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联系服务机制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32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7日沧州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除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外,还要全面负责本办法要求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负责建立和落实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沧政办字〔2021〕135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5日沧州市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95号),切实全面加强我市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推动构建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现结合沧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积极推动解决影响我市药品安全的重点问题,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美丽沧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强基础、补短板、破瓶颈、促提升,持续推进监管创新,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体系,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工作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更好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完善药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全域药品安全监管能力,药品安全保障能力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专业化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沧政办字〔2021〕175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7日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要求,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以实现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目标,明确评价指标,完善评价模型,制定分级分类标准,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注重保护主体权益,切实提升我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水平。
迭代更新,动态管理。
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持续优化评价模型,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不断提升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信用风险,支撑信用风险预判预警。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沧政办字〔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进出口贸易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9日沧州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51号)要求,进一步促进全市内外贸融合发展,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以下贯彻措施:一、坚持改革创新、制度先行,完善内外贸一体化顶层设计(一)完善法规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全面梳理并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加强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打击力度。
落实国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提高企业创新和产品内销的积极性。
深入开展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功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配合〕(二)完善监管体制。
持续推进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30
•【字号】沧政发〔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
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5•【字号】沧政办字〔2021〕167号•【施行日期】202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5日沧州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我市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沧州的重要五年,更是我市加快建设科技强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五年。
依据《河北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和《沧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一)基础与现状。
“十三五”期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紧扣新发展理念,科技创新引领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1.科技创新环境不断优化。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智汇沧州”人才立市十条措施》等促进科技创新政策文件30多个,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引导激发了全社会创新活力,促进了全市科技创新主要指标的全面提升。
5项复制推广的国家全面改革创新试验创新举措典型做法,在全省予以通报推广。
2.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
全社会R&D经费投入由2015年16亿元增至2020年的47.62亿元,年均增长24.4%,居全省第3位。
投入强度由2015年0.48%提高到2020年的1.29%,年均增幅0.16个百分点,居全省第4位,与全省平均水平的差距缩小了0.24个百分点。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号】沧政字〔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
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沧政办字〔2021〕125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3日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全面履行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行政执法职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明确执法权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明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权责1.制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以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1年版)》为基础,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全面梳理编制《沧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1年版)》,按程序审定后,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于2021年10月底前印发。
各县(市、区)可结合省、市执法事项指导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制定完善本级执法事项清单。
执法事项清单要在政府或文化和旅游部门网站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9日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70号)精神,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难点,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提出如下措施。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
推进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机制,围绕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健全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
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推行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
(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推行政府投资类项目“一会三书一证”审批改革,在省级以上园区推行社会投资类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全面提升项目建设审批服务效率。
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1万平方米以下,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和仓储项目,由项目属地政府住建、城管、自然资源规划、应急、水务、人防、地震、气象等相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审批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沧州市强化精准招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沧州市强化精准招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沧政办字〔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沧州市强化精准招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18年沧州市强化精准招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4日2018年沧州市强化精准招商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2018年河北省强化精准招商工作实施方案》,构建我市开放式经济格局,以精准招商,激发我市投资热潮,再创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重点以我市“18+7”特色产业集群为主攻方向,紧紧围绕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绿色石化、生物医药、主题旅游、时尚服装服饰、现代物流“六大新动能”和激光及智能制造、先进再制造、电子信息及应用、航空航天技术、清洁能源“五大新引擎”,以省级以上开发区(含高新区,下同)为重要承接平台,大力度招商引资,大范围招才引智,加快引进一批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打造高端高新产业集群,为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沧州提供强劲动力。
二、主要目标全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完成6.6亿美元,同比增长5%。
力争实际利用外资超过6.8亿美元,同比增长10%。
力争全年外资到位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达到5个以上,新增境外世界500强投资和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5个以上。
全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市比重达到55%以上;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开发区达到5家以上,其中5000万美元以上的开发区1家,1亿美元以上开发区1家;2家实际利用外资为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实现突破。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1日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破解当前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2020年全市新增市场主体超过49201户,规模以上企业超过96家,力争200家,限额以上贸易企业超过60家,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00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000家,培育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家,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5家、中小企业120家,力争境内沪深交易所、新三板精选层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1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投资超过500亿元等目标,制定如下措施:一、疏解资金压力(一)加大税费减免落实力度。
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到户电价5%”“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等优惠政策。
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2020年所得税延缓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3日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以及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研究、协调、推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域特色产业提质升级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域特色产业提质升级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沧政办字〔2021〕143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域特色产业提质升级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县域特色产业提质升级工作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6日沧州市县域特色产业提质升级工作方案(2021—2025年)特色产业是沧州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财政增收、富民强县的重要抓手,是实现促进就业、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提质升级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98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县域特色产业振兴工作部署,更好发挥现有产业基础和优势,加快推进县域特色产业(含各区特色产业,下同)提质升级,打造县域经济发展新格局,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沧州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县域特色产业基础比较优势,以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主题,通过创新能力提升、上市融资能力提升、数字化转型能力提升、招商引资能力提升,实现特色产业集群质量变革、动力变革、效率变革,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县域特色产业,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美丽沧州提供坚实支撑。
(二)提升原则。
1.坚持创新驱动。
把创新作为推动县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以科技创新带动全面创新,着力推进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打造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推动县域特色产业实现内涵式增长。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1•【字号】沧政办字〔2021〕162号•【施行日期】202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沧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1日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机制第三章更新程序及模式第四章专项规划与区域评估第五章实施计划第六章实施方案第七章资金筹集第八章政策支持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步伐,促进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以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为主,遵循规划引领、综合平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民生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一)按照沧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要求,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实施,做到严控总量、合理布局、增减平衡。
(二)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管控,完善政策机制,做好服务保障。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形成多元化更新模式。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沧政办字〔2021〕171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8日沧州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7号),拓展外贸发展新空间,推动沧州外贸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为重点,以推动外贸领域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为路径,广泛运用新技术新工具,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以开展“两转两促三思考”思想大讨论实干大行动为契机,为“十四五”时期沧州外贸创新发展培育新动能,助力全市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体制机制更为完善、运转顺畅,国家和省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沧州落实到位、落地见效,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力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进出口占全市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沧政办字〔2021〕9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5日沧州市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县城建设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冀政办字〔2021〕56号),有效提升我市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品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县城建设的有关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县城建设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分类分级、提质进位、创新引领、统筹推动,全面提升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沧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利用三年时间,通过持续开展系列专项行动,努力使县城空间布局趋于合理,风貌特色逐步显现,集聚能力持续增强,承载功能大幅提升,环境容貌明显改观,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风貌特色进一步凸显。
2021年,完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各县(市)基本完成历史建筑普查认定。
2022年至2023年,各县(市)每年完成2项以上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持续做好历史建筑修缮和活化利用工作。
到2023年,基本建立完善的“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历史建筑全部挂牌保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沧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15日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1〕1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大力培育新动能、激发新活力、塑造新优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落实举措。
一、积极开展职业资格改革,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一)降低就业门槛1.全面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合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
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实现由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职业资格目录落实情况及时跟进,其他任务2021年底前〕2.加强《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开展市、县两级教育培训,对“便民劳务”“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重点解读,推动小微电商规范经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沧政办字〔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沧州市本级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2日沧州市本级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市级预算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落实意见》(沧发〔2019〕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面强化预算编制管理第一条明确部门预算管理职责。
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制定分管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将本部门所属各类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条强化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
各部门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本部门职责,统筹编制本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收支预算。
具体项目由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申报,将保障中央、省和市重大部署事项排序靠前保障,申请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原则上提前一年入库。
各部门应编制建设类项目滚动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前做好项目研究论证,出具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评审(事前绩效评估)等相关手续,并设置项目绩效指标。
对重点项目,可适当安排前期经费。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三章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第四章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第五章投资事中、事后管理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监管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监管企业投资管理,调动投资积极性,加快转型升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投资额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
第四条监管企业应当体现出资人意图,制定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注重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向创新驱动、高端化、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服务化方向和价值链中高端转型升级。
同时,要坚持规范运作、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市国资委审核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沧政字〔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安排部署,2021年6-11月份对全市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出台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继续保留。
6件规章、13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
二、宣布废止。
因内容不适用、被新文件代替、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工作任务完成等原因,对5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废止。
三、宣布失效。
因适用期已过、阶段工作任务已完成等原因,对2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失效。
四、列入修改计划。
因内容需调整、上位法修改、部门职能改变等原因,对2件政府规章、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
由各起草单位于2022年1月底前完成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同时,2011年1月1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自动废止,不再计算有效期。
清理结果涉及市政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订工作由市政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布清理结果并按程序备案。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6.修改的市政府规章目录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3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6件)附件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2件)附件3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9件)附件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附件5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共6件)附件6修改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共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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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联系服务机制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7]87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6
【实施日期】2017.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联系服务机制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联系服务机制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65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强实体经济,促进工业发展提质增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重点企业的市、县两级领导联系服务机制,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提高工业发展质量效益为核心,以优化环境、破解难题、做强实体经济为目标,密切结合“双百工程”推进实
施,按照“一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一企一策、一事一策”原则,建立市、县政府领导重点企业联系服务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上下联动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实现联系常态化、服务精准化,确保取得实效。
二、联系对象
市、县两级以“三大一新”企业为重点,同步开展重点企业联系工作。
“三大一新”企业即企业规模大、社会贡献大、发展潜力大及战略新兴产业。
市政府领导重点联系重大战略支撑项目及省、市重点项目企业,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点联系服务80家企业,由局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