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施工技术交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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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施工技术交底

一: 打桩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认真检查打桩设备各部分的性能,以保证正常运作;

2.除按本规程第3章检查所用管桩桩身质量外,尚应检查管桩的生产日期和蒸养的PC桩应不小于28d的龄期方可施打;

3. 根据施工图绘制整个工程的桩位编号图;

4. 由专职测量人员分批或全部测定标出场地上的桩位,其偏差不得大于20mm;

5.在桩身上划出以米为单位的长度标记,并按从下至上的顺序标明桩的长度,以便观察桩的入土深度及记录每米沉桩锤击数。

二: 顺序应综合考虑下列原则后确定:

1. 根据桩的密集程度及周围(构)筑物的关系。

A、桩较密集且距周围建(构)筑物较远、施工场地较开阔时,宜从中间向四周进行;

C、桩较密集且一侧靠近建(构)筑物时,宜从毗邻建(构)筑物的一侧开始由近及远地进行。

2. 根据桩的入土深度,直先长后短。

A、据管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

B、据建筑高层与低层的关系,宜先高后低。

三、桩的施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节管桩起吊就位插入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0.5%,并宜用长条水准尺或其他测量仪器校正;必要时,宜拔出重插。

2. 管桩施打过程中,桩锤、桩帽和桩身的中心线应重合。当桩身倾斜率超过0.8%时,应找出原因并设法纠正;当桩尖进入硬土层后,严禁用移动桩架等强行回扳的方法纠偏。

3. 在较厚的粘土、粉质粘土层中施打管桩,不宜采用大流水打桩施工法,宜将每根桩一次性连续打到底,尽量减少中间休歇时间,且尽可能避免在接近设计深度时进行接桩。

4. 群桩基础应从中心位置向外施打,承台边缘桩宜待承台内其他打完并重新测定桩位后再插桩施打。

5. 打桩时应由专职记录员及时准确地填写管桩施工记录表,并经当班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代表)验证签名方可作为有效施工记录。

6.4.4焊接接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管桩需要接长时,其入土部分桩段的桩头宜高出地面0.5~1.0m.

2.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导向箍以方便上节桩就位。接桩时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错位偏差不宜大于2mm.

3. 管桩对接前,上下端板表面应用铁刷子清刷干净,坡口处应刷至露出金属光泽。

4. 焊接时宜先在坡口圆周上对称点焊4~6点,待上下桩节固定后拆除导向箍再分层施焊,施焊宜由两个焊工对称进行。

5. 焊接层数不得少于二层,内层焊渣必须清理干净后方能施焊外一层;焊缝应饱满连续。

6. 焊好的桩接头应自然冷却后才可继续锤击,自然冷却时间不宜不于8min;严禁用水冷却或焊好即打。

6.4.5遇下列情况之一应暂停打桩,并及时与设计、监理等有关人员研究处理:

——贯入度突变。

——桩头混凝土剥落、破碎。

——桩身突然倾斜、跑位。

——地面明显隆起、邻桩上浮或位移过大。

——总锤击数超过本规程第6.4.6条规定值。

——桩身回弹曲线不规则。

6.4.6 每根桩的总锤击数及最后1m沉桩锤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C桩总锤击数不宜超过2000,最后1m沉桩锤击数不宜超过250。

2. PHC桩总锤击数不宜超过2500,最后1m沉桩锤击数不宜超过300。

6.4.7 送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符合本规程第6.4.8条规定的桩外,送桩深度不宜大于2。0m。

2. 当桩顶打至接近地面需要送桩时,应测出桩的垂直并检查桩顶质量,合格后立即送桩。

3. 送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参考同一条件的桩时的最后贯入度予以修正。

6.4.8 送桩深度超过2m且不大于6.0m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打桩机应是三点支撑履带自行式或步履式柴油打桩机;

2. 桩端持力层顶面埋深标高应基本一致,且持力层厚度不少于4m,或持力层上面有较厚的全风化岩层、硬塑~坚硬粘土层或中密~密实砂土层;

3. 具有拔出长送桩器的能力。

6.4.9 打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在下列条件下测量:

1. 桩头完好无损;

2. 柴油锤跳动正常;

3. 桩锤、桩帽、送桩器及桩身中心线重合;

4. 桩帽衬垫厚度等正常;

5. 打桩结束前立即测定。

6.4.10 测量最后贯入度时,宜用收锤回弹曲线测绘纸先测绘出管桩的回弹曲线,再从回弹曲线上量出贯入度。测绘结果应附在同一桩号的管桩施工记录表上。

管桩手锤回弹曲线测绘纸格式见附录D。

6.4.11 桩打好后桩头高出地面的部分应小心保护,严禁施工机器碰撞或将桩头用作拉锚点;送桩遗留的孔洞,应立即回填或做好覆盖。

6.4.12 截桩头宜采用锯桩器截割,严禁采用大锤横向敲击截桩或强行板拉截桩。

7.管桩基础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7.1 收锤标准

7.1.1 除设计明确规定以桩端标高控制的摩擦桩应保证设计桩长外,其他管桩应按设计、质检、施工等单位共同确定的收锤标准收锤。

7.1.2 收锤标准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单桩承载力设计值、桩的规格和长短、锤的大小和落距(冲程)等因素,综合考虑最后贯入度、桩入土深度、总锤击数、每米沉桩锤击数几最后1m沉桩锤击数、桩端持力层的岩土类别以及桩尖进入持力层深度、桩土弹性压缩量等指标后给出。

收锤标准应以到达的桩端持力层、最后贯入度或最后1m沉桩锤击数为主要控制指标,其他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有所选择作为参考指标。

7.1.3一级及地质条件复杂的二级管桩基础的收捶标准控制指标应通过试打桩

确定,其他管桩基础的收锤标准控制指标宜通过试打桩确定。

未经试打桩且有应用经验时,最后贯入度可参考本规程附录C及Hilley(海利)打桩公式的计算结果等,并综合考虑相近桩基条件的打桩经验后确定。

7.1.4试打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打桩的规格、长度及地质条件应有代表性。

2.试打桩应选在地质勘探孔附近。

3.施打条件应与工程桩一致,并应符合本规程6.4节的有关规定。

4.宜用符合本规程第

5.2.5条规定的高应变动测法配合测试;必要时应进行静载试验,有条件时静载试验宜加载至桩的极限荷载。

7.1.5正常情况下,最后贯入度不宜小于20mm/10击;当持力层为较薄的强风化若层且上覆土层较软弱时,最后贯入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15mm/10击。

7.2质量检查

7.2. 1管桩基础的工程桩成桩质量检查包括桩身垂直度、桩顶标高、桩身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身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

2.截桩后的桩顶标高允许偏差为±10mm。

3.桩顶平面位置偏差符合表7.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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