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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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7为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

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

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15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肥厚梗阻型心肌病化学消融治疗
展望:如何减少再狭窄与血栓事件? 药物洗脱支架的改进!
介入治疗的目的:解除冠心病症状,降低死 亡率和病死率,避免外科冠脉搭桥术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介入治疗
其他冠心病介入技术: 1.高频旋磨术; 2.冠状动脉内定向旋切术; 3.腔内斑块切吸术; 4.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5.超声血管成形术; 6.冠状动脉内血栓抽吸术
• 依赖PDA先心病 可采用支架植入PDA
先心病介入治疗,从而开创了不必开胸就 可以治愈先天性心脏病的历史。
特点: 1. 创伤小、 2. 康复快、 3. 效果可以和外科手术相媲美。
房间隔缺损封堵
室间隔缺损封堵器材
经皮介入封堵治疗动脉导管未闭 (98% PDA 采用介入治疗)
心脏瓣膜病介入治疗
1977年 全球第一例PTCA
1984年 中国第一例PTCA
1993年 中国第一例冠脉支架
2012年中国PCI手术突破38万例
2002年 中国第一例药物支架
第一阶段:1984-1993 第二阶段:1994-2001
第三阶段:2002-2014
| 15
广东省介入快速发展的10年
年介入数:3000例 开展医院数:58家
左心房 肺静脉 肺部毛细血管 肺动脉 右心室 肺循环
(五)心的传导系 心的传导系是由特殊分化的心肌细胞组成。 主要作用是产生并传导冲动,以维持心脏的 正常节律。
主要包括窦房结、房室结、房室束及其分支。 1.窦房结 是心的正常起搏点,位于上腔静脉入口与右 心房交界处的心外膜深面。
2.房室结 位于冠状窦口上方的心内膜深面。接受窦房 结的控制。
带除颤仪。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介入治疗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标准[详]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标准[详]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2012.7为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

本规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所称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

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

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15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

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007年7月,我部印发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7〕222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满足农村地区心血管疾病诊疗需求,提高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服务可及性,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重新评估,严格掌握标准,将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我部备案。

要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及时取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7〕22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主要包括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和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20年版)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20年版)

XX省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20年版)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全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主要包括冠状动脉介入诊疗技术、结构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和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详见附录)。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等与开展该技术相关专业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1.心血管内科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能够独立开展心血管疾病的诊断和药物治疗工作。

2.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能够独立开展体外循环下开胸心脏直视手术。

每年开展体外循环手术不少于50例,能开展急诊体外循环的手术。

3.血管造影室(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5)开展冠状动脉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仪,以及心血管有创压力监测仪;开展结构性心脏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当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6)开展经皮主动脉瓣植入术,需具备杂交手术室。

4.重症监护室(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 年版)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 ,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 2009〕 18 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 主要包括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和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 , 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1.心血管内科。

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 5 年以上 , 床位不少于 40 张。

2.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

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 , 床位不少于30 张。

3.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 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 , 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 " 路途 " 功能 , 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 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 , 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检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 , 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5)开展冠心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仪,以及心血管有创压力监测仪;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 ) 的多导电生理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 达到 III 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 , 病床不少于 6 张 , 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15平方米 , 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心血管病介入诊疗管理办法

心血管病介入诊疗管理办法

附件:心血管病介入诊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心血管病介入诊疗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心血管病介入诊疗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在心腔内或血管内进行的诊断治疗技术。

抢救性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心血管病介入诊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心血管病介入诊疗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评价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或组织)负责心血管病介入诊疗机构及人员资格的技术审核和评价工作。

本辖区不具备相应的评价机构或组织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心血管病介入诊疗项目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从事心血管病介入诊疗的医师。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病介入诊疗项目和医师从事心血管病介入诊疗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

第二章开展心血管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和技术评价第六条拟开展心血管病介入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心血管内科和重症监护室;(二)有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心导管室;(三)心导管室配备心血管造影机、具有记录功能的心电及压力监测设备、除颤器等必要的设备和急救药品;(四)具有心血管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五)有胸外科。

医疗机构拟开展冠心病介入治疗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配备800mA,120KV以上并具有电动操作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最好数字化)的心血管造影机和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器。

医疗机构拟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配备八导联或以上的多导生理仪。

第七条独立从事心血管病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3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三)经过卫生部认可的培训基地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四)在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之日起1年内,继续在符合开展心血管病介入诊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作为术者至少完成与培训期间要求相同的病例数;(五)经2名具有心血管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六)所在医疗机构同意。

医院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制度

医院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制度

医院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以下简称介入诊疗技术)的管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开展、管理、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患者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具备与其技术水平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人员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小组,负责心血管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小组应当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专业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心血管内科、放射科、手术室等相关专业的专家。

第七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程和护理常规;(二)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三)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四)制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应急预案;(五)处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中的重大事件。

第三章诊疗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制定详细的诊疗流程和操作规程,并定期修订。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向患者充分告知诊疗方案、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感染的发生。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护士和其他技术人员。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007年7月,我部印发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7〕222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满足农村地区心血管疾病诊疗需求,提高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服务可及性,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重新评估,严格掌握标准,将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我部备案。

要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及时取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7〕22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主要包括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和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要求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要求规范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2012.7为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

本规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所称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

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

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15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15
•【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828号
•【施行日期】2019.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诊断标准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介入诊疗技术管理,促进适宜技术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委组织对心血管疾病介入、综合介入、外周血管介入和神经血管介入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8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8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8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2.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3.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4.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1月15日。

《心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心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心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主要包括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和结构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如经皮瓣膜疾病介入术和左心耳封堵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1.心血管内科。

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

2.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

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30张。

3.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除颤器、吸引器、血氧检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5)开展冠心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仪以及心血管有创压力监测仪;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

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

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 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 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1500 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完整版)心血管内科介入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完整版)心血管内科介入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完整版)心血管内科介入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心血管内科介入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1.严格掌握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2.对每个病人进行术前讨论和分析,提出最佳手术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其他意外情况。

3.在术前认真完成风险评估和安全核查工作。

4.根据XXX的要求,按介入人员的准入资格,分级开展介入治疗工作。

5.严格规范手术操作,并在术中加强监测。

6.术后加强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并加强护理,帮助患者康复。

7.及时完成介入病人的资料登记和网报。

8.定期进行术后随访。

一次性器材管理制度为了确保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1.DSA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由采购部门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2.医院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从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

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

3.每次购置,采购部门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并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等,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

4.医院保管部门专人负责建立登记帐册,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的时间、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供货单位名称及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号,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

5.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距天花板≥50CM,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

6.科室使用前必须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并由专人负责领取、验收和登记。

7.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采购部门。

8.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召回,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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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7年版)
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儿科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心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心血管内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内科专业科室的技术标准。

(四)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专业技术标准。

(五)心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符合心血管介入诊疗功能要求的心血管造影机,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IABP设备。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相应的器械耗材和药品的管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配备多导电生理记录仪。

(六)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心胸外科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呼吸机和多功能监护仪等设备。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医护人员。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和无创性心血管成像与血流动力学检查。

2.有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八)有至少2名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

有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

1.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或外科专业。

(2)有3年以上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心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具
有独立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能力。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

累计独立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

(2)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四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具有开展四级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能力。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满足开展心血管疾病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相关条件。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应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由本机构注册医师决定,实施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本机构注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

术前应当制订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并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术后随访制度,按规范进行随访、记录,并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报告相关病例信息。

(五)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不良事件发生情况、术后患者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六)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一次性医用器材。

2.建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患者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四、培训管理要求
(一)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
师培训要求。

1.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在指导医师指导下,按以下标准参与完成相关介入诊疗技术操作及患者全程管理:
(1)拟开展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的医师,参与完成不少于50例冠状动脉造影操作及25例以上冠心病介入治疗患者的管理,并经考核合格。

(2)拟开展导管消融治疗技术的医师,参与完成不少于20例导管消融治疗病例的操作及管理,并经考核合格。

(3)拟开展起搏器治疗技术的医师,参与完成不少于10例起搏器治疗病例的操作及管理,并经考核合格。

(4)拟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技术的医师,参与完成不少于10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的全程管理,并经考核合格。

3.在境外接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二)培训基地要求。

1.培训基地条件。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四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
技术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符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2)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能力。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每年应够能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600例。

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每年应够能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导管消融治疗病例不少于200例,永久起搏器植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00例。

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每年应够能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00例。

(3)心血管内科和心血管外科或心胸外科床位总数不少于150张。

(4)有不少于4名具有四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2.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满足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包括理论学习及临床实践。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附件:1.四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目录
2.三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附件1
四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目录
一、择期复杂冠状动脉病变成形术(包括左主干、慢性完全闭塞性病变、分支病变、严重钙化病变、极度扭曲、成角病变、主支退变、开口病变、三支血管病变等)
二、冠状动脉斑块旋磨术
三、冠状动脉准分子激光成形术
四、心功能减退(EF<40%)冠状动脉成形术
五、植入型心律转复除颤器植入术
六、心脏再同步治疗起搏器(CRT-P)植入术
七、心脏再同步治疗除颤器(CRT-D)植入术
八、心房颤动、心房扑动、房性心动过速导管消融术
九、室性心动过速导管消融术
十、左心耳封堵术
十一、起搏导线拔除术
十二、室间隔缺损封堵术
十三、冠状动脉瘘栓塞术
十四、主动脉窦瘤破裂封堵术
十五、肺动静脉瘘栓塞术
十六、球囊主动脉瓣狭窄扩张术
十七、主动脉缩窄介入治疗
十八、心梗后室间隔穿孔封堵术十九、肺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二十、婴儿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
附件2
三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择期冠状动脉腔内支架植入术(A型病变)
二、STEMI急诊冠状动脉成形术
三、冠状动脉血流储备分数测定(FFR)
四、血管内超声检查(IVUS)
五、冠状动脉内光学相干断层扫描检查(OCT)
六、冠状动脉球囊成形术
八、冠脉内血栓抽吸术
九、室上性心动过速导管消融术
十、双腔起搏器植入术
十一、房间隔缺损封堵术
十二、动脉导管未闭封堵术
十三、球囊肺动脉瓣狭窄扩张术
十四、卵圆孔未闭封堵术
十五、体肺侧支栓塞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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