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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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内容包括:
(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
(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五)《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2年)
(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
(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九)《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
(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
(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八条小班保存标准
退耕地还林小班达到下表保存标准的面积为保存面积,其余为未保存面积。
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附件一为准;干旱半干旱地区范围以2002年《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为准;干热干旱河谷地区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株数保存率计算:
乔木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灌木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乔灌混交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
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第九条成林标准
乔木林:郁闭度≥0.2。
灌木林:覆盖度≥30%。
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第十条林带确认标准
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乔木林带行距≤4m、灌木林带行距≤2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林带调查。
第十一条面积误差允许范围
小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结果为准。核实的小班面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保存率最高为100%。
第十二条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取整数,其他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三条其他标准
确权发证: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
档案管理:以《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
管护:采取封禁等管护措施,小班内无明显人畜破坏迹象,经济林采取了水保措施等。
第三章调查方法
第十四条资料收集
(一)省级资料收集
1、相关年度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退耕地还林计划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总结材料。
3、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县级资料收集
1、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各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变更文件)。
3、工程管理情况,包括确权发证、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管护措施等。
4、各年度退耕还林小班绘制到同一张地形图(比例尺原则上要求大于或等于1∶25000)上的验收图和小班登记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验收面积的抽取
(一)全面检查验收
各工程省退耕地还林面积100%验收。
(二)重点核查验收
抽取各工程省经全面检查验收上报保存总面积的50%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面积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