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企业所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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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本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应纳税的主体。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包括核算所得方法、查账征收方法和综合计算方法。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周期为每年。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为税务机关。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管理应当遵循纳税人自愿纳税、依法纳税的原则,鼓励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协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纳税等义务,并在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加强对纳税人信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价,依法处理纳税人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的征纳依法实行自行申报、核实补税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自行计算所得金额,并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查,并进行核实,如有问题,可进行补税或退税。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第十四条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减免税款。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稽查第十六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行为进行稽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稽查、事后稽查等形式。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对涉嫌欺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可以启动税务调查程序,依法查封、扣押相关财务文件和财务账册,调查相关纳税事项。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依法实行范围内行政许可和税务登记,确保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税务义务。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征收工作规范和制度,完善工作手续,提高征收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遵循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损益等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目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将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计算并申报所得税。

第三章减免税政策第七条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公布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并按照政策给予纳税人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应进行定期检查,确认企业的减免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资格审查。

第九条对于滥用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第四章税务稽查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对纳税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和审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机构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税务稽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二条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税法规定,不按照真实情况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税款的追缴、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减免税待遇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罚。

《税法二》

《税法二》

2021年税务师《税法二》教材变化章名实质性变化第一章企业所得税删除:①“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内容;②“企业清算”相关表述;③“QIFF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相关内容;④“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内容;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内容;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下的全部内容。

新增:①“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表述;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结转年限”内容;③“电影行业亏损弥补结转问题”的相关内容;④“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的计算;⑤“关于购进、单位价值计算方法、一次性扣除等”相关表述;⑥“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内容;⑦“北京冬奥会有关的税收政策”相关内容。

重新编写:①“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内容;②“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③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10500纳税调整明细表,并调整填表说明。

第二章个人所得税删除:①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中“(四)计算较复杂”的相关表述;②劳务报酬所得概念中“新闻、广播”的表述;③“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具体范围”;④“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业务计征个税的规定”;⑤“公共住房的税收优惠”;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计算中涉及2019年的表述;⑦财产租赁所得中纳税人不明确的相关表述⑧股票包括的情形以及转让股票包括的情形:⑨个人转让股权征收管理的相关表述;⑩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定义表述有修改,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财产租赁所得的相关规定。

新增:①新增202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②“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的优化”;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修改:①允许扣除的捐赠额表述发生变化;②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间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重新编写: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三章国际税收删除:①“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两大段内容;②“(三)税收情祝的保密”和“二、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内容,“我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下其他合规要求整段内容。

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培训课件(ppt 217页)

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培训课件(ppt 217页)
法律另有规定是指: 1、经国税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 2、建筑安装企业
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 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 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 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例2:A集团公司在B地设立一个非法人销售机构C销售处,在B地负责 所在区域的产品销售, C销售处设立后,为了便于货款回收在当地银行开 设了账户,在财务上设立了销售收入和费用支出等有关账簿,并按月向A 集团公司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对C销售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问题 应如何认定?
C销售处虽不是法人单位,单税人。
3、企业全部或部分被承租经营后纳税人的规定
国税发[1997]8号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 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 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 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全部收入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
1、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 (1)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 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年 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 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办理年度企业所 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 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 期限内办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各章要点第一章总则一、纳税人:1、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居民企业1)(中国境内成立)2)(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实际管理机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3、非居民企业1)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①(中国境内)的所得,②(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实际联系:(拥有) (股权)、(债权),(拥有、管理、控制) (财产)2)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5、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视为设立的机构、场所二、征税对象1、销售货物(交易活动发生地)2、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地)3、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在地)4、动产转让(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5、权益性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地)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7、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住所)三、税率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预缴所得税税率为(20%),减征(10%)。

3、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重点)一、一般规定1、应纳税所得额(权责发生制)2、分期确认收入:1)(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完工进度)、(完成的工作量)3、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日期)(公允价值)4、视同销售货物不包括(在建工程、内部管理、分支机构)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二、收入1、收入:(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2、非货币形式收入,(公允价值)=(市场价格)3、股息、红利(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4、利息收入:(存款)、(贷款)、(债券)、(欠款)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应支付日期)6、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7、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三、扣除(重点)1、扣除内容:1)(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2)(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3) 不得重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企业应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总额为基数,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房产收入、租赁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等。

第八条不征税收入包括政府补助、特定非营利组织捐赠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免税收入包括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收入。

第十条各项扣除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具体扣除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税前扣除项目第十一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依法扣除以下项目:(一)生产经营成本;(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税金及附加;(四)损失;(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允许扣除的项目。

第五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等。

第六章纳税申报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第十四条企业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七章税务检查第十五条税务机关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对于税务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尖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page](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第二章核定范围第六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尖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三)高新技术企业——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优惠政策的主要变化在于:(1)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
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将在 国家层次统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0%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但在实施条例第四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
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
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工作管理制度

企业所得税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税务行为,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所有涉及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纳税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合规经营原则: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三)诚信纳税原则:诚信为本,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四)节约成本原则: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降低税收成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和退补工作;(二)制定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分析、评估和预警工作;(四)负责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和风险防范工作;(五)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培训、宣传和沟通协调工作;(六)负责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企业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财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所得税所需的相关财务数据和信息;(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所得税所需的相关人员信息;(三)业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所得税所需的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应按照税法规定,按时、准确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二)企业财务报表;(三)企业所得税计算表;(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企业所得税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申报材料齐全、规范;(三)申报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企业所得税申报材料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缴纳应按照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第四章税收筹划与风险防范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读:本条主要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外商投资所得税法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与老法相比,新法对纳税人的界定更具概括性,外延也更大;如引用了“组织”的概念;通过引入这个概念,使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更加抽象、更加全面、更加简洁、更加严谨;另外,新法也首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外一致。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如要规避企业所得税尽量将企业注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内低的境外或地区;二是注册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不仅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按营业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各地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征收个税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或带征的办法进行税款征收;如根据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对中介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10%-30%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于中介行业的利润较高,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节税效果较理想。

例: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行业所得税带征率% 适用范围工业生产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商品销售 1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服务业 2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5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1 个人房屋出租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沐足、桑拿按摩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文化体育 2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2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企业,其总机构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登记,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后的余额。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所得减去准予扣除的支出后的余额。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税率,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的税收减免。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所得,包括以下内容:(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其他收入。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一)工资、薪金;(二)折旧;(三)利息;(四)租金;(五)修理费;(六)运输费;(七)保险费;(八)办公费;(九)差旅费;(十)业务招待费;(十一)广告费;(十二)坏账损失;(十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税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种税金。

企业所得税法中英对照

企业所得税法中英对照

企业所得税法中英对照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盈利所得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相关内容,下面将为您制作一份关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英对照的文章。

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专门规定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办法的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通常会包括一系列的条款和条文,用于规范企业税务行为。

以下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中英对照内容,以便更好地对比和学习: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征收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务行为,保障税收征管的需要,制定本法。

Article 1 For the purpose of levying enterprise income tax, regulatingtax-related behaviors and ensuring tax administration, this Law is enacted.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法缴纳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企业的所得额。

Article 2 The term "enterprise income tax" as used in this Law refers to the income tax payable by enterprises. The object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is the income of an enterprise.第三条本法所称企业是指下列各项企业单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企业、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Article 3 The term "enterprise" as used in this Law refers to the following types of enterprise entities: so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s,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cooperative enterprise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joint stock companies, other types of limited liability enterprises, and non-profit-making enterprises.第四条本法所称企业的所得额是指企业依法确定的应纳税的所得统计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

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

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科学的税制,依法征税,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的正常秩序,适应国际税收通行规则,根据宪法和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方法,对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税款。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百分之二十五,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征收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周期为每一纳税年度。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是居民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所得税应当采用核算利润的方法;其他经济组织计算所得税可采用核算利润的方法或者简便计税方法。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税前利润,税额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调整项目和税法规定的计税调整方法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计算和缴纳税款的义务由企业负责。

第二章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第九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居民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以及除外国企业外,以中国法律组织为依据成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无企业机构,但通过开展业务活动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第十二条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织成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为承担法定纳税义务的个人、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章所得确认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企业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确认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程序进行,确认期限为纳税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确认必须密切结合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依法进行,确保相关会计凭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

企业所得税法详细讲解

企业所得税法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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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判定所得来源地的国际税收意 义
• 与国际一般判定标准一致,减少重叠,留有依 照税收协定协商的空间
• 对非居民纳税人:我国有权征税且优先征税 • 对居民纳税人:有效实施全球所得税收管辖,
并承担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义务(与来源国分 享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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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应纳税额(法/条第三章)
主要内容: 定义应纳税额--税法第二十二条 确定境外所得税收制度
实际缴纳A国税收40,实际缴纳B国税收15 。可抵免A国税收为25,可抵免B国税收为1 5
实纳本国税额为10(200X25%-25- 15)
境内外所得税总额为65(10+40+15) ,可抵免A国税收余额15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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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税额抵免操作
确定适用人(法二十三条) --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 --取得发生在境外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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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间接抵免的税收后果
抵免限额为20(80X25%X80/ 80)--要将实际收取的76股息还原 为外国税(可抵免的)前的所得数额
实际缴纳A国税收为4,可抵免A国税收 为4
实纳本国税额为16(80X25%-4 )
居民企业与甲外国企业负担的全部境内外 所得税为40(1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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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内机构场所 划分境、内外所得及境外实际联系所得(条例七
条) --按税法判定来源境外所得,不属于来源境外所得
而被境外征收了所得税,可以依据税收协定提请 启动协商程序—对走出去企业提供的服务
22
五、境外税额抵Βιβλιοθήκη 操作(续)确认可予抵免的外国税额(条例七十七、八十一 条)--依境外法律应征、实际已缴纳并负担、所 得税性质、提供境外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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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所得税(三)
第六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2010年新增,重点掌握)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见表1-8)
表1—8 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例题:下列关于企业重组的一般所得税处理,正确的有( A E)。

A.企业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B.企业债务重组,债权人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C.企业股权收购,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D.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E.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选项B,企业债务重组,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选项C,企业股权收购,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选项D,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二、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非商业目的的不可以,即该项重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税收利益而没有其他社会利益的存在)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企业没有现金流入,考虑到税款的支付能力问题,均匀分为5年计税对纳税人来说更为合理)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其实质是收购方与被收购方之间交换股权,收购方以自身股权或控股的股权、股份进行支付,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双方所获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方式相同,都以被收购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④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6)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1)至(5)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3.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3)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5.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6.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例题:
1.下列情形中,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有( A C E)。

A.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B.企业重组后的连续6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C.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D.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75%
E.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解析:本题考核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选项B,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选项D,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下列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处理正确的有( B C D E)。

A.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3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B.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C.符合条件的资产收购,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D.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E.符合条件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选项A不正确,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3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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