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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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期:2004-10-21执⾏⽇期:2004-10-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意见》,推动固定收益类产品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办法》、《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和基本要求(⼀)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资产⽀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发起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所募集的资⾦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能够产⽣可预期稳定现⾦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代计划向原始权益⼈购买基础资产,并委托托管机构托管。

基础资产及其收益属于计划的财产,独⽴于原始权益⼈、管理⼈、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不得与原始权益⼈、管理⼈、托管机构固有财产产⽣的债权债务相抵销;投资者可以转让所持受益凭证,但不得主张分割计划项下的财产,也不得向计划要求回购其受益凭证。

管理⼈按照约定管理、运⽤、处分计划项下的资产取得的收益,应当归⼊计划,所产⽣的法律后果由计划承担。

受益凭证作为投资者的权利证明,以计划项下的资产为信⽤⽀持,其收益来⾃于基础资产未来产⽣的现⾦流,属于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管理⼈仅以基础资产及其收益为限向投资者承担⽀付收益的义务。

投资者按照约定取得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基础资产及其转让(⼀)基础资产应当为能够产⽣未来现⾦流的可以合法转让的财产权利,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基础资产为收益权的,收益权的来源应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收益权应当有独⽴、真实、稳定的现⾦流量历史记录,未来现⾦流量保持稳定或稳定增长趋势并能够合理预测和评估;基础资产为债权的,有关交易⾏为应当真实、合法,预期收益⾦额能够基本确定。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PPT 61页)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PPT 61页)

资产证券化发展概况
ABS起源于美国,距此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只是刚刚起步,虽然最早出现于 2002年,但真正受到政府支持是2005年,而后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停滞。当前中国正 处于金融改革的创新时期,未来资产证券化发展将加速。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两大类:
信贷资产证券化
中国证监会
贷款银行
审核速度 交易市场
2-3个月 银行间市场
投资者群体 银行、保险
2-3个月 交易所市场 保险、基金
3-6个月 交易所大宗交易 券商、基金、保险
1-2个月 无 无
融资成本 低

较低
较高
发行主体 发行规模 募资投向
主要优势
主要缺点
金融机构、企业 总规模不超过净资产的40% 限制较少
审核快、利率低
商业银行
收款 账户 监管
原始权益人 (发起人)
专项 计划 账户 托管
证券公司 (专项计划管理人)
承销商
设立、 管理
其他第三方中介 服务机构
基础资产出售
支付购买基础资 产对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SPV)
发行计划受益凭证 认购计划受益凭证
投资者 (受益凭证持有人)
发行时 计划存续期
基础资产现金流转移
分配专项计划收益
– 地方政府的支付能力、可支配财政收入及刚性支出等
拟证券化资产的要求
• “收益权”类资产(与未来经营性收入相关)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拥有某种收费或获取收益的权利 – 这种权利与企业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可以区分开,可以特定化 – 企业拥有收费或获取收益的法律与政策文件较为齐备 – 现金流独立,可进行识别 – 如果现金流需先上缴财政,需明确财政拨付的时间、金额或比例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为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营活动。

2.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将自身的信用资产、债权资产等进行证券化,发行证券产品进行融资或投资。

3.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

二、资产证券化项目的选择和审查1. 证券公司在选择资产证券化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风险、收益和流动性,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2. 在进行资产证券化项目审查时,证券公司应当对项目的资产质量、流动性、抵押物评估等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具有合规性和可行性。

三、证券产品的发行和销售1. 证券公司在发行证券产品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2. 证券公司在销售证券产品时,应当进行适当的风险揭示和产品说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投资者保护1.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或操纵市场等行为。

2.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五、风险管理1. 证券公司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当制定风险管理方案,明确风险控制的策略和措施。

2.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六、内部控制1.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业务分工和权限,并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和管理。

2.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专业性。

七、监督管理1. 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证券公司应当配合证监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资料。

以上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证券公司应当遵守以上规定,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开展业务。

资产证券化的应用与监管

资产证券化的应用与监管

资产证券化的应用与监管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金融创新领域的重要发展趋势。

通过将传统的资产(如贷款、债券、房产等)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资产所有者更快地获取资金,并提高资产流动性。

而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日益发展,监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和监管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的应用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资产所有者将现有的资产转化为证券产品。

例如,一家银行可以通过将其发放的业务贷款转变为资产支持证券(ABS),来为自己筹集更多的资金。

ABS可以被分成不同等级,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风险需求。

另外,债务证券化(CDO)可以将不同类型的债务转化为证券产品,这些证券的回报可以来源于债务的还款和利息等。

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已经逐渐从传统的债务领域扩展到更广泛的资产。

例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是一种将房地产转变为证券化产品的方式。

REITs可以从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中获得回报,并通过证券市场来进行交易。

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帮助资产所有者提高资金流动性,还可以带来其他一些好处。

例如,它可以分散风险,因为证券化产品通常会将资产池分为不同的等级,以满足不同的风险偏好。

此外,证券化产品的流通性更强,因为它们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

二、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监管变得越来越关键。

监管机构需要确保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与稳定性,同时防止投资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在美国,证券市场委员会(SEC)是负责监管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之一。

该机构要求发行人必须提交相关文件,包括注册和披露材料。

SEC还制定了一些规则,如Reg AB和Reg Z,以确保和规范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

此外,监管机构也需要确保证券化产品的评级质量。

在过去,一些评级机构存在失职的情况,他们给予甚至是AAA级的资产支持证券打上虚假的评级。

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确保他们的评级质量和透明度。

除了美国,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也在逐步完善尽职调查和证券化产品监管的相关规定。

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3篇)

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证券,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的一种金融工具。

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对于规范资产证券化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主体、流程、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应注重资产证券化交易实质,而非仅仅关注交易形式。

3. 依法合规原则: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产证券化活动合法、合规。

4. 风险控制原则: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应注重风险控制,防范和化解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5. 信息公开原则: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应要求信息披露充分、真实、准确,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三、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的主要主体1. 发起人:发起人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主体,负责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2. 设立人:设立人是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受托人:受托人是指受发起人委托,代表投资者管理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机构或者个人。

4. 承销人:承销人是指受发起人委托,负责资产证券化证券发行和承销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5. 投资者:投资者是指购买资产证券化证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的主要流程1. 项目策划:发起人根据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制定资产证券化项目方案。

2. 资产评估:设立人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

3. SPV设立:设立人设立SPV,并将资产转移至SPV名下。

4. 证券发行:承销人负责证券发行和承销,将证券发行给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与监管变革

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与监管变革

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与监管变革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与监管变革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核心和稳定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商业银行业务和监管环境则面临着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挑战。

在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和监管也需要相应地进行变革和适应。

首先,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业务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传统上,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来进行贷款业务,实现存贷款的利差收入。

然而,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兴起,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打包成证券,并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

这样一来,商业银行可以更加灵活地配置资本,并扩大其贷款规模。

此外,资产证券化还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增加其资产的流动性。

因此,商业银行业务愈发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变革相互关联,并对监管层提出了新的挑战。

传统的监管方法主要是对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活动的资本要求和风险管理进行限制和规范。

然而,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创新和变革,不断寻找监管的漏洞和规避方式,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及时跟进和调整监管政策,以确保商业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管应更加注重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使得监管部门需要更加关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监管应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方面。

此外,监管还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督,确保其有效性和科学性。

其次,监管应加大对商业银行业务的信息披露力度。

资产证券化业务往往涉及大量的复杂金融工具和交易结构,涉及到众多参与者的利益。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性,监管部门需要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公开其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资产质量、风险水平和盈利能力等。

证券行业监管政策与措施分析

证券行业监管政策与措施分析

证券行业监管政策与措施分析证券行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金融部门之一,它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整个经济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运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政策与措施。

本文将对证券行业监管政策与措施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市场的作用和影响。

一、政府监管机构与法律法规建设证券行业的监管是由政府监管机构负责的,不同国家的监管机构有所不同,但其职责都是保证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与稳定。

监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权威性和透明度,以有效监管市场行为并防范风险。

同时,政府还应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参与者的权力与义务,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二、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要求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信息的披露与透明度。

政府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公开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提示等,以便投资者作出准确的投资决策。

同时,政府监管部门还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不遵守披露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三、交易规则与市场公平证券交易的规范化是保证市场公平和透明的重要前提。

政府监管机构应制定和执行交易规则,明确证券交易的方式、时间、价格等要素,促进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此外,政府还应建立监测和惩治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非法行为的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投资者教育与保护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举办投资者教育活动、发布风险提示、规范投资咨询行为等,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避免盲目跟风。

此外,政府还应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为受损的投资者提供补偿和救济。

五、风控措施与风险评估证券市场的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但可以通过科学的风控措施和风险评估减少风险的发生和扩大。

政府监管部门应建立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应对,推动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的稳定。

六、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证券市场的监管需要跨国合作和信息共享来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和风险。

资产证券化_管理规定(3篇)

资产证券化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相关服务机构。

第三条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租赁债权、应收租金、交通收费等债权类资产,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转让给投资者,以实现资产流动性、分散风险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

第四条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市场化原则;(四)信息披露原则。

第二章专项计划设立第五条设立专项计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二)资产质量良好,预期收益稳定;(三)专项计划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四)参与主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第六条设立专项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文件:(一)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书;(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三)资产评估报告;(四)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专项计划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八条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对专项计划内的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产安全、收益稳定。

第九条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项计划账户,对专项计划内的资产进行独立管理;(二)监督专项计划资产的使用情况,确保资产用途符合专项计划说明书约定;(三)定期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评估,并向投资者披露评估结果;(四)按照专项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专项计划收益;(五)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事项。

第十条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费用由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按照约定收取。

第十一条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摘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通过将资产转化为证券来实现融资的金融工具。

本文首先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然后探讨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背景和研究目的。

接着分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包括监管不足、市场透明度低等。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强监管、规范市场发展、提升透明度和拓展市场应用的对策建议。

最后强调了发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和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但通过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发展,可以推动市场向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概述、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背景、研究目的、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管与规范发展、提升资产证券化市场透明度、拓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应用、发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未来发展趋势、对策建议。

1. 引言1.1 资产证券化概述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或个人拥有的资产转变成可交易的证券产品,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资产持有者可以将资产进行分割、转让和再组合,从而实现资产的有效配置和增值。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将资产转化为具有流动性和可交易性的金融工具,吸引更多的资金参与资产投资,并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可以带动资本市场的繁荣,促进金融创新和市场机制的完善。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在逐步完善和深化,不仅加速了企业资金融通和风险管理,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

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种类不断丰富,对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广阔,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有望迎来更加稳健和健康的发展。

1.2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背景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特定的资产转化为市场上可交易的证券,通过证券化将固定资产转化为金融资产,进而使资金更加流动,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资产如房地产、债券、抵押贷款等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并发行给投资者。

它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分散风险、促进资金市场发展等。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

本文将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发展现状1. 市场规模扩大:自1997年我国首次推出地产股票发行以来,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截至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已达数万亿元人民币。

债券类资产证券化占比最大。

2. 行业结构优化: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也带动了行业结构的优化。

过去,房地产领域资产证券化居主导地位,但近年来,汽车贷款、消费信贷等领域也开始加入。

3. 监管政策不断完善: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市场,我国监管部门不断出台相关政策。

银保监会于2013年颁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创新业务管理办法》,规范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尽管有一些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政策,但仍存在缺乏整体性、系统性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关键环节的明确规定等问题。

2. 业务模式单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领域,其他领域的开展相对较少。

这导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多样性相对较弱。

3. 风险管控不足: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但我国目前在风险管控方面还存在不足,特别是对于信用风险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对策2. 多元化发展:鼓励其他领域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如消费信贷、汽车贷款等。

通过多元化发展,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稳定性。

3. 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对信用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建立风险监测体系,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加大对装备、技术、监管手段等方面的投入,提高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风险管理能力。

4. 加强信息披露: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确定性。

我国资产证券化运用问题及其监管策略

我国资产证券化运用问题及其监管策略

我国资产证券化运用问题及其监管策略内容摘要:自2022年金融危机后,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停滞。

而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的经济优化有着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对资产证券化进行规范性研究,概述了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的形成、参与主体、功能及弊端,探究了资产证券化发展与金融市场稳定的关系,并结合2022年次贷危机的产生做出阐释,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应当注意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做出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信用金融市场监管策略资产证券化概述证券化分为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

融资证券化是指融资由银行贷款转向具有流动性的债务工具,筹资者除向银行贷款外,更多的是发行各种有价证券、股票以及其他商业票据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直接向国际社会筹集资金的方式,资金供应者在购进债券、票据后也可以随时把拥有的债权出售,转换为资金或其他资产。

此种方式大多为信用融资,只有政府和信誉极高的大公司才能以较低的成本取得资金,属于增量的证券化,又称“初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传统的证券发行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资产证券化后其流动性大为增强,它从已有的信用关系上发展起来,属于存量的证券化,又称“二级证券化”。

在操作流程及机构设置上,资产证券化具有四个主要特征:首先是通过一个特设载体(Special-PurpoeVehicle,简称SPV)作为交易中介,由SPV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并以发行收入作为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从而使原始筹资者获取所需的资金,从这个角度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一个资本市场满足社会长期信用需求的直接融资过程。

另一个显著特征是信用增级,在发行前通过设立超额抵押或备付金账户进行内部增级,或者通过大型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担保进行外部信用增级来提高证券信用等级,从而吸引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然后是其规避风险的功能,通过资产组合、转让将集中与卖方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最后是其广泛性,凡是可以参数收入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

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与监管模式

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与监管模式

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与监管模式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资产证券化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风靡全球的金融产品。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金融资产(包括房地产贷款、汽车贷款、信贷等)通过特殊的债券结构,打造成为一种可交易的金融工具,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这些债券来获取固定的收益,而这些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则来自于这些金融资产的未来收益。

那么这种金融产品对于金融市场和监管机构来说有哪些影响呢?一、资产证券化的好处1、多样化的投资品种。

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多种金融资产的组合形成不同类型的债券,有利于风险的分散化和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2、增强信贷市场的流动性。

通过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能够将原本难以流通的金融资产转化为易于流通的债券,扩大了资金流动范围,进一步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3、促进信贷市场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金融机构缓解信贷负债压力,促进信贷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1、信贷风险。

如果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质量不佳,被转化为债券后,这些债券依然存在风险,一旦这些债券发行失败或违约,将会对金融机构和市场带来较大影响。

2、操作风险。

资产证券化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寿命期、货币贬值等,机构需要运用复杂的数学模型和技术手段才能进行管理和监督,存在着操作风险。

三、监管模式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监管机构对于市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监管模式应该具备以下特点:1、有效性。

监管机构应该对市场进行全面、深入地监管,可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和审核,推动行业合规。

2、确保金融稳定。

监管机构应该根据市场的风险情况和稳定需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3、灵活性。

监管机构应该具备响应市场需求,及时应对变化和反应市场动态的能力,为市场带来必要的稳定性和增长势头。

总之,资产证券化给予金融机构和市场带来了很多机会,但是市场的稳定与健康仍然需要监管机构的切实维护,唯有采取恰当有效的监管模式才能保障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正常发展。

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践与风险监管问题.doc

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践与风险监管问题.doc

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践与风险监管问题-一、资产证券化:功能定位与交易结构如何在避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率,促进资金融通,是金融体系最为关键的作用,同时也是金融从业者和监管者致力探讨和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罗伯津斯基(TadeuszRybczynski)认为,金融体系的演变大致要经历三个阶段:银行本位阶段、市场本位阶段和证券化(强市场本位)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即银行本位阶段,间接融资在融资结构中占据主要位置。

在证券化(强市场本位)阶段,资产证券化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化、创新型的直接融资工具,自上世纪70 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已经走过四十余年的历程。

期间,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不断衍变、创新,基础资产类别日益多元化,SPV 的形式也在不断丰富。

总之,资产证券化是法律体系(特别是担保制度和信托制度)日益完善和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背景下的必然产物,成为打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市场的一种新型通道,促进了金融创新、行业分工与深度融合,重构了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交易结构设计是资产证券化最为核心的部分,而交易结构设计的核心则在于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有效的破产隔离以及审慎稳健的信用增级。

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大致为: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作为产品(计划)的发起人,将其自身所有的收益权或者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出售给SPV,SPV 以基础资产为抵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出售该受益凭证给投资者以募集资金,用以支付给发起人作为获得基础资产的对价,SPV聘请管理人对抵押资产进行管理并按时收回资产收益,并最终由SPV 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二、资产证券化在中国本土的探索与实践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经过大量考察与研究,将金融创新分为四种类型:风险转移型创新、信用创造型创新、权益增加型创新和增强流动性创新。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探究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探究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探究我们来了解一下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实体(通常是专门成立的资产支持机构),并由该实体发行相应的证券,将资产变现融资的一种金融手段。

在这个过程中,资产支持机构将所得到的现金再投入到企业的经营中,从而实现企业的再融资。

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账款、政府债券等。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优势在于,通过将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实体,企业可以迅速获得资金,提高资本的周转效率,减少债务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

通过证券化,企业还可以将风险分散给更多的投资者,降低企业的整体风险。

资产证券化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投资者可以更加透明地了解资产包的情况,从而提高了企业的透明度和市场的有效性。

资产证券化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由于资产证券化将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实体,这就需要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信任关系。

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资产证券化市场可能会存在潜在的市场失灵风险,如果监管不力,可能会发生市场垄断、价格操纵等情况,损害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管对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法律监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和监督,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法律监管主要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在资产证券化监管制度方面,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以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资产支持机构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规定其业务范围、资本要求、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其业务的合规和稳健。

还需要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防范跨市场的金融风险传导。

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国家需要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披露要求和标准,要求资产支持机构对资产包、风险情况、收益预期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披露,以提高投资者对产品的了解度和评估能力。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与监管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与监管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与监管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正逐渐发挥着愈发关键的作用。

它不仅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风险管理手段,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操作的规范性和有效的监管成为了确保金融稳定和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要素。

信贷资产证券化,简单来说,就是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打包成证券,出售给投资者,从而实现资产的流动性转换。

这一过程看似简单,实则涉及诸多复杂的环节和专业的操作。

在操作层面,首先是基础资产的筛选和组合。

商业银行需要从众多的信贷资产中,挑选出具有稳定现金流、违约风险较低且具有一定同质性的资产进行组合。

这些资产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等。

然后,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进行资产的隔离和重组。

SPV 是一个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法律实体,其作用在于将基础资产与发起银行的其他资产相隔离,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受发起银行破产等风险的影响。

接下来是信用增级环节。

为了提高证券的信用评级,吸引更多投资者,通常会采取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

内部信用增级包括超额抵押、优先/次级结构等;外部信用增级则主要依靠第三方担保、保险等手段。

在完成信用增级后,需要对证券进行评级。

评级机构会根据基础资产的质量、信用增级措施等因素,对证券给出相应的信用评级。

这一评级结果对于证券的定价和销售至关重要。

最后是证券的发行和销售。

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的方式,将证券出售给各类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在整个操作过程中,还需要专业的法律、会计、税务等服务机构的参与,以确保各个环节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然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这就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监管方面,首先要关注的是基础资产的质量。

监管部门需要确保商业银行在筛选基础资产时遵循严格的标准,防止将不良资产或风险过高的资产纳入证券化范围。

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与监管变革

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与监管变革

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与监管变革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与监管变革引言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资产转化为证券形式进行交易和投资的一种金融创新方式。

随着众多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化,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产负债表、提高银行竞争力的重要工具。

然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监管挑战也显而易见。

本文将从资产证券化的视角探讨商业银行的业务变革和监管变革,以期为未来的金融监管提供一定的借鉴。

第一部分商业银行业务变革1. 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分散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业务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与实体经济的直接关联,因此不良资产是其经常面临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可帮助银行通过将不良资产转化为证券,进而在资本市场出售,从而分散风险和释放资本。

与此同时,通过转移不良资产给专门机构处理,商业银行可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的发展,提高效率。

2. 融资渠道多元化和降低资金成本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将各类资产进行切割和重组,从而形成各类证券品种供投资者购买。

这不仅可以提高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还能够降低资金成本,减少负债端的压力。

3. 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长期资产变现,得到即时现金流,有利于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提高银行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二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变革1. 资产证券化监管与制度建设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工具,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应关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投资者保护、风险控制等方面,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监管机构还需要加强对重要参与主体的监管,通过合理的制度建设来降低市场风险。

2. 审慎监管和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注重审慎监管和风险管理。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确保其在资产证券化中不过度追求高收益。

商业银行也应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持续稳定性。

3.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对于投资者的决策至关重要。

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监管政策解析

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监管政策解析

•2、树立信托公司成为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地位,发挥作为 发起人交易主体的作用。 为减少发起人成为交易的实质控制人也是风险的实质承担 人的现象,防范发起人隐性支持的风险,建议在办法的修改 中和实务操作中,树立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地位, 发挥作为发起人交易主体的作用。如。资产的选择、证券参 与方的选择(承销机构、评级机构)、费用的分配等。资产转换为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 程。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 1、以资产信用作为融资的基础
资产
资产证券化
负债
债务证券化
权益
权益证券化
• 2、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的步骤
• 1、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构建资产池; • 2、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实现资产的独立。 • 3、设计证券化交易结构,安排交易参与主体; • 4、信用增级; • 5、进行证券评级,安排证券销售; • 6、交付资产购买价款,完成资产的出售交易; • 7、资产的管理与服务 ;
•3、加强信托公司的自主管理能力 信托公司必须加强自主管理能力,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 重视和认识,树立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核心作用。 *克服对资产证券化的神秘感;其实质是信贷资产转移的标 准化。信托公司已具备足够的经验积累。 *杜绝为了尝试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不计成本的心理。表现为 单纯的价格竞争,最终的结果是沦为通道。 *杜绝对前期资产证券化复制参考的现象。前期的资产证券 化不是标准的范本,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和误导的地方。资产证 券化没有统一的模式和范本,在坚持破产隔离和真实转移的原 则下,进行大胆的创新。 *信托公司具有极高的比较优势:资产证券化本质是信托业 务,信托公司具有足够的法律、实务经验,对比其他机构,比 较优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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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深收益 中国网通 澜电收益 远东租赁 浦建收益 宁建收益 天电收益
广发证券 中金公司 招商证券 东方证券 国泰君安 东海证券 华泰证券
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 合同收益
电力收益权 租赁合同债权 BT回购债权 污水处理收益权 电力收益权
吴中收益 中信证券
BT回购债权
远东二期 中信证券
租赁合同债权
宁公控 (宁建二期)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
原始权益人的要求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券商、基金、保险
融资成本 较低

较低
较低
融资主体 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
房地产及城投受限
房地产及副省级以下城 投平台受限
房地产受限
受托管理人/ 计划管理人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
发行规模 无净资产比例限制
无净资产比例限制
无净资产比例限制,根 据未来现金流贴现
无净资产比例限制,融 资规模根据未来现金流 贴现
– 已竣工验收的BT工程 – 地方政府的授权与承诺
包括:对于按BT合同回购款支付义务的确认 负责支付BT回购款的职能部门(如财政局) 支付BT回购款的工作程序 授权监管银行对用于支付的特定账户的财政资金余额进行 监管,并在支付日按时、足额划付 监管银行足额划付前不得动用财政专户资金
– 地方政府的支付能力、可支配财政收入及刚性支出等
••专专项项资产产管管理理计计划划
•募集资金
••资资金金托托管管
•发行受益凭证 •募集资金
•受受益益凭凭证证 •持持有有人人
•托托管管银银行行
••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信信用用评评级级机机构构
••资资产产评评估估机机构构
••会会计计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
拟证券化资产的要求
• 债权类资产(BT回购款)
自主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不要求公开披露其用途。
信息披露要求:仅披露计划账户财务信息,不涉及企业财务信息。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
• 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
传统运营模式: “企业投资建设、政府分期回购”
滚动开发新模式:通过证券化将存量资产快速变现用于下一轮建设开发
缩短获利周期,优化负债结构,缓解现金压力
资总额达775.60亿元。
•企业资产证券化
• 由证监会主管 • 在交易所市场发行 • 基础资产为企业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资产 • 主要依据为《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
行)》,尚处于试点期 • 典型案例: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ABS,浦东建设BT项目ABS • 截至目前,我国已累计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13支,筹资
审批速度快
只适用于上市公司
流动性资不产足证,券融化资业成务本开略展高与政短本策期高监为,管主规,模融受资限成;
企业资产证券化与相似融资品种比较
项目
保险债权计划
信托计划
资产支持票据(ABN)
企业资产证券化
法律依据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 理暂行规定》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 引》
中信证券
污水处理收益权
侨城收益 中信证券
欢乐谷门票凭证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
区别于股票、债券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 依托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平台 以企业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优质资产为基础资产 通过买卖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资产,实现资产与企业的风险隔离 投资者收益源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受益凭证并担任管理人 受益凭证具有固定受益产品性质
当押前融的资交,资易资产结产证构不券类能化似出业抵表务开展审法要与核律求政严合较策谨规高监、,;管对现基金础流资权产属
• 资产证券化产品分类
•ABS (广义)
•ABS(狭义)
•MBS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CDO •抵押债务证券
•ABCP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其他,如 •信用卡,学生贷款,
•应收款等
•RMBS •CMBS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 政策监管
2020/12/18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
• 资产证券化释义:


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
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基础资产”)

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
• 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
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
拟证券化资产的要求 • “收益权”类资产(与未来经营性收入相关)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拥有某种收费或获取收益的权利 – 这种权利与企业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可以区分开,可以特定化 – 企业拥有收费或获取收益的法律与政策文件较为齐备 – 现金流独立,可进行识别 – 如果现金流需先上缴财政,需明确财政拨付的时间、金额或比例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 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 行)》
监管机构 保监会
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审核机构 保监会
银监局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
审核制度 审核制
备案制
注册制
审核制
审核速度 快


较快
交易市场
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交易场 所
无公开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
投资者群体 保险
信托
银行、保险、基金
涉及领域:BT回购、污水处理收费、高速公路收费、电力销售等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
产品原理 • 交易结构
•担外保部银担行保
•原原始始权权益益人人 •((企企业业))
•信用增级
•计计划划管管理理人人
•(证券公司)
•登记、托管
•与交易
•设立并管理计划
••中证证登登•/••交交易易所所
•转让基础资产
•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两大类:
•信贷资产证券化
• 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主管 • 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 基础资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 • 目前已有比较完善的法规支持,主要依据为《信贷资产证券
化试点管理办法》 • 典型案例:开元信贷资产证券化、建元信贷资产证券化 • 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累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2支,筹

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
段。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
•资产证券化发展概况
• ABS起源于美国,距此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只是刚刚起步,虽然最早出 现于2002年,但真正受到政府支持是2005年,而后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停滞。当前中 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创新时期,未来资产证券化发展将加速。
•CLO
•CBO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
市场概况
• 美国市场
2012年狭义ABS产品发行量为1600多亿美元 2012年末狭义ABS市场存量为1.85万亿美元 (狭义ABS产品与广义ABS产品相比,发行量约占7%, 存量约占11%) 2012年年末债券市场存量为36.76万亿美元
• 欧洲市场
2012年狭义ABS产品发行量为670多亿美元 2012年末狭义ABS市场存量为0.27万亿美元 (狭义ABS产品发行量与广义ABS产品相比约占22%, 存量约占12%)
– 2006-2011年,银行间市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现券交易 额合计284.52亿元,质押式回购交易额合计396.2亿元。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
市场概况
• 企业资产证券化
– 2004年1月,“国九条”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 券化品种”
– 2005年8月,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一个试点项目,截至目 前共计11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功发行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
• 证券化对企业的益处
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基础资产与企业的风险隔离,可获得更高的信用评级。 优化财务状况:增强企业资产流动性。
表外证券化融资可优化企业财务杠杆。
融资规模灵活:融资规模由基础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决定,不受企业净资产
限制。
资金用途灵活: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可由企业
•商业银行
•收 款账 户监 管 •原始权益人 •(发起人)
•专 项计 划账 户托

•证券公司 •(专项计划管理人)
•承销商
•设立、 管理
•其他第三方中介 服务机构
•基础资产出售
•支付购买基础资 产对价
•发行计划受益凭证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
•(SPV)
•(受益凭证持有人)
•认购计划受益凭证
•发行时
主要优势
主要缺点
金融机构、企业 总规模不超过净资产的40% 限制较少
审核快、利率低
规模受限
上市公司(含海外上市) 各类企业
各类企业
总规模不超过净资产的40%
无净资产比例限制,根据未 来现金流贴现
受企业存贷比限制
限制较少
限制较少
受国家政策及银行 监管
发行规模不计短券中票额度
规模及评级不受主体信用及 偿债能力的限制; 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出表,不 增加负债率;
• 第三十一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 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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