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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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

4、《关于延长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实行期限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35号)。

二、申办对象(条件)

1、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

2、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3、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三、办理程序

1、由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监督科提出申请;

2、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监督科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或进行现场核查;

3、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6

四、申办材料

1、《XX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二份;

2、用人单位申请报告一份;

3、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备验;

4、浙江省劳动保障信用定级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备验;

5、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书面意见。已建立工会的,由工会组织召开实施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座谈会,讨论实施办法;未建立工会的,召开职工大会推选实行特殊工时制职工代表,讨论实施办法;工会(或职工代表)须在《审批表》及实施办法上签署意见;

6、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办法》一份。实施办法内容包括:

①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具体规定;

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加班加点工资的具体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再计发加班加点的工资;

③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要在五个工作日内结清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

7、用人单位提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其他材料;

8、审批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有效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仍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监督科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按初次申请规定递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用人单位上年度特殊工时制执行情况说明和上年度特殊工时审批表复印件;

9、对符合特殊工时制实行期限延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验。(获得县级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称号,或上年度特殊工时制执行情况较好、

职工权益保障较好的用人单位,实行期限可以延长到2年;获得省、市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称号的用人单位,实行期限可以延长到3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必须重新申请。)

申请报告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简述公司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为促进企业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的休息假权利,根据《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等规定,考虑到公司的生产特点,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可同时申请实行两种特殊工时制度)。

公司上年度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及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简述公司上年度工时执行情况,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是?,申请人数?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是?,申请人数?人。因公司(说明以周、月、季或年为计算周期的理由),需要实行以?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公司根据《劳动法》等规定,在保障职工安全和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因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其工资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计发;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实行周期内的工作时间严格执行平均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执行、每月工作天数20.83天,平均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的规定。具体采取何种工作方式,积极与工会和职工进行协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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