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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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机电部
文号:机电部机电科[1991]1698号d
发布日期:1991-10-9
执行日期:1991-10-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
第三章产品鉴定标准化审查
第四章产品标准化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五章标准化审查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管理,提高产品标准化水平,促进产品开发,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机械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械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改进必须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在产品的设计、试制、鉴定(定型)和投产各阶段,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章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
第三条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是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在新产品设计和老产品改进中,均应认真贯彻各类技术标准。对于首次设计的产品,应考虑产品的发展方向、标准化的总体要求和系列型谱要求。
第四条在新产品设计过程中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工作图设计、样机试制、小批试制等阶段规定应完成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均应进行标准化审查。其主要任务是:
(一)在初步设计编制新产品技术任务书时,设计人员应会同标准化人员提出标准化综合要求,其内容包括:
1.应贯彻的产品标准和其他现行技术标准;
2.新产品予期达到的标准化要求;
3.对材料和元器件的标准化要求;
4.与国内外水平的对比,对新产品的标准化要求;
5.预期达到的标准化经济效果。
(二)标准化人员应参加初步设计评审和技术设计评审;
(三)工作图设计阶段,对工作图样及技术文件进行标准
化审查;
(四)审查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草案,投产前提出正式标准上报备案;
(五)样机试制阶段或小批试制阶段,对工艺、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写出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五条标准化审查的基本依据,是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对强制性标准,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贯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对其他推荐性标准企业应积极采用。
第六条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所设计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规定;
(二)优先采用定型的设计方案和结构方案,并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通用件、借用件,以提高设计的继承性和产品的
标准化程度;
(三)合理选用优先系数、零件的结构要素等基础标准和原材料标准;
(四)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达到正确、完整、统一。
第三章产品鉴定标准化审查
第七条为评定新产品在标准化方面是否具备正式投产条件的技术依据,新产品鉴定前必须提出“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作为产品鉴定时必备的技术文件。
第八条新产品样机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按照ZB /TJ01035.5中4.18.1规定:
(一)产品种类、主要用途和生产批量;
(二)产品图样、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统一性;
(三)产品标准化系数;
(四)标准化经济效果;
(五)产品基本参数及性能指标符合产品标准情况;
(六)贯彻各类标准情况及未贯彻的原因;
(七)对新产品标准化情况的综合评价;
(八)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新产品小批试制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按照ZB/TJ01035.5中4.18.2规定:
(一)工艺标准化情况;
(二)样机鉴定时标准化方面提出建议的执行情况;
(三)工艺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统一性;
(四)工艺装备标准化系数;
(五)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六)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样机鉴定和小批鉴定合一时,按第八条和第九条对鉴定的项目进行标准化审查。批量生产的新产品正式投产前,需制定企业产品标准者,该企业产品标准应经过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产品标准化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和产品鉴定标准化审查的
组织管理:
(一)一般产品标准化审查,由企业(事业)标准化机构负责;
(二)联合设计、开发的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由主导单位负责或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三)对重要的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由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有关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产品标准化审查应纳入企业(事业)有关技术工作计划,并有足够时间保证审查工作进行。
第五章标准化审查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三条标准化审查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各级标准,并对审查产品是否贯彻有关标准和标准贯彻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对标准化审查中的问题,标准化、产品设计和工艺人员应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及时解决设计中和工艺中的标准化问题,共同搞好新产品中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五条标准化审查中,标准化人员有权拒绝在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图样上签字。凡未经标准化人员签字的技术文件和图样不能生效。
第十六条标准化人员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司负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