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5.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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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

第四条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符合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第九条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四级。

农场、盐场、林场等相对独立区域应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纳入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所涉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土地利用与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土地利用与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土地利用与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引言土地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是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

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和环境资源的合理保护,必须建立一套规范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土地利用与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规定,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一、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基础,也是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土地利用规划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科学界定各类土地功能区,合理划定土地用途,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

土地利用规划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生态和文化等因素,协调各方利益。

土地利用规划应定期修订,及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变化的需要。

修订规划应经过合法程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依法公示。

同时,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利用行为应及时予以整治,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环境资源保护管理保护环境资源是土地利用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

为了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永续发展,应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管理。

1. 环境资源保护政策制定一系列的环境资源保护政策,包括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监管等方面。

政府应加强对环境资源的监管和管理,对环境资源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调机制。

2. 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和恢复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进行任何破坏性活动。

对于生态环境恶化或受损的区域,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

3. 资源保护加强对土地、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的保护,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浪费。

推行资源节约型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废弃物管理加强废弃物管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的影响。

建立废弃物处置设施,加强废弃物处理和回收利用。

三、违规处理1. 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转用基本农田;2. 未经规划和环评手续,擅自开发建设;3. 污染土壤、水源或大气环境;4. 非法采矿、破坏山体等。

扶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扶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扶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扶风县人民政府扶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扶风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规划调整目的 (1)二、规划调整任务 (1)三、规划调整依据 (3)四、规划调整原则 (6)五、规划调整范围 (7)六、规划调整期限 (7)第二章规划调整背景 (8)第一节县域概况 (8)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及特点 (10)第三节调整完善新形势 (12)第四节本轮规划中期评估 (14)第三章规划调整目标 (21)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 (21)第二节土地利用目标 (21)第三节规划控制指标 (22)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5)第一节农用地 (25)第二节建设用地 (26)第三节其他土地 (29)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30)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优化 (30)第二节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32)第三节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 (40)第六章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43)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区 (43)第二节一般农地区 (44)第三节林业用地区 (44)第四节牧业用地区 (45)第五节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46)第六节独立工矿区 (47)第七节风景旅游用地区 (48)第八节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48)第九节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49)第七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50)第一节允许建设区 (50)第二节有条件建设区 (51)第三节限制建设区 (52)第四节禁止建设区 (52)第八章土地利用重点任务 (54)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54)第二节节约集约用地 (55)第三节加强土地整治 (58)第四节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59)第九章各镇(街道)主要用地调控 (63)第一节各镇(街道)土地利用方向 (63)第二节主要用地调控指标方案 (65)第十章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66)第一节交通项目用地 (66)第二节水利项目用地 (66)第三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66)第四节旅游设施项目用地 (67)第五节环保项目用地 (67)第六节其他项目用地 (67)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8)第一节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配套制度 (68)第二节完善规划实施的行政手段 (68)第三节加强规划实施经济调控机制 (69)第四节提高规划管理科技水平 (70)第五节建立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机制 (70)第十二章附则 (72)附表 (73)附表1扶风县规划目标指标表 (73)附表2扶风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74)附表3扶风县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调整表 (76)附表4扶风县各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 (78)附表5扶风县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表 (79)附表6扶风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80)附表7扶风县各镇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83)附表8扶风县各镇基本农田调整情况表 (84)附表9扶风县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调整表 (85)附表10扶风县建设用地管制区面积表 (86)第一章总则一、规划调整目的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党中央、国务院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土地资源国情,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十三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的重要部署。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要议题。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行为,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各国纷纷制定了土地利用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以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来分析土地利用管理办法。

一、国际1. 国际土地规划和管理联合会(FIG)的标准国际土地规划和管理联合会(FIG)是一个国际性的专业组织,致力于保护和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该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指南,用于指导各国在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评估、用地规划、自然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各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FIG的标准,并结合本国实际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

2.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的土地利用认证标准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作为全球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权威机构,对土地利用也提出了一系列的认证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并保护土壤资源的健康。

FAO的土地利用认证标准主要包括土地管理、土地利用转换、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要求。

二、国内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内土地利用管理办法首先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入手。

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需求,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资源的利用目标和方向。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因素,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非农业土地利用管理非农业土地利用管理是土地利用管理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工业用地规划、交通用地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非农业土地利用管理应注重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农业用地保护和高效利用农业用地保护和高效利用是土地利用管理办法中的重要内容。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利用管理办法应注重保护农业用地,保障粮食安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251号【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1999.08.10【实施日期】1999.08.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各地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十分重视。

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各级规划修编工作已经完成,部分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但是,工作进展不够平衡,有的地方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迟缓,有的规划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比有差距,实施规划还面临管理制度不够落实、人员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将影响到新法的实施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做好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规划审查报批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快工作进度。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尚未正式上报的,务请于8月25日前完成规划上报工作;已经上报的,收到部门审查意见后,要按照部的要求及时落实审查意见。

对未按时上报规划或未按要求及时落实审查意见的,将不予以办理所在地区报批的建设用地、土地开发整理等各种土地项目。

省级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自上而下审批的要求,加紧做好地(市)、县(市)、乡级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省级规划尚未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做好地(市)、县(市)、乡级规划的预审和审批准备工作。

规划审查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证规划质量。

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土地利用管理活动。

第四条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并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执行情况负总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同期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各地区、部门、行业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专项规划安排的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相一致.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修改规划。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的交通、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三)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安排了建设用地规模的能源和矿山等单独选址项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07•【文号】国土资发[2003]69号•【施行日期】2003.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部长办公会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充,是科学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提高对《规划》实施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工作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实施《规划》,发挥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促进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规划》为依据,尽快组织完成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督促和指导,尽快完成规划编制。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查、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凡没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律不得安排。

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逐步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制度,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土地执法巡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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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一)规划背景;(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三)指导思想和原则;(四)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五)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总体布局;(六)规划实施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是否编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土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部门协调机制,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划内容,应当采取公告、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公告方式听取意见的,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征询、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应当作为规划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情况应当作为规划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应当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完成,同步审查确认。

第三章规划内容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二)规划背景;(三)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四)土地供需形势分析;(五)土地利用战略;(六)规划主要目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治安排等;(七)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时序安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八)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九)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十)规划图件和图则;(十一)规划说明以及与相关规划协调衔接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四)对市级土地利用的调控;(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其中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前款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编制。

第十七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三)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及其分区管制规则;(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六)基本农田集中划定区域;(七)重点工程安排;(八)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八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五)对乡(镇)土地利用的调控;(六)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七)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八)土地整治的规模、范围和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十九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耕地、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三)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五)土地整治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条村土地利用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一)乡(镇)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安排,农村宅基地、公益性设施用地等的范围;(三)不同用途土地的使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按照下列布局次序、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空间布局:(一)优先布局国土安全和生态屏障用地;(二)协调安排耕地、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三)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七)防范污染区域环境风险,因地制宜整治利用;(八)尽量避免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压覆国家重要矿产资源。

第二十二条编制市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因地制宜划定下列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一)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三)城乡建设用地禁建边界;(四)允许建设区;(五)有条件建设区;(六)限制建设区;(七)禁止建设区。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其他图件等。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第二十四条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核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核。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核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依法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依照法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规划文本及说明;(二)规划图件;(三)专题研究报告;(四)规划数据库;(五)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核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自收到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依据包括:(一)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方针、政策;(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内容包括:(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三)规划目标;(四)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八)规划图件、数据库成果。

第三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布。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规划实施第三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用地预审、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开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划定基本农田等工作,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确保规划目标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突破。

需要使用土地的城、镇、村和工矿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严禁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城镇建设项目。

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

第三十四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规范有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各项土地整治活动。

军队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军用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的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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