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扣押没收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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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封存扣押没收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封存、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根据《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臵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封存、扣押、没收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封存、扣押、没收的产品、计量器具,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
第三条封存、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工作,由州局质量监督科负责监督。
第四条没收物品时,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罚没实物收据,并向当事人开具涉案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应当与罚没实物收据同时使用。
封存、扣押物品时,应当使用封存、扣押决定书,并开具涉案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应当与封存、扣押决定书同时使用。
涉案物品清单应当注明封存、扣押、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封存、扣押、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封存、扣押、没收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涉案物品清单上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按照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应当将执法单位的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涉案物品清单附件。
第五条涉案物品清单一式三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附卷,一联交本单位物品保管人员。
第六条执法单位应当设立库房,确定专人保管封存、扣押、没收物品。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设立专门的保管库房。
第七条执法单位在作出封存、扣押、行政处罚决定的三日内,将涉案物品清单第三联交至物品保管人员建帐管理。案件承办人凭涉案物品清单将封存、扣押、没收物品交给物品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在核实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与涉案物品清单一致后,应当在涉案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实物与清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承办人员注明情况后接收。
没收物品应当及时销毁的除外。
第八条保管人员对接管的封存、扣押、没收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
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九条解除封存、扣押或进行处理物品,应当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经批准解除封存、扣押或进行处理的,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涉案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第十条罚没物品在保存期间发生丢失、破损等问题,由州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直至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