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排放权”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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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铅排放权制度进行了系统分析,从铅排放权的定义、铅排放权的财产权属性、铅排放权的确定、铅排放权的可转让性等方面,对铅排放权进行了全面介绍。
关键词:铅排放 财产 可转让性
一、铅排放权的定义
铅排放权是我国法律法规中赋予我国企业的具体排放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铅排放权的财产权属性
权利是人与外在于人的事物在法律上的连接。 而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就可以归结为财产权。在实践中,有减排,就会有交易。在铅排放权领域,涉及铅排放的减排,也必然会产生铅排放权的交易。由于在铅排放的数量确定性和需求不确定性之间存有张力,故铅排放量具有经济价值。因此,完全可以将铅排放权定性为一项财产权。
三、铅排放权的确定
铅排放权主要分为配额和减排量两大类,前者指政府分配给企业的限额;后者是指企业通过实施某种项目获得的法定的抵充实际排放量的限额。
由于铅排放权是设定在额度上的权利,额度的数值要以企业的历史排放数量为基础进行分析和计算。例如,对于再生铅企业的铅排放权的确定,要在企业历史排放量的基础上确定。同时,对于大力提高环保标准、增加铅减排目标的企业,要适当提高企业的铅排放数额作为奖励,而非降低其排放数额。
四、铅排放权的可转让性
研究权利的法律性质,本质是分析权利的归属和定性。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拥有铅排放权的企业可以对其拥有的排放数额进行交易。从权能意义上讲,铅放权具有可转让性。具体而言,拥有铅排放权的企业可以将富余的铅排放额度,在市场上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有排放需求的企业。
目前,在铅排放权和排放权交易领域,国际上还没有类似于诸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之类的关于碳排放权的国际条约。因此,对于铅排放权的交易,具体的交易规则需要以国内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