏公司以及线上平台,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该交易行为违反了游戏公司的规定,因此没有得到游戏公司的保护,卖家应当对玩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

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

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在网络游戏中,道具是玩家获得胜利或提高游戏体验的重要手段。

然而,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一直备受争议。

在法律上,网络游戏道具属于虚拟物品,其法律性质需要通过具体情况进行区分。

1. 网络游戏道具属于虚拟物品虚拟物品是指在网络游戏环境中生成的、可以被玩家所拥有和使用的物品。

虚拟物品是一种数字形式的财产,具有独立的转让、交易和使用权利。

虚拟物品的产生和使用都离不开网络游戏平台,其相对于传统的实物财产而言,具有虚拟、不稳定等特点。

2. 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需要具体情况区分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虚拟物品是可以被转让、交易和使用的。

但是在现实中,网络游戏平台往往规定了游戏道具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等具体规则。

因此,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需要根据游戏平台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区分。

如果网络游戏平台允许道具转让和交易,那么该道具应当被视为一种物品;如果网络游戏平台要求道具仅为虚拟物品,不得转让和交易,那么该道具仅为一个游戏元素。

3. 案例:《玛奇英雄传》“黑色宝石”纠纷2014年,由韩国Neowiz公司发行的网络游戏《玛奇英雄传》中,一枚名为“黑色宝石”的游戏道具发生了争议。

游戏中有一家名为“爱利和”的公司,将黑色宝石转卖给了一名中国玩家,但是这名中国玩家被游戏管理方禁止登陆游戏。

由于黑色宝石被视为一种可以交易和转让的物品,因此“爱利和”公司起诉游戏管理方拒绝该中国玩家登陆游戏的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黑色宝石为虚拟物品,且游戏管理方有权对该道具进行管制和禁止。

4. 案例:《拳皇97》“无敌金币”纠纷2012年,一名中国玩家在网络游戏《拳皇97》中,通过人民币交易获得一枚名为“无敌金币”的游戏道具。

但是后来,游戏平台发现该玩家使用了外挂和作弊程序,并禁止了其登陆游戏的行为。

由于“无敌金币”被游戏平台定义为一种不可转让、不可交易的道具,因此该玩家在法院中败诉。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探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探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探究随着互联网与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了现代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在游戏中具有价值的游戏道具,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属性备受关注。

本文就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进行探究。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所拥有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道具、物品、货币等。

虚拟财产通常是游戏开发商通过游戏内部系统发行的,玩家可以通过游戏内部活动、充值等途径来获得虚拟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地位1.产权属性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实体,无法被真实占有,只是在游戏中赋予了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此,在民法中,虚拟财产没有独立的产权属性和物权属性。

但是,随着虚拟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也逐渐具有一定的货币属性和市场属性,因此也被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具有一定的权利属性。

2.合同属性虚拟财产的产生主要是通过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用户服务协议建立的虚拟经济关系。

因此,虚拟财产的形成和运作与网络游戏法律关系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的合同属性。

在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用户服务协议中,通常包含了对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如虚拟财产的获得、使用、交易等,这些规定对双方都是具有约束力的。

3.侵权属性对于虚拟财产的使用和交易,也经常会出现恶意的行为,如盗窃、诈骗、抢夺等。

这些恶意行为往往涉及到侵权问题,例如侵犯他人权益、诈骗等行为。

因此,虚拟财产也具有一定的侵权属性。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虽然没有独立的产权属性和物权属性,但其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虚拟财产的权益保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通过用户服务协议进行保护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用户服务协议中通常会包含对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虚拟财产的权益。

2.通过侵权诉讼进行保护若虚拟财产遭到他人侵犯,玩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论网络游戏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游戏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游戏的法律属性作者:陈玉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2期摘要本文从网络游戏的概念入手探讨网络游戏的特征,明确网络游戏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随后从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和债权说三个角度分别进行评析,最终对网络游戏的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的界定,应当将网络游戏视为服务商品通过债权法予以保护。

关键词网络游戏法律特征无形财产法律属性作者简介:陈玉杰,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1.219网络游戏是通过计算机编写代码,预先设定好相关的程序,将相关的数据显示在计算机或手机屏幕上,使游戏玩家得以操作和控制的一种游戏。

包括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两大核心内容。

所谓游戏引擎是由指令序列组成的单纯的计算机程序。

游戏资源库是由网络游戏软件中各种素材组成,包括音频、视频及文字等。

①单从其概念我们并不能将其简单地归类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某一类客体,需要明确网络游戏的特征,基于此更好地进行分析。

一、网络游戏的特征(一)网络游戏具有虚拟性游戏的设计者运用游戏代码创造出一个虚拟的世界。

就网络游戏中所包含的游戏物品而言,如宝剑、铠甲以及战车等能够给人以视觉上的形象,但这些“物品”并不是由我们所熟知的木材、棉布及塑料等物质所制造的,其实质上是二进制码0和1形式的电磁数据,只是一种物理意义上的存在。

②由此看来,虚拟性是网络游戏的特征之一。

(二)网络游戏具有价值性网络游戏的价值性体现在网络游戏本身作为商品体,即物的有用性的载体,所蕴含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③游戏的运营商通过开发或推广的方式吸引更多的玩家,以从中获取经济上的利益。

游戏玩家们则在网络游戏的世界中不受时空限制的进行交往,在获取精神上愉悦的同时,也能增强合作精神。

网络游戏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产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

其“使用价值”则体现在其本身的客观属性与人的某种需要之间的关联。

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

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

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网络游戏道具是指在网络游戏中所拥有的虚拟物品,拥有不同的属性和用途,能够在游戏中为玩家提供各种不同的帮助。

虽然网络游戏道具只是虚拟存在,但它们的交易已经成为了一个庞大的产业,并产生了不同的法律问题。

首先,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是存在争议的。

有些人认为,网络游戏道具只是虚拟物品,没有任何实际价值,因此不能被视为财产。

但是,随着网络游戏道具交易的增多和交易金额的增加,这种观点变得越来越不可行。

许多玩家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获取游戏道具,这些道具的价值远远超过了它们在游戏中的实际用途。

因此,网络游戏道具可以被视为有价值的财产。

其次,网络游戏道具的交易存在某些法律风险。

在某些国家,网络游戏道具的买卖被视为非法行为。

在中国,曾有一位玩家因购买网络游戏道具而被抓获并被定罪。

此外,网络游戏道具的交易也容易受到欺诈和骗局的影响,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交易的安全性。

最后,网络游戏道具的权属问题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玩家不拥有其账号中的虚拟财产,而是由游戏公司所有。

因此,玩家在游戏中购买的道具可能被游戏公司收回或限制使用,这会给玩家带来损失。

以下是几个网络游戏道具相关的案例:1.2017 年,中国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打掉了一个利用网络游戏道具交易进行赌博的团伙。

该团伙成员通过网络游戏的聊天群组进行赌博,使用游戏道具作为赌注。

2.2016 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法院裁定,Blizzard Entertainment 公司可以限制其游戏《魔兽世界》中玩家的道具使用。

这个案例表明,游戏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玩家对自己账号中的虚拟财产的权利。

3.2015 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游戏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权属、虚拟财产交易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解释,这对于解决网络游戏道具交易中的法律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探究(1)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探究(1)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探究随着网络游戏的普及,游戏虚拟财产作为游戏中的一种重要资源,其价值已经超过了数字本身。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其民事法律属性的探究。

本文将围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展开探究,以期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定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指在网络游戏中所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币、装备、道具、气息等虚拟财产。

这些虚拟财产的形式多样,包括游戏内的数字、物品、服务等,其作用也十分广泛,可以用来购买游戏内的商品及服装、升级游戏角色、参加游戏活动等。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1. 财产权属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完整、独立的物权属性,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所获得的虚拟财产属于其所拥有的财产经济性质,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的合法依据,因此在游戏过程中,虚拟财产的获取、交换、处分等行为都涉及到财产权利,具有应用合同法的价值和意义。

2. 合同权利属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获取、交换等过程都需要进行相关的交易合同,因此虚拟财产具备一定的合同性质。

普通市民在游戏中获得虚拟财产的同时也必须参与虚拟财产的交易,而交易也是在合同约束下进行的。

网络游戏商家和玩家的每一次交易和游戏商家之间的广告宣传,都要依靠合同制度来进行的。

3. 消费品属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并不是纯粹的虚拟财产,而是有一定的消费用途,因此在虚拟财产的获取以及在游戏过程中的使用都属于消费品的范畴。

网络游戏商家通过虚拟财产切入消费领域,进行虚拟财产的购买、使用、交易等,将其商业属性与消费市场有机结合。

4. 版权属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软件等一样,其涉及到的版权问题往往也非常重要。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创建、开发、维护等涉及到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因此游戏制作者和游戏商家通常会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确保其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侵犯的问题。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建议1.设立虚拟财产合同规定虚拟财产交易尽管在游戏内进行,但也是一种合约行为,需要严格约束。

网络游戏道具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道具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道具法律属性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购买或获得各种道具来提升自己的游戏体验。

道具在游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法律争议。

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属性,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

一、道具的定义及分类网络游戏道具是指在游戏中具有特定功能的虚拟物品,可以用来增加角色属性、提升游戏进程等。

根据其获取方式和使用方式的不同,道具可以被划分为以下几类:1. 游戏内获得道具:玩家通过游戏内任务、活动、战斗等方式获得的道具,可以直接在游戏中使用。

2. 游戏商城购买道具:玩家可以通过游戏商城使用真实货币购买的道具,这些道具可以为玩家提供游戏内的优势。

3. 玩家交易获得道具:玩家之间可以通过交易行为获得道具,这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进行交易。

二、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属性1. 消费属性网络游戏道具具有一定的消费属性,玩家购买道具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这涉及到了消费者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权益保护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游戏运营商也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道具的质量和效果。

2. 虚拟财产属性道具作为虚拟物品,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的转让和交易涉及到了财产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虚拟财产可以作为一种合法财产而得到保护。

因此,玩家在交易道具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游戏运营商也应当提供相应的交易保护措施。

3. 知识产权属性网络游戏道具的外观设计、名称等都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游戏运营商应当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复制或盗用游戏道具。

同时,玩家在游戏中自主设计的道具也可能被视为创作成果,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针对此类问题,法律应当明确维护游戏运营商和玩家的权益。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对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属性进行规定。

论网络游戏中装备的民法属性

论网络游戏中装备的民法属性

论网络游戏中装备的民法属性网络游戏中装备的民法属性问题,理论界争议颇大。

本文运用民法基本理论对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进行了分析,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于民法中的财产,也属于民法中物的范畴,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适用民法中财产法的基本规则。

2003年李宏晨与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2004年安徽赵明的武器装备丢失案,2005年韩林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虚拟财产被盗案,2008年江西张斌的装备被“收缴”案等一系列的案件不断出现。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否属于民法中的财产,是否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物,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权利归属比较模糊。

同时,民商法学界对网络游戏中装备的性质认识不统一,给审判认定造成困难。

本文将用民商法的基本理论来分析这一新生事物。

一、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民法上的财产装备,辞海对装备的解释有两种:一是指配备武器、军装、器材、技术力量等;二是指配备的武器、军装、器材、技术力量等。

第一种解释是用做动词,第二种解释是用作名词。

因此,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指在游戏中玩家选定的人物配备的武器、军装、器材、技术力量等。

在游戏中,通常指的是非消耗性道具,如衣服、腰带、武器、帽子、首饰等。

简单来说,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就是工具,是用来武装自己的设备,用以帮助游戏中的人物提高作战能力,实现其游戏目的的工具设备。

“财产”在现代词语字典中解释为:“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物质财富。

如国家财产,人民财产。

”“财产”一词在辞海中解释为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

对于财产的基本特性,有学者把它概括为:第一,财产为置于支配权之下的物;第二,财产具有可交易性。

…民法中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及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比如,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商业秘密等。

狭义的财产指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如金钱、物质、房屋、土地等。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

2007.11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梁悦(河北省任丘市人保财险华油二部河北・任丘062552)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网络游戏产业的兴起,围绕着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产生了许多纠纷,造成了网络游戏运营商及大量网络游戏用户的损失。

由于有关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和法律性质不明确,致使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处于空白的状态。

本文通过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及相关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认为网络运营商与网络游戏用户之间是一种围绕着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关系,应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关系物权权利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259-02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财产属性(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网络虚拟财产,顾名思义,是产生并依赖于网络,存在于人们意识之中的财产。

在现实世界中,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局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虚拟货币,还包括网络用户的邮箱、BBS账户、QQ号码等。

本文选定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为讨论对象。

但是,网络虚拟财产是否真正的属于财产?我们将从财产的属性入手分析。

(二)财产的定义及其基本属性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对于财产的定义:“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而作者认为以下定义比较恰当,即:“具有经济价值且依一定的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称”①。

尽管对财产的定义多种多样,但是财产却具有以下基本属性:第一,效用性,即实用价值。

第二,稀缺性。

第三,可支配性和可流通性。

(三)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根据以上分析,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应属于财产的范畴,理由如下:1.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效用性。

效用性体现在网络游戏玩家对其在虚拟世界的使用以及在现实世界中交易获得收入的过程中,给玩家们带来了一种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

游戏道具的法律规定(3篇)

游戏道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游戏道具作为一种新兴的虚拟商品,已经成为游戏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游戏道具不仅可以丰富游戏体验,提高游戏乐趣,还可以满足玩家个性化需求。

然而,由于游戏道具的特殊性,其在法律层面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风险。

本文旨在探讨游戏道具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游戏行业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游戏道具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游戏道具,是指在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购买、交换、抽奖等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功能的虚拟物品。

这些物品通常包括装备、道具、货币、宠物等,用于提升玩家在游戏中的战斗力、角色属性或丰富游戏体验。

2. 分类根据游戏道具的性质和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1)装备类:包括武器、防具、饰品等,用于提升角色属性,增强战斗力。

(2)道具类:包括治疗、恢复、加速等,用于辅助玩家在游戏中完成任务。

(3)货币类:包括游戏币、点券等,用于购买游戏道具或兑换其他虚拟物品。

(4)宠物类:包括各种可爱的虚拟生物,陪伴玩家游戏,增加趣味性。

三、游戏道具的法律规定1. 侵权问题(1)著作权侵权:游戏开发商对其开发的游戏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使用游戏中的元素,如角色、场景、道具等,可能构成侵权。

(2)商标侵权:游戏开发商对其游戏名称、标识等享有商标权,未经授权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3)不正当竞争:游戏开发商对其游戏享有独占权,其他开发商未经授权擅自复制、模仿游戏,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2. 交易问题(1)非法交易:游戏道具的非法交易,如私下交易、代练、刷分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2)虚假宣传:游戏开发商或商家对游戏道具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可能构成虚假广告。

(3)不正当竞争:商家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恶意竞争、诋毁竞争对手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3. 知识产权保护(1)版权保护:游戏开发商对其游戏、游戏道具享有版权,未经授权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2)商标保护:游戏开发商对其游戏名称、标识等享有商标权,未经授权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游戏道具购买法律规定(3篇)

游戏道具购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游戏道具已经成为游戏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游戏道具不仅丰富了游戏玩家的游戏体验,也为游戏开发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

然而,在游戏道具的购买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盗版侵权等。

为了规范游戏道具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游戏道具购买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游戏道具的定义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游戏道具是指网络游戏运营者提供的、用于游戏消费的虚拟物品。

游戏道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游戏内的虚拟物品或服务。

2. 虚拟装备:游戏中角色穿戴的虚拟物品,如武器、防具、饰品等。

3. 虚拟宠物:游戏中角色饲养的虚拟生物。

4. 虚拟空间:游戏中角色拥有的虚拟领地或房间。

5. 虚拟服务:游戏中提供的虚拟服务,如在线客服、游戏内活动等。

二、游戏道具购买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游戏道具购买的规定如下:(1)网络游戏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游戏道具信息。

(2)网络游戏运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游戏道具。

(3)网络游戏运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在购买游戏道具时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我国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游戏道具购买的规定如下:(1)网络游戏运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电子商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公示相关许可证信息。

(2)网络游戏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消费者购买游戏道具提供退换货、赔偿等服务。

(3)网络游戏运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规范网络游戏运营的基本法规,其中涉及游戏道具购买的规定如下:(1)网络游戏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游戏道具管理制度,规范游戏道具的生产、销售、交易等活动。

游戏开道具法律规定(3篇)

游戏开道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游戏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随着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游戏开道具等手段破坏游戏环境,损害其他玩家的利益。

为了维护游戏秩序,保护玩家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游戏开道具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游戏开道具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游戏开道具的定义游戏开道具,是指利用软件、硬件或其他技术手段,修改、破坏、绕过游戏程序设定的限制,获取游戏内稀有物品、角色、技能等非法利益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游戏加速器:通过修改游戏客户端,使游戏运行速度加快,达到快速完成任务、获取游戏内资源的目的。

2. 游戏修改器:通过修改游戏数据,使玩家在游戏中获得非法优势,如无限生命、无敌状态等。

3. 游戏外挂:通过程序或插件,使游戏在运行过程中自动执行特定操作,如自动拾取、自动打怪等。

4. 游戏脚本:编写特定的脚本,使游戏在运行过程中自动执行特定任务,如自动刷经验、自动刷装备等。

二、游戏开道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传播淫秽信息的;(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诈骗,骗取财物的;(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传播其他违法信息的。

3.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提供以下服务:(一)允许用户利用游戏加速器、游戏修改器等非法手段获取游戏内资源;(二)允许用户利用游戏外挂、游戏脚本等非法手段获取游戏内资源;(三)允许用户利用虚假身份、虚假信息等非法手段获取游戏内资源。

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属性第一节财产的法律定性一、财产的涵义所谓财产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总体。

①或者说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

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②第一种定义将财产作为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体。

而第二种定义则将财产的范围扩大到物质与权利。

较之于第一种,第二种的定义显得更为详实。

然而,应当看到,无论是哪一种定义,均未给出财产一个概括性的评定。

换言之,我们所谓的财产,其表现形式仍主要以列举式来作为定义。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这是我国法律上对于财产的定义。

在这里,我国的立法显然倾向于将财产含义作列举式的规定。

事实上,财产在本质上是法律的概念。

只是各国对于其界定颇有不同之处。

①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 第104页(一)罗马法上的理论在古罗马法中,财产这一概念本身并不存在。

罗马法财产体系的构建,是以物为基础的,它主要是有行的物质客体(有体物)也包括无形的制度产物(无体物)①。

“在前一卷中,我们已经阐明了关于人的法律,现在让我们来考察物,即属于我们的财产或者是不属于我们财产的物。

②这是一句很有意思的话,它旗帜鲜明的提出了所谓财产是包含在“物”中的。

即是说,财产是一个下位的概念,而“物”则是上位的概念,财产只是物的一部分。

于是,关于财产的论述现在转移到了物上。

财产所代表的那一部分物就是它的组成。

在这里,财产变成了组合而非概念。

所以,若想研究财产,必先从物着手。

究竟什么样的物才属于财产,则有必要在下文予以探讨。

某些物依据自然法是众所共有的,有些是公有的,有些属于团体,有些不属于任何人,但大部分物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个人得以不同的方式取得之。

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

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

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随着网络游戏的普及,游戏道具成为了网络游戏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这些游戏道具也直接关系到了游戏玩家的经济利益。

但是,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下面就来探讨一下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关的案例。

首先,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到底是物品还是虚拟物品?一般认为,游戏道具虽然是以虚拟存在的形式出现在游戏中,但是它们的存在对应了真实中的一种价值。

这种价值可能不仅仅是玩家间的游戏经济往来,还可能产生经济效益等,因此也就有了“虚拟财产”这一说法。

同时,游戏道具在游戏运营商的系统中也是有记录的,这意味着在游戏的运营生态中,这些虚拟道具都是具有一定经济意义的。

其次,网络游戏道具是否具有法律保护?近年来,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使得游戏道具有了一定的保护。

例如在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方式检查、收集、使用游戏用户信息,不得扣留用户购买的道具或者公司给用户发放的奖励等。

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为了保护玩家权益,同时使得游戏道具也具有一定的法律保护。

最后,我们看一下几个与网络游戏道具相关的案例:1.《美丽世界》虚拟道具纠纷事件2011年,一位玩家通过充值的方式购买了《美丽世界》网络游戏中的“九天真龙葫芦”道具,但是由于操作失误,道具丢失,玩家向游戏运营商要求赔偿,但是却遭到拒绝。

最终,玩家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索要了一定的赔偿。

2.《传奇世界》虚拟道具盗窃案2013年,一名男子通过猜测密码的方式盗走了一名《传奇世界》玩家的1.5万元虚拟道具,该道具也被认为是有现实价值的。

该男子最终被判刑。

3.《英雄联盟》虚拟道具普及案2014年,一名《英雄联盟》玩家通过游戏内获得了一个极其稀有的皮肤,但是如何出售,怎样加价也一度引来了一些纠纷。

最终,玩家选择在拍卖中心进行了出售,最终获得了一笔不小的收益。

总之,网络游戏道具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但是其法律性质的认定还有待于更好的界定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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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属性也论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属性作者:杨闰、翁晓健【编者按:原文注释略】关于网络财产,尤其是网络游戏虚拟角色与道具的法律属性问题,近两年来已经成为法律学界探讨的热点。

2003年游戏玩家李宏晨因为在网络游戏“红月”中道具被盗而状告的服务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一案,不仅为中外传媒所关注,更进一步引发法律各界对游戏道具等“网络虚拟物”是不是财产,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该不该保护,如何保护等问题展开激烈探讨。

学术界对于网络财产法律属性的研讨虽已渐次深入,但基于网络法律问题自身之复杂性,许多基本概念与理论仍未澄清,尚有研究之空间。

鉴于“网络虚拟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本文分析基本集中于“网络游戏道具”的范畴。

1 “网络虚拟物”是否属于财产?流戏道具等“网络虚拟物”是否属于财产?该命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子命题,其一是“网络虚拟物”能否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即可行性之判断;其二是“网络虚拟物”是否应当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即必要性或合理性之判断。

1.1 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概念1.1.1 财产是一个法律概念财产在本质上是法律概念。

财产法在以财产权界定物质利益的同时,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自然状态下的财产是不存在的,财产自其产生时起便表现为具体法律制度所保护的各项权利利益。

以有体物(又称有形物)为例,一物为某人财产,在法律上的完整表述是:此人对该物享有所有权。

若未在物上设定所有权,自然谈不上物成为财产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本身并不是财产,此人对该物的所有权才属于财产的范畴。

换言之,严格意义上财产属于权利的范畴。

诚如英美普通法观点所述,“财产是一组权利。

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能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

然而,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不加区分而约定成俗地在权利客体和权利本体两种意义上使用“财产”。

财产有时候用来表示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客体,例如,当我们称某为物为某人财产时,这里的财产可以理解为权利的客体——物;我们也称某物权、债权、版权属于某人财产时,此时的“财产”实际指的权利本体——即物权、债权、版权本身。

1.1.2 从历史发展角度,财产具有开放式的外延“财产”一词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和外延,并且其外延随着时代发展而逐渐扩大。

罗马法中所有权客体主要限于有体物范围,债权、用益权和地役权仅作为一种例外的“物”而存在。

西欧封建社会仍沿袭罗马法中物和财产的概念,财产范围并未扩大。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方诸国财产的范围迅猛拓宽。

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大量出现,成为新的财产类型,知识产品也成为民事权利的保护对象。

大陆法系各国有关财产的立法例虽各具特色,但都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

除德国、日本外,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沿袭罗马法关于物的概念和分类,并企图通过所有权及物的范畴扩张来完善财产制度。

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516条规定:“财产或为动产,或为不动产。

”而第529条规定:“以请求偿还到期款项或动产之目的之债权及诉权,金融商业或产业公司的股份及持份……,均依法律规定为动产。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普遍采用“财产”的概念,而较少使用“物”的概念。

英美法里的财产也包括对有体物的权利和和抽象的权利,后者如地产权、债权、股份、信托基金以及权利证书等。

总体而言,英美法系“财产”一词具有宽泛的意义,财产权利的取得方式及其分类,也远比大陆法系更为灵活。

简言之,财产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法律概念,财产法也是一个开放的权利体系。

笔者以为,能够为人们所控制的具有价值的权利均属于财产的范畴。

人们普遍认可的财产包括所有权、知识产权、债权等。

1.2 “网络虚拟物”能否属于财产——可能性“网络虚拟物”成为财产的可能性取决于两方面因素。

一方面,法律制度上财产概念的开放性及其外延的扩张性,为网络虚拟物纳入财产范畴提供外部条件;另一方面,网络虚拟物能否成为财产,还取决于其自身是否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能够为人所控制,其次是具有价值。

网络虚拟物为人所创造,为人所支配、管理和使用,甚至为人处分,这一点无须赘言。

网络虚拟物的“虚拟”只是表明其载体有别于日常生活中的有体物而言,并不表明网络虚拟物本身是虚构、虚幻以至不可控制的。

至于网络虚拟物的价值,即便“游戏玩家的劳动创造了网络虚拟物的价值”等论断尚不足以让人信服,不可否认的是,一些网络虚拟物(如网络游戏中的道具,QQ帐号等)客观上已经形成交易的市场,或者直接成为交易的媒介(如网络货币可以用于购买服务等)。

在此情况下,网络虚拟物客观上成为商品,具备价值属性。

综上两点,网络虚拟物成为财产具备可能性。

1.3 “网络虚拟物”应否属于财产——必要性是否应当承认网络虚拟物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必须弄清财产法律制度的功能和目的究竟是什幺。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学者罗纳德•科斯(R.Coase)认为,交易双方通过博弈达成的合作会给双方均带来收益。

但若通过武力来维护对物质利益的排他性占有,则其威胁远比依靠法律制约严重。

因此建立强有力的财产法律制度可使交易失败造成的损害达到最小,财产法的中心任务即是消除交易的障碍。

要言之,财产法应当有助于交易并使交易成本及损害降到最低限度。

产权经济学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财产法的目的在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及充分利用。

为实现这一目的,财产法律制度应当具备双重功能,一是界定利益归属;二是创造、保护和促进合理的交易结构,避免交易障碍。

从历史的进程看,财产外延的扩张并非由法律所预见,更为由法律所导演的。

恰恰相反,法律依赖社会现实需求的变迁而作出相应的调整。

财产外延扩张的过程始终贯彻着“交易先于产权”的规律:新的“产权”之所以诞生,是因为先有交易存在,并随之产生保护交易的社会需求。

目前,网络虚拟物的交易已经萌芽,并且可预见必将随着网络空间广度与深度的迅速扩张而高速发展。

近年来,围约网络虚拟物尤其是网络游戏道具而产生的纠纷案例屡见报端,以及由于网络纽纷无法可依而酿成社会悲剧的案例也有耳闻,已经昭示保护网络虚拟物交易的社会需求已经形成。

在此条件下,将网络虚拟物纳入财产法律制度已属必要!1.4 在我国现行法律下“网络虚拟物”能否认定为财产?我国法律并未对“财产”一词作出明确界定,不同立法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财产”这一概念。

例如,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条题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此处的“财产”似乎更侧重于指“有体物”。

而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此处的“财产”则明确包括有体物和财产权利。

从法律内在逻辑的角度,《民法通则》第75条所称的“公民的个人财产” ,与《继承法》应当采取同等外延为宜。

鉴此,笔者以为,第75条中所称“其它合法财产”宜作开放式的解释,一方面,对于其中财产外延,应使之涵盖法条列举之外的有体物、无体物(又称无形物)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甚至涵盖现行法律暂时无法预见的财产类型;另一方面,对于其中所谓“合法”,应采扩张性解释,即取得的标的物不为法律所禁止,取得手段不为法律所禁止,符合这两个条件就是合法,从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可能扩大对交易之保护,实现财产法律制度应有之目的。

2 网络游戏玩家对游戏道具的权利属性2.1 需要澄清的概念一旦网络虚拟物列入财产范畴(下文称之为“网络财产”),紧接着问题是如何进一步界定网络财产的法律属性,具体言之,应将它纳入债权法的范畴,亦或通过物权、或知识产权,甚至通过创设新的财产法体系予以保护?在围绕网络游戏道具展开的法律讨论中,多以“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的性质”为题,作出“虚拟财产为物权”或“虚拟财产为债权”等结论。

笔者以为,需要澄清者有二:其一,不少文章所谓“虚拟财产”实际仅指网络游戏的虚拟道具或装备而言。

个别文章虽列举其它类型的虚拟财产,但其分析过程仍以“网络游戏道具”为分析样本。

然而,而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其性质属性亦有所差异,值得过细地区别研究。

就笔者看来,电子邮箱与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属性即可能存在差异,甚至不同网络游戏中的道具都可能需要区别而论。

更何况随科技进步,网络虚拟财产或产品类型层出不穷,如果未作认真分析,想当然地以游戏道具为典型而概括其它网络产品,难免有以偏概全之虞。

其二,财产之法律属性具有相对性,其权利性质应当相对于某种法律关系中特定的权利主体而言。

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权利属性可能有所不同,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对于同一标的之权利内容亦有所不同。

以简单的买卖合同为例,在货物所有权移转之前,卖方对货物之权利属性为所有权,而从买方角度言之,联系货物与买方的权利属性为债权,即买方拥有要求卖方交付货物的权利。

因而不可简单地归结为“该财产为物权或债权”,在探讨权利属性之前,应当明确相对哪个权利主体而言。

从多数学术讨论说,所谓“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实际上多是从游戏玩家对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的角度予以考察,然个别论点则把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的角度相混淆,以致逻辑混乱。

2.2 网络游戏的技术原理影响法学界争论的一个因素是对网络游戏原理缺乏仔细了解,不知所以然却又“想当然”,以致结论似是而非。

在探讨法律问题之间,我们不妨以目前正大行其道的网络多人角色游戏(Multi-player online role-playing games,简称RPG游戏)为例,了解网络游戏的技术原理。

RPG游戏程序采取的是一种客户端/服务器结构。

简言之,此类游戏由两个独立的电脑序程控制,其中一个程序在客户端即游戏者的个人电脑上运行,另一个程序则在一台通过网络连接所有客户端的中央服务器(Central server)上运行。

服务器上的电脑程序控制游戏规则(Logic of the game),并维护游戏进程(State of the game)。

游戏规则是用来定义在游戏道具以及故事情境的一套指令。

例如,游戏规则定义某种道具的样式和功能,并决定游戏角色必须完成哪些动作才能够晋级。

游戏进程定义任何时刻下游戏虚拟世界中的状态,包括游戏者人数、游戏者的身份和财产、以及虚拟世界中时间。

由于游戏者在其电脑上控制某个游戏角色,服务器程序必须接收客户端电脑发出的信息来决定该角色的特征。

由于只有服务器程序才掌握所有游戏角色的信息,服务器程序必须向客户端电脑发出信息以便使每个游戏者不断更新游戏进程。

为了维护每个游戏角色,服务器程序必须运行相应的特征数据库(Character database),其中记录与每个游戏角色的相关资料,如姓名、职业、技巧等。

及其拥有的道具清单。

尽管这个数据库记录角色的道具,但它并不直接记录这些道具的样式或功能。

每个道具的样式和功能由一条代码控制,而特征数据库只需记录这条指令的地址。

例如,假设某个角色拥有一把宝剑,在服务器程序中只有一条代码定义宝剑的样式和功能,而特征数据库只记录该代码在服务器存储区中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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