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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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东府办〔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4日东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12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街(园区)政府”〕。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统一领导。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受市食药安委委托,会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街(园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重点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完成情况,从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东府办〔2005〕64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5〕6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城市管理局)近年来,我市围绕“一年一大步,五年见新城”的战略目标和“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工作思路,致力于“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环境,市容市貌不断改观,人居环境日益改善,先后荣获“广东省文明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最佳魅力城市”等称号。

但与目前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望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现代化水准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为进一步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创卫”成果,构建和谐东莞,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建立健全三级市容环卫管理机构针对目前各级市容环卫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弱化、人员配备不足、管理效能低下等问题,全面建立市、镇(区)、村(社区)三级管理网络,切实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各镇区要逐步将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执法职能归口其市政办(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管理。

二、科学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及绿地专项规划在完成镇(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各镇区(含松山湖和虎门港管委会)要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全面兼顾、科学协调,邀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于2006年6月前完成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及绿地专项规划的编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衡政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前提和基础。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失信惩戒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初步建立起我市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维权观念明显提高,食品安全形势实现根本性好转。

二、重点工作(一)落实责任体系,着力强化三位一体。

1.落实政府统筹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统一的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充实基层专业监管力量,层层落实责任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4日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分工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的综合管理,提高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督总局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广东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粤办函〔2020〕29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以下,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海关指定口岸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第四条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以创新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监管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为工作目标。

第五条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监管有效适度、提升贸易便利、信息共享等原则。

第二章工作分工第六条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我市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各项工作;研究建立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综合管理机制;组织研究市场采购创新发展促进政策;协调推动我市市场采购贸易各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协调解决各部门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东府办〔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6〕7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集体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东莞市集体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遏制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管与企业建立自律机制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集体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遏制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各类集体食堂,重点是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和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工厂企业集体食堂。

三、工作目标和原则完善集体食堂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集体食堂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登记建档并纳入监管范围率达100%;工厂企业集体食堂登记建档并纳入监管范围率达80%;集体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率达90%。

整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工负责完成。

四、工作内容和要求(一)开展摸底调查和登记建档,掌握全市集体食堂基本情况。

各镇(街道)要对集体食堂进行地毯式摸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集体食堂的名称、地址、面积、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表面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表面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表面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东府办〔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表面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8〕3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表面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2日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表面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为推动美丽东莞建设,有效破解我市表面处理行业发展困局,促进和规范表面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市制造业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推动美丽东莞建设为目标,以减少污染和节能降耗为路径,以规范发展、集中治理为抓手,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为手段,努力实现全市表面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控制规模、集中治理、规范发展、减少排放、保护环境、转型升级。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充分发挥电镀环保专业基地等集聚区的作用,实现全市新建扩建表面处理项目100%进入相应集聚区(市重大项目除外);基本消除非法表面处理企业。

二、推进措施(一)引导表面处理行业集聚发展。

以电镀环保专业基地和各镇街工业集聚区为平台,引导表面处理行业集聚发展,实行污染物排放集中管理。

麻涌电镀基地在不突破经省环保厅审查通过的废水排放总量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且基地废水集中处理厂能够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允许接纳新建电镀、电氧化、化学镀、电泳等工艺表面处理项目。

其他3个电镀基地在完成相应的规划调整后,可按功能定位和规模接纳新建电镀、电氧化、化学镀、电泳等工艺表面处理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东府办〔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1〕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0日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农贸市场品质提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切实解决我市农贸市场在硬件设施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群众营造整洁有序、安全放心的消费购物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期盼,以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为手段,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强化对全市农贸市场的科学统筹布局,着力改善农贸市场环境秩序,全面提升农贸市场品质形象,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公益定位、政府主导。

牢牢把握农贸市场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特点,强化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国有、集体资本参与,充分发挥农贸市场在保供应、稳物价、促就业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有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各镇街(园区)承担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推进辖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常态化有效管理,以及具体项目实施,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从行业管理角度依法履职,做好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和专项任务推进等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15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15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15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硬件设施改造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升级,为市民营造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结合我市食品安全样板市场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是已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的市场。

第三条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牵头统筹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各镇(街)经贸办和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农业、卫生、质监、食药监、综合执法、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协调配合。

第四条农贸市场从市场管理、食品安全和硬件实施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

具体升级改造标准由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另行制定发布。

升级改造标准根据新形势有修改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具体申报、审核、验收程序由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另行制定发布,市场开办者要依据市场升级改造标准,结合市场发展现状,加快市场升级改造步伐,不断提升市场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所需资金以市场开办者自行解决为主,市、镇财政给予一定补贴为辅。

第七条市、镇两级财政对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实行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标准为:1000m2以下补贴5万元,1000-2000m2补贴10万元,2000m2以上补贴15万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东府办[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8〕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按照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改革和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完善执法运行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运作高效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努力实现三个基本目标:一是通过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依法确立综合执法主体,较好地解决有关部门职能交叉、多头执法、执法不规范、效率不高等问题;二是通过创新管理模式,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运作,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较好地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三是通过加大综合执法和专项治理力度,较好地控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构建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粤府办〔2016〕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粤府办〔2016〕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粤府办〔2016〕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落实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快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一)明确市、县监管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二)逐级落实监管要求。

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定期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位。

各市人民政府参照省的做法,与县级人民政府定期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三)加强机构建设。

全面落实“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完善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加强市、县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整合充实执法力量,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建设,在城镇社区和农村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8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8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8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3日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举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等托管服务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泛指“学生接送站”、“学生托管站”等。

第三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上规模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

需求集中的区域,社区应当统一规划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并指导镇、街道、园区开展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日常监管工作,指导社区开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行政部门依法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协助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引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等服务。

2022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22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xx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大事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帮忙执法、宣扬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帮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学识的宣扬培训。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学识的公益宣扬,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扬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食品德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东府办〔2011〕98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已失效)东府办〔2011〕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方案为更好地促进东莞市会展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会展平台作用,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带动相关产业联动发展,有效拉动经济平稳增长,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商品展示交易、经济技术合作、科学文化交流为一体,兼具信息咨询、招商引资、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商务旅游服务等多种功能的一种新兴产业。

推动东莞市会展业发展壮大,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一)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会展通过促进产品、技术、资金的引进,改变资本和劳动力配置,促使各类市场资源得以优化配置,有效刺激需求和调节供给,使产业内部要素得以集聚和整合,从而推动东莞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二)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需要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要求把发展会展业作为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措施。

通过会展活动,能够汇聚大量人气,吸引国内外专业采购商、行业组织、展商来莞参展参会,切实拉动内需,刺激消费。

(三)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的需要会展业作为关联性极高的朝阳产业,对带动我市餐饮、住宿、交通、购物、广告、旅游、信息等相关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拉动效应,对加快推进“商贸东莞”工程,加快东莞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城市形象提升的需要大力发展东莞会展业,举办各类国家级乃至国际级展会,打造品牌展会,将会成为我市一张靓丽名片,能够向各地的参展商、采购商和观众展示我市科技水平、经济实力、城市风采和文明形象,有利于扩大城市影响力,提升我市在国内乃至国际的知名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14]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14]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9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3页(P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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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4年打假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4年打假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4年打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2.20•【字号】东府办[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4年打假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4]1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打假办《东莞市2004年打假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打假办联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二月二十日东莞市2004年打假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网两区三张牌”工作思路,打造现代制造业名城,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水平,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全局,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的综合治理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精神为指导,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整顿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全面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技术基础,以查处制假源头为重点深入开展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从根本上防止出现行业性、区域性的制假售假违法活动,提高产品、产业和区域经济的竞争力,适应经济全球一体化和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要求。

二、工作目标(一)遏制制售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卫生用品等假冒伪劣商品的猖獗势头,大幅提高重要产品的合格率。

(二)坚决把打假责任制落到实处,特别是要落实作为堵住制假源头第一道防线的村(居)打假责任,有效地防止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基本遏制区域性、行业性、集团性制假售假的势头,端掉制假窝点,惩处制假主犯。

(三)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开展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的执法检查,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东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东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一)食品生产经营者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食品监管部门1. 食品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 食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3. 食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食品安全。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 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原料采购、检验、储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靠,检验合格,储存条件适宜,使用安全。

3. 食品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卫生、安全,包装标识清晰,运输过程防止污染,销售环节保持食品质量。

4.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善后处理等程序。

5. 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二)食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检,确保食品安全。

3.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引导公众科学消费。

4.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得到妥善处理。

四、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一)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东府办〔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东府办〔2007〕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整治普查范围与标准适用范围第三章整治标准第四章整治后办证程序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规程第六章附则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整治工作负总责,镇(街)消防安全责任人为专项整治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整治普查范围与标准适用范围第三条“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整治普查范围为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出租房屋。

(一)小商铺是指设置在各类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商业建筑、民用建筑、综合建筑等)首层(含设置夹层的)的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百货店、副食店、杂货店、服装店、礼品店、书店、理发店、美容店、餐馆等小型营业用房,包含综合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首层设置的商铺。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十件实事责任分工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十件实事责任分工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十件实事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施行日期】200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十件实事责任分工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更好地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实践执政为民,市政府计划在2007年继续为群众办成十件实事,现将《2007年市政府十件实事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2007年市政府十件实事责任分工一、加强社会治安。

全市建成500个社区警务室,建设社区治安视频监控点5000个;在主要路口、干线出入口装设卡口系统150套;为1200多辆警车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此件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各镇街协助。

二、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和企业的集体食堂监管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80%;基本完成东莞市产品质量检测基地一期建设;建立供莞水产品定点生产基地3000亩;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0%。

此件工作由市食药监局牵头,市卫生局、海洋渔业局、经贸局、农业局、教育局、质监局等单位协助。

三、优化社区医疗服务。

市镇加大公共财政补贴力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网点建设,确保社区居民步行15分钟内能就近获得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此件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各镇街协助。

四、完善公共交通。

落实公交优先,全市新增公交车3056辆;在市四条主干公路沿线改造、新建公交候车亭260座。

此件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交警支队等公交优先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协助。

五、加快污水治理。

建成32座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完成全市截污主干管网建设。

此件工作由市环保局、各镇街负责。

六、改善农村环境卫生。

建设公共厕所1500座、垃圾压缩站1100个,整改垃圾填埋场166个。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
法工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6.05
•【字号】东府办函〔2020〕304号
•【施行日期】2020.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东莞市机构改革方案》《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的要求,现就我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市市场监管和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能。

市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自2020年2月1日起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行使。

二、上述行政执法权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行使后,市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梳理、明确本单位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可
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相对应的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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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3]68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3
【实施日期】2013.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东府办〔2013〕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与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工作责任,提升监管能力
(一)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职责
各镇街要强化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要结合本地实际,整合监管资源,强化监管措施,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并建立工作台账;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辖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种植养殖环节要加强农产品的全程监管和安全监测,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健全生猪养殖与屠宰环节“瘦肉精”监测制度,完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生产加工环节要重点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强化对乳制品、米面制品、肉制品、食用油、酒类、食品添加剂和婴幼儿食品等重点品种的质量监控;市场流通环节要重点抓好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监管,加强样板市场后续管理,进一步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完善食品质量日常抽检和退市制度;餐饮服务环节要重点加强集体食堂和小餐饮店的监管,继续推进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进出口环节要严格实行进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有效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筑牢食品安全道德防线,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标准,落实质量内控制度,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合格产品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自律管理行为,提
高自律管理水平。

二、加强体系建设,健全长效机制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镇两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经费”五到位。

健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统筹、协调、督办”综合协调能力,使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监管措施紧密衔接,提高监管合力。

(五)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和问责
建立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督促各镇街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和严格队伍管理,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

对因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杜绝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现象,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具体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由市监察局、市食安办牵头制定。

(六)完善食品安全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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