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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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银保监分局,沧州市交通运输局,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沧州市水务局,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22.08.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渤海新区黄骅市、各县(市、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 沧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监管组: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沧州市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城管局、银保监分局等六部门研究制定了《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沧州市水务局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银保监分局
2022年8月8日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使用和补足
第四章工资保证金返还
第五章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及《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以下统称保函保单)替代,逐步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使用、补足、返还以及日常监管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人社部门)负责全
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实施,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使用、补足、返还等相关事宜的受理、初审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管理区域的,由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管辖;未设项目部的,由该项目先开工的县级地区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级人社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保险公司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保函保单。
第六条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以及开立保函保单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县级人社部门办理缴存申请手续,核定应缴保证金数额。并于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经办机构开设账户,按核定金额一次性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保单。
第八条市、县两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
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于每月10日、25日前通过河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省监控预警平台)或函告等方式,向同级人社部门推送截至前一日的项目审批、竣工等信息。以函告形式推送的应当附项目详细信息。县级人社部门汇总本级相关信息后于每月13日、28日前报市级人社部门汇总。
第九条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较高的,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除第一个在建工程外,其新增工程项目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存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后,在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存储;
(三)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并书面承诺严格落实工资支付相关制度、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后,在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工程项目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高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前2年内在沧州市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