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分析案例分析
计划生育法律争议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有40余年。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本身、执法不严、利益驱动等因素,导致了一系列法律争议案件。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计划生育法律争议案件为例,分析其背景、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二、案件概述2018年,某市居民李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处以罚款。
李某不服,认为该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虽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并不属于应当处罚的情形,故判决撤销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决定。
三、争议焦点1. 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合法本案中,李某认为计划生育政策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即生育自由权。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生育自由,但其出发点是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具有法律效力。
2. 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李某认为,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有法定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案中,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调查事实,且未依法告知李某享有的权利,因此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3. 李某是否属于应当处罚的情形李某认为,其并不属于应当处罚的情形,因为其生育行为并未对国家、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生、非法生育等。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虽未对国家、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但仍然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属于应当处罚的情形。
四、法律适用1. 宪法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生育自由,但其出发点是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
计划生育政策案例分析
计划生育政策案例分析计划生育政策案例分析计划生育政策案例分析案例:我国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排在全倒数几位。
某某年,新一届县政府领导走马上任,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采取了一项新的政策。
该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新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来控制生育数量。
措施1:对计划外生育实行罚款;超生第二胎罚款2000元,第三胎罚款5000元,第四胎罚款1万元。
措施2:考虑到计划生育的艰巨性,为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也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该政策还规定,罚款所得的收入,村乡两级政府分别可提成30%。
政策实施两年后,政府发现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后果:由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中还根深蒂固,许多人宁愿交罚款,也要生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罚款也是在所不惜。
有的群众甚至认为,缴纳罚款就是购买计划生育的权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预先把罚款交上去。
另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为了多“创收”,不管超生,只管罚款,甚至暗中鼓励计划外生育。
案例分析过程:一、政策质量方面: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
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利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
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
文件与法规政策是计划生育工作中各博弈方的游戏规则,主要是指乡镇级及其以上政府机关所发送和传达的文件和讲话精神等。
文件相对于下级土政策是普遍主义的。
在基层社会运作中这个因素一直起着宏观支配作用,在具体操作中有各种变通,特殊主义几乎无处不在。
不同的博弈方面都在利用规则。
比如,“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作为政策力量,就是强大的合法性后盾。
村民也在利用文件政策。
我的二孩教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越来越多的家庭迎来了第二个孩子的诞生。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平衡两个孩子之间的关系,如何进行有效的家庭教育,成为了许多家长面临的一大挑战。
本文将结合我自己的家庭实际情况,对二孩教育进行案例分析,探讨如何更好地进行家庭教育。
一、案例背景我家的二孩教育案例发生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后的第二年,我家迎来了第二个孩子的出生。
大宝(化名)当时已经3岁,正处于活泼好动、好奇心强的年龄段。
二宝(化名)出生后,大宝开始表现出一些嫉妒和排斥的情绪,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的和谐氛围。
二、案例分析1. 问题表现(1)大宝嫉妒二宝:在二宝出生后,大宝经常表现出对妈妈的关注不够,甚至在妈妈照顾二宝时故意捣乱,希望引起妈妈的注意。
(2)大宝排斥二宝:大宝在玩耍时不愿意与二宝分享玩具,甚至在二宝抢玩具时主动打他。
(3)家庭氛围紧张:由于大宝和二宝之间的矛盾,家庭氛围变得紧张,家长在处理两个孩子关系时也感到力不从心。
2. 原因分析(1)年龄差异:大宝和二宝年龄相差较小,大宝在心理上还没有完全接受二宝的到来,导致出现嫉妒和排斥的情绪。
(2)家庭教育缺失: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家长没有意识到平衡两个孩子关系的重要性,导致大宝和二宝之间的矛盾加剧。
(3)家长教育方式不当:家长在处理两个孩子关系时,往往采取偏袒、批评等方式,使大宝感到不公平,从而加剧矛盾。
3. 解决方案(1)加强沟通:家长要主动与两个孩子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和需求,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关系。
(2)公平对待:在家庭教育中,家长要公平对待两个孩子,避免偏袒和批评,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3)培养分享意识:通过故事、游戏等方式,培养大宝的分享意识,让他学会与二宝分享玩具和关爱。
(4)树立榜样:家长要以身作则,展现出良好的亲子关系,为孩子树立榜样。
三、案例实施与效果在实施上述解决方案后,我家的二孩教育取得了以下效果:1. 大宝和二宝之间的关系逐渐融洽,嫉妒和排斥的情绪得到了缓解。
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女,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与丈夫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根据我国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张某家庭属于二孩家庭。
然而,张某夫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又生育了一个男孩。
2016年,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对张某夫妇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张某夫妇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夫妇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1.张某夫妇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然而,张某夫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生育了第三个孩子,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2.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张某夫妇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法院审理结果1.关于张某夫妇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夫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生育第三个孩子,违反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关于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张某夫妇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存在以下问题:(1)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对张某夫妇进行教育、引导,使其认识到违法生育的严重性。
(2)在执行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张某夫妇的实际情况,如家庭经济状况、子女抚养等。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但并未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四、案件启示1.强化法治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优化生育政策案例试题演练
间接成本则包括时间成本和职业生涯受损。无论家庭教育还是 照料都需要大量时间,根据国际经验,生育两个孩子以上会极大影 响女性劳动参与率,而且不可恢复。此前,在全面二孩之后,很多 公司在招聘女员工时更加看重员工的生育状况,一些女性为了获得 职位,不得不在简历中写明“已婚已二育”。
此外,国际多项调查研究发现,受疫情影响,年轻群体就业、 收入状况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婚育安排进一步延后或取消。2020年 我国出生人口与2019年同期比较下降幅度较大,可能与新冠肺炎疫 情影响有一定关系。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员张熠对第一财经称, 阻碍女性生育的因素很多,生育成本是首要因素,生育成本包括生 育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有教育成本,目前家庭对教育的投入越来越大;有住 房成本,多生育子女带来居住空间减少,房价高企导致成本上升; 有照料成本,例如月嫂、聘请保姆、托幼等费用。此前深圳有一项 数据表明,从出生到大学毕业,大概要花费216.1万元。而按照深 圳2021年春季求职期平均薪资10983元/月来算,夫妻两人需要10年 才能凑够216万元。不难看出,仅抚养一个孩子的成本就很高,而 三个孩子的抚养成本,无疑是一座大山压在父母身上。
【第二问解析】 材料内容: (1)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少生 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 (2)婚登记人数不断下降 (3)孩子多了养不起 (4)相当比例的家庭想生不敢生,排名前三的原因是经济负 担重、婴幼儿无人照料和女性难以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 (5)抚养孩子教育、照料、住房成本高 (6)女性职业生涯受损。 (7)疫情影响
材料二:世界发达国家普遍生育水平较低。随着我国城镇化、 工业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高等教育普及,社会保障完善,少 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近年来,我国出生人口呈下降趋 势。2006-2016年,我国女性平均初婚、初育年龄分别从23.6岁、 24.3岁推迟到26.3岁和26.9岁,20-34岁女性在婚比例从75.0%下降 到67.3%。此外,全国结婚登记人数连续7年下降,从2013年的1347 万对下降至2020年的813万对,减少40%。其中,初婚登记人数从 2386万人下降至1399万人,减少41%。
计划生育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关注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此背景下,本案例旨在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例,展示计划生育法律援助的实际操作过程和成果。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原告:张女士,女,30岁,已婚,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张女士于2019年与丈夫结婚,婚后两人一直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2020年,张女士怀孕,因身体状况原因,医生建议其进行剖腹产手术。
在办理生育登记时,张女士被告知其不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张女士认为,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不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张女士在多次与当地计划生育委员会沟通无果后,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经咨询,张女士了解到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法律援助申请张女士向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查,张女士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过程(一)调查取证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受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律师首先查阅了国家及地方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了解了相关政策规定。
其次,律师走访了张女士所在的社区,调查了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此外,律师还收集了张女士的病历资料、出生证明等证据材料。
(二)法律咨询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法律援助律师对张女士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咨询,分析了案件的胜诉可能性。
律师认为,张女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不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起诉准备在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撤销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四)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为张女士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律师首先向法庭阐述了国家及地方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证明张女士符合生育条件。
其次,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了逐项质证,指出其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
政府失败案例分析
从政策系统观看我国的计生政策——基于南方某县计生政策失败的案例分析一、案例描述我国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徘徊在全省倒数1-3名的位置。
1998年,新一届领导班子走马上任,为了建立政绩,完成好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甩掉计划生育的落后帽子,采取了一项新的政策措施,即对计划生育实行高额罚款。
具体的罚款标准是:超生第二胎罚款为2000元,超生第三胎罚款5000元,超生第四胎或更多罚款为10000元。
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控制县里的生育数量。
考虑到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有效地调动计划生育人员的工作热情,该政策还作出了罚款提成的相关规定,即罚款所得,村、镇两级各提成30%。
该项政策实施两年多后,县政府调查后发现,根本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目标,超生问题仍然很严重。
许多人宁愿交纳高额罚款也要生育第二胎和第三胎,有些没钱的家庭甚至举债生育也在所不惜。
似乎有很多人觉得,交了罚款就等于购买了计划生育指标,就具有了合理合法的权利,不少人甚至在未生育之前就预先把罚金交了上去。
当然,这一方面是因为重男轻女、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思想中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一些基层干部把超生计划当作一种创收的途径,为了多来钱,对超生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对超生予以暗中鼓励。
二、背景透视1、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及政策效果全国城乡自1971年普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至今已有36年的历史。
从最初较为宽松的“晚、稀、少”政策,到1980年紧缩的“一胎化”政策,在到1988年在农村开小口的“一孩半”政策,中国的生育政策经历了曲折的历程。
这个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宽松的生育政策阶段(1971-1980年初秋);第二阶段是紧缩的生育政策和不断调整照顾生育二孩比例阶段(1980秋-1988年8月),从全国城乡只能胜一个孩子调整到大部分省、自治区农村一女户可以照顾再生一个,少部分省、自治区农村生二孩,五个省、直辖市城乡仍然只能生一个孩子的政策。
政策执行案例分析
闭。据所在市关井现场督导组工作人员介绍,目
前全市近半数小煤矿只是切断电源、拉倒井架,
人员并没有完全遣散,电力设备也没有拆除,有
些已经“关闭”的矿井,几个小时就可以恢复生
产。据介绍,在江西省,许多小煤矿都存在以停 代关、以封代关等假关闭现象。
• 这次由国务院统一部署的关闭整顿小煤矿是1997 年以来历次治理行动中规模最大、力度最大的一 次。江西省以分管副省长挂帅,煤炭重点产区的 市、县、乡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各级政府均成立 了专门工作组、督导组,为什么还是存在“假关 闭”现象呢?
• 还有,关闭小煤矿,基层干部面临财政减 收和影响社会稳定、农民增收等多重压力, 而矿主们更持观望和侥幸心理。有的小煤 矿主认为,这次关闭整顿可能也是“一阵 风”,风声过后能恢复生产;而有的矿主 则想在补偿问题上讨价还价,“假关闭” 就成了“最好的选择”。
• 思考:用政策执行偏差的表现、原因和对 策理论来分析小煤矿假关闭的现象。
政策执行案例分析
南方某县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影响因素
• 我国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徘徊在全 省到数1~3名的位置。1998年,新一届领导班子走 马上任,为了建立政绩,完成好上级政府下达的计 划生育任务,甩掉计划生育的落后帽子,采取了一 项新的政策措施,即对计划外生育实行高额罚款。 具体的罚款标准是:超生第二胎罚款2000元,超 生第三胎罚款5000元,超生第四胎或更多罚款 10000元。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措施的实施有效控 制县里的生育数量。考虑到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艰 巨性,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 有效调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该政 策还做出了罚款提成的相关规定,即罚款所得,村、 镇两级各提成30%。
生育四孩开除公职案例分析
生育四孩开除公职案例分析案例:根据广东云浮市公安局的通报,民警薛某在20xx年和前任妻子生育一孩,在20xx年和现任妻子谢某再婚,两人在当年7月生育了二孩。
随后,两人在同年10 月份离婚,20xx年5月份复婚,并在同年9月份生育了三孩。
而就在20xx年,身为教师的妻子谢某怀有四孩的事实被单位发现,而丈夫薛某却从未主动将此事向单位报告。
在经过详细调查之后认定,谢某此次怀孕已经属于政策外,并且考虑到薛某本身就在执法部门工作多年,因此在经过领导的多次劝说、警示以及感化之后,薛某仍然坚持拒绝配合,直到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任告知书之后,也坚持生下四孩。
最终,云浮市公安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薛某已经不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依法予以辞退,而妻子谢某也被自己所在的学校辞退。
分析:从云浮市公安局给出的这份通报中可以看出,薛某并不是因为三胎就被辞退,而是打算坚持生下四胎,并且在单位多次劝说无果,并且接到了责任告知书之后仍然坚持己见。
因此,在程序上,云浮市公安局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而从法律的角度,我国现行的《人口与生育法》和《广东深个人与计划生育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了,超生的界限和所需要承担的后果。
再加上,薛某本身就是在执法机关工作多年的老警察,很多网友看了通报后就觉得,身为公职人员知法犯法,并且屡次劝说拒绝整改,那么云浮市公安局依照《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对其进行处理,也就无可厚非。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这件事情在网络上引起的争议,也超出了很多媒体的猜测。
很多网友对警方的决定感到非常不解,认为现在我国距离老龄化社会也仅有一步之遥,若是不能全面放开计划生育,人口红利对于我们将彻底化为历史,现在已经处于人口负增长的韩国,就是前车之鉴。
不过真相通报后,很多人口风也变了,对于云浮市公安局的做法表示肯定。
他们认为,我们既然要坚持建设法治社会,坚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秩序,那么公职人员,特别是那些本身就在执法部门任职的公务员,就更不能破坏自己宣誓要维护的法律,这样的负面表率带来的破坏性,甚至比人口老龄化更加可怕。
公共政策分析案例分析二计划生育
公共政策分析案例分析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指国家或地区对人口数量及其结构进行调控的一种人口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在全球各国都有不同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本文将分析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探讨其优劣势。
自1979年中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该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该政策在首次实施的20年间,预计减少了将近4亿的人口数量。
此外,该政策还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年龄结构,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计划生育政策有效抑制了人口增长速度,降低了人口数量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
由于封闭和贫弱的经济条件,中国在上世纪70年代人口增长过快,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资源短缺和环境质量。
在这样的背景下,计划生育政策在极短的时间内有效地控制了人口数量,保护了自然资源。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了人口结构的改善。
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中国的人口结构呈现出多子女家庭普遍存在的特点,这导致了就业、教育、医疗等资源的短缺。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改变了人们的生育观念,逐渐形成了晚婚晚育和小家庭观念,大大改善了人口结构,为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基础。
此外,计划生育政策还推动了妇女权益的提升。
在过去,妇女面临着频繁的生育、家庭压力和社会歧视等问题,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妇女获得了更多自主权。
妇女可以自己决定生育的时间和数量,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参与教育和工作,提升自身的社会地位。
然而,计划生育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一些家庭可能被迫终止婴儿的生育,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人权问题。
有时候,这种政策实施的方式也可能不够人性化,对个别家庭造成了伤害。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在一些地区和群体中可能导致人口失衡。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重男轻女的观念,一些家庭对男孩的偏好导致了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
虽然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
公共政策第四次作业之案例分析案件2
公共政策第四次作业之案例分析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排在全省倒数几位。
1995年,新一届县政府领导走马上任,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采取了一项新的政策措施,即对计划外生育实行罚款:超生第二胎罚款两千元,第三胎罚款五千元,第四胎以上罚款一万元。
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来控制生育数量。
考虑到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为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也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该政策还规定,罚款所得的收入,村、乡两级分别可提成30%。
政策实施两年后,县政府发现,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由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中还根深蒂固,许多人宁愿交纳罚款,也要生育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罚款也在所不措。
有的群众甚至认为,交纳罚款就是购买计划生育的权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预先把罚金交上去。
另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为了多“创收”,不管超生,只管罚款,甚至暗中鼓励计划外生育。
请从政策质量、政策执行主体、政策对象、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等方面,分析这一案例中政策未得到有效执行的主要因素。
分析:导致该政策未得到有效执行的因素包括:(1)政策质量:主要是政策设计不合理,特别是村乡从罚款收入中提成,实际上对村乡干部鼓励计划外生育起到了诱导作用;根据《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该县政府领导运用职权,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对计划外生育实行罚款,这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法的,更为严重的是,该领导规定超生第二胎罚款两千元,第三胎罚款五千元,第四胎以上罚款一万元。
计划生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增长对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等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我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个别家庭为了传宗接代、追求个人意愿等原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导致非法生育现象的发生。
本文将以李某某非法生育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李某某,女,32岁,已婚,居住在某市某区。
根据当地计划生育政策,李某某夫妇应生育两个孩子。
然而,李某某在2019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下第三胎。
2019年10月,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李某某夫妇确实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
随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李某某夫妇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法律分析1. 违反的法律规定本案中,李某某夫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
”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李某某夫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处理依据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征收社会抚养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给予行政拘留。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依法注销其生育证。
四、案件处理结果1. 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李某某夫妇征收了社会抚养费。
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2. 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对李某某夫妇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
历年公共管理学考试案例分析汇总
电在公共管理学历年考试案例分析题汇总(案例)近期网上和一些报刊都报道了我国超生现象。
如:“超生现象挑战我国16亿人口上线,富人多子”。
对一些强化经济调节手段。
你如何看待以上这些情况?请根据上述案例结合政策规划的原则,谈谈你的想法和建议答:首先我们应该弄明白我们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根本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由此可见交费就可生育二胎这一政策是与我们国家的的基本国策相悖的,是违反政策规划原则的错误措施。
政策规划的原则是指政策规划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
政策规划的原则很多,主要有:公正原则、受益原则、系统原则、权变原则、优化原则。
(1)公正原则是指政策规划时要兼顾政策相对主体的利益,不能以偏私去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成全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坚持公正的原则才能得到被普遍认同的有效政策规划。
受益原则是指政策规划要切合公民实际,有具体的政策目标,使公民能够从中得到益处。
受益有普遍性的,也有局部的。
有的政策规划反映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在社会分配中普遍受益。
交费就可生二胎,实现了少数人想多要子女的想法,维护了少数人的利益,却极大地损害了整个国家、社会的利益。
这种受益是少数人的受益,局部的受益,不具备正确政策规划受益的普遍性。
(2) 政策规划如果采取短期行为,急功近利,则忽视了事物之间的纵向系统性,如果仅仅注意局部而不顾全局,则忽视了事物之间的横向系统性。
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会影响政策规划的科学性。
由此可见交费就可生二胎的政策是违反政策规划的系统原则的,政策目标与执行措施相矛盾、相冲突,执行越有效,结果离目标越远。
(3)执行政策的措施不合理,反映出政策问题构建的错误。
如允许乡镇从罚款中提成,无疑会对基层干部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计划外生育给他们带来了实惠,他们怎么会积极制止这种行为。
政策执行者素质不高,受经济利益驱使,其所作所为与原政策目标背道而驰。
措施建议:(1)加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少生优生的观念深入人心。
计划生育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对于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宣传、执法力度、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了一系列计划生育法律案件的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计划生育法律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件简介2018年,某市计划生育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对辖区内某居民小区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小区居民李某(女)未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生育了两个子女。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缴纳罚款。
然而,李某认为罚款过高,且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1.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应缴纳罚款。
同时,法院认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但该违法行为并未对李某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缴纳罚款,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判决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重审法院判决重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案件后,认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但该违法行为并未对李某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因此,重审法院判决李某缴纳罚款,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以及该违法行为是否对李某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2.法律依据(1)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缴纳罚款。
(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案件启示(1)加强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执法程序合法。
计生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家庭幸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群众由于对计划生育政策理解不足、权益受到侵害等原因,产生了纠纷和矛盾。
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计划生育法律援助制度。
本案例将介绍一起典型的计划生育法律援助案例,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基本情况(一)当事人基本信息1. 受援人:李某,女,35岁,已婚,汉族,农民,居住在XX省XX市XX县XX镇。
2. 被申请人:XX市XX县计划生育局。
(二)案件事实李某与丈夫张某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一女。
2019年,李某因生育第二个孩子违反了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被XX市XX县计划生育局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李某不服该决定,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过高,对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遂向XX市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向XX市XX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案件争议焦点1. XX市XX县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是否合法?2.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否过高?三、法律援助过程(一)律师接受指派接到指派后,律师立即与李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并告知其法律援助的相关事宜。
(二)调查取证律师协助李某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家庭收入证明、生活费用支出证明等,以证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过高,对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庭前准备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庭审策略,包括答辩状、代理词等。
(四)庭审过程1. 开庭审理XX市XX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律师针对被申请人的征收决定,从法律、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并请求法院依法减轻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2. 当事人陈述李某陈述了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请求法院减轻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三胎政策案例分析
三胎政策案例分析【提出观点】三孩政策,是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而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
随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公开,人们发现相较于十年前,虽然总人数是增多的。
但是老龄化的问题,让劳动力的问题越发突出。
而“三孩政策”就旨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尽可能扭转出生人口下降的趋势等,但在落实的过程中相关配套措施也必须跟上。
【综合分析】一是“三孩政策”是现实所需。
习总书记也曾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
”充分体现了人才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而当前社会最突出的一大问题就是老龄化严重,而生育率在逐渐下降,从最新人口普查结果数据得知,当下劳动力缺乏问题严重突出,这意味着社会国家发展的后劲不足,不利于各项工程的建设和发展。
二是“三孩政策”的意义重大。
这不是我们第一次对放开生育的政策探索,从逐步放开到全面二孩,有关部门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研究与“试验”,最终从人口普查数据来看,人口数量还是取得了明显的增加。
这也反映出,“三孩政策”也确实能激励年轻人的生育,从而让人口进一步增长,从而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三是“三孩政策”还未深入大众。
虽然“三孩政策”满足了一些家庭对孩子的渴望,但不可否认当前很多年轻人对此政策是不理解的。
究其原因,首先,随着年轻人年轻化,大家的家庭观念意识远弱于自我意识,对婚姻、对孩子的渴望缺乏,生活目标更加放在自由、自己的享受中。
其次,决定一个家庭孩子的出生远不是由政策能敲定,孩子的生育成本、未来及教育、住房等一系列都是考察因素,而就从目前来说,无论从收入、女性权益、教育、住房等都未普遍体现红利。
【参考对策】一是加强政策解读。
“三孩政策”推出以来,群众受网络舆论影响较大,缺乏对政策的认知。
各地区不能空喊口号,必须加强对政策的解读,让群众能够了解的政策的意义,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体现,从而让大家接受,从而贯彻落实。
生育保险案例分析
生育保险案例分析一、生育职工有关待遇问题福建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订5年劳动合同。
邱某于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
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付给邱某2000元。
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
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
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
为此,邱某于1998年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分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管理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该负担邱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不能采取包干的办法。
结论:企业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企业支付邱某生育津贴1984.5元,报销医疗费用1470元,共计3454.5元。
二、女职工生育期间工作岗位问题哈尔滨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订10年的劳动合同。
2000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
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
岳某认为,自己与工厂签订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现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
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
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
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该厂虽然没有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职工的基本待遇,其性质是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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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分析
我国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排在全省倒数几位。
1995年,新一届县政府领导走马上任,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采取了一项新的政策措施,即对计划外生育实行罚款:超生第二胎罚款两千元,第三胎罚款五千元,第四胎以上罚款一万元。
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来控制生育数量。
考虑到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为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也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该政策还规定,罚款所得的收入,村、乡两级分别可提成30%。
政策实施两年后,县政府发现,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由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中还根深蒂固,许多人宁愿交纳罚款,也要生育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罚款也在所不措。
有的群众甚至认为,交纳罚款就是购买计划生育的权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预先把罚金交上去。
另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为了多“创收”,不管超生,只管罚款,甚至暗中鼓励计划外生育。
(可以从政策执行的手段、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等方面,分析这一案例中政策未得到有效执行的原因,以及如何使得该项政策有效执行。
)
分析
1.政策执行的手段有: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思想政治教育手段,技术手段。
本案例中,政府为了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主要应用了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主要体现在政府出台相关法律,颁布新的政策措施,同时对计划外生育实行罚款:超生第二胎罚款两千元,第三胎罚款五千元,第四胎以上罚款一万元。
2.影响政策执行的因素有4点(课本360页)。
本案例中,(1)从政策本身看,该项计划生育政策目标模糊不清,导致目标与执行措施冲突,执行结果离目标相背离。
此外,该政策质量不高。
政策设计不合理,特别是村、乡从罚款收入中提成,实际上对村、乡干部鼓励计划外生育起到了诱导作用,结果导致一些群众甚至认为,交纳罚款就是购买计划生育的权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预先把罚金交上去。
另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也为了多“创收”,不管超生,只管罚款,甚至暗中鼓励计划外生育。
(2)从政策主体来看,政策执行主体素质不高。
政策执行者欠缺职业素养,受经济利益驱动,其所作所为与原政策目标背道而驰。
(3)从政策对象看,案例中的政策对象主要是南方某县的乡村群众,该政策对象观念落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他们对政策目标缺少认识和理解。
(4)从政策坏境看,该政策实施的坏境欠佳。
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与措施,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
3. 政策执行偏差产生的原因(课本366页)。
案例中,该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准备工作不够完善,计划不足,且计划生育经费不足;而且执行者素质不高,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还有政策的质量不高,目标模糊;以及目标人群存在文化障碍等等。
这一系列因素都导致了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偏差,从而使得该政策在实施两年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4.关于如何使得该项政策能够有效执行,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入手:(1)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应该做好各个阶段的工作。
政策执行包括3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
首先,在政策执行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加强政策认知,制定执行计划,提供充分的财力和物力,还
要注意制度配套。
其次,在政策执行的实施阶段,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使人们对计划生育政策有更深入的了解,然后再将该政策进行推广。
最后,再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应该随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政策有偏差,应该对现行的政策方案做及时的补充和修正。
(2)有效执行的原则和机制。
(课本369页,自己结合案例,自由发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