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5.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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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

第四条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符合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第九条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四级。

农场、盐场、林场等相对独立区域应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纳入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所涉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土地利用与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土地利用与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土地利用与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引言土地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是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

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和环境资源的合理保护,必须建立一套规范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土地利用与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规定,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一、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基础,也是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土地利用规划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科学界定各类土地功能区,合理划定土地用途,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

土地利用规划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生态和文化等因素,协调各方利益。

土地利用规划应定期修订,及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变化的需要。

修订规划应经过合法程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依法公示。

同时,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利用行为应及时予以整治,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环境资源保护管理保护环境资源是土地利用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

为了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永续发展,应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管理。

1. 环境资源保护政策制定一系列的环境资源保护政策,包括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监管等方面。

政府应加强对环境资源的监管和管理,对环境资源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调机制。

2. 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和恢复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进行任何破坏性活动。

对于生态环境恶化或受损的区域,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

3. 资源保护加强对土地、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的保护,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浪费。

推行资源节约型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废弃物管理加强废弃物管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的影响。

建立废弃物处置设施,加强废弃物处理和回收利用。

三、违规处理1. 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转用基本农田;2. 未经规划和环评手续,擅自开发建设;3. 污染土壤、水源或大气环境;4. 非法采矿、破坏山体等。

扶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扶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扶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扶风县人民政府扶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扶风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规划调整目的 (1)二、规划调整任务 (1)三、规划调整依据 (3)四、规划调整原则 (6)五、规划调整范围 (7)六、规划调整期限 (7)第二章规划调整背景 (8)第一节县域概况 (8)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及特点 (10)第三节调整完善新形势 (12)第四节本轮规划中期评估 (14)第三章规划调整目标 (21)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 (21)第二节土地利用目标 (21)第三节规划控制指标 (22)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5)第一节农用地 (25)第二节建设用地 (26)第三节其他土地 (29)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30)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优化 (30)第二节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32)第三节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 (40)第六章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43)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区 (43)第二节一般农地区 (44)第三节林业用地区 (44)第四节牧业用地区 (45)第五节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46)第六节独立工矿区 (47)第七节风景旅游用地区 (48)第八节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48)第九节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49)第七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50)第一节允许建设区 (50)第二节有条件建设区 (51)第三节限制建设区 (52)第四节禁止建设区 (52)第八章土地利用重点任务 (54)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54)第二节节约集约用地 (55)第三节加强土地整治 (58)第四节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59)第九章各镇(街道)主要用地调控 (63)第一节各镇(街道)土地利用方向 (63)第二节主要用地调控指标方案 (65)第十章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66)第一节交通项目用地 (66)第二节水利项目用地 (66)第三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66)第四节旅游设施项目用地 (67)第五节环保项目用地 (67)第六节其他项目用地 (67)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8)第一节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配套制度 (68)第二节完善规划实施的行政手段 (68)第三节加强规划实施经济调控机制 (69)第四节提高规划管理科技水平 (70)第五节建立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机制 (70)第十二章附则 (72)附表 (73)附表1扶风县规划目标指标表 (73)附表2扶风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74)附表3扶风县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调整表 (76)附表4扶风县各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 (78)附表5扶风县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表 (79)附表6扶风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80)附表7扶风县各镇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83)附表8扶风县各镇基本农田调整情况表 (84)附表9扶风县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调整表 (85)附表10扶风县建设用地管制区面积表 (86)第一章总则一、规划调整目的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党中央、国务院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土地资源国情,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十三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的重要部署。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要议题。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行为,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各国纷纷制定了土地利用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以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来分析土地利用管理办法。

一、国际1. 国际土地规划和管理联合会(FIG)的标准国际土地规划和管理联合会(FIG)是一个国际性的专业组织,致力于保护和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该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指南,用于指导各国在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评估、用地规划、自然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各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FIG的标准,并结合本国实际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

2.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的土地利用认证标准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作为全球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权威机构,对土地利用也提出了一系列的认证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并保护土壤资源的健康。

FAO的土地利用认证标准主要包括土地管理、土地利用转换、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要求。

二、国内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内土地利用管理办法首先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入手。

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需求,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资源的利用目标和方向。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因素,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非农业土地利用管理非农业土地利用管理是土地利用管理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工业用地规划、交通用地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非农业土地利用管理应注重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农业用地保护和高效利用农业用地保护和高效利用是土地利用管理办法中的重要内容。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利用管理办法应注重保护农业用地,保障粮食安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251号【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1999.08.10【实施日期】1999.08.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各地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十分重视。

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各级规划修编工作已经完成,部分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但是,工作进展不够平衡,有的地方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迟缓,有的规划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比有差距,实施规划还面临管理制度不够落实、人员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将影响到新法的实施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做好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规划审查报批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快工作进度。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尚未正式上报的,务请于8月25日前完成规划上报工作;已经上报的,收到部门审查意见后,要按照部的要求及时落实审查意见。

对未按时上报规划或未按要求及时落实审查意见的,将不予以办理所在地区报批的建设用地、土地开发整理等各种土地项目。

省级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自上而下审批的要求,加紧做好地(市)、县(市)、乡级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省级规划尚未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做好地(市)、县(市)、乡级规划的预审和审批准备工作。

规划审查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证规划质量。

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土地利用管理活动。

第四条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并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执行情况负总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同期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各地区、部门、行业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专项规划安排的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相一致.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修改规划。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的交通、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三)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安排了建设用地规模的能源和矿山等单独选址项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07•【文号】国土资发[2003]69号•【施行日期】2003.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部长办公会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充,是科学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提高对《规划》实施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工作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实施《规划》,发挥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促进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规划》为依据,尽快组织完成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督促和指导,尽快完成规划编制。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查、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凡没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律不得安排。

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逐步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制度,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土地执法巡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区域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区域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管理是国家发展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则是土地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土地利用规划两个方面,探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和挑战。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对一个国家、地区或城市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与布局,旨在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考虑土地资源的分布、质量、功能和保护等因素,以及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需求。

1.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土地资源有限,其分布不均衡。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科学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优先发展工业和商业用地,以支持经济增长;在农业区域,则可以加强农田保护和农业发展,以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

2. 保护生态环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当规划新的建设项目时,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需求,保留必要的绿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同时,通过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以减少土地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低环境风险。

3. 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需要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在城市建设中,合理规划住宅区、商业区、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农村地区,要发挥土地资源的多功能性,促进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产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二、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土地利用规划是以区域为单位,对各类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和规划的科学方法。

它包括对特定区域的土地资源进行细致分析、评估和规划,以实现区域发展目标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 确定发展方向区域土地利用规划需要根据区域特点和发展需求,明确区域的发展方向。

例如,对于一个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以确定旅游业为主导产业,重点规划旅游景区用地和相关设施;对于一个资源匮乏但交通便利的地区,则可以引导发展物流和制造业。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规定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规定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利用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规范。

它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涉及各行各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和展开。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国家、地方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规划的过程。

它涉及到土地分类、土地开发、土地保护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合理分配各类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农田水利建设规程农田水利建设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了提高农田灌溉、排水等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农田水利建设规程应当包括灌溉制度的规划、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它的目的是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利用效率,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三、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用地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的规划和管理。

它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分区规划、用地有效利用等内容。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土地的利用方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工业用地管理规程工业用地管理规程是指对工业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的规定。

它包括工业用地选址、工业用地规划、工业用地分区等内容。

工业用地管理规程应当遵循环保、节能等原则,促进工业用地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五、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指对建设用地进行规划和管理的规定。

它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利用等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可持续性,合理规划和管理建设用地,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是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规定。

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流转和管理等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应当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土地利用的方方面面,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田水利建设、城市用地规划、工业用地管理、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2号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一)规划背景;(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三)指导思想和原则;(四)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五)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总体布局;(六)规划实施措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对一个地区的土地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定长期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需要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居民生活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其主要意义包括:1.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对土地资源现状和潜力的全面调查和评价,科学规划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划分土地功能区,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保障国家安全:通过规划建设军事用地、国土资源开发、生态安全和自然灾害防治等重要区域,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土安全。

3.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定位产业布局,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

4.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修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规划编制方案确定:确定编制规划的范围、目标、任务和原则,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2.基础工作开展: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区域经济社会情况、生态环境等进行详细调研和评估,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3.规划方案编制:结合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布局、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

4.规划方案论证:对规划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和公众意见征询,完善方案内容,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5.规划报批:将规划方案报批相关部门审批,形成正式文件,成为当地的法定规划文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合作。

在规划实施阶段,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组织实施: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有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各项规划任务和政策。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各地纷纷出台了不少规范、规程和标准来进行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

本文将对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人均用地面积,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此外,城市规划应当尊重历史文化传承,注重人文特色的融入。

规划还应具备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公众参与的特点,以确保规划方案的实施能够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和支持。

二、城市规划的内容城市规划内容包括城市总体布局、功能区划、产业布局、居住区规划等。

城市总体布局是城市规划的基本框架,包括城市的规模、形状、结构等方面。

功能区划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

产业布局则是根据城市的产业结构和发展需求,规划城市内不同产业的布局。

三、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利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尊重土地的功能和用途,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外,土地利用管理还应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土地利用管理还应注重社会公平,公正地分配土地资源,保障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

四、土地利用管理的内容土地利用管理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划拨、出让、收回和用途管制等。

土地登记是对土地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土地的权属清晰。

土地划拨是将国有土地划分给特定的利用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划分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是将国有土地进行有偿出让给社会投资者,作为经济发展的资本来源。

土地收回是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国家,对违规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监管。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对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不同的管理和约束,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五、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管理的挑战与前景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管理面临许多挑战,如城市拓展的难题、土地资源的有限性等。

ARCGIS在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地类统计工作中的应用

ARCGIS在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地类统计工作中的应用

工程建设与设计Construction&De s ign F or P rojectARCGIS在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地类统计工作中的应用The Application of ARCGIS in Land Type Statistics of Land-Use General Plan Map ofZhuhai City叶山威(珠海市测绘院,广东珠海519000)YE Shan-wei(Zhuhai Surveying and Mapping Institute,Zhuhai519000,China)【摘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根据土地资源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各级行政区域内对下一时期(通常为15年)的土地利用进行的总体安排。

其实质是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有限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即部门之间土地资源的时空配置(数量、质量和位置),这是通过土地利用结构来实现的,论文介绍了ARCGIS软件在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地类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方法。

[Abstract]Overall plan for land utilization refers to the overall arrangement of land use in the next period(usually15years)within administrative regions at all levels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nd resources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s 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Its essence is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limited land resources among various departments of the national economy,that is,the space-time allocation(quantity,quality and location)of land resources among departments,which is realized through the land use structure.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application method of A RCGIS software in the statistical work ofland types in land use master plan ofZhuhai city.【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ARCGIS;地类统计;规划与管控[Keyword S]overall land use planning;ARCGIS;land type statistics;planning and control【中图分类号JF301.2【文献标志码】B[DOI]10.13616/ki.gcjsysj.2019.04.0701引言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在各个工业部门合理分配土地资源,首先在农业和非农业之间,其次在农业和农业之间,如农业内部的种植、林业和畜牧业。

土地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计划管理办法土地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计划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依法进行土地管理活动,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计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土地计划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管理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发挥土地资源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土地计划编制第四条土地计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地方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中应明确土地利用总体布局、空间结构和重点任务,并适时进行修编。

第六条土地专项规划应当由土地利用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中应明确土地利用分类、项目范围和目标任务,并按照要求定期修编。

第七条土地详细规划应当由土地利用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中应明确土地利用控制区域、用途范围和规模、条件限制要求等内容,并按照需要及时修编。

第三章土地计划审批第八条土地计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审批活动的合法性、程序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土地计划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确保审批结果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土地计划的审批程序应当规范、统一、透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查和决策。

第四章土地计划实施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规划期限内,由编制单位和实施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编。

第十二条土地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超出规划范围和目标任务,实施单位应当进行动态管理,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土地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并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性质和规模,实施单位应当定期报告和汇总情况。

第十四条土地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变化、紧急情况或者有必要调整计划的,应当及时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方法

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方法

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方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方法的正确运用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原则和步骤,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方法。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原则和步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是指根据国家、区域或城市的发展需求,制定并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

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1.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规划目标和发展战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过程中,需要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规划目标和发展战略。

2. 科学评估土地资源潜力和可持续利用能力。

在规划编制之前,需要进行土地资源潜力和可持续利用能力的科学评估,以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和布局。

3.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

在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制定适应发展需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

规划方案应该明确土地用途划分、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强度等内容。

4. 落实规划方案并进行监督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加强对规划的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持续改进。

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方法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制定具体的土地利用规划的过程。

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方法:1. 综合评价法。

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土地资源潜力和可持续利用能力的评估结果,结合土地规划的目标和要求,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土地利用方式和布局。

2. 空间分析法。

空间分析法是指通过对现有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分析,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对土地利用进行区划划分和空间布局。

3. 专题分析法。

专题分析法是指针对土地利用规划中的特定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分析,根据研究结果对土地利用进行规划编制。

4. 系统模拟法。

系统模拟法是指通过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的模型,对不同规划方案进行模拟和比较,选择最优方案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制度CATALOGUE 目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与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建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政府根据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环境目标和战略,对土地利用进行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种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的规划,旨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在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要切实保护耕地和生态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保护耕地和生态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城乡发展公平与可持续利用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合理配置城乡土地资源,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共同繁荣。

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不损害后代人利用土地的权利,实现土地资源的公平与可持续利用。

推动城乡发展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推动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保障粮食安全保护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手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确保耕地红线,为农业生产提供稳定的基础。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用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确保生态用地的总量和布局合理,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持续改善。

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划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需要经过前期调研、方案设计、公众参与、审批等程序。

规划编制的依据和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目标与战略、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施措施与保障等内容。

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生态保护要求以及土地使用标准等相关规定。

要求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规划编制的审批和备案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如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一)规划背景;(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三)指导思想和原则;(四)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五)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总体布局;(六)规划实施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是否编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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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一)规划背景;(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三)指导思想和原则;(四)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五)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总体布局;(六)规划实施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是否编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土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部门协调机制,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划内容,应当采取公告、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公告方式听取意见的,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征询、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应当作为规划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情况应当作为规划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应当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完成,同步审查确认。

第三章规划内容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二)规划背景;(三)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四)土地供需形势分析;(五)土地利用战略;(六)规划主要目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治安排等;(七)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时序安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八)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九)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十)规划图件和图则;(十一)规划说明以及与相关规划协调衔接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四)对市级土地利用的调控;(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其中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前款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编制。

第十七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三)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及其分区管制规则;(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六)基本农田集中划定区域;(七)重点工程安排;(八)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八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五)对乡(镇)土地利用的调控;(六)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七)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八)土地整治的规模、范围和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十九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耕地、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三)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五)土地整治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条村土地利用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乡(镇)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安排,农村宅基地、公益性设施用地等的范围;(三)不同用途土地的使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按照下列布局次序、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空间布局:(一)优先布局国土安全和生态屏障用地;(二)协调安排耕地、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三)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七)防范污染区域环境风险,因地制宜整治利用;(八)尽量避免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压覆国家重要矿产资源。

第二十二条编制市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因地制宜划定下列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一)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三)城乡建设用地禁建边界;(四)允许建设区;(五)有条件建设区;(六)限制建设区;(七)禁止建设区。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其他图件等。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第二十四条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核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核。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核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依法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依照法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规划文本及说明;(二)规划图件;(三)专题研究报告;(四)规划数据库;(五)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核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自收到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依据包括:(一)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方针、政策;(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内容包括:(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三)规划目标;(四)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八)规划图件、数据库成果。

第三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布。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规划实施第三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用地预审、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开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划定基本农田等工作,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确保规划目标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突破。

需要使用土地的城、镇、村和工矿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严禁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城镇建设项目。

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

第三十四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规范有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各项土地整治活动。

军队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军用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的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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