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及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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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及预评价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
指导原则制定依据 “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可能涉及的法规和文件 可能涉及的法规和文件
“产品技术要求” VS “注册产品标准” 产品技术要求——基本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内容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格式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制定依据
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 制定了《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 则 则》
“产品技术要求”可能涉及的法规和文件 产品技术要求 可能涉及的法规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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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 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2014年 第9号)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
(2014年43号公告)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 工作规定》 (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 各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指导原则(拟制订)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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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 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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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 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 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 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 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进行自查 并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 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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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 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 (九)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九)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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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 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 他缺陷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使 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 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 器械 采取补救 销毁等措施 记录相关情况 发布相关信 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 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 情形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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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 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 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 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 运行;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 符合法定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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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 疗器械 违法生产 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 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 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 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
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 持有效 行的 …… 持有效运行的;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 z第十五条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编制拟注册或者备案医疗
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由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类第三案人办理备案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注册时予以核准。
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其中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其中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
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
在中国上市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经注册核准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
z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注册检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注册检验。
z第十七条申请注册检验,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注册检验用样品及产品技术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注册检验用样品及
求。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
z第十八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在其承检范围内进行检验,并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预评价意见随注册检验报告同出具给申请人。
。预评价意见随注册检验报告一同出具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