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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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相关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相关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相关规定1、党员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申请入党的人一经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

2、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党员因工作调动、升学、就业、参军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3、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转移办法:①已经落实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②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③挂靠父母单位党组织;④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⑤已与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择业代理协议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转入中心。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改办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后,由于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接转的,要在有效期内及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办理改办手续。

5、对应转移但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情况的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经开出,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接转相关手续。

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表现,是违反党章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6、对党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情况的处理如无特殊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规定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规定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规定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党员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为严格全校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字[200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因毕业、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校内异动)。

党员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均应开具党员证明信;超过六个月,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均应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二、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递,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在其派遣单位确定后,指派专人在学生离校前、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好《毕业生党员党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集中到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校党委组织部将介绍信交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毕业生党员到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部)领取自己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凡超过规定期限六个月且与学校党组织无任何联系的党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三、毕业生党员毕业后留校且在原教学院工作或学习的,应及时到本学院党委(党总支部)报到,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应及时将其安排到新的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留在学校其他单位工作或学习的,由本人从工作或学习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新的单位报到。

四、党员在校内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变更工作或学习单位时,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基本要求及相关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基本要求及相关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基本要求及相关规定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工作。

党员从一个单位调到另一个单位时,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党员组织关系信件有两种:一种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通常叫做接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一种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通常叫做接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

调入单位的党组织根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因此,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

各党组织必须熟悉接转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做好这项工作,以防止组织关系的误转、漏转而造成差错。

(一)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及相关规定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是一项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严肃对待,严格手续,根据中央组织部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的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有以下基本要求: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复员、转业以及其他原因,经党组织批准,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出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持介绍信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2.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自造简化字,不得涂改;要写明党员转出和接收单位的全称,完整填写介绍信中每项规定填写的内容。

党费交至的月份及接转组织关系的期限要大写;介绍信、证明信及其存根均要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三个月。

每张介绍信上只限一人。

介绍信和证明信必须盖支部的章印,设立总支部的加盖总支部章印。

如果因整个党组织隶属关系变更,需要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可使用一张介绍信,但应另附名单,并另附的名单上加盖党组织或支部书记的章印。

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到新的单位后立即交给党组织,接收单位接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要立即填写“回执”,加盖党组织印章,并要求转入党员以可靠的方式将“回执”反馈给转出单位党组织。

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

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

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认真做好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现作出如下规定:一、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因工作调动、毕业就业、学习进修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经党组织同意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证明信”(以下简称证明信)。

二、党委组织部是具体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对外接转或自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

三、党员因离退休、工作调整、毕业留校(读研)等原因变更校内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隶属关系的,需持原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将组织关系转至接受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四、在党总支范围内变更党支部隶属关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的转移由党总支掌握,不使用介绍信,但应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以便变更党员数据管理库内的相关内容。

五、正式调出本校或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教职工党员,应在其办理离校手续时,持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六、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工作、进修、考察等,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可直接到党委组织部开具证明信,作为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其组织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党支部交纳党费,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义务。

七、学生党员毕业时,对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对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在人事(劳动)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党组织。

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其父母居住地党组织。

党组织关系转接须知

党组织关系转接须知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须知一、什么叫党员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就是指党员与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一般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应当一致,当党员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党组织时时,经党组织同意,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移至目的地党组织。

二、什么叫组织关系介绍信?它有哪几种形式?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就是指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员组织关系分临时组织关系、正式组织关系和党员流动证三种。

三、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组织关系?党员短期外出在6个月以内的,可不转组织关系或只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既临时介绍信);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且地点固定的,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既正式组织关系);外出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以上,但外出流动地点不固定的,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四、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途径有哪些?1、本单位内部转移;同城、同区转移。

指外出地为乌鲁木齐(本市)、自治区各厅、局、企事业单位、各地、州、县、市、兵团所属单位及解放军、武警部队;异地转移。

指外出地为本区以外的中央、地方各省(区)、直辖市、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出国、出境。

2、本单位、同城同区转移时,组织关系可直接由学校转至目的地党组织;属异地转移时,均先开至自治区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经由该处再开往目的地。

3、接收本单位、同城同区转来组织关系,直接在校组织部办理;由异地来我校的党员,则由本人持外出地县以上组织部门开具的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前往自治区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换取落款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工委”的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后,在校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

五、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了如何处理?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无论何种原因,一旦发现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最后办理转移党员介绍信的党组织报告。

双方党组织都要对丢失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的,可由最后办理介绍信的党组织补办,并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声明先前开出的介绍信作废。

2、对在有效期内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经查明确系本人不慎丢失的,且在丢失后15天以内及时向开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报告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检查;对在有效期内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后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造成的后果的,可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丢失时间超过有效期6个月以上党员,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党支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制度_规章制度_

党支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制度_规章制度_

党支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制度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

党员应谨慎保存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一、党员临时外出到另一单位去工作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证明党员身份,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其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没有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四、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组织关系仍留原单位,可视其党员人数的多少,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党小组;易地安置的,或虽就地安置,因身体等方面原因不便参加原单位党的生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五、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中的党员,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本人、配偶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

六、停薪留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时候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七、党员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或自费店铺,应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八、援外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由派出单位统一转移。

党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必须注明党员的具体去向和所担负的任务,最后由盛市(自治区)党的委员会组织部协调,统一转至外交部政治部,再由外交部转往我国驻外使馆的党的委员会。

党组织关系接转指南

党组织关系接转指南

党组织关系接转指南一、党组织关系接转流程区外转接区内转接二、党组织关系接转所需材料1、转入我区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须携带转出单位隶属的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入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2、转出我区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须携带所在单位隶属的基层党(工)委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3、区内接转组织关系须携带所在单位隶属的基层党委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到转入地所在的基层党(工)委办理。

三、党组织关系接转有关规定1、党员因工作调动、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及其它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按照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的原则,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骑缝章和落款章。

3、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该由党员本人转办和携带,本人因故不能转办的,经党组织批准,可指定其他党员转办、携带或由党组织出面转办。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有效期而失效的,经本人说明理由,并由相关部门的党组织证明,可酌情考虑给予接转;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组织关系,造成组织关系介绍信失效的,不予转接;无正当理由六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为自行脱党。

党费收缴有关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根据中组发〔2008〕3号《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党员交纳党费具体规定如下: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以上三类人员具体收缴基数以每月的应发工资为准;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一般常识和规定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一般常识和规定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般常识和规定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般常识和规定年前因为档案问题,失业了;年后因为党组织关系问题,我或许即将成为群众。

中国的社会体制,为什么这么⿇烦?中国的⼈际关系,为什么这么复杂?现将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般常识和规定转贴在这⾥吧,希望今后再转组织关系的⼈能顺利。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地点或⼯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以上的,⼀般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外出时间6个⽉及6个⽉以内的,⼀般应当转移临时组织关系,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外出时间、地点不确定的,⼀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开会等情况,时间在3个⽉及3个⽉以内的,⽆需证明党员⾝份时,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作的领导。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作责任制。

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这项⼯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定专⼈负责落实。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要认真履⾏各⾃职责,加强沟通与联系,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具体负责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同志,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时认真鉴别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真伪和有效期限,审查有关材料。

严格执⾏组织关系接转回执制度,严禁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中弄虚作假,⼀经发现,严肃查处。

简化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续。

在本省范围内,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省委教育⼯委管理的各⾼等院校、省国资委监管的各企业党委、各市直机关⼯委、各县(市、区)直机关⼯委、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委可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的组织关系。

需在全国范围内相互转移和接收党的组织关系的,仍按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对党员本⼈的具体要求在接转组织关系过程中,党员要在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内到指定的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续;要重视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携带和保管,不丢失、不拖延接转时间。

党组织关系转接办法和步骤

党组织关系转接办法和步骤

党组织关系转接办法和步骤‎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和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一‎、转移办法二、转接操‎作步骤三、转接要求‎四、应该注意的问题‎一、转移办法1、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2、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臵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3、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一、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
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接转党员
组织关系的管理。

党员因调动工作、退休(退职)、解除劳动合
同或终止合同,在办理离厂手续时,必须同时办理转移组织关
系手续。

离厂后半年不转组织关系的党员,党组织应按党章规
定,严格按程序,稳妥的予以处置。

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
信”。

党员关系介绍信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
涂改。

介绍信必须加盖开具单位党组织印章,存根骑缝章,涂
改或以私人名义的介绍信一律无效。

三、转入和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在甘肃省以外地区的,必须经过省
政府国资委党委接转。

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注明有
效期限,转移出省的一般不得超过10天。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后,应及时做好回执工作。

四、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注明党费缴至日期。

党费缴至时间
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否则退回重新开具介绍信。

五、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原则上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并携带至对方
党组织。

特殊情况下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为办理,帮助转递。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

一、总则
★党员因调动工作、外出学习以及其他原因离开 原所在的单位,经党组织同意,应转移党员组织 关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 职能部门。
二、党员的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 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 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受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 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 ★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 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四、党员正接式的一组般织不超关过系10天转,接转管出集理团公司的一般不超
过20天。 ★接收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在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 后要及时回执,属集团公司内部转接的还要通过 集团公司组织关系转接信息网络做好信息沟通。 回执联只在党员转出和转入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 之间转递,不搞层层回执。
★转出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在接收回执联后,将其
四、党员正★式党员组组织织关关系系介绍转信接须由管本理人携带、保管,因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故信不的能填自写己要携带的,可委托党员转出或转入单位
规范。介绍信要求填党写组的织栏帮目助内转接,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应委托其
容应当全部填写,不他留人空员白办。理如。
下图:
★党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员转接正式组织
三、党员组个 根月 据织以工关上作的需系,要的一按相般规应定关当办要开理具。求组党织员关 短系 期介 外绍 出信 开。 会党 、
员 参外 观出、时学间习、3个实月习以、上考6察个月等,以时内间(含在6个3个月月)、以且内 地 (含点3相个对月固),定无的需,证一明般党应员当身开份具的党,员可证不明开信具。党外 出 员地 组点织、关时系间凭不证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流动党员 活动证。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一、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及使用范围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下同)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统一监制和印发。

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要求,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中应加盖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公章,不得刻制、使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专用章”,已刻制的党组织关系接转专用章一律作废。

二、在全国范围内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到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能上能下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大学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大学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XXX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应当一致。

一、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范围党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员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开会、实习、考察,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外出地点不固定、时间不确定,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和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办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介绍信有关事项党员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必须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便于新单位的党组织根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确认其身份,并及时将其编入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时间超过6个月的,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为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做如下规定:1、调入我院的党员,要持大连医科大学党委组织人事部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医院党务工作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

2、调出我院的党员,要持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总支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医院党务工作部办理组织关系转接。

3、医院内部党组织关系转接,需持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总支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医院党务工作部办理。

4、临时外出工作、学习、参加会议等的党员,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不必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可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党组织,可过组织生活,但必须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和享有有关的党员权利。

5、公派或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一般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根据要求可特殊处理。

6、党员转移组织关系要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在有效期内转移,逾期不转移,介绍信自行作废;转接组织关系期间,党员要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不得丢失,如出现问题,要作出相应的处理。

7、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存根党组织要妥善保管好,以便备查。

8、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又不参加党内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是预备党员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是正式党员的,应视为自行脱党,由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知,报院党委批准,予以除名。

9、严禁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中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此类问题,严格按党纪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0、本规定由党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1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学关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暂行规定

大学关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暂行规定

大学关于员组织关系接转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员组织关系的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XX省高校工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1、员因学习、工作单位及人事关系发生变动时,必须按照员管理的规定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院级委由院办负责办理;直属总支由组织委员负责办理;学校委由组织部负责办理员组织关系的接入或转出工作。

2、员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工作、离退休时,由原单位委(直属总支)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直接到新单位委(直属总支)办理组织关系接入手续,院级委(直属总支)按季度把变动情况上报到校委组织部。

3、省内高校转入我校学习、工作的员,由员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原单位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交到校委组织部,如果原单位是省内外或部队,必须经过XX省高校工委组织部(校委组织部代办),然后到校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

研究生和本专科新生员报到后,各院级委(直属总支)要及时向委组织部报送新生员名册,统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接转时,应认真审核每一份新生员的组织关系和员材料,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学院委和校委组织部汇报。

新生员的材料经审核无问题后,由院级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4、我校调至校外单位、外出学习、学习、辞职的员,接到调令或在办理离校手续的过程中,由员本人及时到原院级委(总支)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然后到校委组织部办理转入接收单位的手续。

二、毕业生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工作1、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员,其工作单位建立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组织。

工作单位尚未建立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域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毕业生员组织关系由院办负责统转到校委组织部,再由校委组织部办理转出手续。

由于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自员组织关系转出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员本人提供的原凭证由校委组织部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流程(完整版)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流程(完整版)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流程(完整版)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是指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要转移所在党组织的关系的一项程序。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和实际影响,它可以保证党员的团结统一,促进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流程。

一、申请转移党员在需要转移组织关系时,应向原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转移原因以及申请的目的地党组织信息等内容。

申请书要求语言简练、明确,并附上个人签名。

二、审查与批准原党组织在收到党员的转移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是对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党员身份的真实性和党纪政纪的良好性。

审查结果应书面反馈给党员本人,并告知审查通过与否的决定。

通过审查的申请,原党组织应将审查结果上报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对转移申请进行再审查,确保程序的公正与规范。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的党组织关系转移申请,即可进行下一步的手续。

三、转任通知上级党组织收到批准后的转移申请后,应立即将转移的党组织关系通知到目的地党组织。

通知内容应包括党员的基本情况、转移原因、原党组织的意见等。

同时,还应将党员的个人档案以及相关材料一并转寄给目的地党组织。

四、接收与登记目的地党组织收到转任通知后,应及时接收党员并进行登记工作。

接收时应核对党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党籍状况等,确保党员的信息准确无误。

在登记过程中,目的地党组织应将党员的转移时间、来源党组织等信息填写到党组织关系转接台账中,确保转移记录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五、转接函发放目的地党组织在接收党员登记完成后,应向党员发放转接函。

转接函是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重要证明文件,它包含党员的个人信息、转移时间、目的地党组织等内容。

党员应妥善保管转接函,以备参加组织生活和参政议政等活动时使用。

六、宣布公示组织关系转移产生效力后,目的地党组织应及时宣布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事项。

公示内容应包括党员的个人信息、转移原因、公示期限等。

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组织关系转接需要劳务合同嘛

组织关系转接需要劳务合同嘛

首先,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看,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要求提供劳务合同。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主要依据党员的身份、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因素来确定。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1.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需要转移组织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党员应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由原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注明党员的基本信息、工作单位等。

2. 党员因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需要转移组织关系。

此时,党员应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由原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注明党员的基本信息、外出学习或工作单位等。

3.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可以将党组织关系进行转接。

由此可见,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主要依据党员的身份、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因素,并未明确要求提供劳务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党组织可能会要求党员提供劳务合同作为辅助材料。

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 劳务合同可以证明党员与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助于党组织了解党员的工作状况。

2. 劳务合同可以作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依据之一,便于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管理。

3. 劳务合同可以作为党员在工作单位的表现依据,有助于党组织对党员进行考核。

尽管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党组织可能会要求党员提供劳务合同,但这并非硬性要求。

如果党员无法提供劳务合同,党组织也应根据党员的身份、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因素,依法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总之,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是否需要劳务合同,主要取决于党组织的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党员应尽量提供劳务合同等相关材料,以方便党组织办理转接手续。

但若无法提供,党组织也应依法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确保党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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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街道党工委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地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调办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地党组织委托索取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

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受。

暂时不具备接受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受外来党员提出具体时间等要求。

二、离退休或退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

(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乡镇)党组织。

(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

(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6)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
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地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受外来党员提出具体时间等要求。

三、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党组织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2)尚未落实单位党组织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以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3)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以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缴纳党费。

四、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2)该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或者安置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3)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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