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有关政策内容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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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16〕304号,2016年9月7日印发)
第二十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责任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0日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的有关规定
(社科工作领字〔2019〕1号,2019年4月28日印发)
三、优化项目资助经费管理
10.赋予科研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除增列外拨经费外,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课题组办理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备案。
对于2016年(不含)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是否列支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自主决定。如列支,则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由项目责任单位按规定自主进行预算调剂。
11.落实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相关要求。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项目责任单位信用良好的,在保证项目后续研究或成果出版的前提下,结余资金可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自验收结项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原国家社科基金有关管理规章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财教〔2016〕317号,2016年10月26日印发)
第二十四条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17〕1082号,2017年8月16日印发)
第二十三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规定收回。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规定退回。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大学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2017〕29号,2017年8月23日印发)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费的结存结余。
第二十七条财政性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合同要求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在财务部门的协助下,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二十八条财政性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若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2年内由项目组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若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在原项目中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续研及预研的直接费用支出,不受原预算限制。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4〕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