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据材料的公证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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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公证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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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人结婚证出生证无犯罪记录公证认证

台湾人结婚证出生证无犯罪记录公证认证

台湾人结婚证出生证无犯罪记录公证认证台湾人结婚证出生证无犯罪记录公证认证。

随着台胞在大陆工作生活学习的越来越多,涉及到的相关台湾人公证认证也越来越多。

涉台公证具有下列特点:1、适用法律上应坚持适用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2、办理程序上比照涉港、澳公证办理,但也有些特殊规定;例如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指定;再如发往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要上报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审核;3、台湾当事人在台湾所做的意思表示、提供的有关材料,应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大陆的公证机关在审核的基础上可以采证;4、办证时实行三优先原则,即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服务;5、对反对中国共产党、反社会主义、分裂祖国等反动内容的材料,公证机关将拒绝公证或拒绝采证;6、回大陆的台胞申办公证的,由其原籍或临时户口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涉台公证的有关规定根据海协会和海基会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以及后来达成的补充协议的规定,通过中国公证员协会、各省公证员协会与海基会相互寄送下列种类的公证书副本:1、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办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筹公证书;2、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学历、委托书公证书;3、用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或台湾居民赴大陆定居的亲属关系、婚姻、出生等公证书;4、用于减免所得税而办理的抚养、亲属关系公证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谋生能力、病残、成年在学、缴纳保险费或医药费公证书;5、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权利和专利著作权、商标等无形财产权,以及企业的资格、资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书等;6、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

涉台公证所需的资料:(一)申办台胞在大陆的结婚公证1、台胞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公民身份证等;2、大陆婚姻机关签发的结婚证及复印件;3、台胞夫妻双方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各4张;4、如需委托他人办理,则受托人应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台湾公证书大陆认证流程

台湾公证书大陆认证流程

台湾公证书大陆认证流程台湾公证书大陆认证流程概述•台湾公证书在大陆的认证流程是指将从台湾地区颁发的公证书认证为在中国大陆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的过程。

•这一认证流程对于有需要在大陆使用台湾公证书的个人和机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流程概览1.提交申请–将需要认证的台湾公证书的原件及其中文翻译件邮寄至中国大陆的认证机构。

2.申请审核–认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认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

3.缴费–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缴纳认证费用,费用根据公证书的类型和数量而定。

4.认证–在缴费后,认证机构将对公证书进行认证,确认其在台湾地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邮寄–认证完成后,认证机构将认证后的公证书邮寄至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详细流程1. 提交申请•准备需要认证的台湾公证书的原件及其中文翻译件。

•将原件及翻译件邮寄至中国大陆的认证机构。

•邮寄时要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申请审核•认证机构收到申请后,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如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问题,认证机构将联系申请人进行补充材料或进行修改。

•当所有要求材料齐全后,进入下一步。

3. 缴费•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缴纳认证费用。

•认证费用根据公证书的类型和数量而定,一般以每份公证书为单位计算。

•缴费后,进入下一步。

4. 认证•认证机构将对公证书进行认证。

•认证的目的是确认公证书在台湾地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其在中国大陆的适用性。

•认证机构可能会与台湾的相关机构进行合作,核实公证书的真实性。

•一旦认证完成,进入下一步。

5. 邮寄•认证完成的公证书将通过快递等方式邮寄至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申请人需提供准确的邮寄地址,以确保公证书能够安全送达。

•一般情况下,完成所有流程后,申请人将收到认证后的公证书。

注意事项•在办理台湾公证书大陆认证时,申请人需保持耐心,因为整个流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

•申请人在邮寄申请材料前,应确认所需材料的完整性,以免延长办理时间。

台湾公证大陆认证

台湾公证大陆认证

台湾公证大陆认证台湾公证大陆认证。

在台湾形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文件,要在大陆使用,需要进行公认证。

首先,需要公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

然后公证书正本交至使用该证据材料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

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

一、涉台公证中海基会验证程序介绍当事人在办理涉台公证时,公证书都需要通过海基会的查证手续,许多当事人只知道有这个程序,但是并不完全了解,在此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其中的各项规定。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者,推定为真正。

所以当事人在大陆地区制作的文书,为了辨明真伪,台湾地区要求必须先在大陆当地涉台公证处办理公证,并经海基会验证后,再据以办理相关事宜。

可向海基会申请验证的大陆公证书的类型,根据海基会与大陆方面所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之规定,双方互相寄送公证书副本以供核对之范围,包括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税务、病历、经历以及专业证明等14种。

涉台公证必须在大陆地区具有涉台资格的公证处办理。

公证书制作好之后,核发公证书的公证处会将公证书副本通过中国公证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寄到海基会,因此需要适当的工作时间。

邮寄分为快件和慢件,当事人可以根据事情缓急选择相应的邮寄方式。

海基会如何进行文书验证?海基会验证的方式是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验证的公证书正本与大陆公证(员)协会寄交海基会的同字号公证书副本核对,如果两者相符且内容无矛盾、无违反法令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且无待查证之疑点的,即发给当事人证明。

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公证认证的说明

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公证认证的说明

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公证认证的说明第一篇: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公证认证的说明/gzrzxgzl/1222.html第二篇: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写写帮整理)/cjwt/1512.html第三篇:上海高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为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他字第78号《关于授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以及(2010)民四他字第80号《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市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请示的批复》的精神,现就调整上海法院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通知如下:一、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8亿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但下列根据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宜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除外:(1)申请撤销、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2)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案件;(3)审查有关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解散的案件;(6)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案件;(7)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案件;(8)期货纠纷案件;(9)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10)新类型证券纠纷案件(包括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以及内幕交易等);(11)信用证纠纷案件;(12)其它影响重大、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海基会认证流程

海基会认证流程

海基会认证流程海基会认证这事儿啊,听起来有点复杂,不过我给你唠唠就清楚啦。

一、啥是海基会认证。

海基会认证呢,就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对相关文件进行认证的一个过程。

比如说,你可能是在台湾和大陆之间有些事务需要处理,涉及到文件的有效性认定之类的,那就可能需要海基会出面啦。

这就像是一个官方的认证小能手,给你的文件盖个“靠谱章”,让两边都认可这个文件的真实性。

二、开始认证前的准备。

1. 确定要认证的文件类型。

你得先清楚自己要认证啥文件呀。

是学历证明呢,还是一些商业文件,或者是其他的什么个人文件。

这就好比你要出门旅行,得先知道自己要带啥衣服一样重要。

如果是学历证明,那你得保证这个学历文件的原件是完好无损的,各种信息都清晰可见哦。

2. 把文件整理好。

把文件整理得整整齐齐的,就像你整理自己心爱的小物件一样。

要是文件乱七八糟的,海基会的工作人员可能也会头疼呢。

比如说,把文件按照顺序排列好,有附属文件的也要一起准备好,可别到时候缺胳膊少腿的。

三、提交认证申请。

1. 找到合适的渠道。

你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提交申请。

如果是线上呢,就去海基会的官方网站,按照上面的指引一步一步来。

这就像是在网上购物一样,只不过你“买”的是认证服务。

要是线下的话,就得找到海基会的办公地点啦,亲自把文件送过去。

2. 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可不能乱填哦。

就像你填高考志愿一样认真对待。

把自己的基本信息,还有文件相关的信息都准确无误地填写上去。

什么姓名呀、联系方式呀、文件的名称和用途之类的,都要写清楚。

要是写错了,可能就会耽误认证的时间呢。

四、海基会的审核流程。

1. 初步审查。

海基会收到你的文件和申请后,会先进行初步审查。

他们会看看你的文件是否齐全,申请表有没有填对。

这时候你就只能耐心等待啦,就像等待自己种的小花开一样,要有耐心。

如果初步审查有问题,他们会联系你,告诉你哪里出了差错,你就得赶紧修改。

2. 详细审核。

如果初步审查通过了,就进入详细审核阶段啦。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 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 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作一介绍。

一、公证认证哪些文件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

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

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

份数方面,公证认证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

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30 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

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

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台湾文书公证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加签及驻港领馆认证

台湾文书公证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加签及驻港领馆认证

台湾文书公证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加
签及驻港领馆认证
台湾文书拿到台湾之外去使用时,根据使用国的要求需要办理这些国家使领馆的认证,但是很多国家在台湾是没有外交机构的,那么领事认证如何办理?
这个问题是很多台湾文书海外使用时遇到的问题,目前的解决办法是拿到这些国家驻香港领事馆去办理认证。

办理流程要经过台湾公证处,香港高院和该国驻港领事馆认证。

以下是一个案例。

一家台湾公司申请泰国商标,找了当地一家商标代理代为申请,他们需要一份授权书,由台湾公司来出具的,并要求办理泰国驻当地的使馆认证,泰国在台湾根本就没有使馆,怎么办理这份授权书公证认证。

这份授权书可以办理泰国驻香港领馆的认证。

1、先由台湾公证处办理授权书的公证
2、香港国际公证人对公证后的复印件进行认证、高院
加签:
3、泰国驻香港领馆认证
领馆认证时,他们要求提供台湾公司的注册证书原件、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原件、章程原件、一份授权书原件。

来源于/html/xggz/3638.html。

国外港澳台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流程如下

国外港澳台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流程如下

国外港澳台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流程如下涉外婚姻越来越普遍,随着涉外离婚也随之增多,以下将详细讨论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婚姻效力及证书认证问题。

一般来说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

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2、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

3、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4、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即可。

【名词解释】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涉外婚姻的离婚问题】1、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中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外国证据材料公证认证2018最新指引

外国证据材料公证认证2018最新指引

外国证据材料公证认证2018最新指引外国证据材料公证认证2018最新指引。

随着中国和国外在各个方面交流的日益深入和广泛,在此期间,中外方的各种纠纷也随之增多,这时在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的也就增多了。

期间涉外证据使用的频率因此也增加,那么涉外证据在国内法院使用必须公证认证吗?在涉外商事案件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量涉案证据是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这一事实。

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证明手续、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后,方才具有证据效力。

其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一)关于公证根据《证据规定》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国外取得的证据首先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民事方面,主要包括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各种民事合同和非合同民事法律行为即单方法律行为,如收养、遗嘱、委托、赠与、证明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和其他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明声明书、成绩单、毕业证书等),以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是国家的证明机关,国家通过公证手段,依法规范、确认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过程都能在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之内并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

对于从国外形成的证据如何确认其真实性诉讼委托公证认证怎么办理

对于从国外形成的证据如何确认其真实性诉讼委托公证认证怎么办理

对于从国外形成的证据如何确认其真实性诉讼委托公证认证怎么办理离岸公司已经成为国际经贸往来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其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从而引发的诉讼也随之增加。

那么离岸公司诉讼委托和证据公证认证有什么要求?怎么办理?一、在国外调取的证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从国外形成的证据如何确认其真实性问题没有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二百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该规定,是对侨居在国外的中国人和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自然人与法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要求,通过公证、认证,达到确认委托书真实性的目的。

而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均要求当事人同时提供公证、认证证明,但实际上并没有不经公证、认证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现在相关的规定只是在外交部领事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1963年11月5日在给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外事机构《关于外人在华遗产案国外申请继承人应呈交什么证件问题的函》中“申请继承人必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的规定,但此规定仅限于继承权证明书和亲属关系证明书。

在办理港澳台的文件公证认证过程中应该怎么做

在办理港澳台的文件公证认证过程中应该怎么做

在办理港澳台的文件公证认证过程中应该怎么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11 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作一介绍。

一、公证认证哪些文件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

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

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

份数方面,公证认证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

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 30 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

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

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港澳台公证认证流程

港澳台公证认证流程

港澳台公证认证流程一、香港公证认证流程。

咱先来说说香港这边的公证认证哈。

在香港呢,公证是由香港的公证人来做的。

这个公证人啊,就像是一个很靠谱的中间人。

你得先找到合适的公证人,一般可以通过律师行或者专门的公证机构去找。

比如说你要公证一些个人的身份文件,像身份证啊、护照啥的,或者是一些商业文件,像公司注册证书之类的。

你把这些文件拿给公证人,公证人会仔细检查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这就像是他在给你的文件做一个超级严格的“体检”。

公证人检查完之后呢,就会出具公证文书。

但是这还没完哦,这个公证文书还需要拿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这一步就像是给你的公证文书盖个“官方认可”的大章,这样内地这边才会承认这个公证文书的效力呢。

这整个过程啊,就像是一个很有趣的过关游戏,每一关都很重要,少了哪一步都不行。

二、澳门公证认证流程。

再聊聊澳门的公证认证哈。

在澳门,公证是由公证员来负责的。

你要是有文件需要公证,就去找公证员。

澳门的公证员分布在不同的地方,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去选择。

公证员会对你的文件进行审核,这个审核过程也是很细致的。

比如说你要公证一份房产相关的文件,公证员可能会要求你提供各种相关的证明材料,像购房合同啊,房产登记证明之类的。

他要确保这个文件的来龙去脉都很清楚。

公证完成之后呢,澳门的公证文书是需要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署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认证的。

这个认证就像是给你的公证文书又加了一层“保护罩”,让它的效力更有保障。

而且啊,澳门的公证认证程序也是很人性化的,他们会尽量为你提供方便,不会让你跑来跑去办很多复杂的手续。

三、台湾公证认证流程。

最后来说说台湾的公证认证情况啦。

在台湾,公证是由民间的公证人或者法院公证处来做的。

如果是比较简单的个人事务的文件公证,像学历证明之类的,你可以找民间的公证人。

他们一般都很热情,会耐心地给你解释公证的流程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当你把文件交给公证人或者法院公证处公证完之后呢,这个公证文书还需要经过台湾海基会的验证。

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该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该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该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
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上述两类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1)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2)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3)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来源于/html/cjwt/1777.html。

台湾亲子关系证明公证

台湾亲子关系证明公证

台湾亲子干系证明公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进步,人们对亲子干系的重视程度不息提升。

在一些特定的状况下,例如国际移民、寄养、继承等,亲子干系证明的公证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台湾为例,探讨台湾亲子干系证明公证的相关知识和实施状况。

亲子干系证明公证是指通过公证机关对亲子干系以及相应的证据进行调查和确认,从而向大众提供可信赖的证明文件。

在台湾,亲子干系证明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个人基本法、家事诉讼法、公证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亲子干系证明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依据台湾的法律规定,亲子干系证明公证主要由公证机关进行。

公证机关是指受台湾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公证业务。

公证机关会按照台湾的法律程序和标准,对亲子干系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公证机关的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格考试,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亲子干系证明公证的详尽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起首,申请人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申请,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据。

其次,公证机关会进行初审,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材料的真实性。

然后,公证机关会对亲子干系进行调查,包括DNA检测、户籍调查、家庭访谈等。

最后,公证机关依据调查结果,出具亲子干系证明公证书。

亲子干系证明公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能够为个人提供法律保障,确保他们在移民、寄养、继承等事务中享有相应的权益。

同时,亲子干系证明公证也有助于打击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的伪造和滥用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然而,台湾的亲子干系证明公证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起首,公证机关的工作量大,人力资源有限,导致办理公证的时间周期较长。

其次,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伪造证据或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申请,从而恐吓公证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此外,一些个人可能由于经济条件欠佳或认知水平有限,无法顺畅办理亲子干系证明公证,从而面临法律纠纷和权益受损的风险。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台湾的公证机关可以实行一系列措施。

起首,加强公证机关的人员配备与培训,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台湾证据材料的公证和认证

台湾证据材料的公证和认证

台湾证据材料、文件在大陆使用的公认证办理事项此博文包含图片(2012-01-04 18:42:41)转载▼标签:公证认证公认证台湾海基会海协会涉外分类:相关资料在台湾形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文件,要在大陆使用,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首先,需要公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

然后公证书正本交至使用该证据材料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

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

在台湾办理公认证事项,当事人为公司法人的,如负责人亲自办理,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印章、公司证照及公司印章;如负责人不亲自到场,应提交给代办人的授权书及六个月内之公司印鉴证书。

此外,虽有授权,但如公证人认为必要,仍得要求本人到场。

在大陆地区公证员协会办理公证文件的转递手续时,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提供介绍信,另外提供公证书正本原件,并说明转递文书的使用部门、使用目的。

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成立于1990年月11月2日,是台湾当局处理两岸关系的“中介团体”,通过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对立法院负责,同时接受台湾国民大会监督。

主要工作是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

地址:台北市105民生东路三段一五六号十七楼电话:02-2718-7373传真:02-2514-9962-4EMail:******************.org.tw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社会团体法人,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主要工作是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接受大陆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签订协议性文件。

港澳台委托公证规定(3篇)

港澳台委托公证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与港澳台地区交流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内地居民和企业需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办理委托公证。

为保障委托公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港澳台委托公证规定。

本文将从港澳台委托公证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所需材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港澳台委托公证的适用范围1. 内地居民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办理房产、车辆、婚姻登记、继承、捐赠等法律事务时,需要提交委托公证。

2. 内地企业、其他组织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办理投资、合作、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等法律事务时,需要提交委托公证。

3. 内地居民和企业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办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时,需要提交委托公证。

4. 需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且内地法律法规要求提交委托公证的,可以申请办理。

三、港澳台委托公证的办理程序1. 申请人向内地公证机构提交申请。

2.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 审查合格后,公证机构按照规定格式出具委托公证。

4. 公证机构将委托公证送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进行验证。

5.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对委托公证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证证明。

6. 申请人持委托公证和验证证明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四、港澳台委托公证所需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2. 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受托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3.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婚姻证明等。

4. 公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港澳台委托公证的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当确保委托书内容真实、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

2. 申请人应当选择合法、正规的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

3. 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委托公证和验证证明,确保在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时能够提供。

4.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对委托公证的验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台湾公证书大陆认证流程(一)

台湾公证书大陆认证流程(一)

台湾公证书大陆认证流程(一)台湾公证书大陆认证流程概述在台湾办理公证的人员,如有需要在大陆使用的情况,需要进行公证书的大陆认证。

下面将详细介绍台湾公证书在大陆认证的流程。

流程一:公证书准备1.确保你已经取得了台湾的公证书。

2.根据要求,准备好需要认证的公证书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二:公证书翻译(如有需要)1.如果公证书是使用台湾的语言(如中文)书写的,需要先进行翻译。

2.可以选择在台湾找专业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或者选择在大陆找专业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流程三:认证申请1.将公证书的原件、翻译件(如有)以及复印件等相关文件准备好。

2.根据认证要求,填写认证申请表格,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

3.将申请材料提交到指定的认证机构或部门。

流程四:缴费1.在提交申请的同时,需要缴纳认证费用。

2.缴费方式根据不同的认证机构或部门可能有所不同,请注意查看相关要求。

流程五:审批及领取认证书1.认证机构或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2.审批通过后,可以前往认证机构或部门领取认证书。

流程六:证书认证1.在领取认证书后,如果需要进一步认证,可以将认证书提交给相关机构进行进一步认证。

2.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在大陆的外交部、教育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认证。

总结通过以上流程,可以完成台湾公证书在大陆的认证,使其在大陆具有法律效力。

在办理认证过程中,请根据具体要求准备好相关文件,并按照规定提交给认证机构或部门。

祝您办理顺利!流程七:认证结果确认1.在完成认证过程后,需要核对认证结果。

2.仔细检查认证书上的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3.如果发现认证结果有误,可以向认证机构或部门提出申诉或更正请求。

流程八:认证书的使用1.在确认认证结果无误后,可以根据需要使用公证书。

2.根据不同的情况,公证书可能需要在大陆的机关、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进行使用。

流程九:公证书有效期延续1.如果公证书的有效期将至,但仍然需要在大陆使用,可以申请延续公证书的有效期。

2.根据具体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交给认证机构或部门。

台湾委托书的认证(3篇)

台湾委托书的认证(3篇)

第1篇一、委托书公证1. 选择公证机构:首先,委托人需在台湾地区选择一家具有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包括法院、公证处和律师公会等。

2. 准备材料:委托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公证机构:- 委托书原稿;- 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3. 公证程序:公证机构对委托人及受托人进行身份核实,确认委托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机构会对委托书进行审查,并在核实无误后出具公证书。

二、委托书认证1. 公证认证机构:台湾地区的公证认证工作由台湾法务部门负责。

委托人需将公证书提交给台湾法务部门进行认证。

2. 认证程序:- 委托人将公证书提交给台湾法务部门,并填写认证申请表;- 法务部门对公证书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核通过后,法务部门在公证书上加盖认证章,并出具认证证明。

三、委托书在大陆地区的使用1. 认证证明提交:受托人在大陆地区使用该委托书时,需将台湾法务部门出具的认证证明提交给相关机构。

2. 认证证明效力:认证证明是委托书在大陆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相关机构在审核委托书时,需以认证证明为准。

四、注意事项1. 时效性:委托书公证和认证应在委托书出具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以免影响委托书在大陆地区的使用。

2. 认证费用:委托书公证和认证需支付一定费用,具体费用以公证机构和法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3. 委托书内容:委托书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如有需要,委托人可咨询专业律师。

总之,台湾委托书的认证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旨在确保委托书在大陆地区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需按照规定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以确保委托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2篇随着两岸交流的日益密切,台湾居民在大陆进行各种法律事务时,经常需要办理委托书认证手续。

委托书认证是指台湾居民在大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务时,必须经过法律程序,以确保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台湾委托书认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一、委托书认证流程1. 公证手续首先,委托人需在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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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据材料、文件在大陆使用的公认证办理事项此博文包含图片(2012-01-04 18:42:41)转载▼标签:公证认证公认证台湾海基会海协会涉外分类:相关资料在台湾形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文件,要在大陆使用,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首先,需要公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

然后公证书正本交至使用该证据材料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

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

在台湾办理公认证事项,当事人为公司法人的,如负责人亲自办理,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印章、公司证照及公司印章;如负责人不亲自到场,应提交给代办人的授权书及六个月内之公司印鉴证书。

此外,虽有授权,但如公证人认为必要,仍得要求本人到场。

在大陆地区公证员协会办理公证文件的转递手续时,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提供介绍信,另外提供公证书正本原件,并说明转递文书的使用部门、使用目的。

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成立于1990年月11月2日,是台湾当局处理两岸关系的“中介团体”,通过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对立法院负责,同时接受台湾国民大会监督。

主要工作是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

地址:台北市105民生东路三段一五六号十七楼电话:02-2718-7373传真:02-2514-9962-4EMail:******************.org.tw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社会团体法人,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主要工作是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接受大陆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签订协议性文件。

地址:北京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1号(北京2908信箱),100053电话:86-10-83551779传真: 86-10-63571505中国公证员协会:司法部主管,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于1990年3月30日。

是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各地的公证员协会归属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可向当地司法局查问地址及联系方式。

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的证明手续分为两种,即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和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

所谓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指的就是履行公证和认证手续。

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特殊证明活动。

境外形成的证据首先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

其次,还必须履行认证手续。

这里的认证,指的是外交认证。

外交认证有时亦称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证明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的活动。

其目的是使在一国境内已经公证证明(或有关组织的证明文书)的文书能被另一国境内的有关当局予以承认,不致因后者怀疑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其效力。

公证文书一经他国外交认证,就在他国具有法律效力,即文书的域外的法律效力。

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形成的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是指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例如,有些国家之间缔结了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以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无需履行认证手续。

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如何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主要由司法部以通知的形式予以规定,这些规定相对比较零散,变化也比较频繁。

对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的公证证明问题,主要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

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的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截止到2003年12月17日,委托公证人共有276名),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目前这一制度仍在实行,并且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也明确规定要实行委托公证人制度,标志着此项制度已经成为内地与香港共同认可的司法互助制度。

早在199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其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对于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对于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首先应当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台湾地区的证据在办案中的运用时间:2006-06-02 | 投稿人:梁赤| 浏览:2552律师在办理涉台案件中如何运用台湾地区的证据,本律师在本案中作了一次成功的尝试…….【案情】犯罪嫌疑人:宋某台湾人侦查机关:某市检察院宋某是某市台商独资玖成有机玻璃有限公司(下称玖成公司)的总经理。

某市公安局以宋某涉嫌偷税罪,于2002年8月3日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是:1997年12月至2001年9月,玖成公司采取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逃增值税达人民币23,239,095.56元,玖成公司的行为构成偷税罪,而宋某是玖成公司的总经理,是该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偷税罪。

【实务】2002年11月27日,本律师接受台商宋某亲属的委托,为宋某涉嫌偷税一案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代办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法律事宜)。

本律师是在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的,经过查阅本案卷宗的有关材料及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宋某,发现了影响本案定性的重要事实:犯罪嫌疑人宋某在1989年8月11日至2 001年1月30日期间任台湾玖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19 96年11月台湾玖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玖成(香港)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1997年9月,香港玖成(香港)有机玻璃有限公司在某市独资成立了玖成有机玻璃有限公司,宋某出任总经理。

1998年3月28日,宋某回台湾退休后已被玖成公司董事会免去总经理职务。

根据上列事实,本案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有两个:1、宋某在1998年3月被免去总经理职务后,是否还构成偷税罪的主体?2、如何证明宋某已经被公司董事会免去总经理职务?本律师采取了以下做法:一、首先,及时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这一重要事实和疑点,申请补充侦查。

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02年12月17日将本案退回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二、接着,在台湾地区取证。

如何查证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并使该证据能在大陆的司法机关认证使用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两岸尚未统一,台湾当局还对台湾地区实施着有效的管治,台湾地区也存在着独立的“法律体系”。

因此对当事人提交的在台湾形成的证据真实性的证明,主要是依据1993年5月29日两岸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简称《协议》)进行。

根据该协议,司法部以司发[1993]006号发布了《海峡两岸公证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后经两岸商定,1995年1月20日开始增加寄送涉及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四项公证书副本。

根据《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大陆与台湾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书,应同时将副本寄送对方,并可就有关事项相互协助查证;联系的主体双方分别是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

其具体操作:各公证员协会收到台湾海基会寄来的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公证书使用部门;公证书使用部门需要向台湾出证机关进行查证的,应将需要查证的公证书复印件寄送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并说明要求查证的事由;公证员协会审查认为符合查证情形的,应登记并出具查证函转寄海基会,接海基会答复后,应将查证结果即转公证书使用部门。

在本案中,具体取证做法是:由犯罪嫌疑人宋某的亲属将宋某被公司董事会免去总经理职务的有关文件递交给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取得公证书认证正本,然后,本律师将公证书正本提交某市检察院先行审查;接着,由宋某的亲属将认证后的公证书副本递交台湾的海基会,再由海基会转递广东省公证员协会。

当海基会转递的公证书副本到达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后,本律师和宋某的亲属携带公证书正本递交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进行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

2003年1月22日,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出具粤司公协[2003]第035号《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第二条,本件公证书正本经核验,与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于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以海惠陆(法)公认字第○九号一——二八九三一号台湾公证书副本送函寄来本会的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公证处九十一年度认○○六字第○○一二八九号公证书副本相符。

然后本律师再将《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正式提交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结果】经审查,某市人民检察院采信了本律师提供的证据。

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宋某在单位犯罪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东检刑不诉(2003)02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宋某不起诉。

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11-22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2发布部门: 司法部发布文号: 司发[1993]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海峡两岸共同商谈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已于4月29日在新加坡正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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