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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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浅谈

近年来,随着身份盗窃、不良信用记录等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的日益增多,保护金融消费者在个人信用信息领域的权益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分析了个人信用信息领域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总结欧美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思考了我国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关键词

:个人信用信息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信用

数字分类号:F830文件识别码:a文号:1009-1246(xxxx年内,因信息持有机构的过错或信息提供机构的不良记录导致身份被盗而导致个人信用报告错误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对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害这不仅对信贷机构的形象和效率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影响消费者对信贷报告系统的信任和信心。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在个人信用信息领域的权益保护,对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消费者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1。个人信用信息领域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1)信用调查中侵犯隐私权

1。个人信用信息中的隐私在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过程中,征信机构总是倾向于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全面、客观地反映个人信用状况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个人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这些敏感信息和个人商业信用信息,如个人工作和收入、资产、银行和账号、银行机构的交易信息、信用申请和还款等。,都是个人隐私。个人社会公共记录,如纳税和刑事行政违法记录等。,

在许多国家,经过一定的时间后也会成为个人隐私。如果这部分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利用不受限制,必将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进而威胁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2.侵犯隐私的主要表现是

(1)非法收集隐私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是通过秘密调查收集的,如打电话、窥探私人活动和未经授权的消费者电话会议。或者,如果消费者本人同意征信机构收集甲方信息,征信机构收集乙方信息,则构成侵权

(2)故意和非法披露个人信用信息或提供信用调查产品的信用报告和信用信息的内容大多是个人隐私如果征信机构将收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披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户提供信用信息,将构成对被征信个人隐私权的侵犯(3)疏忽披露个人信用信息

信用机构收集和存储大量个人信用信息。如果征信机构没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科学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人为因素造成的信息披露或未能解决系统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将导致系统入侵、信息披露、身份盗用或信息错误,这也将构成对被征信个人隐私权的侵犯(2)信用调查中的信用侵权

1。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权利在信用调查过程中,消费者现在获得的信用评估机构XXXX第10期分析、判断、评估和预测个人信用信息,也反映在全面反映信用信息的信用评估报告中公平准确的信用信息可以准确评估个人信用,提高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它可能会降低消费者的信用评价,使他们在信贷、信贷购买、就业和其他活动中处

于不利地位。因此,信用权是金融消费者信用利益的法律形式,是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应有之义。2.信用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1)征信产品含有与事实不符、损害消费者信用的内容。首先,所收集的信息是错误的,如果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没有得到核实,则作出信用报告。第二,在信息处理过程中,数据分析和匹配存在误差。第三,收集的信息不完整、片面或包含重大遗漏。不准确的信用信息会让人误解消费者

的信用状况,对消费者造成不准确、不公平的评价。(2)个人信息存储侵权

在征信过程中,如果征信机构拒绝给予消费者查询和异议的权利,使虚假、错误、不完整和过时的信息无法更正,或者未能及时更新信用数据,在法定期限后不良信用数据未能及时删除,信用数据被篡改,征信产品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而被生产和提供给征信机构,可能会导致征信机构在获取信用、信用购买和就业方面遇到障碍第二,欧美国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在个人信用信息领域的权益方面的经验(1)确立了隐私的法律地位和信用权利

在许多国家,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直接使用“个人隐私”的称谓,如1974年的美国隐私法、1987年的加拿大隐私法和1988年的澳大利亚隐私法然而,许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法律,如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英国的《1998年数据保护法》和法国的《XXXX数据处理、数据文件和个人自由法》,都毫无例外地将保护个人隐私作为其首要任务。

《德国民法典》将信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保护,规定:“任何人违反事实主张或散布适于损害他人信用或对他人的生活或未来造成其他不利利益的事实,即使他不知道,但他应该知道这不是真的,仍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考虑到消费者不能保证他们在普通法下对虚假信用报告的权利这一事实。它为信用报告机构规定了大量的程序要求。同时,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应当对故意违反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说,美国法律从本质上确认了信用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

(2)防止侵犯隐私的法律预防措施

1。限制收集或使用个人敏感信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国家立法限制收集或使用属于个人私有领域的敏感数据例如,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收集和使用关于族裔背景、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健康状况和性生活的数据有严格的规定,要求这些数据在官方控制下或在国家法律保护下处理。美国《平等信贷机会法》规定,在贷款等信贷交易中,基于种族、肤色、宗教、原籍国、性别、婚姻状况或年龄的歧视是非法的。

2。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

各国立法从两个方面严格限制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使用:一是征信机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到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目的;第二,信用信息的用户在获取报告时只能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信用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超出使用目的使用个人信用报

告是违法的。

3。让消费者有权决定是收集还是传播他们的信息。各国立法赋予消费者不同程度的决策权。例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为就业、信用授予、保险、直销和其他目的向用户提供包括医疗记录在内的消费者报告必须得到消费者自己的批准。该法还建立了一个“选择退出”制度,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被排除在非消费者自愿要求的信贷或保险交易清单之外,或使用其信贷报告。

(3)防范信用侵权的法律措施

1。强调信用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目前,欧美国家已在长期立法中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收集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例如,英国数据保护法规定“个人数据应分类并与第10期XXXX相关,不得超出处理目的”和“个人数据应准确并在必要时保持最新”“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案禁止发布过时信息。持续三个月以上的消费者调查报告在不更新内容的情况下不能重复发布

2。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异议权和纠正权等信息权。知情权主要是指消费者收集、处理和使用自己信息的权利。异议和更正权意味着,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的信息不准确或错误,他们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删除或更正。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案

还要求信用报告机构提供免费电话,以促进消费者的异议权和纠正可能的个人信用信息错误,并要求免费电话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保持有效连接

(4)重视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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