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住房建设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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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住房建设规划

2009年6月5日19: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科学指导未来住房建设工作,实现安阳房地产业及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编制安阳市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2010年)、《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年)

第三条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安阳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所确定的主城区范围,总面积150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相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重点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房建设,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切实解决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第七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至2007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为2755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9.56平方米。自1999年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启动以来,已建成140.7万平方米(13222套)。

第九条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规划期内,我市住房总需求为1200万平方米。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安政办[2005]156号),规划期内,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房共360万平方米,建设普通商品住房840万平方米。

第三章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十条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第十一条住房建设总体目标。

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城市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二条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总建设面积1200万平方米(12.3万套)。

1、规划期内,建设普通商品住房7.8万套,建筑面积840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建设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4.5万套,建筑面积360万平方米(含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困难企业职工安置房共195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廉租住房保障本市双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规划期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总建筑面积70%以上;

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户型以两居室为主,建设部分小三居室户型。考虑到城中村改造中拆迁居民的安置因素,适当建设一定比例套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户型以两居室为主,并按相关政策定执行。

3、各类住房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为: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占30%;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大于40%;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小于30%。

第十四条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规划以文明大道与京广铁路为界,将安阳市分为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四个片区。

1、东南片区内住房建设总量为551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筑面积16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386万平方米。

2、西南片区内住房建设总量为194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筑面积58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136万平方米。

3、东北片区内住房建设总量为359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251万平方米。

4、西北片区内住房建设总量为96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筑面积29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67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2008年,总建筑面积17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150万平方米。

2009年,总建筑面积217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筑面积58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159万平方米。

2008—2012年,总建筑面积12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筑面积360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840万平方米。

第十六条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还应遵循以下方针:

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应合理选择建设地点,优先选择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应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四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七条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用地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

第十八条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686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用地为206(含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困难企业职工安置房用地)公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为480公顷。

第十九条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1、规划期内,东南片区新供居住用地306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用地92公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214公顷。

2、西南片区新供居住用地121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用地36公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85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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