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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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工资拖欠的原因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责任主体拖欠工 程款,以及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等。
制度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稳 定
促进建筑业的健康 发展,提高社会公 平正义水平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市场秩序,确保农 民工工资不再被拖 欠
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保证金制度促使企业更加关注社会责任的履行,认识到保障农民工权
益是企业的责任之一,从而有助于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积极作用
维护社会稳定
保证金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 了社会的稳定。
促进城乡发展
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借助保证 金制度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增加了农村地区的收入和经济活力。
3
缴纳时限
一般在项目开工前或合同签订后7日内,需完成 保证金的缴纳。
保证金的用途和支付对象
用途
主要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包括因各种原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时, 支付工资缺口部分。
支付对象
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或经农民工本人同意后支付给相关的雇主、承包方 或政府有关部门。
保证金的监管和使用要求
监管
实施步骤
各单位先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签订承诺书,承 诺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然后到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并将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国务院及各部委
省级政府及部门
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及其 实施细则,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并监督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沧政办字〔2021〕174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7日沧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动实施“全流程管理、全环节管控、全周期联动”管理模式,构建“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执法体系,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依法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应当健全完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障制度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数量及处置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x〕1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34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x无欠薪”行动的通知》(x政办发〔x〕8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基本原则,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管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及餐饮服务等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推动“x无欠薪”建设,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三、工作举措(一)进一步落实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制度1.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租赁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企业(红木制造、餐饮服务、纺织等)。

同时,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存缴办法。

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具体的缴纳标准不得低于《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租赁企业欠薪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发〔x〕75号)规定。

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方案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方案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方案施细则农民工工资管理方案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项目纠纷引发的群访事件的发生,我们制订了本方案细则。

本方案适用于在本合同项目施工活动的各类施工合作队伍,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我们设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由XXX 担任组长,XXX学、XXX担任副组长,XXX担任管理员,XXX盛发、XXX、XXX、XXX担任成员。

各施工合作队伍负责具体工作,本项目部负责该项目所承包围所有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我们设立专门农民工管理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畴。

劳务合作队伍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农民工管理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工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具体实施保证方案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我们采取多项保证措施,以保障农民工工资。

1、我们项目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他们劳有所得,同时促进施工企业的发展。

为了确保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们单独设立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

一旦发现项目或合作队伍有此现象,将严厉处罚,确保“工程清工资清”,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们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和意见箱,让他们可以直接到项目部找相关部门人员,并为他们大力解决难题。

3、我们及早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们预设立了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避免了由于工程中的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得工资迟迟发不下去。

建立专用账户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刻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我们保证按月发放工资,每月5日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一、前言随着我国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我国试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本文旨在对2024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进行总结,分析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期为今后的工资保障工作提供参考。

二、实施情况2024年,我国试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根据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企业要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由就业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当项目建设完工并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后,企业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

按照试行政策,全国各地建设项目纷纷交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按规定及时提取退还。

保证金的交纳增加了项目的资金压力,但也确保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

据统计,2024年,全国共有10万个建设项目交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总额达到了50亿元。

三、实施效果通过试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该制度确保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

保证金的交纳使得项目企业更加重视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其次,保证金的存在起到了摊薄风险的作用。

如果项目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农民工可以通过向政府申请索赔,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这种机制有效地降低了农民工的风险。

最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也促进了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

企业为了能够及时退还保证金,会更加保证项目按时完工,避免拖延。

四、存在问题虽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保证金金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民工工资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因此确定保证金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其次,保证金的退还存在一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

有些企业在全面解决工资问题后,由于手续繁琐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取回保证金,这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2008年3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防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

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规划、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因超概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或转让产权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

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以外其他资金的,金融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或抽逃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农民工成为了这些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定义与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资金。

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保证金制度,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约束和保障,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主体与比例(一)缴存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缴存比例不低于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 1%。

对于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而对于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记录的施工企业,则应提高缴存比例。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与流程(一)缴存方式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选择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缴存流程1、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缴存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缴存凭证提交给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条件与程序(一)使用条件当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支付的,可以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二)使用程序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了一套覆盖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链条各环节的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

一、分账管理制度——解决了工资从哪里来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解读该制度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用优先拨付,防止人工费用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而被扣压,从源头上保障了工资的来源。

二、工资专户制度——解决了工资放在哪里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解读该制度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责任,保障了专款专用,同时就专用账户的使用与监管作出了规定,确保了工资的安全。

三、总包代发制度——解决了谁来发工资的问题法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资 金。
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交通 、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体力劳 动或者技术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02
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流程
资金缴纳标准与规定
问题时,他们可以通过该制度快速获得工资,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和
不稳定因素。
03
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细则强调了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这有助于推动企业诚
信体系的建设,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和道德水平。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行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区,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部分企业未能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导致在 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时,农民工难以获得及时解决。
工资支付保障
实行按月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 次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
约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 付周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 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工资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 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 等其他形式替代。
信息公示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信息公示机制,将保证金 缴纳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 督和农民工查询。
信息共享
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制度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联动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和政策效果。
加强监督检查与联合惩戒
监督检查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 行到位、资金安全、使用规范。

工程领域农民工保证金制度

工程领域农民工保证金制度

工程领域农民工保证金制度一、保证金制度的意义工程领域农民工保证金制度是指在农民工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工作前,由施工单位从工资中代扣部分金额,存入专门的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在农民工退场时,如果施工单位未发放工资或发放不足,可从保证金中扣除未发放部分。

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以下几点作用:1.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保证金作为一种制度性保障,确保了农民工在工地工作期间,可以及时获得应得的工资,避免了因施工单位拖欠工资而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情况发生。

2.提高施工单位履约能力。

施工单位需事先存入保证金,意味着他们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可以促使施工单位加强管理,提高履约能力,避免工程质量问题、违法行为等发生。

3.促进建设工程的稳定进行。

农民工是建设工程的重要劳动力来源,保障他们的工资权益可以稳定工程建设进程,避免因工资问题而导致工程停工、延期等情况。

二、保证金制度的实施难点然而,工程领域农民工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难点和挑战。

首先是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保证金制度需要制定详细的规定,包括缴存标准、缴存途径、保证金管理方式等,如果设计不合理,将导致执行困难、纠纷频发。

其次是监督检查的难度。

农民工保证金制度需要有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由于农民工分布面广,监督难度较大,容易出现不确定性情况。

另外,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也是实施保证金制度的难点之一。

农民工大多数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有限,容易被施工单位欺压,需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三、保证金制度的完善措施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制定细则。

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保证金制度细则,包括缴存标准、缴存途径、保证金管理方式等,明确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的权利与责任。

2.建立监督机制。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农民工保证金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违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加强宣传教育。

工程施工保证金规定

工程施工保证金规定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防止工资拖欠现象的发生,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工程施工保证金的规定。

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概述:一、保证金制度背景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之一就是设立工程施工保证金。

二、保证金定义工程施工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三、保证金存储比例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不超过3%。

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存储主体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主体(如建设单位、分包单位等)均不需再存储。

五、存储时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并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六、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总包单位。

对于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工程,可免存储工资保证金。

七、保证金用途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一旦发生工资拖欠,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从保证金中支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金退还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如无工资拖欠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九、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

如发生工资拖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支付,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追缴。

总之,工程施工保证金规定是我国政府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

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1X〕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1X〕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

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的用工数量也大幅增加。

然而,由于部分企业违法违规,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1)企业应按工程用工规模和农民工人数的一定比例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能够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入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金的存入、提取、使用情况。

(2)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申报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

三、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1)每个工程项目都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接收和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设立和管理。

2.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1)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纳入专户,确保农民工的工资由专户支付,做到工资专款专用。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企业委托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并确保专户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专户的存款和支出情况,确保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监督和问责1. 监督机制的建立(1)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监督机构。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冀建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冀建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等管理制度,健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关于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明确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缴存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同)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预先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部分工程款。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凭证,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

各市(包括雄安新区,下同)对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适当提高其缴存比例。

(三)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返还程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9•【字号】冀政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一)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水利厅2024年5月13日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进一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决定2024年5月至10月,在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范围内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根治欠薪行业监管责任落实更加到位,全面推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制度覆盖所有在建增发国债水利项目,从源头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

二、范围内容全省在建增发国债水利项目全面落实《条例》有关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以及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一)开展普法宣传,畅通投诉渠道。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持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行动力和自觉性。

进一步拓宽维权渠道,积极推广本地“欠薪维权二维码”,畅通欠薪投诉电话,随时受理农民工诉求,提升欠薪线索属地吸附化解效能。

利用推进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标准化建设时机,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制度落实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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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银保监分局,沧州市交通运输局,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沧州市水务局,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渤海新区黄骅市、各县(市、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 沧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监管组: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沧州市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城管局、银保监分局等六部门研究制定了《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沧州市交通运输局沧州市水务局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沧州银保监分局2022年8月8日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三章工资保证金使用和补足第四章工资保证金返还第五章工资保证金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及《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以下统称保函保单)替代,逐步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使用、补足、返还以及日常监管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实施,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使用、补足、返还等相关事宜的受理、初审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管理区域的,由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管辖;未设项目部的,由该项目先开工的县级地区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级人社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保险公司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保函保单。

第六条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以及开立保函保单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县级人社部门办理缴存申请手续,核定应缴保证金数额。

并于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经办机构开设账户,按核定金额一次性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保单。

第八条市、县两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于每月10日、25日前通过河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省监控预警平台)或函告等方式,向同级人社部门推送截至前一日的项目审批、竣工等信息。

以函告形式推送的应当附项目详细信息。

县级人社部门汇总本级相关信息后于每月13日、28日前报市级人社部门汇总。

第九条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

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较高的,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除第一个在建工程外,其新增工程项目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存储;(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后,在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存储;(三)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并书面承诺严格落实工资支付相关制度、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后,在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工程项目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高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前2年内在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前2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新增工程项目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4%存储。

以上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上限500万元的限制。

第十二条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的在建工程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即时取消优惠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2%的比例补足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缴存申请时,应当按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县级人社部门在接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缴纳标准条件的,县级人社部门于审查完毕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报市级人社部门审核。

市级人社部门应当及时核定缴存单位应缴保证金金额,出具《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市级人社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缴存单位应当持市级人社部门出具的《缴存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经办机构缴存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保单,并及时将工资保证金存储或保函保单办理信息录入省监控预警平台。

第十五条以现金形式缴存的,经办银行应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注明工程项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字样。

缴存单位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沧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于缴存后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副本及缴存凭证报县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以保函保单形式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保函保单应当以市级人社部门为受益人,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形式,有效期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后6个月,且不少于1年。

缴存单位应当于保函保单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正本交县级人社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未完工但保函保单到期的,县级人社部门应当在保函保单到期前1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或延长保函保单有效期,每次延长有效期不短于6个月。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使用和补足第十七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仅用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县级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时的应急支付。

第十八条工资保证金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

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应发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符合法定情形,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应当由县级人社部门向市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沧州市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以下简称《代为支付工资表》)和有关执法文书。

市级人社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接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支付通知书》,由县级人社部门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按照《代为支付工资表》载明内容,从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按照保函保单约定,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第二十条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或重新开立与原保函保单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相同的新保函保单,新保函保单开立后,原保函保单即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县级经办银行应当建立工作台账,通过省监控预警平台网上填报或书面报送等方式,每季度末前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以及市级经办银行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和工作台账。

市级经办银行应当汇总本银行各经办网点业务办理情况,及时报送市级人社部门备案。

以保函保单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经办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资保证金返还第二十二条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或施工合同终止不再履行,时间满6个月,且没有正在处理的欠薪问题的,缴存单位可向县级人社部门提出公示申请,并出具《工资全额支付承诺书》,由缴存单位在施工现场、县级人社部门在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满未收到劳动者投诉举报的,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单正本。

第二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持《沧州市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所需材料》领取《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以下简称《返还(销户)确认书》)或保函保单正本。

县级人社部门应当自申请返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规定的,书面提交市级人社部门审核,由市级人社部门出具《返还(销户)确认书》或返还保函保单正本。

第二十四条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项目存在未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当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监控预警平台或书面形式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启动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单正本返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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