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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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

协议书

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

商业银行: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企业):

丙方(预储金开户银行):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在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账户

号:,此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同时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第一条依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规定,由甲方缴存预储金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一般为冻结状态,丙方根据乙方每月提供的工资签认文件进行账户解冻、冻结等账务处理。如甲方或乙方出现被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事项,甲方或乙方在15日内必须补缴所冻结、扣划的预储金账户资金。

第三条乙方负责向丙方提供农民工开户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账户管理协议)及丙方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由乙方财务人员持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丙方办理。乙方必须保证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丙方免费批量开户完毕后,通知乙方财务人员携带乙方单位授权领卡(折)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丙方办理领卡(折)手续,并在丙方打印出此批卡(折)的花名册上做好签收确认手续,注明领卡(折)具体时间。农民工个人工资卡(折)免收年费。

第五条乙方应加强对批量办理的卡(折)发放工作的管理:

1、乙方在其财务人员领回卡(折)后,应及时将卡(折)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乙方及其财务人员应当对农民工提交的身份信息相关内容进行保密。对乙方财务人员代领卡(折)后发生的卡(折)内现金被冒领等后果,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关于批量办理的卡(折)使用或启用方式,按照丙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在开立预储金账户后,第一次工资发放前,应将工资签认单的乙方劳资专管员、乙方、监理单位、甲方的签章向丙方备案,并上报监管部门。如发生变更,需重新向丙方和监管部门报备。

第七条每月日前,由乙方向丙方提交加盖该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甲方的签认文件,同时上报电子版,丙方收到以上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

乙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应具有以下内容:

(1)农民工序号

(2)农民工姓名

(3)农民工本人身份证号

(4)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折)号

(5)农民工日工资额

(6)农民工出勤天数

(7)工资额合计

(8)农民工本人签字(加手印)、乙方劳资专管员、乙方、监理单位、甲方的签章。

第八条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丙方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和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甲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提请丙方取消预储金账户(附监理单位签证意见)。并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所在地两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丙方解除该项预储金的监管。

第十条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本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经监管部门核实无误,丙方有权不经甲、乙方同意,强制扣划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资金到监管方指定账户,用于发放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沧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五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注:本协议所称的监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监管协议书

住建部门:

人社部门:

商业银行: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监管协议

甲方: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丙方(商业银行):

为加强沧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预储金账户监管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丙方与甲、乙方合作承办预储金业务,并接受甲、乙方监管。此后,依据建设项目区域分布,本着“合理布局、方便快捷”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具体承办预储金业务网点。

第二条丙方必须保证预储金账户一般为冻结状态,丙方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提供的工资签认文件进行账户解冻、冻结等账务处理。丙方不得为预储金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第三条丙方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必须报甲、乙方备案。

第四条甲、乙方有权授权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到丙方查询调阅预储金账户的使用情况;丙方应每月以书面或电子表格形式向甲、乙方提供预储金账户的余额和流水等相关使用情况。

第五条对符合预储金账户用途的支付,丙方应按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审核凭证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凭证上加盖的印鉴是否与工资表签认文件报备的签章一致。加盖的印鉴与报备签章不一致的,丙方应拒绝办理。

第六条经甲、乙方核实无误,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甲、乙方可以不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意,书面通知丙方直接动用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资金发放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丙方应当向甲、乙方报告。

第八条工程项目预储金账户在甲、乙、丙三方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提请(附监理单位签证意见)丙方取消预储金账户,并报其所在地甲、乙方备案。甲、乙在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如一方违约,守约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及时纠正,违约方应立即纠正并书面回复守约方。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对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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