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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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8月29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5月23日第一届董事
会第六十六次会议修订)
1总则
1.1为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优先股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3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应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存储、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募集资金的存储
2.1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财务资金部门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2.2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必须在同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3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4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内容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要求;
(2)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3)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
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3募集资金的使用
3.1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
排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3.2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资金管理规定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1)募集资金的支出须由募投项目使用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按照公司资金审批权限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2)募投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总经理负责
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应依据董事会相关决议,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
(3)负责管理募投项目的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募投项目的实
施进度,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披露。
3.3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3.4公司募投项目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1)用于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4)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3.5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不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内,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一年期(含)以内的定期存款,但存单不得质押。
3.6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3.7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3.8公司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3.9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3.10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
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