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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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浅谈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得以不断推进,花样繁多的金融产品开始走入寻常百姓家。

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

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地位的不平等也日益突出,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庞大的组织机构和各类专业人才。

交易双方不均衡的实力压缩了可谈判的空间:金融机构多利用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自己的风险;消费者对于此类合同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金融机构地位的日趋强势,导致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层出不穷,对这一群体提供的法律保护力度却相当孱弱。

针对这种状况,必须整合现有的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从目前金融消费业务发展情况看,金融消费者的以下三项权利保护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知情权目前,金融机构在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方面还存在不足,特别是在提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风险、提示金融市场风险以及及时通知和提醒客户重要事项方面尤为突出,消费者因知情权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

在消费者金融知识普遍缺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需要准确无误地向消费者介绍并提醒个人金融消费方面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一般的金融消费者还只是停留在弄清基金利率之类基本概念的水平上。

金融机构如果不采用适当的方式,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消费者详细介绍相关知识,而只是一门心思地促销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从一定意义上说,这属于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

二、隐私权在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方面,《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条都有相关规定,包括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时应该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有权拒绝非法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等。

《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浅谈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举措及启示

浅谈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举措及启示

浅谈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举措及启示近年来,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这些先进的举措对于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将从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举措入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及对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启示。

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先进举措之一是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机制。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机构设立了专门的消费者保护部门,负责监督银行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监督其执行情况。

国外银行监管机构还定期组织对银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评估,以确保银行业按照规定履行其消费者保护责任。

这些监管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为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于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而言,在监管制度和机制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监管部门的专业水平和监管力度,加强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要鼓励公民社会组织和行业组织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增强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二,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先进举措之二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

国外银行业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消费者教育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

一些国外银行会定期开展金融知识讲座、金融产品介绍会等活动,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金融知识和服务。

国外一些银行还通过官方网站、媒体专栏等渠道,向消费者提供金融知识和信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

对于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而言,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相对较低,容易陷入不当投资或消费行为。

银行业应加大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力度,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先进举措之三是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国外一些银行业在投诉处理方面设立了独立的投诉部门或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保障其投诉的公正和公开。

从比较法的视角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从比较法的视角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从比较法的视角浅谈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摘要】随着金融混业经营,金融产品走向多样化、专业化,金融服务界线日益模糊,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信息弱势地位日益凸显。

有鉴于此,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式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概念与制度,他们的先进经验都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开放深化的题中应有之意。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体系改革权益保护一、“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的发展2000年,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2009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设立金融消费者专门保护机构的决议,使金融消费者作为法律概念得到确认,该法采用概念加列举的方式,更为细化地指出金融消费者为“自然人或者代表该自然人的经纪人、受托人或代理人”,“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消费金融产品或服务是指消费者主要用于个人、家庭、家用为目的的任何金融产品或服务”。

2001年4月实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本法保护的对象为资讯弱势之一方当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之际,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一般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属于资讯弱势一方当事人。

因此该法适用之对象,不仅限于自然人的消费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也属于该法的保护范围。

2006年日本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进一步统合了对证券、信托、金融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性金融产品的规范,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并对个人投资者实施倾斜性保护。

与《金融商品销售法》相比,《金融商品交易法》大大加强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2011年6月,我国台湾地区通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

但不包括下列对象:一、专业投资机构。

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此外,在一些判例法国家或地区,其没有明确的金融消费者定义,在涉及银行和客户之间有关金融产品的交易时,主要通过“注意义务”以及合同法律制度等对客户进行保护。

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浅谈

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浅谈

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浅谈作者:戴伦蓉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8期摘要: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为各种新型银行业务的兴起提供了平台,银行业已经深入到了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面对银行消费者权利频频被侵犯,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此现象进行规制。

法律的宗旨是公平,因此法律应当对银行业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倾斜保护。

先对银行业消费者相关概念进行介绍,然后论述银行业消费者被侵犯的权利,最后提出建议。

关键词:银行业务;银行消费者权利;侵犯;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27-02一、银行消费者相关概念介绍(一)银行消费者银行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银行金融商品和接受银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包括小额投资者在内、排除专业的投资机构、投资者。

银行消费者属于金融消费者的一种,与传统消费者不同。

随着银行职能的多样化,银行传统的存贷职能业务在银行总业务中的比例慢慢缩小,与此同时,消费信贷、电子银行、交易结算、个人理财等业务逐渐放大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款规定,根据服务产品的不同,可将银行提供的与消费者相关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类。

法律对银行消费者加以保护源于其相对于银行在资讯、交涉、缔约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

金融活动注重效率、关注成本与收益的合理关系,如果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专业水平、交易经验等各方面已经具备了与银行相当的能力,而法律仍然给予其倾斜保护,此时这种保护不仅对于此类消费者而言显得画蛇添足,也是对法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基于银行消费者的特殊性、凸显对于弱势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银行消费者这一新型措辞日渐被公众认同,这一名词也频频出现在官方发言中。

在现实生活中,比如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其本身就有消费性和投资性两面,每位消费者都是潜在的投资者。

在银行理财服务的法律关系中,消费者支付对价以获得银行提供的理财服务,这交易行为的客体是银行服务行为,而非其交易可能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这与其他消费行为无异。

浅谈个人金融信息的现状与对策

浅谈个人金融信息的现状与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业信息化和网络化不断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行为不断增加,这不但会侵害客户合法权益,也会增加金融机构诉讼风险和运营本钱,进而影响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平安稳定。

本文在实地调查 ****地区个人金融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和缺乏的根底上,通过借鉴欧美国家的先进经历,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根本情况〔一〕个人信息的构成一般是由生活和工作两大方面,生活信息,包括:个人或家庭组成和成员信息、个人或家庭财产信息、个人或家庭成长信息等;工作信息,包括:目标管理、职业规划、工作任务、日程方案、通讯信息、、工作日记、纸质和电子文档等。

〔二〕个人信息滥用的形式逐渐多样化。

具体而言,个人信息被滥用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擅自提供个人信息。

有关机构未经法律授权、未经本人同意,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应其他机构。

比方,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机构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围共享客户信息,这是一些企业获取他人信息的重要渠道。

2、非法买卖个人信息。

近年来,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牟利的问题十分严重。

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

3、有关机构不能对掌握的个人信息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个人信息遗失、泄露。

比方,*高校就发生过数千名学生和教师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账号和密码外泄的事件。

而医疗机构将病历卡挂在住院病人床头、将化验单放在检验室门口任由患者和家属自取的做法也属于保管不善。

4、个人信息被冒用。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有关的业务。

比方,冒用他人件,办理银行开户业务、电信入网业务、驾照申办业务等。

二、金融效劳行业中个人信息的状况〔一〕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管理意识较弱。

从目前各金融机构情况来看,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意识较为薄弱,普遍未认识到个人金融信息是关乎客户隐私保护和金融平安的重要因素,现在的银行机构均未将个人金融信息泄漏作为一种重要风险来对待,未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纳入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管理框架中。

浅谈网络金融环境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浅谈网络金融环境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业竞 争 日趋 激烈 。 ( ) 响消 费者权 益 的 因素 二 影
1 息不 对称 性 。 “ 息 不对 称 ” . 信 信 一词 来 源 于 信 息经 济 学理 论 , 息 不 对称 理 论 是指 在 市 场 经 信 济 活动 中 , 类 人员 对有 关 信 息 的 了解 是 有 差异 各
产 被不 法侵犯 等事 件 ,有权依 据 合 同规 定 向对方
请 示赔 偿 , 如得 不 到满 足 , 权请 示 法律 援 助 、 有 聘 请法 律工作 者 为 自己代理 诉讼 ,还 可 以向 当地 人
5 5
统 的消 费 区 分 开 来 ,作 为 一 个新 的领 域 加 以规 制 。具体 来说 , 融消 费者 的权益 包括 : 金
多 地体 现在 信息 的汇集 与 传递上 。
二 、 融消费 者 的权 益 简介 金
提供安 全 高效优 质 的金融 服 务环境 。 ( ) 四 金融 消费 求偿 求助权 。金融 消费求 偿求
助 权 , 融消 费者在 消 费活 动 中 , 金 如果发 生 私人财
网 络金 融环 境 下 , 融 消 费者 消 费 对象 是 虚 金 拟 化 的金 融产 品与 金融 服 务 , 应将 金 融 消 费 与传
利 。金 融 机构 有 义务 采取 一 切 有效 措 施 , 括 按 包 法 律 规 章 和操 作 程 序 办 事 , 止 事 故 发 生 , 证 防 保
泛 地 接受 依 托 于 网络 的金 融 产 品 与服 务 ,同 时 ,
金 融 消 费者 的概 念 也 已经 被 金 融 服 务 业 发 达 的 国家使 用 。与传 统 意义 上 消 费不 同的是 , 网络 在 金 融环 境 下 , 融消 费 者 所购 买 的商 品 或 服 务更 金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

的保护。根据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 , 消费者权 益 的 国家保 护 , 主要包 括 立 法保 护 、 政 保 护和 司法 保 护 行
三个方 面 。 = 、 会保护 社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 与 中国普 通老 是 百姓 日常生 活最密 切联 系的一 部法律 , 法 自 19 年 1 该 93 0 月颁 布 实施 以来 , 唤 醒消 费 者权 益 自我 保护 意 识 、 快 在 加 我 国市场 经济立 法进 程 、 促进 有 中 国特 色社 会主 义法制 建 设等方 面发挥 了积极 的作 用 。但近 几年消 费者权益保 护 出 现 了许多前 所未 有 的新情 况 , 中有很 多 问题 已经充分 暴 其 露 出现行 的《 费者 权益 保 护法 》 在着 理论 上 的误 区和 消 存 条文 上的 缺陷 , 强这 方面 的理论 研究 和法 律修 订 已是 迫 加 在眉 睫的事情 。 固纛保 护
( ) 一 国家鼓励 、 支持 一切 组织和 个人 对损 害消 费者合
法权益 的行为进行 社会监督
消费者权益 的国家保 护 ,是指 国家有义务 采取各种 措 施, 保护消 费者 的合 法权益 。由于在市场 经济 中 , 费者 与 消 经 营 者 的经 济 势 力 和经 济 地 位 存 在着 事 实 的不 平 等 , 因 此 , 果没 有 国家 对 于 消费关 系的 干预 和介 入 , 由经 营 如 任 者与 消费 者双方 自我 平衡 和维护 各 自的利 益 , 费者 的权 消 益根本 无从得 以保护 和实 现 。因此 , 消费者 的权益 , 保护 需 要 国家公 权 力 的介 入 , 要 国家 通 过立 法 、 政 和 司法 对 需 行 消费者给予必要的保护。各国消费者政策法充分认识到国 家在保 护 消费者 权益 方面 的重要 作用 , 不 通过立 法 明确 无 规定 国家在保 护消费者权 益方 面负有责任 。例如 , 日本《 消 费者保护基本法》第 2 条规定 :国家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 的需要 而制定 和实施 消费者保护综 合性政 策的职责 。 第 6 ” 条规定 :国家 为达 成本法 的 目的 , “ 应制定 或修订有 关法令 ” “ 府 为达成 本法 的 目的 , 政 应采取 必要 的财 政措施 。” 二 第 章关 于消 费者保 护 的措施 , 具体 规定 了 国家在保 护消 费 更 者利益 方面应 采取 的具体 措施 。韩 国《 费者保护 法》 2 消 第 条规定 :为保 障消费者生命 、 康 , 护消 费者的经济利 益 “ 健 保 及促进 生 活消费 的合 理化 , 国家需要 制定 相关 政 策并切 实 加 以施行 。” 二章 也 以专章 规定 了 国家为保 护 消费者 利 第 益应采取 的主要措 施 。我 国《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 5 规 第 条 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国家采取措施 , 保障 消费者依法行 使权利 , 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 条 维 该 明确 宣 示 ,保护 消 费者 权 益是 国家 的一 项基 本 职责 和 义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银行发展关系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银行发展关系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银行发展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也扮演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色。

从银行发展的角度来看,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是银行业长久稳定发展的基础。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受到不当侵害或受到不均等待,从而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包括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价格、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在于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健康理性消费、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既是国家的法律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对于维护和促进市场和谐发展和长远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银行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推动者银行业在金融领域的地位非常重要,对于消费者的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着关键作用。

银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消费情绪。

银行业应当承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推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

在银行业各个环节中,应该通过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水平等措施来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服务质量保障银行业的服务质量在消费者的心目中非常重要。

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必须以高质量的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客户服务、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等方面,银行业需要完善服务机制,保障服务质量。

比如,在客户服务方面,银行可以通过优化服务流程和提高员工服务质量,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2、产品质量保障银行产品是金融服务行业的核心。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银行产品应该在许多方面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

这包括产品设计的合理性、产品的安全性、产品的透明度和合理竞争等方面。

比如,在产品设计方面,银行应该以产品本身的质量为前提,坚持合理经营和风险把控。

3、信息透明度保障信息透明度是消费者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

浅谈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举措及启示

浅谈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举措及启示

浅谈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举措及启示随着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银行业作为金融消费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也越来越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国外银行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多进展,其中一些先进举措可以为我国银行业提供启示。

第一,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美国《信用卡责任法》规定了信用卡发行银行应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例如向消费者提示卡片的最低还款额度和超限费率,并明确规定消费者不需要为未经许可的交易和欺诈交易承担责任。

此外,在欧洲,消费者也有更加完备的受保护权利,例如在购买故障件或多年保修服务的情况下,自动扩展产品保护内容。

这些法律条款的确定有利于消费者成为有权选择的主体,在经济传统中获得公平竞争的地位。

第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监管。

加拿大的金融机构监察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行为,包括对消费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该机构还建立了一个在线投诉受理平台,消费者可以在该平台上提交银行机构服务不满意的投诉。

该机构定期发布监管报告,分析银行机构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表现。

这些举措鼓励银行机构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客户的服务管理和资讯透明度,培养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推行消费者权益倡议。

美国联邦机构的“知识改变生活”倡议旨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更好地掌握财务管理技能。

该倡议提供在线培训和学习资源,培养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认识和应对金融问题的能力,从而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以上三项举措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一方面,应在法律和行政层面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维护和保护,规范银行业的行为,使其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银行业应积极普及金融知识,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发展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发展

者 的适 当补 偿 , 同时 对经 营者 的 欺 诈 行为 进 行 惩 罚 。 6受 尊重 权 。 费 者在 购 买 、 用 商 品 , 受 服 务 享有 人 格 尊 . 消 使 接 严、 民族 风 俗 习 惯受 到尊 重 的 权 利 。 7结社 权 。 我 国 , 费 者结 社 权 最 淋 漓 尽致 的表 现 是 : 费 . 在 消 消

1权 利 范 围 问题 。权 利是 保 护 消 费 者 的基 本 依 据 。《 法 》 . 消 以 法 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 , 是 , 但 随着 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 营销 方 式 的变 化 , 特别 是 网络 经 济 的 出现 , 仅 九 项 权 利 已经 不 仅 足 以保 护 消 费 者 , 或者 说 , 费 者 受 到 损 害 的权 利 已经 超 出了 九 消 项 权 利 的范 围 , 里 面非 常突 出的 是 消 费者 的隐 私权 。 这 2维权 途 径 问题 。维 权 途 经 是保 护 消费 者 权 益 的关 键 问题 。 . 现行《 法》 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 了协商和解 、 解 、 诉 、 消 第 调 申 仲 裁 和诉 讼五种维权途径 , 但是实践 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 、 调解难 见分 晓、 申诉 久 拖 不 决 、 裁 没 有依 据 、 诉 筋 疲 力尽 , 后 弄 得 消 费 仲 起 最 者 懒 得奉 陪 , 自认 倒 霉 , 严 重 地 影 响 到 消 费者 权 益 的落 实 。 这
二 、 费 者权 益 保 护 制 度 的发 展 消
种救 济权 , 消 费 者所 受 损 害得 到经 营 者 的赔 偿 , 使 既是 对 消 费
( 完善 消 费者 权 益 的保 护 途 径 一) 1 立 一 套 消 费者 权 益 仲 裁机 制 , 门用 于解 决 消 费者权 益 . 建 专

浅谈网络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谈网络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谈网络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摘要]进入网络时代之后,人们的网上消费也逐渐增多了起来。

而在网络带给我们便利与快捷的同时,网上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却屡见不鲜。

因此,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尽快完善网络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

[关键词]网络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网络消费的概念及其特点所谓网络消费,是指直接或间接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买卖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是包括网络教育、在线影视、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等在内的所有消费形式的总和。

而网络消费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在电子商务市场中进行消费和购物等活动的消费者人群。

与传统消费相比网络消费存在着以下的特点:(一)便利性、开放性和廉价性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可免去商场购物的往返路途时间、寻找和挑选商品时间、排队付款时间等,简化了购物环节,节省了时间和精力,比较便捷。

同时减少了经销商、代理商等中间环节,采用订单生产、减少库存,从而降低了成本,所以商品价格普遍低廉。

这种全新的消费方式突破了传统消费的时空局限性,使消费者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权。

(二)虚拟性买卖双方从样品查看、交易磋商、确认订单到支付等,都无需当面进行。

在这种虚拟的环境下,传统的“一手钱一手货”的消费模式将受到巨大的冲击,对经销商来说,可能会出现收到订单后无货或进价上涨的情况;对消费者来说,受到的影响和损害要比传统的消费模式多得多,如欺诈、交货拖延等等。

二、网络经济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表现(一)知情权难以保证知情权被侵害在网络消费中最有可能发生。

消费者进行消费必须明明白白,他有权知道有关商品的相关信息。

然而,在网络消费中这种“知情权”的实施是以虚拟的方式进行的,消费者在接触不到经营者和商品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经营者在网上的广告与宣传来了解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退换货的权利难以实施由于网络购物中多数消费者都是支付货款在先,而经营者通过物流配送网络送货在后,因此,经营者收到货款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行为时有发生。

浅谈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举措及启示

浅谈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举措及启示

浅谈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举措及启示1. 引言1.1 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义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非常重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制度。

在国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信心。

消费者在与银行进行金融交易时,需要保障其在信息透明、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权益,这样才能增加消费者对银行的信任和依赖。

2.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

银行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消费者遭受不公平待遇或者权益受损,将会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 增强银行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形象。

银行是金融机构,其行为和服务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如果银行能够积极保护消费者权益,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社会和消费者的认可。

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不容忽视,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有助于促进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1.2 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在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银行机构遵守相关规定并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银行业对于诚信经营原则也十分重视,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利用信息不对称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

信息透明度要求也是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银行在与消费者沟通和交易过程中需要提供清晰透明的信息,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银行在客户服务体系方面也努力不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投诉处理机制的健全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银行需要及时有效地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消费者遇到的问题,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得到了较好的实施和效果。

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我们可以推动银行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历来都保护着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使消费者受益不浅。

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的消费关系的出现,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权利保护范围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原有的保护体制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各种程度的侵犯,充分暴露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经迫在眉睫,怎样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关键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改革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制定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根本目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注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消费者受到各种权益侵害时,急需一种具有强制力和有效的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运而生了,它的宗旨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主要精神体现。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消费者权益与社会经济秩序息息相关,然而众多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激化了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进而影响了安定团结的局面。

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秩序,减少纠纷,缓和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进而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是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最终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一方面,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程序,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密切相关。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浅谈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为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专门立法保护的现状、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一、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一)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日益增强,我们明显地感觉到市场的力量,市场自身的调节力不断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但同时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仍时有发生,《消法》颁布实施十多年后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仍存在问题。

首先市场商品和劳务日渐丰富,又加上高科技不断渗透于消费领域,新产品层出不穷,情况错综复杂,消费者对新事物一时很难适应。

其次,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物质利益矛盾的存在,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在高科技产品的消费知识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占有量的不平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再次,某些生产、经营者缺乏职业道德,加上高科技的不断渗透,制假售假花样翻新,手段高明,转向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高科技方向演变,地方利益集团,专业化经济犯罪团伙,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纷纷向假冒行业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分子或组织与国内的造假分子相勾结,形成国际性的制假售假犯罪集团,问题如此严重,危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也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最后,加入wto后,中国内地市场必将进一步开放,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情况将会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二)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这是因为《消法》对加倍赔偿规定尚不够明确,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银行发展关系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银行发展关系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银行发展关系银行助推着社会的发展,银行服务的对象“存款人”、“借款人”不再仅仅只是客户同时也是消费者,两者的角色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对银行业务品种及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3年10月2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已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并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金融市场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一、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呈良好发展趋势(一)宏观上国家立法在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条例很有幸,3月15日我参加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召开的《2013年度中国银行业服务改进情况报告》发布暨文明规范服务百佳示范单位表彰会,与会先进代表分享消费者权益保护最佳实践案例。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栗元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银行业在严格服务标准、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流程、强化服务措施等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

他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协同合作,共同致力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通过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照,我们发现,新法里增加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细则,如,第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充分说明国家从立法上已逐步对金融市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银行协会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呈积极一面的。

为更好地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11年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委员会成立两年多来,在银监会的指导下,制定了《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等多项行业规范,组织开展“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编写《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读本》,全面搭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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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浅谈近年来,随着身份盗窃、不良信用记录等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的日益增多,保护金融消费者在个人信用信息领域的权益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分析了个人信用信息领域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总结欧美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思考了我国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息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信用数字分类号:F830文件识别码:a文号:1009-1246(xxxx年内,因信息持有机构的过错或信息提供机构的不良记录导致身份被盗而导致个人信用报告错误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对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害这不仅对信贷机构的形象和效率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影响消费者对信贷报告系统的信任和信心。

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在个人信用信息领域的权益保护,对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消费者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1。

个人信用信息领域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1)信用调查中侵犯隐私权1。

个人信用信息中的隐私在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过程中,征信机构总是倾向于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全面、客观地反映个人信用状况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个人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

这些敏感信息和个人商业信用信息,如个人工作和收入、资产、银行和账号、银行机构的交易信息、信用申请和还款等。

,都是个人隐私。

个人社会公共记录,如纳税和刑事行政违法记录等。

,在许多国家,经过一定的时间后也会成为个人隐私。

如果这部分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利用不受限制,必将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进而威胁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2.侵犯隐私的主要表现是(1)非法收集隐私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是通过秘密调查收集的,如打电话、窥探私人活动和未经授权的消费者电话会议。

或者,如果消费者本人同意征信机构收集甲方信息,征信机构收集乙方信息,则构成侵权(2)故意和非法披露个人信用信息或提供信用调查产品的信用报告和信用信息的内容大多是个人隐私如果征信机构将收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披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户提供信用信息,将构成对被征信个人隐私权的侵犯(3)疏忽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信用机构收集和存储大量个人信用信息。

如果征信机构没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科学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人为因素造成的信息披露或未能解决系统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将导致系统入侵、信息披露、身份盗用或信息错误,这也将构成对被征信个人隐私权的侵犯(2)信用调查中的信用侵权1。

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权利在信用调查过程中,消费者现在获得的信用评估机构XXXX第10期分析、判断、评估和预测个人信用信息,也反映在全面反映信用信息的信用评估报告中公平准确的信用信息可以准确评估个人信用,提高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它可能会降低消费者的信用评价,使他们在信贷、信贷购买、就业和其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信用权是金融消费者信用利益的法律形式,是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应有之义。

2.信用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1)征信产品含有与事实不符、损害消费者信用的内容。

首先,所收集的信息是错误的,如果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没有得到核实,则作出信用报告。

第二,在信息处理过程中,数据分析和匹配存在误差。

第三,收集的信息不完整、片面或包含重大遗漏。

不准确的信用信息会让人误解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对消费者造成不准确、不公平的评价。

(2)个人信息存储侵权在征信过程中,如果征信机构拒绝给予消费者查询和异议的权利,使虚假、错误、不完整和过时的信息无法更正,或者未能及时更新信用数据,在法定期限后不良信用数据未能及时删除,信用数据被篡改,征信产品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而被生产和提供给征信机构,可能会导致征信机构在获取信用、信用购买和就业方面遇到障碍第二,欧美国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在个人信用信息领域的权益方面的经验(1)确立了隐私的法律地位和信用权利在许多国家,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直接使用“个人隐私”的称谓,如1974年的美国隐私法、1987年的加拿大隐私法和1988年的澳大利亚隐私法然而,许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法律,如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英国的《1998年数据保护法》和法国的《XXXX数据处理、数据文件和个人自由法》,都毫无例外地将保护个人隐私作为其首要任务。

《德国民法典》将信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保护,规定:“任何人违反事实主张或散布适于损害他人信用或对他人的生活或未来造成其他不利利益的事实,即使他不知道,但他应该知道这不是真的,仍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

”“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考虑到消费者不能保证他们在普通法下对虚假信用报告的权利这一事实。

它为信用报告机构规定了大量的程序要求。

同时,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应当对故意违反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可以说,美国法律从本质上确认了信用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2)防止侵犯隐私的法律预防措施1。

限制收集或使用个人敏感信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国家立法限制收集或使用属于个人私有领域的敏感数据例如,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收集和使用关于族裔背景、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健康状况和性生活的数据有严格的规定,要求这些数据在官方控制下或在国家法律保护下处理。

美国《平等信贷机会法》规定,在贷款等信贷交易中,基于种族、肤色、宗教、原籍国、性别、婚姻状况或年龄的歧视是非法的。

2。

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各国立法从两个方面严格限制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使用:一是征信机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到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目的;第二,信用信息的用户在获取报告时只能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信用信息。

未经消费者同意,超出使用目的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是违法的。

3。

让消费者有权决定是收集还是传播他们的信息。

各国立法赋予消费者不同程度的决策权。

例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为就业、信用授予、保险、直销和其他目的向用户提供包括医疗记录在内的消费者报告必须得到消费者自己的批准。

该法还建立了一个“选择退出”制度,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被排除在非消费者自愿要求的信贷或保险交易清单之外,或使用其信贷报告。

(3)防范信用侵权的法律措施1。

强调信用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目前,欧美国家已在长期立法中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收集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例如,英国数据保护法规定“个人数据应分类并与第10期XXXX相关,不得超出处理目的”和“个人数据应准确并在必要时保持最新”“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案禁止发布过时信息。

持续三个月以上的消费者调查报告在不更新内容的情况下不能重复发布2。

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异议权和纠正权等信息权。

知情权主要是指消费者收集、处理和使用自己信息的权利。

异议和更正权意味着,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的信息不准确或错误,他们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删除或更正。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案还要求信用报告机构提供免费电话,以促进消费者的异议权和纠正可能的个人信用信息错误,并要求免费电话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保持有效连接(4)重视信息安全现代社会的信用调查活动高度依赖于计算机和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和信用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安全。

因此,各国立法对信息控制者规定了严格的信息安全义务,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以及系统技术的改进和维护。

(5)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1。

建立民事责任制度根据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欧盟法律都规定,任何一方非法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有意或无意地提供错误信息或不完整信息等。

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害,未积极配合、协调处理消费者提出的异议等。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案规定了故意和疏忽违反法规的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因故意违反规定而遭受实际损失,除法院裁定的惩罚性赔偿外,还应承担100美元以上、1000美元以下的赔偿责任。

2。

行政救济制度个国家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负责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和监督信息控制人,保护数据主体的权利,采取行政措施防止违法行为或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不遵守行政命令的行为提起法律诉讼例如,德国联邦数据保护专员将对严重违规行为处以250,000欧元或更少的罚款,例如未经授权收集和处理在正常情况下无法获得的个人数据。

3。

刑事责任规定各国相关立法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例如,根据美国《诚实贷款法》,任何人提供不正确或不正确的信息或未能提供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将被判处不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或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款。

3、我国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1)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缺失启动了我国个人信用调查制度的建设,同时,它还开始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如编纂《民法典个人权利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信用调查管理条例》等。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法规至今尚未颁布,个人信用信息中的隐私权、信用权、消费者作为信息主体的权利等民事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外,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在个人信用信息领域的权益提供直接的法律保护近年来,法院只能对侵犯金融消费者在个人信用信息领域权益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

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征信体系的信心。

(2)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问题缺乏规范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在XXXX通过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在个人信用信息领域权益的主要职能。

其相关规定对保护金融消费者在个人信用信息领域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仍缺乏规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用信息收集的范围没有限制,这可能导致信息收集过度,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目前,个人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正在不断努力增加《XXXX》第十期存储的信息数量和类型,超出了《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提交的收集渠道,不断受到公众质疑。

2是个人知情权、纠正权和异议权不够方便。

例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的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亲自向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部门或各级分行信贷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是信用机构维护个人信用信息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这导致许多信贷机构未能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个人信贷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一些组织在存储个人信息的系统中存在各种漏洞,这使得他们容易受到非法入侵。

一些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一些不科学的日常业务流程经常导致信息记录错误。

同时,对消费者行为缺乏诚信关注和提醒,导致消费者未能及时纠正违约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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