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投保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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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8月总则 (3)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3)第二章业务授权与准入退出 (14)第三章营销管理 (16)第四章业务处理 (18)第五章单证管理 (20)第六章资金核算和差错处理 (23)第七章风险控制 (24)第八章信息管理 (27)第九章后督管理 (28)第十章客户投诉处理 (29)第-一章业务检查 (30)附贝U (33)第一条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经营风险,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依据邮储银行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代理保险业务是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含代理网点)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办保全等保险服务,并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三条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寿险及财险业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必须纳入代理保险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强化监督,防经营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发展。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代理保险业务开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管理机构包括邮储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四级机构,营业机构包括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六条总行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二)研究制定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战略,拟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申请总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并对全国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及检查;(四)负责准入全国性合作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并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各一级分行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合作申请和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批;(五)负责组织对合作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六)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开发、运行、日常维护和系统业务功能的增加、修改、完善等;(七)负责编制、下发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八)负责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培训;(九)负责策划和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十)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十一)负责与各合作保险公司协调、沟通、洽谈合作;(十二)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邮代理业务投保前特别提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邮代理业务投保前特别提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邮代理业务投保前特别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晋保监办[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邮代理业务投保前特别提示的通知(晋保监办〔2008〕76号)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太原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投保前特别提示制度自2004年7月1日在我省寿险营销中实施后,在防范销售误导、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行业形象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银邮代理机构销售人身保险行为,切实防范银邮代理机构销售误导风险,经研究,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保监局)、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银监局)决定在全省银邮代理机构销售人身保险中实施“投保前特别提示书每单必附”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贯彻落实投保前特别提示制度投保前特别提示制度是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树立保险公司社会诚信形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实行该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自觉贯彻落实投保前特别提示制度。

各单位应就投保前特别提示制度的实施对相关管理人员、银行专管员、银邮代理机构销售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提高其对该项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和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各保险公司及其所属银行专管员应对银邮代理机构投保前特别提示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确保银邮代理机构在销售人身保险中规范使用投保前特别提示。

二、投保前特别提示方式投保前特别提示采用《投保前特别提示书》(见附件)的方式。

银邮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应将《投保前特别提示书》提交给投保人,投保人阅读后,投保人和银邮代理机构销售人员、保险公司银行专管员共同在提示书上签字。

保险

保险

邮储代理保险业务介绍邮储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我行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借助邮储银行的品牌,发挥遍布城乡的网络优势,利用多年经营所积累的客户资源,实现保险公司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在我行网点柜面的延伸。

我行自1998年恢复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步确立了在银行保险市场上的领先地位。

目前我行已与多家财险和寿险保险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保险产品涵盖传统寿险、新型寿险、意外险、交强险、商业车险等多种类型。

我行坚持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向客户推荐适合其需求的保险产品,借助自身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优势,已为4000多万城乡居民提供了热情、周到的保险服务,“买保险、到邮储”的保险消费观念深入人心。

银行保险业务介绍银行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银行通过签订合作协议、股权合作或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等方式相互渗透,通过银行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从而实现银保双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联合发展战略。

银行保险业务满足了客户“一站式”购买金融产品的愿望,降低了客户使用金融服务的成本,因此从其诞生之初就受到了客户的强烈认可。

在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这一市场发展势头尤为迅猛。

银保银保双方的合作内容也从基本的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柜台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等业务扩展到了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保单质押贷款、提供金融咨询服务等领域。

产品信息∙寿险:理财险、健康险、意外险、人身寿险、其他险。

∙财险:交强险、商业车险、意外险、企财险、家财险、其他险。

保险规划(单身期)所处阶段:从毕业参加工作到结婚参考年龄:22-28岁经济状况:这一阶段收入较低,但日常花销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积累投资经验。

可将部分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如股票、股票型基金、外汇等金融产品。

保险需求:由于收入较低且生活负担较轻,尚可不必考虑自身养老等问题,保费可以相对较低。

可以为自己投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等。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
第十六条销售人员应确保将完整准确的客户信息录入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网点电话、销售及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第十九条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应当按照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私自销售非本行准入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一条销售人员应当通过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非法Hale Waihona Puke 段套取客户保费。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机构不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入标准的,给予关停保险业务的处罚。待营业机构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入标准后,重新进行准入申请。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人。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银邮代理机构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银邮代理机构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银邮代理机构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有关注意
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保监公告[2012]1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
【实施日期】2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银邮代理机构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
(保监公告〔2012〕13号)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投保人选择通过银行、邮政网点购买人身保险产品。

这种方式能够使投保人较为便利地购买到满足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但是,由于部分银行、邮政网点的保险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介绍和解释不充分,投保人对保险产品了解不够,也陆续发生了多起投诉和退保纠纷事件。

为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银行、邮政网点购买人身保险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核实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保险产品
通过银行、邮政网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都具有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部分产品还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功能。

为避免您错误地将保险产品当作银行储蓄、理财产品,请您
在购买之前核实销售人员向您推荐的产品是否为保险产品。

请您尤其要注意部分销售人员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的问题。

二、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特点
请您不要将销售人员向您出示的保险产品的广告等宣传资料视同为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购买。

投保提示书

投保提示书

附件:(公司名称)银行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为帮助您认识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在投保时注意以下事项:1、(保险机构)银行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是银行。

2、(客户需求)请从自身需要获得的实际保障出发,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情况和经济实力等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银行保险产品。

请您关注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缴费年限,能否持续支付保费。

3、(保险责任)请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公告、招贴画以及宣传册等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

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的规定等内容。

4、(犹豫期权利)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通常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犹豫期后退保)提醒投保人在犹豫期过后退保时,投保人会有一定损失,建议尽量避免中途退保。

退保时退还给投保人的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确定。

6、正确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1)分红保险产品:分红保险可分配给您的红利是不确定的,没有固定的比率。

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

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好于预期,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

如果实际经营成果比预期差,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

(2)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投资连结保险可能会产生费用扣除,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

保险公司应公布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

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以下是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的主要内容:
1. 遵守法律法规: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保险业务活动。

2. 保持诚信: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保持诚信,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不得从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 保护消费者权益: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并提供明确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条款。

4. 公平竞争: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实施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垄断市场、串通行业。

5. 客户隐私保护: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滥用客户信息。

6. 客户咨询和投诉处理: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设立有效的客户咨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解答客户疑问,处理客户投诉。

7. 提升员工素质: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8. 自律监督和处罚: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定期进行内部自查自纠,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罚。

以上是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的一些主要内容,旨在规范银行、邮政代理保险机构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提升行业的发展水平。

银行代理保险推荐信范文

银行代理保险推荐信范文

您好!在此,我诚挚地向您推荐邮政储蓄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邮政储蓄银行作为我国金融行业的佼佼者,代理的保险产品具有以下优势,我相信它们能够满足您的需求,为您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保障。

首先,邮政储蓄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种类丰富,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无论是针对家庭、个人还是企业,我们都能提供合适的保险方案。

例如,对于喜欢存5年定期的客户,我们推荐趸交产品,这种产品在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前提下,还能获得稳定的收益。

其次,邮政储蓄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收益稳定。

在客户购买保险后,我们会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满期后的收益,无论经济状况如何,都能保证客户获得稳定的回报。

此外,这些保险产品还具有分红功能,每年都有一定的分红,让客户在享受保障的同时,也能获得额外的收益。

再次,邮政储蓄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具有保障性。

我们明白客户购买保险的初衷是为了规避风险,因此,我们的保险产品在保障方面做得非常完善。

无论是死亡保险还是重残保险,都能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

此外,邮政储蓄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具有以下特点:1. 期交方式灵活: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每年交一部分钱,逐渐积累资金,实现理财目标。

2. 万能险收益可观:我们提供的万能险产品具有初始费用低、按月计息、月收保管费等特点,5年即可获得与银行储蓄差不多的收益。

3. 便捷的投保手续:客户只需在银行网点办理相关手续,即可轻松投保,无需体检,节省时间和精力。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邮政储蓄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在服务上也非常周到。

我们与保险公司紧密合作,确保客户在购买保险后,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服务。

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我们也会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为客户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总之,邮政储蓄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在保障、收益、服务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

我相信,选择我们的保险产品,将是您明智的投资决策。

在此,我真诚地邀请您前来咨询和了解,让我们携手共创美好未来!此致敬礼![您的姓名][您的职位][邮政储蓄银行名称] [日期]。

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系统业务处理部分需求规格说明书

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系统业务处理部分需求规格说明书

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系统业务处理部分需求规格说明书摘要:I.引言A.任务背景B.目的和范围C.参考信息II.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系统简介A.系统概述B.功能模块C.技术架构III.业务处理部分需求规格说明A.保险产品管理1.保险产品信息维护2.保险产品查询B.投保业务处理1.投保信息录入2.投保信息查询3.投保确认和支付C.理赔业务处理1.理赔信息录入2.理赔信息查询3.理赔审核和支付D.客户服务1.客户信息管理2.客户服务查询3.客户反馈处理IV.系统接口需求规格说明A.外部系统接口B.内部系统接口V.系统安全和可靠性需求规格说明A.系统安全B.数据备份和恢复VI.结论正文:I.引言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系统是中国邮政利用其遍布城乡的邮政储蓄网点,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的中间业务系统。

本文将对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系统中的业务处理部分需求规格进行详细说明。

II.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系统简介A.系统概述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系统是一个集中式、模块化、可扩展的系统,主要包括保险产品管理、投保业务处理、理赔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等模块。

B.功能模块1.保险产品管理:负责保险产品的信息维护和查询。

2.投保业务处理:负责投保信息的录入、查询和确认支付。

3.理赔业务处理:负责理赔信息的录入、查询和审核支付。

4.客户服务:负责客户信息的管理、查询和客户反馈的处理。

C.技术架构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系统采用Java 技术体系,基于B/S 架构,通过Web 浏览器访问。

系统后端采用关系型数据库进行数据存储和管理。

III.业务处理部分需求规格说明A.保险产品管理1.保险产品信息维护:支持保险产品的信息录入、修改和删除。

2.保险产品查询:支持根据保险产品类型、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条件进行查询。

B.投保业务处理1.投保信息录入:支持客户信息的录入,包括客户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2.投保信息查询:支持根据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等条件进行投保信息的查询。

保险、基金风险提示

保险、基金风险提示

银行代理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提示您在投保银行保险产品之前注意以下事项:一、银行保险产品是商业银行(邮政)网点代理销售的保险公司的产品,销售这些产品的工作人员应是银行员工并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请您阅读保险条款和投保提示书。

如果是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或者投资连结保险的,还请您阅读产品说明书。

三、请您注意银行员工销售过程中使用的语言和宣传资料,如出现“存款送保险”、“保底加分红”、“保险理财产品”、“分红理财产品”或与存款简单类比及使用手写或打印的宣传资料等,均有违规嫌疑,请您提高警惕。

四、请您在了解相关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缴费方式及缴费期间、犹豫期、退保损失等保险条款重要事项后,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决定是否投保相关保险产品。

五、如果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请在投保单的“投保确认栏”亲笔抄录“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亲笔签名。

六、请您在投保单等投保资料上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缴费账户与领款账户等个人信息,如实告知有关情况。

七、请您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客户回访电话,如实答复回访问题,把握15天犹豫期内免费退保的时机。

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

八、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尽快拨打投保提示书上的投诉电话。

基金投资风险提示(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者告知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者告知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者告知书(原创实用版)目录一、邮储银行投资者告知书概述二、邮储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与优势三、邮储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及适合人群四、邮储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五、邮储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渠道与方法六、邮储银行投资者告知书的意义与作用正文一、邮储银行投资者告知书概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其投资者告知书旨在向广大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的理财产品信息,帮助投资者了解邮储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优势、分类及适合人群,并揭示相关风险,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二、邮储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与优势1.收益稳定:邮储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一般高于活期存款,且相对稳定,有助于投资者提高资产收益。

2.风险较低:邮储银行理财产品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领域,风险相对较低。

3.期限灵活:邮储银行理财产品期限多样,从短期到长期,投资者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

三、邮储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及适合人群1.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

2.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基金等浮动收益类资产,适合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3.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金保障,收益浮动,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

四、邮储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1.市场风险:邮储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市场,可能受到经济环境、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收益波动。

2.信用风险:邮储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债券、基金等资产,可能受到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变化的影响。

3.流动性风险:部分邮储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期限较长,可能导致投资者在急需资金时难以变现。

五、邮储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渠道与方法1.线上购买:投资者可通过邮储银行官网、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购买理财产品。

2.线下购买:投资者也可前往邮储银行营业网点咨询购买理财产品。

六、邮储银行投资者告知书的意义与作用邮储银行投资者告知书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认识,帮助投资者明确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银行分行代理保险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代理保险操作规程

邮政储蓄银行分行代理保险操作规程(业务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ⅩⅩ省分行(下称“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包括参数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事后监督等环节的流程与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售前准备、业务处理、事后管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售前准备包括: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与保险产品及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率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业务处理包括: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事后管理包括:保费和手续费的结算、差错处理、事后监督等。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售前准备业务处理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第一节保险公司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连入是指保险公司联入代理保险系统办理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退出是指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公司连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邮储银行银保业务发展战略;二、符合银保市场需求;三、分支机构的设置符合当地市场发展要求;四、公司治理状况良好、偿付能力充足、内控制度健全、售后服务良好;五、近二年没有被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六、具备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各项硬件及人员配置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请入网流程:一、拟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可行性报告、保险公司介绍;拟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可行性报告、保险公司介绍,再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投保提示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投保提示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投保提示尊敬的保险消费者:为切实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特做如下提示: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银行、邮政网点需持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银行销售人员应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请您了解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法律关系:在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产品业务活动时,保险公司是经营主体,承担与产品相关的承保及服务风险。

银行、邮政网点是代理销售机构,负有产品说明责任。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按双方合同或协议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请您在选择人身保险产品时:一是根据自身保障和财务管理需求,依据财务状况和风险承担能力,从网点选择适合自身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二是购买时着重了解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宜将商业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简单类比。

四、请您购买保险产品重点关注:1、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请您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并认真阅读,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

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2、认真阅读现金价值表:在犹豫期(15天,全额退还保费,客户需承担10元工本费)过后您要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会有损失。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

若存在疑问,您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3、购买健康、分红、投资连结及万能等新型寿险产品时,请向银行客观真实反映本人身体健康状况、风险偏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及风险认知和风险承担能力等,认真配合银行销售人员进行客户风险测评(尤其超过60岁老人)。

切记:分红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万能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且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

邮政保险代理合同范本

邮政保险代理合同范本

邮政保险代理合同范本《邮政保险代理合同》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系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具有开展保险业务的合法资质;乙方系依法设立的邮政企业,具备代理保险业务的条件和能力。

为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保险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代理范围1. 甲方授权乙方在其经营场所内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保险产品名称]。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规定,向客户提供保险咨询、投保受理、保单送达等相关服务。

二、代理期限本合同的代理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代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延续[延续期限]。

三、代理权限1. 乙方在代理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但不得超越甲方的授权范围。

2.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保险条款、费率、承保规则等进行业务操作,不得擅自更改。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 有权对乙方的代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乙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2. 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保险产品、费率、承保规则等,并及时通知乙方。

3. 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4. 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宣传资料、技术支持等,协助乙方开展代理业务。

5. 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处理理赔事宜。

邮政保险代理合同范本

邮政保险代理合同范本

邮政保险代理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保险公司),【甲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乙方(代理人),【乙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的保险公司,拥有相关保险业务经营资质,并愿意委托乙方作为其邮政保险代理人,为其推广、销售和提供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乙方具有相关保险代理资质,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代理范围。

1.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作为甲方的邮政保险代理人,负责推广、销售和提供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1.2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业务规定,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提升甲方的品牌形象。

第二条代理义务。

2.1 乙方应当全面了解甲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和宣传推广工作,提升甲方保险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履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3 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佣金和报酬。

3.1 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具体佣金比例和结算方式双方另行约定。

3.2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支付。

第四条保密义务。

4.1 乙方应当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等保密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4.2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防止泄露和丢失。

第五条合同期限。

5.1 本合同自【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月/日】,期满后如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5.2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违反合同约定或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2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

邮政保险代理合同

邮政保险代理合同

邮政保险代理合同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乙方(邮政代理):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代理范围1.1 乙方同意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1.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条款、费率、保险责任等;1.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广活动。

二、代理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2.2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三、代理费用3.1 甲方应根据实际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乙方代理费用;3.2 代理费用的具体比例,双方另行协商确定;3.3 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

四、权利义务4.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4.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业务操作规范,确保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4.3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不得无故拖欠;4.4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业务资料,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五、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5.2 如乙方未按约定进行代理销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3 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7.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邮局代扣社保协议书范本(3篇)

邮局代扣社保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扣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向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乙方作为具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资格的邮局,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扣缴社会保险费用。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标的1. 甲方委托乙方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种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 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范围:甲方全体员工。

二、代扣代缴方式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工资明细等资料,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

2. 甲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代扣代缴明细报送乙方。

3. 乙方在每月10日前完成代扣代缴工作,并将代扣代缴结果通知甲方。

三、费用结算1. 乙方在每月15日前,将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划转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划转的社会保险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代扣代缴服务费。

3. 代扣代缴服务费按实际代扣代缴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1)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保员工权益;(2)及时向乙方提供员工名单、工资明细等资料;(3)配合乙方完成代扣代缴工作;(4)按时支付代扣代缴服务费;(5)对乙方代扣代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乙方沟通解决。

2. 乙方权利与义务:(1)按照国家规定和甲方委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2)确保代扣代缴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得泄露;(4)在代扣代缴过程中,如发现甲方员工未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应及时通知甲方;(5)按时将代扣代缴结果通知甲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者告知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者告知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者告知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者告知书是一份重要的文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关于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投资相关信息和风险提示。

以下是对该告知书的全面回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者告知书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用于向投资者
传达与其投资产品相关的信息和风险提示的文件。

该告知书的目的是确保投资
者充分了解投资产品的性质、风险和收益,并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做
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在投资者告知书中,通常会包含以下内容:
1. 银行介绍:告知书会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基本信息,包括其背景、业务
范围和监管情况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了解银行的信誉和实力。

2. 投资产品介绍:告知书会详细介绍投资产品的种类、特点、投资期限、预期
收益等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将帮助投资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并作为投资决
策的参考依据。

3. 风险提示:告知书会明确提醒投资者投资产品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此外,还可能会涉及特定投资产品的风险提示,以
便投资者全面了解可能的损失和风险。

4. 投资者权益保护:告知书会说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包括投诉途径、争
议解决方式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需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总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者告知书是一份重要的文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
全面的投资信息和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决策投资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该告知书
的内容,确保自己对投资产品具有清晰的认识,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
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邮政保险代理合同模板

邮政保险代理合同模板

邮政保险代理合同模板邮政保险代理合同模板甲方:(公司全称)乙方:(公司全称)鉴于甲方经营邮政保险代理业务并拥有相关资质,乙方拟与甲方进行合作,共同开展邮政保险代理业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作内容及范围甲乙双方约定合作开展邮政保险代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乙方负责邮政保险产品的销售及宣传,如不限于综合意外险、交强险、商业险等;2.乙方需按照甲方业务规定完成销售任务,并提供销售数据及销售报告;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相关邮政保险代理业务的培训、支持及技术指导。

第二条保险责任1.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保险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2.乙方负责为客户提供相关的保险产品及服务,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3.乙方负责维护甲方的声誉,并保证代理业务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合作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期为两年。

合同到期前,双方都有权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合同。

第四条保密条款1.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商业秘密及非公开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2.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数据、销售数据等信息,乙方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或向第三方泄露。

第五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且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一方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合同签署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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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代理保险业务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购买的是由保险公司设计、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签字确认。

一、该产品是保险公司独立开发兼具保障和理财两项功能的保险产品,并非银行单独开发或银行与保险公司联合开发的金融产品。

二、您是否购买或购买多少,请根据个人需求和支付能力进行选择。

三、您购买该保险产品需分期付款的,请考虑在付款期限内是否有足够、稳定的经济来源支付保费,如果子现不能按期缴费的情况将影响您保险权益的实现。

四、购买前请详细阅读该款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方式、申请赔款的手续以及退保相关约定等。

您可以要求银行工作人员逐条解释。

五、当您决定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在投保单上如实填
写个人信息,并且亲自签名、抄录有关内容。

六、当您购买了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后,因其它原因改变初衷时,可以在签收保单10天内(犹豫期)到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保费,但需要收取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若在犹豫期过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

即保险公司会从收到您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中)退还您所缴纳的保费。

七、如果您需要对保险产品有更多了解,请拔打提供该款产品的保险公司客服热线。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了《代理保险业务投保提示书》的全部内容,并自愿购买该保险产品。

投保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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