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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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员工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勤指员工在岗和离岗的记录,是考核员工工作情况、计发员工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全体在岗员工。
第三条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由各营业支行按员工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实施,总行综合部负责考核。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年度内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其余均为工作日,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的界定、调整、变更,按照所在地政府和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行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时间为标准工作时间,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
第六条总行及各支行安排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值班,其值班时间不计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旷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
(三)假期期满后,无故不按时到岗的;
(四)无故不参加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会议的;
(五)其他应视为旷工情形的。
第八条旷工的计算及处理。旷工按小时累计计算。累计旷工时间在4小时(含)以内计为半天,超过6小时(含)不足8小时计为1天。累计旷工5天以内的,按旷工天数扣发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内各类评奖资格;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除扣发上述工资外同时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九条员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非因公原因晚于上班时间到岗者为迟到;非因公原因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员工无故迟到、早退的应按照员工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扣发本人的绩效工资。
第十条总行机关及各支行要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每位员工的出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支行应于每月2日前,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总行综合部报送上月《考勤汇总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员工需要请假,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时,均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严禁先休假,后补办请假手续的行为。
第十三条总行机关和各支行需建立《员工请(休)假审批表》(见附件2),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并登记请销假事宜。
第三章请假管理
第一节因公假别管理
第十四条凡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因公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参观等活动,视作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强制休假的时间抵扣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节因私假别管理
第十六条节假日。本行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其中营业网点的假日值班根据排班确定。
第十七条事假管理。员工因特殊原因需要请事假的,需事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员工请事假1个月内不得累计超过3天(含),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含)。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员工请事假的,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超过上述规定的,再扣除当月20%的绩效工资。
事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其中,月计薪天数按每月21.75天计算。
第十八条病假管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养的员工可以请病假,病假须持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一)病假按病假天数扣发应扣工资的一半;
(二)病假超过1个月的,再扣除当月20%的绩效工资。
病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50%。
第十九条婚假的管理
(一)员工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并提
供检查证明的,增加婚假10天。
(二)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过期不予保留。员工如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享受婚假的,经行长审批后可将婚假延期至次年享受。
(三)婚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条产假的管理
(一)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难产增加15天(需提供医院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参加孕前检查并提供证明的增加10天(每月1天)。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二)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具体天数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三)男员工配偶生产的,给予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不同省份)的,给予护理假20天。
(四)女员工休产假,需提供相关资料,由总行综合部向当地医保处申请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医保处一次性支付,申请生育津贴期间的工资单位不再支付,享受生育津贴以外时段基本工资照常支付,扣发绩效工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计划内怀孕的流产假由市医保处支付工资,未办理生育登记的按病假扣发工资。如因个人原因导致产假期间工资未能申请成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五)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假的管理。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休计划生育假,其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休假期间基本工
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二条丧假的管理
(一)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丧假3天。在外省办理丧事的,按直接往返路程可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三条工伤假的管理。员工因公受伤或致残病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年休假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工龄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累计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得享受年休假:
(一)当年事假累计15天(含)以上;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当年病假累计1个月(含)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含)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含)以上;
(三)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
(四)因各种原因当年在支行下岗、待岗学习的;
(五)行政记过和受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六)女员工已休产假,男员工已休护理假的;
(七)员工如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当年存在本条上述规定的情况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