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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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

一、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企业化管理的劳动者,在满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也可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工时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不实行定额指标考核,工作场所有住宿休息条件的人员。主要是在特定时段内值班,具有不定时工作性质的设备维修、抢修人员或根据工作规程应当安排留守值班的电工等岗位)。

二、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5. 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 企业制订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

三、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

(一)我局劳动关系科负责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

(二)用人单位申报流程:制订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听取职工意见——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形成是否同意申报决议——实施方案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示5个工作日——向我局劳动关系科提交申请材料。(注:职工代表人数参考《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确定)

(三)申请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批程序:受理—审查—批复。

(五)审批承诺时限: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

(六)批准期限:劳动保障信誉A级单位批准期限可以为二年,其他企业批准期限一次不超过一年。

四、行政许可决定的撤销与延续。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用人单位在许可期限内存在重大违法情节、屡次违规或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除按劳动监察规定处理外,可以撤销对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并在两年内对该用人单位的申请不再批准实行。

(二)行政许可的延续。用人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审批机构应在该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前作出审批决定。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原行政许可决定不再有效。

对需要扩大实施范围、超过审批期限后再申报和在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期间被职工投诉或举报的情况,应当按照初次申报程序审批。

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决定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实施方案和国家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各项要求,进行安排落实,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

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

1、综合计算周期一般掌握为:建筑业企业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加工制造业企业原则上综合计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服务业(如:商贸服务业、娱乐、酒店、餐饮业等服务业)原则上综合计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季。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和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年、季、月、周的最长工作时间分别为:

(1)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32小时(正常工作时间250工作日×8小时=200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12个月=432小时)。

(2)以季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62.5工作日×8小时=50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3个月=108小时)。

(3)以月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2.64小时(正常工作时间20.83工作日×8小时=166.64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

(4)以周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每天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1小时,且合计每月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2.64小时。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和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的部分,企业应按150%支付加点工资。综合计算周期结算时间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时间。

4、综合计算周期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2、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五)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一个实施周期结束时,企业应将实施情况向所在地劳动监察中队书面报告,劳动监察中队采取回访方式予以确认,作为续报的申报材料。

六、有关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用工基本情况。

1、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是否符合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2、查阅企业与劳动用工有关的资料(劳动合同及备案名册、工资表及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考勤记录等)。

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时考勤、工资分配与支付、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注:劳动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可在吴江市劳动保障网站(/)或吴江市总工会网站(/)下载。

三、企业民主管理情况。

1、了解企业是否建立工会、是否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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