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所有权制度的修改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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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摘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既为乡村振兴在法律层面上保驾护航,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一份硕果。

其中,针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以及发展宅基地的相关政策,《民法典》专章中的相关规定与实质内容过于原则性,本篇文章旨在深入探究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制度的整体发展,并且,探讨《民法典》下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民法典一、引言《民法典》专章中,在规定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涵上,规范了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要知道,中国市场经济正在以强劲之势继续向前发展,而在有关规定下,合理的放活农村宅基地权利,无疑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准,主要是针对的使用权的群体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农户,为的是给农村集体成员居住者有一定的保障。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不难看出,这一条法规中并未对宅基地权利主体的身份作以一个比较清楚的划分,而是仅仅根据资格宅基地权利前提的集体组成人资格,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或者占有权作了规范。

这一方面影响了其财产价值,一方面又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因此,即便集体成员资格是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最重要的前提,但是在农村居民居住需求进行保障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做为财产权利的流通性做了限制。

正因如此,本次出台的《民法典》为更加方便宅基地的使用和限制宅基地,在许多条款中将宅基地所有权的人身属性做出了相当限度的弱化。

二、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大量出现,这主要得益于当下都市中的住宅相对居高不下的售价,而价格相对低廉的农民宅基地住房也变成了更多人的首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之一。

它是对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规范和统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典总则中,对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法定主体对某一特定资源或物品所享有的所有权。

在我国,国家所有权归属于全国人民。

国家所有权的设立、行使和限制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这种所有权形式是属于一种公有制成分,国家所有的资源和资产,均属于全国人民共同拥有。

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特征是不可侵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在法律意义上,国家所有权是最为严格的所有权形式,对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和资产来说,包括矿产资源、土地、水源、自然保护区等,均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和剥夺。

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居住在特定地区或者从事特定产业的群体对共同生活、劳动、農村土地经营权等所享有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属于一种兼有公有制与私有制成分的所有权形式。

它保障了集体的利益,有利于群体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集体所有制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授予权、典质权等商业性要素。

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资产开始出现“城市化荒地”、“利益输送”等不利现象。

三、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是指个人依法对某一物品所享有的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以个人的名义对某一特定物品的控制和支配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私人所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和尊重,它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关键前提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所有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它是社会分配的基础,使得社会发展可以更为有序、稳定地进行。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所有权保护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所有权保护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所有权保护在民法典中,物权法规定了一系列内容,旨在确保所有权的保护。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物品享有的最广泛、最完整的权利。

本文将详细论述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以及其对所有权的保护。

一、物权概述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了对物品的所有权及其衍生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法律框架下,所有权人享有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享有救济的权利。

二、物权的来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来源主要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的物权是基于法律的强制力,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

而合同约定的物权则是基于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受合同自身的限制。

三、物权的内容1.占有权占有权是物权的基本内容,指权利人对物品的实际控制和支配。

只有具备对物品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才能获得合法的占有权。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对物品实施使用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根据物品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合理地使用物品,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限制。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权利人对物品所产生的收益享有支配权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享受物品所带来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收益,并可以依法支配这些收益。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权利人对物品进行转让、交换、赠与、抵押等处理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依法对物品进行处分,但在处分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限制。

四、所有权的保护为了保护所有权的稳定和完整,民法典对所有权的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

1.追索权追索权是权利人对他人非法占有物品的主张权利。

如果他人非法侵占了权利人的物品,权利人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追回物品。

2.排除权排除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侵害物品的排除权利。

如果他人侵犯了权利人的物品,权利人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可以请求法院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权利人在物品转让时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

如果他人要将权利人的物品转让给他人,权利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4.救济权救济权是指权利人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法院为其提供救济措施。

《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第74卷第3期2021年5月Vol.74No.3May2021174~184DOI:10.14086/ki.wujss.2021.03.016《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石佳友高郦梅摘要《民法典》的颁行是落实“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保护产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产权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民法典》为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作出了贡献:一方面,改进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则,对产权确权、产权流转、产权分配、产权利用、产权救济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深化了产权保护制度的原则,同时丰富了这些原则的涵义。

作为产权保护核心原则的公平原则应当包含主体之间、代与代之间、历史维度和空间维度的公平价值。

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需要以《民法典》为中心。

从实践逻辑出发,健全新时代科学的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重点关注完善经营性资产产权保护、民生性资产产权保护、资源性资产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数字财产权保护。

关键词《民法典》;经营性资产产权;民生性资产产权;资源性资产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财产权;公平原则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21)03-0174-1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A049)产权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指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的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此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就此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1](P4-9),是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这一政策目标有三个维度的内涵:一是明确产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及其适用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普通法律,对于民事关系的调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所有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对于物权的归属和支配。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展开讨论,旨在探讨其具体内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情况。

二、所有权的基本概念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财物依法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所有权的确立取决于合法的取得方式,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所有权的特征主要包括:专属性、绝对性、排他性和依法支配性。

三、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在民法典中,所有权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包括:合法获取、依法侵占、法定取得等。

其中,合法获取是最常见的方式,例如通过合同、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所有权。

依法侵占是指在合法的条件下通过占有时间的要求获得所有权。

法定取得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产生的所有权。

2. 所有权的范围和内容民法典对所有权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所有权人对于一定的财物享有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这种权利是相对于他人的权利。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也进行了相应规定,如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

3. 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所有权在实践中需要得到恰当的保护,并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法典中对于所有权的保护和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平衡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这包括对于侵权行为的追究、权利人的救济途径等。

四、所有权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情况在实际应用中,所有权的适用情况涵盖了各个方面的社会经济活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领域和案例:1. 房地产领域在房地产交易中,购房人通过合同和支付购房款等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也进行了相应的管理和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著作权人对于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新变化

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新变化

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新变化作者:***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20年第08期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内容涵盖了原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

与原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相比,民法典“物权编”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新增了1条全新的内容,对5个条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对于其他條文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

新增了公共收益的规定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问题,原物权法并未做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只是规定: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实践中,小区一般都会或多或少有一些公共收入,主要的收入来源包括小区地面公共道路的停车收入、小区公共部位的广告收入、快递箱的租金收入、屋顶的通讯基站租金收入等等。

过去由于立法没有对公共收益的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侵吞小区公共收益的情况比比皆是。

有些规模比较大的小区,每年的地面停车收入高达数百万元,都被物业公司获取,业主投诉无门,维权无路,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

这次民法典在立法上对公共收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无权侵占。

其次,立法也允许管理单位扣除合理的成本。

因为公共收入的取得必然伴随着相应的管理服务及成本支出,而这些服务内容一般并不包含在常规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之内,要求管理单位在无权获得收入的情况下额外支出管理成本,显然不具有公平性。

《民法典》干货之物权编所有权

《民法典》干货之物权编所有权

《民法典》干货之物权编所有权《民法典》针对所有权部分的调整和修改较多,总体上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老师加油将就《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中的所有权部分的内容,与其他现行的相关(旧)法进行比对,摘编其中的差异和重点予以说明,提供大家学习参考。

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增加了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应依法的规定;增加了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责任。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权法》:第二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调整业主决策比例,强化业主权利相比物权法,《民法典》对于选聘、解聘物业服务者等一般事项,降低了对决策业主人数的要求,仅要求“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即可,使这类事项的决策变得更容易通过;而对于特殊事项,则把决策人数从“双三分之二”上调到“双四分之三”;同时,增加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作为一项新的决策事项,将“使用和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分离,并对应不同业主决策人数要求。

这些变动既细化了住宅用地用途,又调整了不同决策事项的最低人数,强化了业主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读关键字:民法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摘要: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这是中华民族在复兴进程中向世界呈现的带有中华民族基因密码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她又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其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体现在物权编中,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三位一体不可分割的复合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权责关系问题,主要内容分别体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此处修改内容多,体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规定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适当降低作出决议的门槛;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规则;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一是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三位一体不可分割的复合权之专有权转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原则例如,北京某小区一居民甲在小区内拥有一套产权房(5--2 --602),同时它还拥有在该小区的空地搭建上的一间平房,这是针对北京房改一个结果。

(产权证书上记载房屋的自然情况所附平面图也仅涉及该房)居民甲把产权房卖给乙,但是仅移交了产权房自己仍在平房里居住。

后引起起纠纷,诉讼至法院,乙请求交付平房。

法院的判决甲一并将该小区的绿地上的一间平房交付给买房人乙。

法条依据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法律依据是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是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三位一体不可分割的复合权之专行使专有权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则,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民法典》所有权编变化大全精选

《民法典》所有权编变化大全精选

《民法典》所有权编变化大全精选
本文旨在简要介绍《民法典》中所有权编的主要变化,提供对
该编的精选概览。

第一部分:引言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所有权编也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
完善。

这一编的变化对于所有权的定义、保护和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该编的主要变化的精选概览:
第二部分:详细变化
1. 所有权的定义和范围:所有权的定义在《民法典》中得到明确,并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的范围和限制。

这些变化旨在保护个人和
单位的所有权利益。

2.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对于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进行
了详细的规定,包括通过协议、继承、合同等各种方式取得所有权
的具体途径。

这些规定有助于确立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所有权的限制和解除:《民法典》增加了对于所有权限制的规定,包括对于公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限制。

同时,对于所有权的解除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4. 所有权的保护和救济:《民法典》强调了对于所有权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这包括对于侵犯所有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以及提供救济措施保护权益。

第三部分:结论
《民法典》中所有权编的变化对于个人和单位的所有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变化旨在明确和规范所有权的定义、取得方式、限制和保护等方面,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请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为精选概览,具体细节请参阅《民法典》正式版本。

民法典中对所有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对所有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对所有权的规定是什么所有权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对特定物品拥有的最充分、最充足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对所有权的规定体现了其重要性。

下面将就民法典中对所有权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民法典对所有权的规定包括其内容和限制。

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拥有所有权的人可以占有物品,使用物品,享有由物品产生的收益,并有权处分物品。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有公益性限制和法律规定的限制。

公益性限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所有权实施的一些必要限制,如国家的征收、征用和征收代价等。

法律规定的限制是指法律对所有权的一些具体规定,如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等。

所有权的规定旨在保护个人和单位对物品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

二、所有权的取得和转让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转让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合法方式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种。

合法方式是指依法直接获得所有权,如法律规定的继承、赠与、遗失物的拾得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等民事行为获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依法转让等方式进行。

所有权的取得和转让方式的规定在民法典中明确,旨在保障民事主体对物品的合法支配权。

三、所有权的保护和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还规定了对所有权的保护和侵权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所有权的保护措施,如查封、扣押等措施,以保护拥有者对物品的权益。

对于侵害所有权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拥有者可以请求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并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所有权的权益,保护拥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特殊物品的所有权规定除了一般物品的所有权规定,民法典还对一些特殊物品的所有权进行了专门规定。

比如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对知识产权、股权等特殊财产的所有权规定。

这些特殊物品的所有权规定在民法典中具有独立的章节,旨在保护特殊物品所有者的权益。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读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读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读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典的施行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民法典的新旧对比进行解读。

一、编纂方式和体例对比:旧的民法典由多个单行法典组成,如《婚姻法》、《继承法》等。

而新的民法典采用了编纂方式,将原来的分散的法律规定统一编入一部法典中。

这种编纂方式更加系统化和整合化,方便了法律的适用和理解。

二、权利主体和权利保护对比:旧的民法典在权利主体和权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新的民法典在这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强化。

例如,新的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权利的保护,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等。

同时,新的民法典还规定了法人权利的保护,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法人的权利。

三、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对比:旧的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存在一些问题,如合同法的不完善和侵权责任法的滞后。

新的民法典对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明确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规定。

同时,新的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和责任承担等规定。

四、家庭法对比:旧的民法典中的家庭法存在一些问题,如对离婚和抚养权的规定不够完善。

新的民法典对家庭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明确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离婚的程序、条件等规定。

同时,新的民法典对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继承法对比:旧的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存在一些问题,如继承的程序繁琐、继承权的保护不足等。

新的民法典对继承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简化了继承的程序,明确了继承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新的民法典相对于旧的民法典,在编纂方式和体例、权利主体和权利保护、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家庭法、继承法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更加系统化、完善和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近年来,我国法律体制不断完善,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便是民法典的颁布实施。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民法典不仅涉及到个人权益等多个方面,还对物权法作出了重大变革和调整。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的方面。

首先,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确立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该法在原有的物权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大大提高了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示义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权威的不动产权属信息,有效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其次,民法典对抵押权和担保物权做出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对抵押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特别是在抵押权方面,民法典删除了原有的设立时效要求,减少了程序限制,使得抵押权的设立更加简便灵活。

同时,对于担保物权,民法典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种类和效力范围,明确了担保物权的权益和保护机制。

这些调整使得抵押和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此外,民法典对债权物权合一原则进行了强调和贯彻。

债权和物权是紧密相关的法律关系,在过去的法律体系中常常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强调了债权物权合一的原则,并将其作为法律规范的基础。

在实践中,债权物权合一原则的贯彻使得债务人的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此外,民法典还对共有和共同所有权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明确了关于共有和共同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在以往的法律体系中,共有和共同所有权的处理常常需要依赖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不够明确和规范。

而通过民法典的立法,为共有和共同所有权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为相关主体提供了依法行使权益的指导和保障。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2--所有权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2--所有权
《民法典》第327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 , 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所有权
五、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其本 质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典》第246条第1款:“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 全民所有。”第 2款:“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有权
(8)国防资产(第254条)
(9)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第 254 条)
《民法典》第243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 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 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所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244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民法典》第327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 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民法典》视野下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构成

《民法典》视野下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构成

《民法典》视野下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构成一、本文概述《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编纂过程历时五年,历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其中,所有权保留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法律构成和规定。

所有权保留交易,是指卖方在将动产交付给买方后,仍保留其所有权,待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后,卖方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这种交易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广泛存在,尤其在分期付款买卖、保留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等交易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所有权保留交易涉及买卖双方的权益平衡和风险控制,因此,对其进行法律构成的分析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视野出发,对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构成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将梳理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关于所有权保留交易的相关规定,包括所有权保留的设立、效力、变动和消灭等方面,以期揭示其法律构成的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

本文还将结合典型案例和司法实践,对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典》视野下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构成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为完善我国所有权保留交易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交易的规定《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民法典》的视野下,所有权保留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规范。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基本概念。

所有权保留交易,指的是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但约定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完成其他约定义务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与释义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与释义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与释义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即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条文理解】《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条保留了这一规定。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永久和充分的物权,所有人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实现的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

当然,这四项权能并非要求所有人同时拥有,比如设定用益物权时就是所有人让渡了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管领的权能,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现实支配的前提和基础。

与仅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不同,在当事人基于占有权能而占有标的物时,不仅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而且还受到占有背后之本权的保护。

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依标的物的性质或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需要的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收取标的物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权能。

例如,收取果树结出的果实,收取租金、利息等。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收益权能作为财产权利的内容,非所有权人独享,这也是用益物权的主要内容之一。

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标的物权属变化或者物理形态变化的权能。

应该说,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具体而言,处分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指对物进行物理上处理的权能,如销毁某物品、加工某物品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所有权人使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消灭等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某物品等。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还具有消极权能。

这是指在所有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权利人有排除他人干涉,以恢复对标的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权能。

由于此项权能须在受他人不法之干扰、妨害或侵夺时,始能表现,否则仅隐而不彰,故称为消极权能。

《民法典》物权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修改与评析

《民法典》物权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修改与评析

上矗为也《民法典》物权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修玫与评析文/孙铭成[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各大城市聚居密度逐渐增大,居民需求的无限性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

因此,《民法典》物权编对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内容作了较多修改,旨在强化业主权利。

《民法典》规定居委会有指导业主团体成立的义务,从而推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民法典》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决议标准,在符合业主大会法定召开标准的情况下,专有面积与人数占比三分之一的业主同意可通过其他事项,这有利于维修资金的使用;《民法典》明确了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所有,这有效地解决了电梯广告收益问题;《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及时答复业主询问的义务,这消弭了合同约束力软化而导致的业主主体地位缺失的困境。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决议;共有部分收益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在明确物的所有权、稳定用益物权的利用关系、实现担保物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先行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人口增多、城市聚居密度增大,人地矛盾、社区矛盾激增,确实产生了修改相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民法典》物权编回应时代需求,深入考察民生民情,对攸关国计民生的小区治理问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作了较多修改。

《民法典》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团体设立有进行指导的义务,厘清了业主共有部分所产收益的归属问题,降低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表决的要求,完善了业主大会决议的方式,矫正了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法律关系,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答复业主询问的义务。

本文依照立法背景、条文解释、完善建议的写作思路,拟对上述修改作出评析。

一、《民法典》物权编推动业主团体及时成立(-)立法背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在法学硏究的视野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容易令人联想到物业管理纠纷。

在分析物业管理纠纷时,多数学者会把业主团体未能及时成立或成立后难以发挥作用列为其成因之一。

民法典视角下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完整PPT

民法典视角下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完整PPT
强化对出卖人的保护,允许出卖人经过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而言,依据《民法典》第641条,出卖人可通过统一的登记系统 对标的物进行所有权保留登记,从而对抗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他物权的第三人。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动产融资统一公示系 统允许对所有权保留进行登记。[10]《民法典》生效后,权威机构的登记可基于第641条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这就为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提供了更多法律上的确定性。从反面讲,这也督促出卖人登记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以避免买受人在付清价 款前出卖标的物或在标的物上设立其他担保物权可能带来的风险。
《民法典》明确引入了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制度,在第641条规定:“出卖人对于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该规定类似于物权编中关于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规定[9],进一步体现了《民法典》体系下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承担的担保 物权功能。在实践中,所有权保留登记对抗主义的影响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具体而言,《民法典》第642条规定了协商取回和法定取回两类实现取回权的方式,后者系指《民事诉 讼法》第196条和第197条的担保物权实现的特别程序。[4]出卖人如选择准用该程序,则可直接向标 的物所在地或所有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取回标的物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 标的物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5]人民法院审查出卖人的申 请后,如当事人无实质性争议且取回权行使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取回标的物;但如果当事人对取回 权行使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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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方式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实现方式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未完成双方约定的其他特定条件,或将 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其他处分,则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对于取回标的物的具体方式,《民法典》 首次规定,出卖人在与买受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3]这也是《民法 典》认可所有权保留制度担保物权功能的重要体现之一。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财产的所有制、使用权和处分权之间的关系,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就这一条款展开讨论,并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探讨其内容和适用。

财产权是人们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财产支配权的权利,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三个方面。

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强调了这三个权利之间的关系,为保护财产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所有权是财产权的基本组成部分。

所有权代表了对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是财产权的核心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所有权体现为个人或组织对财产的合法拥有和支配。

所有权的确立和保护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其次,使用权是财产权的衍生权利,具有所有权的补充和扩展功能。

使用权是指人们对所拥有的财产进行使用、享受和处置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或借用等方式实现。

通过约定和合同,人们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享受、利用自己或他人的财产。

最后,处分权是财产权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处分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所拥有财产进行变卖、转让等处分的权利。

这一权利使得财产可以在经济交往中流动和变现,为个人和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在财产的所有制、使用权和处分权之间,要注意平衡各方的利益和权利。

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和维护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人的行为也应受到所有权人的合理限制。

同时,在处分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条款的具体适用,我们以一个房屋租赁案例作为实例。

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乙是通过租赁合同获得了房屋的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甲在租赁期限内应当尊重乙的合法使用权,并依法保护其权益。

而乙在租赁期限内,则不能以任何方式侵害甲的所有权。

如果乙违反了租赁合同中的规定,损坏了房屋,甲可以依法要求乙赔偿修缮费用。

同样地,甲也不能在租赁期限内擅自出售房屋或解除租赁合同,否则将损害乙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所有权制度的修改及解读

民法典对所有权制度的修改及解读

完善了财产征收补偿规定国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对组织、个人的财产进行征收和征用,应当依法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使行政权的方式强制性地取得集体、组织或者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经过征收,集体或者个人的所有权被强制转移到国家手中。

对比《民法典》第243条与《物权法》第42条关于征收的规定,主要变化在于:一是改变征收给予拆迁补偿的规定,确定征收组织、个人的财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二是确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征收,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征收费用;三是明确规定补偿费用的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通过对征收部门施加及时支付补偿款的义务,明确必须补偿的费用范围,从而有效保障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国家对组织和个人的财产的强制征用方面,基于今年突发的新冠疫情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人民的工作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通过总结疫情防控的经验,《民法典》第245条增加“疫情防控”作为可依法征用组织、个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紧急需要原因之一,突显疫情防控措施采用的紧迫性。

二重点修改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制度在现代都市的居住状态下,高楼林立,我们居住房屋的使用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建筑物公共部分的维护,我们生活的幸福满意度有赖于居住小区物业和业主的相互支持和协作,因此,处理好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高质量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与《物权法》相比,主要变化有:(一) 增加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小区业主实施自治的基础,民法典第277条明确重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今后法律法规的修订作出了指引;同时规定不仅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指导和协助,居民委员会也有指导和协助的义务,突出了居民自治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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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了财产征收补偿规定国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对组织、个人的财产进行征收和征用,应当依法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使行政权的方式强制性地取得集体、组织或者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经过征收,集体或者个人的所有权被强制转移到国家手中。

对比《民法典》第243条与《物权法》第42条关于征收的规定,主要变化在于:一是改变征收给予拆迁补偿的规定,确定征收组织、个人的财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二是确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征收,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征收费用;三是明确规定补偿费用的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通过对征收部门施加及时支付补偿款的义务,明确必须补偿的费用范围,从而有效保障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国家对组织和个人的财产的强制征用方面,基于今年突发的新冠疫情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人民的工作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通过总结疫情防控的经验,《民法典》第245条增加“疫情防控”作为可依法征用组织、个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紧急需要原因之一,突显疫情防控措施采用的紧迫性。

二重点修改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制度在现代都市的居住状态下,高楼林立,我们居住房屋的使用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建筑物公共部分的维护,我们生活的幸福满意度有赖于居住小区物业和业主的相互支持和协作,因此,处理好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高质量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与《物权法》相比,主要变化有:(一) 增加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小区业主实施自治的基础,民法典第277条明确重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今后法律法规的修订作出了指引;同时规定不仅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指导和协助,居民委员会也有指导和协助的义务,突出了居民自治的方向。

(二) 修订业主共同议事规则,降低了使用公共维修资金表决通过的门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仅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而且包括公共部分共有权和公共事务管理权。

公共事务管理权既是业主的权利,也是业主的一项义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包括业主为维修而筹集的资金和业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使用久了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动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但现实中业主使用大修基金的难度较大,不利于业主生活品质的维持和提高。

原物权法第76条对于筹集和使用维修基金采用了相同的表决要求,都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双过2/3),才能决定使用维修资金,致使维修资金的使用率低。

民法典第278条修订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程序,首先规定了业主参与表决的条件,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双2/3参与表决);同时区分了业主共同决定的一般重大事项和特别重大事项,对筹集维修资金和使用维修资金的表决要求分别进行规定,对筹集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三类特别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双过3/4同意),而对使用维修资金以及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一般重大事项,经参与表决专有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双过半同意)即可。

该条规定完善了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的议事规则,明确了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时表决参与度的最低要求,在制度上强化了业主团体利益的保障,排除了因个别业主恣意行为而侵害业主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与原物权法相比大大降低了使用维修资金的门槛。

此外,在紧急情况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本应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如果按照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程序,消耗的时间较长,反而不利于故障的排除和危险的消除。

因此,第281条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即可以不经过业主双过半数的表决同意程序,直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从而更加便利了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

(三) 修订了维修资金的用途,增加规定了业主对维修资金有关情况的知情权维修资金应使用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或公共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方面,不能用于专有部分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其他单位应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

因为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因此业主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

民法典第281条顺应形势的需要,增加规定了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以及对业主知情权的保障,即经业主共同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若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公布有关信息的,业主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寻求法律保护。

(四) 新增规定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益的归属小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公共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业主可以共同决定行使处分权,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收益权。

但实践中经常发生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出租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营利的现象,对该收益的归属引发纠纷。

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的业主权利保护的热点问题,增加规定了共有部分产生收益的分配原则。

即,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收益权,但该收益得益于物业服务人的管理行为,若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付出管理成本后不能获得经济回报,于物业服务人而言也不公平。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该收益进行分配,若没有约定,则应按照民法典第282条的规定,对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属于业主共有,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实现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之间利益平衡。

(五) 修订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相互关系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民法典在合同编中专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物权编所有权章中修订了原物权法规定的相关内容。

结合民法典第285、286、287条规定,对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的修订主要体现为:一是新增准用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合同编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和业主的权利义务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予以确定;二是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人及时答复业主询问的义务,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人配合政府执行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四是新增规定业主的容忍、配合义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三新增规定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按份共有是所有权共有的一种形态,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是共有人对所有权的比例,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处分权,其他共有人有权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按份共有人有偿转让其按份财产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受让人购买共有财产的权利。

法律赋予按份共有人就其他共有人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稳定和简化共有关系,提高物的利用效能。

[注1]但若其他共有人长时间不行使购买权,也会导致对需要变现或急用的按份共有人行使处分权的过度钳制。

民法典第306条规定了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的通知义务及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一是按份共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应履行通知义务,即要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权人,使其他共有人准确知悉份额转让的事实和条件等,并据此判断是否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的方式不以书面方式为必要,口头和书面均可;二是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对行使期限进行约定的,对共有人有拘束力,转让人在通知中告知行使期限的,原则上应约束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权利消灭;三是转让人转让其份额时,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均愿以同等条件购买的,由愿购买的全体共有人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比例,以保持共有关系的和谐稳定;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平等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原则,以转让时共有人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是因继承、遗赠、赠与等无偿转让共有份额,或者按份共有人内部之间相互转让共有份额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四新增规定添附制度理论界通说认为,添附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但《物权法》并未对添附取得所有权的具体规则予以明确。

为防止对添附物强制分割造成财产损坏或资源浪费,维护添附物的整体经济价值,实现物的整体效用最大化,《民法典》第322条新增了添附作为所有权取得方式的规定,从添附物的归属和赔偿、补偿两方面确定了添附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 加工、附合、混合的概念民法典第322条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方式。

加工是指将他人的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使之成为新的物或者提升该物的价值的法律事实,系以劳动与他人动产(材料)的结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权的动产相结合,或者不同所有权的动产与不动产结合而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非经毁损或改变性质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过大、会导致原物价值减少的法律事实;混合是指不同所有权的动产相互混合后不能识别或虽能识别但所需成本过大的法律事实。

[注2]以上三种添附方式都是不同主体的物或劳动经结合后产生具有独立价值的新物,在事实上或经济上已无法再行分离,导致不同主体之间发生权利冲突,需要重新确认新物的归属,并对失去物或投入劳动的一方的损失给予补偿或赔偿,以调和当事人的权益。

(二) 添附物的物权归属根据《民法典》第322条规定,因添附产生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以下规则:第一,约定优先。

基于承揽、委托、租赁、雇佣等合同行为发生的添附,添附物的归属首先依据合同约定确定,若没有合同约定,发生添附行为后也允许当事人事后协商确定物的归属;第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第三,既没有法律的规定也没有当事人事后约定的,则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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