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标本的采集与送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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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标本的采集与送检管理制度
为了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有关规定,确保血液样本的有效性,防止发生差错事故,以及便于追踪调查,特制定本制度。
1预防患者血标本张冠李戴,应根据医院护理部要求,建立有利于鉴别病人信息的一切措施。
2血标本由输血患者所在科室采集,不得由别的科室代为采集。住院患者采集血标本后又转科或转床,此时需要输血应重新采集血标本。已执行给患者配戴腕带的医院可以例外。
3如果患者未配戴腕带,又不知血型者,应严格遵循两次采集血标本的规定,即检验科做正定型,输血时由输血科复查正定型,加做反定型,或者备血时由输血科做血型鉴定,不配血。输血时,重抽血标本做血型鉴定及交叉配血试验。如发现两次血标本血型不一致或者血标本血型与《临床输血申请单》所填写血型不一致时应通知所在科室重抽血标本。
4采集血标本时,采血护士必须认真核对受血者身份,如果患者是清醒的,应要求患者回答自己的姓名;若患者意识不清,通过询问患者的亲属确认患者身份。只有当《临床输血申请单》与患者腕带的资料完全一致时方可采集血标本,二者有矛盾时不得采集血标本,不得使用来源不明或者无人对其来源负责的血标本进行交叉配血。绝对禁止通过床头卡来核实患者身份。使用条形码的,应在采血后将标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检测项目的条形码标签贴在采血试管上并与患者腕带资料仔细核对。
5血标本采集后,采血护士必须在离开患者床边之前在血标本标签上标明患者姓名、病案号及血标本采集日期(应强制执行该项规定)。不要在采血前贴上标签,一位医护人员不得同时采集两位患者的血标本,因为这样做存在将血样注入到错误的试管中的危险。使用血标本专用试管采集的,应将试管上两个相同的号码条其中一个粘贴在该患者的《临床输血申请单》上。最好由采血者和患者在申请单上签名共同确认血标本的正确性。若患者不能签名时,则应说明理由,并请随同人员见证并签名。保证采血和填写标签人员由同一人完成,出现任何差错均由同一人负责。推荐标签在计算机上完成并打印,以避免书写错误。
6贴有标签的血标本连同输血申请单经核对后由医护人员送输血科(血库),双方仔细核对患者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及试管与输血申请单的号码是否一致等,并签名确认。不得由非医护人员送血标本。
7输血科工作人员在检验前必须确认试管上的标签与输血申请单上的资料一致,如有疑问应重新采集血标本,不得电话询问后就擅自修改错误的标签及输血申请单。
8血标本须不抗凝或EDT抗凝(大约需5ml血液),且要做到八不收:
8.1血标本无标签或填写不清不收;
8.2血标本与申请单所填项目不符不收;
8.3血标本量少于3ml不收;
8.4血标本被稀释不收(如从输液管获取血标本,应以生理盐水冲注,并将首先抽取的5ml血液弃去,以防血标本被稀释);
8.5血标本溶血不收(溶血性疾病可例外,为了防止对溶血结果误判为阴性,
建议反定型及交叉配血的红细胞中加入适量EDTAfc水溶液。由于EDTAE够螯合补体激活所需的Mg2+和Ca2+,故可阻断补体活化引起的红细胞破坏,即溶血;或者
在试验前后作溶血程度的比较)
8.6用肝素治疗者的血标本未用鱼精蛋白对抗使之凝结不收;
8.7非医护人员送血标本不收;
8.8用右旋糖酐、聚乙酰吡咯酮(PVP等大分子物质治疗后采集的血标本未作标记说明不收(如已标记说明应将红细胞洗涤)。脂肪乳可干扰配血实验结果,在输用脂肪乳之前应抽取血标本备用。
9献血者的血标本必须从与血袋相连的塑料管中获得。
10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或血标本能代表患者当前的免疫学状态。
11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献血者的血标本保存于2〜6C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12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放入2〜6C冰箱至少保存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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